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土地政策

中国现行的土地所有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度。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中国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生产资料有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变成了国家、集体和私人多种所有制并存,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度始终没有改变。

要了解中国现行的土地所有制需知道以下几点:

第一, 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为社会主义公有制

第二, 第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度有两种形式,一是全民所有制,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三, 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这种所有制的土地简称国有土地,由国

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一部分是城市市区的土地,另一部分是分布在农

村和城市郊区的国有土地。

第四, 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形式。这种所有制的土地被成为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简称集体土地

第五, 有些地方镇由于建设的关系,镇的土地所有权视情况而定。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构成

(1) 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社会主义集体经

济组织所有制的形式,由各个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劳动

人民占有属于该集体的土地,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2) 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土地所

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的条件下,把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产,以户为单位独立经营,自负

盈亏,除向集体上交提留和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以外,其余全部收入归农户个人。对提留

和农业税,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各个时期的政策可能有所变化,目前已全部减免。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我国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是一种对土地实行行政划拨,无偿无期限使用, 禁止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的制度。其基本特征就在于:一是行政划拨,二是无偿无限便用,三是禁止转让。 行政划拨是指土地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拨使用,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地使用者如果需要土地,不是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获得,而是按照一定的建设用地程度,首先申请建设项目,待有关部门批准后,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拨给。二是国家因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或举办社会公共事业.如果斋要土地使用者其时正在使用的土地,不是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取得,而是运用政府行政手段无偿调拨。无偿无期限使用是指土地使用者从政府得到用地时不支付地价,在使用土地过程中也不缴纳地租或土地使用费。同时国家在将土地划拨给土地使用者时,也没有具体规定明确的土地使用期限。除非基于国家利益需要由新的使用者使用该土地,否则原来的使用者可以无限期地占用。禁止转让是指原有土地使用制度下禁止土地使用者以买卖、出租、抵押、赠与、交换、典当等交易方式将土地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经过建国以后长期的实践,上述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里和高效率使用,二是不利于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三是不利于准确评价企业的实际经营效果,由于无需考虑用地成本,企业和事业单位土地浪费严重。改革开放以后,这种土地使用制度更加显得不适应,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对城市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 美国现行土地制度 美国国土面积中私人所有的土地占58%,主要分布在东部;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占32%,主要分布在西部;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占10%。土地以私有制为主,国有土地只占其中一小部分。美国法律保护私有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和出租,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联邦政府所有土地主要包括联邦政府机关及派驻各州、县、市机构的土地和军事用地等。州、县、市政府也各自

拥有自己的土地。联邦、州、县、市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上各自独立,不存在任意占用或平调,确实需要时要依法通过买卖、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

土地私有制是由欧洲移民引进美国的,美国有全世界最自由的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分为地下权(包括地下资源开采权)、地面权和地上空间权(包括建筑物大小、形状等),这三部分权益可以分别转让。政府无权任意征用与拆迁。地主愿意让政府在自己土地上修路以换取开发权,开发区的道路、学校等基础设施费用由政府负担,开发商仅需提供宅基地内的建设费用,取得私有土地权与开发权的代价不高,使得大笔资金注入土地投机与开发,土地供应量大且地价低。

英国现行土地制度

英国的土地制度历史悠久,体系完整。在英国、英联邦国家和地区,全部的土地从法律上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也就是说英王是唯一的绝对的土地所有人,个人、企业和各种机构团体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英国、英联邦国家和地区的土地虽然在法律上都属于英王(国家)所有,但拥有永业权的土地持有人实际上就是该土地的拥有者。因此,英国是一个土地私有制国家,绝大部分土地为私人或法人所有,政府和公共部门所有的土地仅占很小的一部分。 在法律中,土地保有权的拥有者称为土地持有人或租借人。土地持有人所保有的土地权利的总和,叫做地产权。地产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由保有的地产权,即为永业权,主要有三类。即无限制的单纯地产权、限制继承的地产权和终身地产权。自由保有权为保有权人永久所有,一般以契约或居住、耕作使用等形式为基础确定,在他人土地上居住或使用12年,土地视为使用者保有。另一种是租用保有地产权。也称为租业权,它是有一定期限的地产权,大部分依协议而产生。租用保有权有125年、40年、20年、10年等,并通过合同或协议确定土地权利和内容.而且在租赁期内,确定的土地权利和内容不能随意更改.自由保有权人不能随意干涉。最重要的租借地产权是有期限的地产权和定期地产权。

