摘 要:对于拾得票据(或盗窃所得)的第三人,票据债务人可以欠缺交付为理由进行抗辩;对于从无权处分人处得到票据的善意第三人,票据债务人则应当负票据责任;对于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因持票人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救济途径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民事诉讼。关键词:空白票据;法律效力;救济中图分类号:D91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8-0178-01一、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法律效力当空白票据补充权人在行使补充权之前将票据遗失(或被盗),被他人拾得(或盗窃)后进行补记,并提示票据于付款人请求付款时,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从拾得人(或盗窃者)的角度来考察。因为空白补充权是出票人与补充权人之间的合意,而拾得人(或盗窃者)并没有得到正当的授权,即使在拾得(或因盗窃所得)的票据上进行补记,也不应享有正当持票人的地位,无权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债务人可以欠缺票据的交付作为抗辩理由对抗票据拾得人。况且,因为交付也是空白票据有效成立的要件之一,而持票人拾得空白票据并非基于出票人或空白补充权人的交付,因此,其付款请求权不能被支持;第二,从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考察。如果空白票据在补记完成前被补充权人遗失(或盗窃),经他人补记后交付于善意第三人,此时善意第三人具有正当持票人的地位,可以主张票据权利。这是因为,空白票据被他人补记后即具备了完全票据的外观形式,善意第三人并不知悉票据被不当补记的事实,此时应适用外观主义的原理,保护善意第三人在此票据上的权利,票据债务人应对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义务;第三,从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持票人角度考察。如果持票人在接受票据时知悉此票据系为他人拾得(或盗窃所得)或本应知悉却因疏忽大意而未发现,仍然接受并主张付款请求权,由于此时持票人欠缺善意受领票据债权的资格,因此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债务人可因持票人恶意或重大过失而拒绝其履行票据金额的请求。
二、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权利救济我国《票据法》第 15 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 3 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表明,在我国,票据丧失可以有三种补救途径: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但是,这三种补救方式是否可以适用于空白票据,在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空白票据在丧失后,可以申请挂失止付,但不得申请公示催告为除权判决之裁判。因为空白票据在补充记载完全前,不能成为有效票据,而公示催告程序的最终结果是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就是要宣告该遗失或被盗的票据无效,既然空白票据尚未生效,何来判决无效。另外,在知悉占有空白票据的第三人的情况下,失票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占有人返还票据。”笔者认为,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救济途径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民事诉讼。具体分析如下:(1)挂失止付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有义务暂停支付票据款项的一项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当空白票据丧失后,如果票据上记载了付款人,则由失票人及时将失票的事实通知付款人,请求其暂停支付票据款项。但是“挂失止付在票据丧失救济手段只有辅助作用,只能暂时阻止付款人付款,防止票据金额被冒领,但失票人也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仍处于不稳定的状态。”(2)公示催告是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向法院申请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的,由法院判决宣告丧失票据无效,失票人可以依该判决请求付款人支付原票据金额的一项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后可申请公示催告。这里的“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并没有限定为完全票据,既然空白票据也是可以背书转让的,因此就票据形式而言,空白票据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当空白票据丧失后被不当补充进而交付于善意持票人时,票据债务人是要对其承担付款义务的,而此时失票人的利益将难以得到保护,如果允许空白票据丧失后申请公示催告,那么就会大大减少空白票据丧失后被任意补记的情形,从而维护失票人的利益。因此,对于的空白票据而言,经除权判决宣告无效的是其可以背书转让的效力,目的在于减少票据被不当补充后仍继续流通的可能。在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时,失票人写明空白票据的相关内容(例如票据编号、出票原因、补充权人姓名等)即可,无需写明所有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3)当空白票据丧失时,失票人无权提起关于票据权利的诉讼,但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此时空白事项还未被补充完全,失票人的票据权利还处于未知状态。此时如果确定了票据的非法持有人,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以非法持有人为被告,请求其返还票据。另外,失票人还可以申请法院发出止付通知,强制付款人停止付款。
