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的思考

随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脱钩改制,司法行政机关由微观管理转为宏观管理后,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如何切实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已成为摆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新课题,迫切需要加以认真思考。 一、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现状及原因 去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完成脱钩改制,经过近一年的运作,已成为“自愿组合、自我管理、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合伙制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构成了基层法律服务新的管理体制,注入了自愿组合新的用人机制,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新的管理制度,增强了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竞争意识和进取意识,法律服务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但是,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后,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日益显现,有的所对自律管理不够重视,存在“重业务、轻管理、重分配、轻积累”的问题;有的所主任缺乏管理经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整体意识弱化,难以形成整体合力;有的所自律管理意识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等现象,就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思想波动较大。去年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不久,司法部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对基层法律服务又作了重新定位,加之去年未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使部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对基层法律服务前景感到担心和失望,有的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是特定时期产物,随着律师队伍的壮大要逐步萎缩消亡;有的认为基于目前国情和律师业发展壮大,基层法律服务在农村保留发展,创造条件后逐步向律师并轨;有的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是作为律师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是基层法治的重要辅助力量,应规范长期稳定发展。这些想法使部分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思想上产生波动情绪,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2、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从我县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年龄结构来看,35岁以下的占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总数的14%,36-45岁的占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总数的69%,46岁以上的占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总数的17%;从我县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知识结构来看,法律大、中专毕业后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占总数12%,高中或其他大、中专毕业后通过函授或自学法律大专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占总数88%,无论从年龄结构上,还是从知识结构上既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自律管理工作,也 很难适应社会对基层法律服务的需求。 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后,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对基层法律服务实行指导和监督,将行政权利型的管理模式转变为服务型的管理模式,行业管理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承担。但事实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近一年时间,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指导、监督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行业管理关系至今不顺,职能不清,各自的工作机制还没健全,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转轨时期,势必忽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 二、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的思考及对策。 1、增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自律管理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自律管理是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最重要的环节,既包括内部管理,又包括经营管理,即市场的调研和开发。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加之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作了重新定位,明确基层法律服务的重点在基层、在社区,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者充分认识自律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基层法律服务的新理念,及早研究市场,了解市场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切实把握市场,掌握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主动权,开拓基层法律服务新领域,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2、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的工作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是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的前提条件,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一是完善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机制。在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基础上,各区县下设基层法律工作者分会,以弥补区县局行业管理上的空白,由分会负责区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全面掌握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状况和思想动态,协调解决基层法律服务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它至少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明确的内部分工、团结的从业人员、顺畅的业务发展、保证的办案质量、规范的财务管理、齐全的档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纳税行为、自觉的自我约束等内容,涵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的每个层面、环节,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基础。三是完善目标考核机制。目前,绝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工作缺乏计划性,管理工作随意性大。因此,应倡导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年初要制定发展目标,围绕发展目标,给合伙人下达各自的工作要求,同时注重目标实施过程的管理,年底考核奖惩。这样既可做到工作有目标、有压力、有动力,又可促使合伙人除忙于自身业务外,也关心所里工作,对所里工作承担一部分责任。 3、加大管理力度,提高自律水平。管理是一门学问,是一门专业。一是要提高管理者的素质。实践充分证明,业务好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一定能做好管理工作。同样,一个好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一定是一个好主任(管理者)。从人的职业特性上分析,一位好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求具备的个人素质与管理者要求具备的个人素质是不一样的,好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重体现自我价值,敢为人先。而管理者更强调顾全大局,善于协调,注重人际关系。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的培训力度,每年组织定期培训,定期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的建议重新选举产生,提高管理者的整体素质。二是管理工作要靠制度来规范。就目前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现状来看,一个好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往往有一位好的管理者,既