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并依法给予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一) 中国

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除了农村集体和个人为了兴建乡镇企业或者村民住宅外,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当建设单位确实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经过土地管理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国家征用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然后通过出让或者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各级政府对于征用各类土地,包括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审批权限。根据自2002年实施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当事人有权利就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申请等事项举行听证。 在现有土地征用制度下,征用土地的补偿不是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标准的,而是以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的产出水平为基础来进行核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上限,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各省级地方政府制定。在国土资源部最近发布的“指导意见”中,虽然允许在征地补偿费过低而不能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情况下,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总额可以超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上限),但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仍然不是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基础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地补偿费用的标准也存在着差异。对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

设征地补偿,国务院出台了专门的管理条例。尽管补偿标准的上限有所差异,其补偿费用计算的基本原则与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美国

美国的宪法规定,非依照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没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根据美国财产法,合理补偿是指赔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未来盈利的折扣价格,如果因征地必须对土地所有者实行公正的补

偿。通常土地征用补偿是根据征用前的市场价格计算的,它充分考虑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充分考虑到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同时,也考虑了因征地而导致邻近土地所有者经营上的损失。如果土地所有者对补偿金额不满意时,还可以继续提出要求,从而获得较为满意的价格。但若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考虑,认为补偿金支付过多,也可要求法院裁决土地所有者退还部分补偿金。这体现的是征地价格不是单方意志来确定的,征地双方均可依据法律程序提出自己的要求,最终取得双方都能承受的价格。致的。

(三)英国

英国对土地征用补偿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原则、补偿范围和标准、土地征用补偿的估价日期、补偿争议的处理等。具体来看,土地征用补偿原则是:土地征用补偿以愿意买者与愿意卖者之市价为补偿的基础,补偿以相等为原则,损害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土地征用补偿的范围和标准是: 1.因所征用的土地一旦投入使用而导致的当事人所拥有的其他土地的价格的增加; 2.征地时,由于必须将征用土地与当事人的其他土地划开而使当事人蒙受的损失; 3.对当事人的财产造成不良影响,从而使当事人蒙受的损失; 4.当事人被迫迁居别处或到其他地方经商所需要的合理费用。此外,还有经营外损失费的补偿。 5.由于动乱而受到的损害,即对于拥有者特殊经济利益的干扰和相关范围的影响,由于有害影响受到的损失; 6.如果由于土地被征用,当事人对所有权重新确认时,在测量确认和产权登记方面所需的花费,以及可能缴纳的印花税和其他税费等; 7.对当地民房的征用要给予补偿。 除了上面提到的补偿费以外,在英国,当农民因征地而离开其农场时,还能获得一笔农场损失费,前提是:他对被征农地的使用期至少还有3年;使用权的灭失是因为强制性征地;3年之内又开始在英国另一家农场从事农业生产。英国计算补偿价格的时期确定在征用者进入土地(在取得权利前实际占有)的日期。如果有些土地在征用之前因要转为公用事业开发地而造成的地价上涨,原则上补偿价格不包括这一部分。但是,某些合理的上涨可以考虑。 英国设有专门的土地法庭,补偿金额的确定既可以通过征地当局和所有当事

人双方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又可以采用土地法庭裁决补偿费。英国土地法庭主要是根据下面的原则裁决补偿金额的:在征用是强制执行的事实下,没有补偿费;地价将采用自愿购买者在开放的市场上购买土地所需支付的数额;假如征地目的需要法令认可,那么将不考虑对于任何目的土地特殊的适用性或适应性;以不合法的、有害于居住者身体健康或有害于公共卫生的方式使用的地产,其价值不予考虑;假如一块特定的土地由于缺少市场卖不出去,不能确定其市价,则补偿费可以参照相当的地块给予占有者合理成本确定。在一定条件下,根据未被征地的地价的折旧确定补偿费也是有效的。