摘 要:对于拾得票据(或盗窃所得)的第三人,票据债务人可以欠缺交付为理由进行抗辩;对于从无权处分人处得到票据的善意第三人,票据债务人则应当负票据责任;对于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因持票人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救济途径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民事诉讼。关键词:空白票据;法律效力;救济中图分类号:D91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8-0178-01一、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法律效力当空白票据补充权人在行使补充权之前将票据遗失(或被盗),被他人拾得(或盗窃)后进行补记,并提示票据于付款人请求付款时,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从拾得人(或盗窃者)的角度来考察。因为空白补充权是出票人与补充权人之间的合意,而拾得人(或盗窃者)并没有得到正当的授权,即使在拾得(或因盗窃所得)的票据上进行补记,也不应享有正当持票人的地位,无权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债务人可以欠缺票据的交付作为抗辩理由对抗票据拾得人。况且,因为交付也是空白票据有效成立的要件之一,而持票人拾得空白票据并非基于出票人或空白补充权人的交付,因此,其付款请求权不能被支持;第二,从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考察。如果空白票据在补记完成前被补充权人遗失(或盗窃),经他人补记后交付于善意第三人,此时善意第三人具有正当持票人的地位,可以主张票据权利。这是因为,空白票据被他人补记后即具备了完全票据的外观形式,善意第三人并不知悉票据被不当补记的事实,此时应适用外观主义的原理,保护善意第三人在此票据上的权利,票据债务人应对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义务;第三,从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持票人角度考察。如果持票人在接受票据时知悉此票据系为他人拾得(或盗窃所得)或本应知悉却因疏忽大意而未发现,仍然接受并主张付款请求权,由于此时持票人欠缺善意受领票据债权的资格,因此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债务人可因持票人恶意或重大过失而拒绝其履行票据金额的请求。
二、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权利救济我国《票据法》第 15 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 3 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表明,在我国,票据丧失可以有三种补救途径: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但是,这三种补救方式是否可以适用于空白票据,在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空白票据在丧失后,可以申请挂失止付,但不得申请公示催告为除权判决之裁判。因为空白票据在补充记载完全前,不能成为有效票据,而公示催告程序的最终结果是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就是要宣告该遗失或被盗的票据无效,既然空白票据尚未生效,何来判决无效。另外,在知悉占有空白票据的第三人的情况下,失票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占有人返还票据。”笔者认为,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救济途径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民事诉讼。具体分析如下:(1)挂失止付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有义务暂停支付票据款项的一项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当空白票据丧失后,如果票据上记载了付款人,则由失票人及时将失票的事实通知付款人,请求其暂停支付票据款项。但是“挂失止付在票据丧失救济手段只有辅助作用,只能暂时阻止付款人付款,防止票据金额被冒领,但失票人也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仍处于不稳定的状态。”(2)公示催告是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向法院申请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的,由法院判决宣告丧失票据无效,失票人可以依该判决请求付款人支付原票据金额的一项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后可申请公示催告。这里的“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并没有限定为完全票据,既然空白票据也是可以背书转让的,因此就票据形式而言,空白票据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当空白票据丧失后被不当补充进而交付于善意持票人时,票据债务人是要对其承担付款义务的,而此时失票人的利益将难以得到保护,如果允许空白票据丧失后申请公示催告,那么就会大大减少空白票据丧失后被任意补记的情形,从而维护失票人的利益。因此,对于的空白票据而言,经除权判决宣告无效的是其可以背书转让的效力,目的在于减少票据被不当补充后仍继续流通的可能。在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时,失票人写明空白票据的相关内容(例如票据编号、出票原因、补充权人姓名等)即可,无需写明所有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3)当空白票据丧失时,失票人无权提起关于票据权利的诉讼,但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此时空白事项还未被补充完全,失票人的票据权利还处于未知状态。此时如果确定了票据的非法持有人,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以非法持有人为被告,请求其返还票据。另外,失票人还可以申请法院发出止付通知,强制付款人停止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