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书写作(超全)

受案登记表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受案登记表

(接报单位印章)

编号:

公( )行受字[ ]第 号

呈请立案报告书

_____公刑字第____号

__________市公安局:

__案由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案报案经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现场勘查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案情分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立案依据和侦查工作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妥否,请批示。

___________(兹单位及公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

黄焕海被故意伤害一案,经我局于2009年11月19日至2010年2月5日侦查。现已侦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 犯罪嫌疑人情况:

犯罪嫌疑人裴金德,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身份证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裴贵,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衬15号,身份证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杨炳棋,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号,身份证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黄子富,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身份证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杨炳就,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312号,身份证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杨业勇,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55号,身份证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二、 犯罪事实: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黄焕海和黄祖润、“阿宝”(陈溢瑞)在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裴金德发生口角,“包子”(裴日红、在逃)看到后就跑到“洪记”宵夜摊叫来本村的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包五”、劳次(在逃)将黄焕海和黄祖润、“阿宝”为主进行殴打,最后裴金德还指使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劳次将黄焕海绑架到水产码头,对黄多次进行拳打脚踢、殴打致死,经过商量后将尸体扔进海里。并商量谁也不能将事情泄露出去,然后各自逃亡。

三、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被害人黄祖润、陈溢瑞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犯罪嫌疑人现场之人照片等证据证实。

四、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配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杨炳就、杨业勇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移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妥否,请批示。

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

韦超强 莫学艺

2010年2月5日

四、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起诉意见书

北公城诉字[2010]69号

犯罪嫌疑人裴金德,男,1983年6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身份证号码:[***********]。2009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2月23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裴贵,男,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衬15号,身份证号码:[***********],2009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2月23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杨炳棋,男,1990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号,身份证号码:[***********],2009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2月23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黄子富,男,1988年4月2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身份证号码:[***********], 2009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刑事

拘留,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2月23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杨炳就,男,1987年5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角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312号,身份证号码:[***********]。2009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2月23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杨业勇,男,1983年8月9日,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角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55号,身份证号码:[***********]。2009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2月23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黄焕海故意伤害一案,由被害人黄焕海的父亲黄祖松于2009年11月18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11月19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已于200911月21日、23日被抓获归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黄焕海和黄祖润、“阿宝”(陈溢瑞)在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裴金德发生口角,“包子”(裴日红,在逃)看到后就跑到“洪记”夜宵摊叫来本村的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劳次(在逃)将黄焕海和换祖润、“阿宝”围住进行殴打,最后裴金德还指使裴贵、杨炳棋、黄

子富、劳次、裴日红将黄焕海绑架到水产码头,对黄多次进行拳打脚踢、殴打致死,经过商量后将尸体扔进海里。并商量谁也不能将事情泄露出去,然后各自逃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被害人黄祖润、陈溢瑞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犯罪嫌疑人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本案移送你院审查起诉。

此致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 贾志刚

2010年2月9日

××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公刑诉字(×)×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男(女),______ 年 ____月 ____日生,民族 ___,籍贯 _____,文化程度______ ,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违法犯罪经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涉嫌 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月×日

注:

(1)犯罪嫌疑人××现押于××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卷×页。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仪公(新)勘[2010] 125号

2010 年05 月10日21时19分 新政派出所刑侦中队 接到 仪陇县新

政镇公务员A区9幢1单元6楼1号 的 刘勇 报告□/指派□: 其现场勘验检查于2010 年05 月 10日21 时 25 分开始,至20 10 年 05 月 10 日 22 时 10

分结束。 现场地点: 南充 市(区、自治州、盟) 仪陇 天气情况:温度 24 ℃;相对湿度 23 ;风向 无 ;阴□/晴□/雨□/雪□/雾□/ □ 勘验检查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原始现场□。 现场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自然光□灯光□ 家今天晚上被盗,要求公安机关勘验现场。 县(市、区、旗) 新政镇公务员A区9幢1单元6楼1号刘勇家中