李欣 1110680104

土地1101

中国现行的土地所有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度。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中国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生产资料有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变成了国家、集体和私人多种所有制并存,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度始终没有改变。

要了解中国现行的土地所有制需知道以下几点:

第一, 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为社会主义公有制

第二, 第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度有两种形式,一是全民所有制,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三, 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这种所有制的土地简称国有土地,由国

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一部分是城市市区的土地,另一部分是分布在农

村和城市郊区的国有土地。

第四, 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形式。这种所有制的土地被成为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简称集体土地

第五, 有些地方镇由于建设的关系,镇的土地所有权视情况而定。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构成

(1) 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社会主义集体经

济组织所有制的形式,由各个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劳动

人民占有属于该集体的土地,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2) 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土地所

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的条件下,把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产,以户为单位独立经营,自负

盈亏,除向集体上交提留和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以外,其余全部收入归农户个人。对提留

和农业税,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各个时期的政策可能有所变化,目前已全部减免。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我国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是一种对土地实行行政划拨,无偿无期限使用, 禁止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的制度。其基本特征就在于:一是行政划拨,二是无偿无限便用,三是禁止转让。 行政划拨是指土地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拨使用,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地使用者如果需要土地,不是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获得,而是按照一定的建设用地程度,首先申请建设项目,待有关部门批准后,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拨给。二是国家因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或举办社会公共事业.如果斋要土地使用者其时正在使用的土地,不是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取得,而是运用政府行政手段无偿调拨。无偿无期限使用是指土地使用者从政府得到用地时不支付地价,在使用土地过程中也不缴纳地租或土地使用费。同时国家在将土地划拨给土地使用者时,也没有具体规定明确的土地使用期限。除非基于国家利益需要由新的使用者使用该土地,否则原来的使用者可以无限期地占用。禁止转让是指原有土地使用制度下禁止土地使用者以买卖、出租、抵押、赠与、交换、典当等交易方式将土地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经过建国以后长期的实践,上述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里和高效率使用,二是不利于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三是不利于准确评价企业的实际经营效果,由于无需考虑用地成本,企业和事业单位土地浪费严重。改革开放以后,这种土地使用制度更加显得不适应,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对城市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 美国现行土地制度 美国国土面积中私人所有的土地占58%,主要分布在东部;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占32%,主要分布在西部;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占10%。土地以私有制为主,国有土地只占其中一小部分。美国法律保护私有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和出租,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联邦政府所有土地主要包括联邦政府机关及派驻各州、县、市机构的土地和军事用地等。州、县、市政府也各自

拥有自己的土地。联邦、州、县、市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上各自独立,不存在任意占用或平调,确实需要时要依法通过买卖、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

土地私有制是由欧洲移民引进美国的,美国有全世界最自由的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分为地下权(包括地下资源开采权)、地面权和地上空间权(包括建筑物大小、形状等),这三部分权益可以分别转让。政府无权任意征用与拆迁。地主愿意让政府在自己土地上修路以换取开发权,开发区的道路、学校等基础设施费用由政府负担,开发商仅需提供宅基地内的建设费用,取得私有土地权与开发权的代价不高,使得大笔资金注入土地投机与开发,土地供应量大且地价低。

英国现行土地制度

英国的土地制度历史悠久,体系完整。在英国、英联邦国家和地区,全部的土地从法律上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也就是说英王是唯一的绝对的土地所有人,个人、企业和各种机构团体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英国、英联邦国家和地区的土地虽然在法律上都属于英王(国家)所有,但拥有永业权的土地持有人实际上就是该土地的拥有者。因此,英国是一个土地私有制国家,绝大部分土地为私人或法人所有,政府和公共部门所有的土地仅占很小的一部分。 在法律中,土地保有权的拥有者称为土地持有人或租借人。土地持有人所保有的土地权利的总和,叫做地产权。地产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由保有的地产权,即为永业权,主要有三类。即无限制的单纯地产权、限制继承的地产权和终身地产权。自由保有权为保有权人永久所有,一般以契约或居住、耕作使用等形式为基础确定,在他人土地上居住或使用12年,土地视为使用者保有。另一种是租用保有地产权。也称为租业权,它是有一定期限的地产权,大部分依协议而产生。租用保有权有125年、40年、20年、10年等,并通过合同或协议确定土地权利和内容.而且在租赁期内,确定的土地权利和内容不能随意更改.自由保有权人不能随意干涉。最重要的租借地产权是有期限的地产权和定期地产权。