是业务骨干,又是管理者,还要有奉献精神,这些我们不能要求大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者都有上述才能和精神,也不能把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寄托在少数人身上。而随着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加之法律服务执业特点,个别人左右全所的格局势必会打破,关键还是要有一个好的管理机制,有切实可行的制度,使每一个人都受到制度的制约。三是要提高自律水平。事实证明,自律管理的好坏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有着巨大作用。一个好的管理模式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位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效率,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效益。经过我们对几个所比较,发现有的所单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并不高,但由于全所自律管理模式好,有凝聚力,整个所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有的所整体素质并不差,出现各忙各的业务,谁也管不了谁,管理自然是一盘散沙。由此可见,自律管理工作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显得并不重要,而对于整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来说却是举足轻重。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增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的意识,加大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力度,提高自律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使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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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脱钩改制,司法行政机关由微观管理转为宏观管理后,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如何切实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已成为摆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新课题,迫切需要加以认真思考。 一、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现状及原因 去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完成脱钩改制,经过近一年的运作,已成为“自愿组合、自我管理、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合伙制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构成了基层法律服务新的管理体制,注入了自愿组合新的用人机制,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新的管理制度,增强了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竞争意识和进取意识,法律服务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但是,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后,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日益显现,有的所对自律管理不够重视,存在“重业务、轻管理、重分配、轻积累”的问题;有的所主任缺乏管理经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整体意识弱化,难以形成整体合力;有的所自律管理意识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等现象,就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思想波动较大。去年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不久,司法部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对基层法律服务又作了重新定位,加之去年未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使部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对基层法律服务前景感到担心和失望,有的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是特定时期产物,随着律师队伍的壮大要逐步萎缩消亡;有的认为基于目前国情和律师业发展壮大,基层法律服务在农村保留发展,创造条件后逐步向律师并轨;有的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是作为律师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是基层法治的重要辅助力量,应规范长期稳定发展。这些想法使部分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思想上产生波动情绪,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2、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从我县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年龄结构来看,35岁以下的占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总数的14%,36-45岁的占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总数的69%,46岁以上的占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总数的17%;从我县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知识结构来看,法律大、中专毕业后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占总数12%,高中或其他大、中专毕业后通过函授或自学法律大专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占总数88%,无论从年龄结构上,还是从知识结构上既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自律管理工作,也 很难适应社会对基层法律服务的需求。 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后,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对基层法律服务实行指导和监督,将行政权利型的管理模式转变为服务型的管理模式,行业管理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承担。但事实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近一年时间,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指导、监督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行业管理关系至今不顺,职能不清,各自的工作机制还没健全,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转轨时期,势必忽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 二、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的思考及对策。 1、增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自律管理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自律管理是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最重要的环节,既包括内部管理,又包括经营管理,即市场的调研和开发。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加之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作了重新定位,明确基层法律服务的重点在基层、在社区,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者充分认识自律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基层法律服务的新理念,及早研究市场,了解市场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切实把握市场,掌握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主动权,开拓基层法律服务新领域,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2、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的工作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是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的前提条件,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一是完善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机制。在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基础上,各区县下设基层法律工作者分会,以弥补区县局行业管理上的空白,由分会负责区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全面掌握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状况和思想动态,协调解决基层法律服务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它至少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明确的内部分工、团结的从业人员、顺畅的业务发展、保证的办案质量、规范的财务管理、齐全的档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纳税行为、自觉的自我约束等内容,涵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的每个层面、环节,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基础。三是完善目标考核机制。目前,绝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工作缺乏计划性,管理工作随意性大。因此,应倡导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年初要制定发展目标,围绕发展目标,给合伙人下达各自的工作要求,同时注重目标实施过程的管理,年底考核奖惩。这样既可做到工作有目标、有压力、有动力,又可促使合伙人除忙于自身业务外,也关心所里工作,对所里工作承担一部分责任。 3、加大管理力度,提高自律水平。管理是一门学问,是一门专业。一是要提高管理者的素质。实践充分证明,业务好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一定能做好管理工作。同样,一个好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一定是一个好主任(管理者)。从人的职业特性上分析,一位好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求具备的个人素质与管理者要求具备的个人素质是不一样的,好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重体现自我价值,敢为人先。而管理者更强调顾全大局,善于协调,注重人际关系。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的培训力度,每年组织定期培训,定期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的建议重新选举产生,提高管理者的整体素质。二是管理工作要靠制度来规范。就目前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现状来看,一个好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往往有一位好的管理者,既

是业务骨干,又是管理者,还要有奉献精神,这些我们不能要求大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者都有上述才能和精神,也不能把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寄托在少数人身上。而随着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加之法律服务执业特点,个别人左右全所的格局势必会打破,关键还是要有一个好的管理机制,有切实可行的制度,使每一个人都受到制度的制约。三是要提高自律水平。事实证明,自律管理的好坏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有着巨大作用。一个好的管理模式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位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效率,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效益。经过我们对几个所比较,发现有的所单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并不高,但由于全所自律管理模式好,有凝聚力,整个所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有的所整体素质并不差,出现各忙各的业务,谁也管不了谁,管理自然是一盘散沙。由此可见,自律管理工作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显得并不重要,而对于整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来说却是举足轻重。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增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的意识,加大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力度,提高自律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使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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