现场勘查笔录

发现服案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_分

现场保护人姓名、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场保护人到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查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至_______年___

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

勘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挥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其他勘查人姓名、 单位、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 人姓名、 住址、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_____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

勘验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验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验过程及结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场勘验人员:_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

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 _______________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

询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询问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询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询问人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询问人告知: 我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采取询问方式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您的谈话内容将被记录作为有关情

况的书面证明材料。因此 应当如实陈述有关情况。 询问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搜查笔录

时间2005年6月10日10时30分至2005月6月10日12时30分 ××××县 公安

局侦查人员万××、薛×× 根据 2005年 10月 10 日×××县 公安局签发的× 公森搜字 [2005]×××号 搜查证,在王×× 的见证下,对居住在

×× 县×××乡××× 村的犯罪嫌疑人梁××的住宅进行搜查。

搜查的简要情况: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的卧室壁柜顶部发现××产××牌××型笔

记本电脑一台,卧室床下抽屉里发现人民币存单一张,户名张××、帐号××××××××,

金额15000元;在客厅电视机下发现人民币活期存析一个,户名张××,帐号××××××

×,金额5860元;在厨房内发现中号螺丝刀一把,钳子一把,××牌大号手电筒一个。在

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搜查笔录》的副本《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已交犯罪嫌疑人梁××的妻子徐××收

执。 搜查过程中未损坏任何物品,被搜查人家属能够配合搜查工作。

侦 查 人 员:万××、薛××

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徐××

记 录 人:刘××

见 证 人:王××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深检公一刑诉[2007] 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

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

情况等)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年×

月×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

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

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

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6月27日晚22时多,张某某酒后因琐事与其妻子李某某在

住处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二区某某大厦512房发生争吵。李某某离家出走。张某某为

寻找李某某在某某大厦吵闹,后被众人劝回。次日凌晨2时多,张某某为寻找李某某再次在

某某大厦吵闹,敲打该大厦404房门并用灭火器砸门。当晚居住在该大厦401房的被害人田

某某出门制止。随后两人发生争执、推拉。张某某在被田某某打倒在地起身后,拿出随身携

带的水果刀将田某某刺伤,田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田某某系生前被他人

以锐器刺破心脏死亡。张某某在逃到楼外时被接警后赶到现场的福永派出所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作案工具照片,提取笔录,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张××的户籍证明

材料,被害人田××的身份证明材料;

2、证人×××对相关过程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张某某酒后因为琐事在被害人田某某住处无理取闹,并用利器刺中田某某心

脏致其死亡,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

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

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在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浙江省泰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泰检 刑诉[2010]10号

被告人 (曾用名 ,化名 ,绰号),女, 出生,身份证号码,族,毕业,系,

现住(户籍在)。( 先行政处罚,后刑事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罪于年 月 日被 人

民法院判处 , 年 月 日释放。因涉嫌 ,于 年 月 日被 刑事拘留,因涉嫌 犯

罪,于年月日经 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于 月 日由 逮捕。

本案由泰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年 月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

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

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和被告人的辩护人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

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 年 月 日退回补充侦查,于年月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

XX侦查机关(部门)经补查,于 年 月 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

于 年 月 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在逃的,注明“另案处理”,已处罚的,注明“已判处刑罚”,不负刑事责任的,

注明“不负刑事责任”。首次出现时标注,用括号括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应标明制作出具机关。

本院认为,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犯罪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泰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庆国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 看守所。

2.证据目录1份、证人名单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 页。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5.其他事项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不诉[]号

(一)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包括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

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

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

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

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起诉。”如果是

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贪污一案,

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

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

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不起诉人×

××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

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和第142条第1款、第2款

作出的三种不起诉,分别写明:

1、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及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经补充

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

事实和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根据。

(五)不起诉理由、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本院认为,„„(以下用准确精炼语言概述

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法律责任。如果是《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

起诉的,要写明触犯的刑法条款(如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条的规定),并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