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并依法给予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一) 中国

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除了农村集体和个人为了兴建乡镇企业或者村民住宅外,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当建设单位确实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经过土地管理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国家征用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然后通过出让或者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各级政府对于征用各类土地,包括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审批权限。根据自2002年实施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当事人有权利就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申请等事项举行听证。 在现有土地征用制度下,征用土地的补偿不是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标准的,而是以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的产出水平为基础来进行核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上限,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各省级地方政府制定。在国土资源部最近发布的“指导意见”中,虽然允许在征地补偿费过低而不能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情况下,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总额可以超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上限),但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仍然不是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基础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地补偿费用的标准也存在着差异。对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

设征地补偿,国务院出台了专门的管理条例。尽管补偿标准的上限有所差异,其补偿费用计算的基本原则与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美国

美国的宪法规定,非依照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没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根据美国财产法,合理补偿是指赔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未来盈利的折扣价格,如果因征地必须对土地所有者实行公正的补

偿。通常土地征用补偿是根据征用前的市场价格计算的,它充分考虑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充分考虑到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同时,也考虑了因征地而导致邻近土地所有者经营上的损失。如果土地所有者对补偿金额不满意时,还可以继续提出要求,从而获得较为满意的价格。但若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考虑,认为补偿金支付过多,也可要求法院裁决土地所有者退还部分补偿金。这体现的是征地价格不是单方意志来确定的,征地双方均可依据法律程序提出自己的要求,最终取得双方都能承受的价格。致的。

(三)英国

英国对土地征用补偿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原则、补偿范围和标准、土地征用补偿的估价日期、补偿争议的处理等。具体来看,土地征用补偿原则是:土地征用补偿以愿意买者与愿意卖者之市价为补偿的基础,补偿以相等为原则,损害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土地征用补偿的范围和标准是: 1.因所征用的土地一旦投入使用而导致的当事人所拥有的其他土地的价格的增加; 2.征地时,由于必须将征用土地与当事人的其他土地划开而使当事人蒙受的损失; 3.对当事人的财产造成不良影响,从而使当事人蒙受的损失; 4.当事人被迫迁居别处或到其他地方经商所需要的合理费用。此外,还有经营外损失费的补偿。 5.由于动乱而受到的损害,即对于拥有者特殊经济利益的干扰和相关范围的影响,由于有害影响受到的损失; 6.如果由于土地被征用,当事人对所有权重新确认时,在测量确认和产权登记方面所需的花费,以及可能缴纳的印花税和其他税费等; 7.对当地民房的征用要给予补偿。 除了上面提到的补偿费以外,在英国,当农民因征地而离开其农场时,还能获得一笔农场损失费,前提是:他对被征农地的使用期至少还有3年;使用权的灭失是因为强制性征地;3年之内又开始在英国另一家农场从事农业生产。英国计算补偿价格的时期确定在征用者进入土地(在取得权利前实际占有)的日期。如果有些土地在征用之前因要转为公用事业开发地而造成的地价上涨,原则上补偿价格不包括这一部分。但是,某些合理的上涨可以考虑。 英国设有专门的土地法庭,补偿金额的确定既可以通过征地当局和所有当事

人双方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又可以采用土地法庭裁决补偿费。英国土地法庭主要是根据下面的原则裁决补偿金额的:在征用是强制执行的事实下,没有补偿费;地价将采用自愿购买者在开放的市场上购买土地所需支付的数额;假如征地目的需要法令认可,那么将不考虑对于任何目的土地特殊的适用性或适应性;以不合法的、有害于居住者身体健康或有害于公共卫生的方式使用的地产,其价值不予考虑;假如一块特定的土地由于缺少市场卖不出去,不能确定其市价,则补偿费可以参照相当的地块给予占有者合理成本确定。在一定条件下,根据未被征地的地价的折旧确定补偿费也是有效的。

李欣 11106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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