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

诉。

(六)告知事项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

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果不服不

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起诉。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XX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X检X刑不诉字[XXXX]XX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48岁,XXXX年X月X日生,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XX厂工人,住X市X区X街X号,未曾受过刑

事处罚,因本案于19××年×月×日经我院批准,同年×月×日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地址XX。

本案由XXXX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XXXX年X月

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998年2月12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下班回家见妻子不在,即

四下寻找。当找到邻居李某家时,李某正在家中喝酒,李某见王某某来到自己家,便邀请王

某某和自己一起喝酒。起初两个人一边喝酒一边聊天非常高兴,酒后两个人因言语不和,两

个人厮打起来。在厮打的过程中,王某某抓住李某的头发并将李按在小床上,随手朝李的脸

部打了一掌,邻居张某、陈某上前将王某某拉到一旁,李某瘫倒在地,因先天性心脏病,血

液循环突变,心肌不全,心肺循环血量减少,致心肌纤维断裂,肺组织充血血肿,心肌缺氧

而引起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交代了案件的全过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过失致李某死亡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

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王某

某不起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起诉。

XX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市××区人民检察院

抗诉书

(××)×检刑抗字第×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以(××)×法刑字第74号判决,对被告人

宗××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本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宗××的部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而未认定,导致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判决书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与引用证据不当。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宗××于19××年×月间,虚构事实,向金××谎称可为其

联系购买2吨平价电解铜。为骗得金××的信任,宗××先后私刻了××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印章,并伪造上述两单位的供货证明。嗣后,以代垫付电解铜款为名,骗得金××人民币5000元。”事实是:被告人宗××在19××年×月下旬通过伪造“××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两张供货证明,骗得金××5000元后,为达到进一步诈骗的目的,于×月×日再次私刻“××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印章,伪造供货证明,以自已为金××的电解铜垫付了8000余元,造成资金搁死,需再借款1万元归还他人的理由,又骗得金××1万元。由此可见,宗××伪造“××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假证明不是为了诈骗5000元(5000元在此前10余天前已骗得),而是为了诈骗1万元所实施的行为。

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宗××诈骗1万元的事实应该认定而未认定,本院指

控宗××诈骗1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书证所证实,证据充分。

1.宗××在骗得5000元后,又向金“借”钱。开始金对宗××有无电解铜产生

怀疑,所以对宗×ד借”钱予以拒绝。在此情况下,宗××伪造了“×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证明,又虚构了自己为此垫付8000余元的事实使金信以为真,金才筹借了1万元给宗××。由此可见,宗××向金所借的1万元是在虚构事实的前提下取得的。

2.宗××诈骗1万元与诈骗5000元是采用同一手段,其实都是以虚构事实

为前提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了“宗××虚构事实,向金谎称可为其联系购买2吨平价电解铜,为骗得金信任,宗××先后私刻了„××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印章,并伪造上述两单位的供货证明。嗣后,以代其付电解铜款为名,骗得金人民币5000元”。这里认定的是诈骗1万元的手法,却不认定诈骗1万元的结果,这是自相矛盾的。

3.被告人宗××无经济偿还能力。宗××在借钱时称,将电解铜出卖后得款才

能归还,其实她根本没有电解铜。所得之款用于还债后,已无偿还能力。所以,“借”是形式而骗是实质。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宗××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诈骗他人15000元,数额巨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予以惩处。一审判决只认定被告人诈骗5000元而否定1万元,因而在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属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 ××市××区人民检察院

19××年×月×日

(院章)

抄报:××市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检抗[ ]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原审被告人××ׄ„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本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

二审判决情况、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写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此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但是,文字应当简明扼要。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以下写明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层次是:1、“本

院认为”之后,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2、再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裁定)的核心之处,明确写明抗诉焦点,如“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3、集中阐述抗诉理由,具体分析原审判决(裁定)错误所在,论证检察机关正确意见。抗诉理由可以另分段、分项详细分析论证。)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引用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

2、证据目录;

3、证人名单;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的,可注明“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不必另行移送)

补充侦查决定书

检 补侦[ ] 号

你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号文书移送审查起诉的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条的规定,现决定将此案退回你_____补充侦查。 此致

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院印)

附:补充侦查事项

第三联送达侦查机关

补充侦查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决定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时使用。

二、在“本院审查认为„„”部分,概括写明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的理由。

三、补充侦查事项应当详细、具体,明确补充侦查目的。

四、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侦查机关。

公安机关自行发现的

提请批准逮捕书

[ XXXX ] X公捕字第XX号

犯罪嫌疑人__,性别,年龄,民族,地址,现羁押于__。 简历:__

根据本局所查获的证据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犯有下列罪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__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涉嫌XXX罪 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公民举报或自首的

提请批准逮捕书

[ XXXX ] X公捕字第XX号

犯罪嫌疑人__,性别,年龄,民族,地址,现羁押于__。 简历:__

经依法侦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__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涉嫌XXX罪 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刑提捕字【××××】××号

犯罪嫌疑人 ,性别 , 年 月 日生,民族 ,籍贯 ,文化程度 ,单位及职业 ,户籍所在地 。

违法犯罪经历:

以上为首部,内容包括:标题;编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

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由×××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

。犯罪嫌疑人 ×××

涉嫌××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涉嫌 罪,有逮捕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以上为正文,内容包括:案由和案件来源;犯罪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月×× 日

附:1. 本案卷宗共 × 卷 ×× 页。

2. 犯罪嫌疑人×××现押××看守所 。

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书、侦查终结报告书、公安局局起诉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搜查笔录、起诉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补充侦查决定书

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在接受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身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呈请练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就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补充侦查报告书:是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补充侦查决定,对案件中需要查明的问题,经过调查核实,将查明的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立案、侦查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控告、举报、移送、自首或其他途径得到的材料,经过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决定使用或解除侦查措施和履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手续时所制作的各种文书。

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文书。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

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诉讼或者少量非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后就有关实体问题或者程序问题所作处理决定的书面文件。

笔录:在法律活动中,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统称为笔录。

先唱国歌勘查笔录: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在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对现场勘查过程、提取证据以及发现线索等情况所作的文字记载,被称为现场勘查笔录。

侦查试验笔录: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进行侦查实验,将侦查实验的具体情况用文字记载下来的材料,称为侦查实验笔录。

讯问笔录: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清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犯罪嫌疑人就案情所作的陈述和辩解的文字记载。

调查笔录: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情和核实证据,依法向了解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被称为调查笔录(公安机关则称为询问笔录)。

一、侦查文书的概念和功能

(一)侦查文书的概念

侦查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二)侦查文书的功能

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是公安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的工具;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和当事人开展侦查或作出处理决定的文字凭据;是公安干警办案活动和过程的忠实记录。因此,这些文

书对总结办案和执法的经验教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研究刑事犯罪活动规律,制定预防犯罪对策,完善公安法制建设,均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一、检察文书的概念和功能。

(一)检察文书的概念

检察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实现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

(二)检察文书的功能:

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载体,是行使检察权办理案件的重要凭证。又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是总结经验、宣传法制的重要材料。

一、笔录的概念和功能

(一)笔录的概念

笔录:在法律活动中,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统称为笔录。

我们这里讲的笔录,主要包括公安(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检察、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以及公证、律师、仲裁等组织在进行诉讼和非诉讼的活动中如实记载的各种文字实录材料。

(二)笔录的功能

笔录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因为它忠实地记载了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客观存在,故可作为证据使用。此外,笔录也是制作重要法律文书的依据,并是检查执法情况,总结执法经验教训,加强业务建设、完善法制的参考资料。因此,对笔录必须精心制作,妥善保存。

二、笔录的分类

笔录种类繁多:

1.按性质分,有诉讼笔录(含刑事诉讼笔录、民事诉讼笔录和行政诉讼笔录)和非诉讼笔录之分;

2.按机关分,有公安机关笔录、检察机关笔录、审判机关笔录和监狱等执法机关笔录,以及公证、律师和仲裁等组织的笔录。

受案登记表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受案登记表

(接报单位印章)

编号:

公( )行受字[ ]第 号

呈请立案报告书

_____公刑字第____号

__________市公安局:

__案由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案报案经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现场勘查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案情分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立案依据和侦查工作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妥否,请批示。

___________(兹单位及公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

黄焕海被故意伤害一案,经我局于2009年11月19日至2010年2月5日侦查。现已侦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 犯罪嫌疑人情况:

犯罪嫌疑人裴金德,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身份证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裴贵,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衬15号,身份证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杨炳棋,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号,身份证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黄子富,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身份证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杨炳就,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312号,身份证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杨业勇,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55号,身份证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二、 犯罪事实: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黄焕海和黄祖润、“阿宝”(陈溢瑞)在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裴金德发生口角,“包子”(裴日红、在逃)看到后就跑到“洪记”宵夜摊叫来本村的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包五”、劳次(在逃)将黄焕海和黄祖润、“阿宝”为主进行殴打,最后裴金德还指使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劳次将黄焕海绑架到水产码头,对黄多次进行拳打脚踢、殴打致死,经过商量后将尸体扔进海里。并商量谁也不能将事情泄露出去,然后各自逃亡。

三、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被害人黄祖润、陈溢瑞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犯罪嫌疑人现场之人照片等证据证实。

四、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配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杨炳就、杨业勇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移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妥否,请批示。

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

韦超强 莫学艺

2010年2月5日

四、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起诉意见书

北公城诉字[2010]69号

犯罪嫌疑人裴金德,男,1983年6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身份证号码:[***********]。2009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2月23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裴贵,男,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衬15号,身份证号码:[***********],2009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2月23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杨炳棋,男,1990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号,身份证号码:[***********],2009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2月23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黄子富,男,1988年4月2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身份证号码:[***********], 2009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刑事

拘留,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2月23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杨炳就,男,1987年5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角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312号,身份证号码:[***********]。2009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2月23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杨业勇,男,1983年8月9日,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角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55号,身份证号码:[***********]。2009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2月23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黄焕海故意伤害一案,由被害人黄焕海的父亲黄祖松于2009年11月18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11月19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已于200911月21日、23日被抓获归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黄焕海和黄祖润、“阿宝”(陈溢瑞)在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裴金德发生口角,“包子”(裴日红,在逃)看到后就跑到“洪记”夜宵摊叫来本村的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劳次(在逃)将黄焕海和换祖润、“阿宝”围住进行殴打,最后裴金德还指使裴贵、杨炳棋、黄

子富、劳次、裴日红将黄焕海绑架到水产码头,对黄多次进行拳打脚踢、殴打致死,经过商量后将尸体扔进海里。并商量谁也不能将事情泄露出去,然后各自逃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被害人黄祖润、陈溢瑞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犯罪嫌疑人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本案移送你院审查起诉。

此致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 贾志刚

2010年2月9日

××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公刑诉字(×)×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男(女),______ 年 ____月 ____日生,民族 ___,籍贯 _____,文化程度______ ,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违法犯罪经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涉嫌 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月×日

注:

(1)犯罪嫌疑人××现押于××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卷×页。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仪公(新)勘[2010] 125号

2010 年05 月10日21时19分 新政派出所刑侦中队 接到 仪陇县新

政镇公务员A区9幢1单元6楼1号 的 刘勇 报告□/指派□: 其现场勘验检查于2010 年05 月 10日21 时 25 分开始,至20 10 年 05 月 10 日 22 时 10

分结束。 现场地点: 南充 市(区、自治州、盟) 仪陇 天气情况:温度 24 ℃;相对湿度 23 ;风向 无 ;阴□/晴□/雨□/雪□/雾□/ □ 勘验检查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原始现场□。 现场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自然光□灯光□ 家今天晚上被盗,要求公安机关勘验现场。 县(市、区、旗) 新政镇公务员A区9幢1单元6楼1号刘勇家中

现场勘查笔录

发现服案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_分

现场保护人姓名、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场保护人到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查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至_______年___

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

勘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挥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其他勘查人姓名、 单位、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 人姓名、 住址、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_____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

勘验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验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验过程及结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场勘验人员:_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

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 _______________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

询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询问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询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询问人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询问人告知: 我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采取询问方式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您的谈话内容将被记录作为有关情

况的书面证明材料。因此 应当如实陈述有关情况。 询问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搜查笔录

时间2005年6月10日10时30分至2005月6月10日12时30分 ××××县 公安

局侦查人员万××、薛×× 根据 2005年 10月 10 日×××县 公安局签发的× 公森搜字 [2005]×××号 搜查证,在王×× 的见证下,对居住在

×× 县×××乡××× 村的犯罪嫌疑人梁××的住宅进行搜查。

搜查的简要情况: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的卧室壁柜顶部发现××产××牌××型笔

记本电脑一台,卧室床下抽屉里发现人民币存单一张,户名张××、帐号××××××××,

金额15000元;在客厅电视机下发现人民币活期存析一个,户名张××,帐号××××××

×,金额5860元;在厨房内发现中号螺丝刀一把,钳子一把,××牌大号手电筒一个。在

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搜查笔录》的副本《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已交犯罪嫌疑人梁××的妻子徐××收

执。 搜查过程中未损坏任何物品,被搜查人家属能够配合搜查工作。

侦 查 人 员:万××、薛××

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徐××

记 录 人:刘××

见 证 人:王××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深检公一刑诉[2007] 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

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

情况等)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年×

月×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

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

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

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6月27日晚22时多,张某某酒后因琐事与其妻子李某某在

住处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二区某某大厦512房发生争吵。李某某离家出走。张某某为

寻找李某某在某某大厦吵闹,后被众人劝回。次日凌晨2时多,张某某为寻找李某某再次在

某某大厦吵闹,敲打该大厦404房门并用灭火器砸门。当晚居住在该大厦401房的被害人田

某某出门制止。随后两人发生争执、推拉。张某某在被田某某打倒在地起身后,拿出随身携

带的水果刀将田某某刺伤,田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田某某系生前被他人

以锐器刺破心脏死亡。张某某在逃到楼外时被接警后赶到现场的福永派出所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作案工具照片,提取笔录,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张××的户籍证明

材料,被害人田××的身份证明材料;

2、证人×××对相关过程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张某某酒后因为琐事在被害人田某某住处无理取闹,并用利器刺中田某某心

脏致其死亡,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

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

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在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浙江省泰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泰检 刑诉[2010]10号

被告人 (曾用名 ,化名 ,绰号),女, 出生,身份证号码,族,毕业,系,

现住(户籍在)。( 先行政处罚,后刑事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罪于年 月 日被 人

民法院判处 , 年 月 日释放。因涉嫌 ,于 年 月 日被 刑事拘留,因涉嫌 犯

罪,于年月日经 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于 月 日由 逮捕。

本案由泰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年 月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

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

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和被告人的辩护人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

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 年 月 日退回补充侦查,于年月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

XX侦查机关(部门)经补查,于 年 月 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

于 年 月 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在逃的,注明“另案处理”,已处罚的,注明“已判处刑罚”,不负刑事责任的,

注明“不负刑事责任”。首次出现时标注,用括号括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应标明制作出具机关。

本院认为,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犯罪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泰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庆国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 看守所。

2.证据目录1份、证人名单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 页。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5.其他事项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不诉[]号

(一)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包括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

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

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

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

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起诉。”如果是

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贪污一案,

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

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

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不起诉人×

××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

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和第142条第1款、第2款

作出的三种不起诉,分别写明:

1、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及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经补充

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

事实和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根据。

(五)不起诉理由、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本院认为,„„(以下用准确精炼语言概述

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法律责任。如果是《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

起诉的,要写明触犯的刑法条款(如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条的规定),并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

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

诉。

(六)告知事项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

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果不服不

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起诉。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XX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X检X刑不诉字[XXXX]XX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48岁,XXXX年X月X日生,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XX厂工人,住X市X区X街X号,未曾受过刑

事处罚,因本案于19××年×月×日经我院批准,同年×月×日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地址XX。

本案由XXXX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XXXX年X月

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998年2月12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下班回家见妻子不在,即

四下寻找。当找到邻居李某家时,李某正在家中喝酒,李某见王某某来到自己家,便邀请王

某某和自己一起喝酒。起初两个人一边喝酒一边聊天非常高兴,酒后两个人因言语不和,两

个人厮打起来。在厮打的过程中,王某某抓住李某的头发并将李按在小床上,随手朝李的脸

部打了一掌,邻居张某、陈某上前将王某某拉到一旁,李某瘫倒在地,因先天性心脏病,血

液循环突变,心肌不全,心肺循环血量减少,致心肌纤维断裂,肺组织充血血肿,心肌缺氧

而引起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交代了案件的全过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过失致李某死亡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

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王某

某不起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起诉。

XX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市××区人民检察院

抗诉书

(××)×检刑抗字第×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以(××)×法刑字第74号判决,对被告人

宗××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本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宗××的部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而未认定,导致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判决书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与引用证据不当。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宗××于19××年×月间,虚构事实,向金××谎称可为其

联系购买2吨平价电解铜。为骗得金××的信任,宗××先后私刻了××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印章,并伪造上述两单位的供货证明。嗣后,以代垫付电解铜款为名,骗得金××人民币5000元。”事实是:被告人宗××在19××年×月下旬通过伪造“××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两张供货证明,骗得金××5000元后,为达到进一步诈骗的目的,于×月×日再次私刻“××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印章,伪造供货证明,以自已为金××的电解铜垫付了8000余元,造成资金搁死,需再借款1万元归还他人的理由,又骗得金××1万元。由此可见,宗××伪造“××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假证明不是为了诈骗5000元(5000元在此前10余天前已骗得),而是为了诈骗1万元所实施的行为。

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宗××诈骗1万元的事实应该认定而未认定,本院指

控宗××诈骗1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书证所证实,证据充分。

1.宗××在骗得5000元后,又向金“借”钱。开始金对宗××有无电解铜产生

怀疑,所以对宗×ד借”钱予以拒绝。在此情况下,宗××伪造了“×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证明,又虚构了自己为此垫付8000余元的事实使金信以为真,金才筹借了1万元给宗××。由此可见,宗××向金所借的1万元是在虚构事实的前提下取得的。

2.宗××诈骗1万元与诈骗5000元是采用同一手段,其实都是以虚构事实

为前提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了“宗××虚构事实,向金谎称可为其联系购买2吨平价电解铜,为骗得金信任,宗××先后私刻了„××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印章,并伪造上述两单位的供货证明。嗣后,以代其付电解铜款为名,骗得金人民币5000元”。这里认定的是诈骗1万元的手法,却不认定诈骗1万元的结果,这是自相矛盾的。

3.被告人宗××无经济偿还能力。宗××在借钱时称,将电解铜出卖后得款才

能归还,其实她根本没有电解铜。所得之款用于还债后,已无偿还能力。所以,“借”是形式而骗是实质。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宗××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诈骗他人15000元,数额巨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予以惩处。一审判决只认定被告人诈骗5000元而否定1万元,因而在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属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 ××市××区人民检察院

19××年×月×日

(院章)

抄报:××市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检抗[ ]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原审被告人××ׄ„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本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

二审判决情况、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写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此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但是,文字应当简明扼要。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以下写明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层次是:1、“本

院认为”之后,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2、再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裁定)的核心之处,明确写明抗诉焦点,如“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3、集中阐述抗诉理由,具体分析原审判决(裁定)错误所在,论证检察机关正确意见。抗诉理由可以另分段、分项详细分析论证。)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引用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

2、证据目录;

3、证人名单;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的,可注明“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不必另行移送)

补充侦查决定书

检 补侦[ ] 号

你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号文书移送审查起诉的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条的规定,现决定将此案退回你_____补充侦查。 此致

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院印)

附:补充侦查事项

第三联送达侦查机关

补充侦查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决定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时使用。

二、在“本院审查认为„„”部分,概括写明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的理由。

三、补充侦查事项应当详细、具体,明确补充侦查目的。

四、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侦查机关。

公安机关自行发现的

提请批准逮捕书

[ XXXX ] X公捕字第XX号

犯罪嫌疑人__,性别,年龄,民族,地址,现羁押于__。 简历:__

根据本局所查获的证据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犯有下列罪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__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涉嫌XXX罪 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公民举报或自首的

提请批准逮捕书

[ XXXX ] X公捕字第XX号

犯罪嫌疑人__,性别,年龄,民族,地址,现羁押于__。 简历:__

经依法侦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__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涉嫌XXX罪 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刑提捕字【××××】××号

犯罪嫌疑人 ,性别 , 年 月 日生,民族 ,籍贯 ,文化程度 ,单位及职业 ,户籍所在地 。

违法犯罪经历:

以上为首部,内容包括:标题;编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

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由×××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

。犯罪嫌疑人 ×××

涉嫌××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涉嫌 罪,有逮捕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以上为正文,内容包括:案由和案件来源;犯罪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月×× 日

附:1. 本案卷宗共 × 卷 ×× 页。

2. 犯罪嫌疑人×××现押××看守所 。

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书、侦查终结报告书、公安局局起诉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搜查笔录、起诉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补充侦查决定书

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在接受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身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呈请练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就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补充侦查报告书:是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补充侦查决定,对案件中需要查明的问题,经过调查核实,将查明的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立案、侦查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控告、举报、移送、自首或其他途径得到的材料,经过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决定使用或解除侦查措施和履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手续时所制作的各种文书。

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文书。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

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诉讼或者少量非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后就有关实体问题或者程序问题所作处理决定的书面文件。

笔录:在法律活动中,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统称为笔录。

先唱国歌勘查笔录: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在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对现场勘查过程、提取证据以及发现线索等情况所作的文字记载,被称为现场勘查笔录。

侦查试验笔录: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进行侦查实验,将侦查实验的具体情况用文字记载下来的材料,称为侦查实验笔录。

讯问笔录: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清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犯罪嫌疑人就案情所作的陈述和辩解的文字记载。

调查笔录: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情和核实证据,依法向了解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被称为调查笔录(公安机关则称为询问笔录)。

一、侦查文书的概念和功能

(一)侦查文书的概念

侦查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二)侦查文书的功能

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是公安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的工具;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和当事人开展侦查或作出处理决定的文字凭据;是公安干警办案活动和过程的忠实记录。因此,这些文

书对总结办案和执法的经验教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研究刑事犯罪活动规律,制定预防犯罪对策,完善公安法制建设,均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一、检察文书的概念和功能。

(一)检察文书的概念

检察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实现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

(二)检察文书的功能:

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载体,是行使检察权办理案件的重要凭证。又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是总结经验、宣传法制的重要材料。

一、笔录的概念和功能

(一)笔录的概念

笔录:在法律活动中,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统称为笔录。

我们这里讲的笔录,主要包括公安(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检察、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以及公证、律师、仲裁等组织在进行诉讼和非诉讼的活动中如实记载的各种文字实录材料。

(二)笔录的功能

笔录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因为它忠实地记载了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客观存在,故可作为证据使用。此外,笔录也是制作重要法律文书的依据,并是检查执法情况,总结执法经验教训,加强业务建设、完善法制的参考资料。因此,对笔录必须精心制作,妥善保存。

二、笔录的分类

笔录种类繁多:

1.按性质分,有诉讼笔录(含刑事诉讼笔录、民事诉讼笔录和行政诉讼笔录)和非诉讼笔录之分;

2.按机关分,有公安机关笔录、检察机关笔录、审判机关笔录和监狱等执法机关笔录,以及公证、律师和仲裁等组织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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