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银虎家庭农场简介

旬邑县银虎家庭农场简介

旬邑银虎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公司位于旬邑县职田镇西街,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组织采购、供应会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主要经营花卉苗木、种畜禽生产、果业生产及销售。收购、销售会员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公司现有职工18名,管理人员3名,技术人员2名,工人13名。

企业法人简介:企业法人张银虎,,男,汉族,陕西省旬邑县职田镇职田街村人,1969年12月出生,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文化程度。曾被授予旬邑县科技示范带头人、农村经济能人和先进工作者。

建设规模及内容:家庭农场占地320亩,总投资1000万元,农场以种植花卉、经济苗木、经济作物、畜牧养殖为主。目前已建成日光温室蔬菜大棚7座(10米×70米),花卉展棚2座(20米×25米),葡萄种植园20亩,矮化桃园15亩,绿化苗木30亩,地膜玉米120亩。建成办公厂房7间120平方米,管理房、库房2间共50平方米,完成浇灌用水设施的铺设及安装,共铺设管道2000米,安装喷灌设施36个。

组织机构:公司下设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原料部、生产部、销售部。

技术培训:

生产线上各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培训,相关企业的技术人员对厂内职工提供培训、指导。

社会效益:项目建成后将彻底改变旬邑县蔬菜品种和绿化用苗的生产方式,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优势,以先进工艺技术,促进农业经营标准化化、工业化。普及现代农牧业养殖技术,引进最新科学技术成果行成具有当地特色的实用技术与生产标准,推广运用,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辐射带动100户以上群众发展蔬菜种植,苗木栽植,花卉养殖,家庭农场等。组织农户走林牧结合的产业发展路子,实行订单生产,统一品种、技术、销售,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创立优质蔬菜有机农产品品牌,提高群众经济效益。

旬邑银虎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切实发挥其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四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成员身份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

和罚款。

第七条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

第八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工商部门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九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十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十一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第十二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开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第十三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创优机制。

第三章标准化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规范,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

种子、种畜管理使用。严格控制种子来源,购买和使用的种子必须具备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引进种子必须有检疫证明;有专门的种子仓库和保管人员,种子应有详细的进库、出库记录,过期种子应及时清理。引进种用畜禽的,在引种之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及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报检点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第十八条家庭农场应按照产地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管

理要求,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条件的要聘请固定的生产技术人员或专家顾问,专门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监测服务。(一)制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从事种植业的要合理选择优质抗病高产品种,实行科学栽培管理;坚持科学、平衡施肥原则,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生物肥;推广农业防治、生态防治、物理防治技术;注重搞好田园清洁、土壤消毒、轮作倒茬;完善水利设施,健全排灌系统。从事畜牧业的,要按照县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切实做好动物强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报告、检疫申报制度、畜禽标识、消毒清洁和无害化处理等分类制度;养殖场采取修建化粪池、沼气池等措施,循环利用畜禽粪尿,防止污染环境。

(二)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求,逐步建立农业生产用地档案、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田间生产管理档案、产品储运销售档案。养殖类家庭农场还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全面记录畜禽的品种、数量、标识、来源、繁育以及检疫、免疫、诊疗、监测、消毒、调运等情况。农产品生产档案由农场专人填写,由农场自行整理和保管。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场主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抽查。(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家庭农场应定期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自检,同时主动申请、自觉接受农业监管部门检查。对抽检发现有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纠正。

第十九条 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要尽量采取包装销售,包装上要印注本场标识和联系方式,销售的农产品要如实填写销售记录,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家庭农场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准确核算生产经营收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家庭农场应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办理财务会计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代理记账,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家庭农场要建立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固定资产登记簿》等账簿,完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专业财务核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家庭农场要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科目,准确记载资产负债和经营收益情况,努力开展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适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定期向农经管理等部门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家庭农场应统一使用县级农经管理部门监制的 账、表、据、簿,建立领用登记、稽查核销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家庭农场应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明确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和整理财务档案、文书档案、信息档案,妥善保管,完善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防强光等保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家庭农场在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中,不得作虚假记载。

第五章品牌和示范创建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家庭农场应加强品牌创建工作,积极争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国家地理标识认证,积极申报注册产品商标,积极参与产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动,合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八条 家庭农场应根据县级农经管理部门制度的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九条 家庭农场应制定品牌和示范创建计划,分步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家庭农场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扶持家庭农场品牌和示范性创建办法规定,落实好财政奖补等扶持政策。

第六章雇用工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合理利用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带动其他农户增收。

第三十二条 家庭农场若长期雇用农工,应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保障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兑现劳务报酬。

第三十三条 家庭农场应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和雇用工管理台账,完备基本信息,可向劳动等有关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章学习培训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培训,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 家庭农场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职业农民专业技能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家庭农场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参观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家庭农场应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八条 家庭农场学习培训情况纳入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考核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和省出台有关家庭农场发展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制度从2015年3月1日起试行。

旬邑县银虎家庭农场简介

旬邑银虎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公司位于旬邑县职田镇西街,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组织采购、供应会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主要经营花卉苗木、种畜禽生产、果业生产及销售。收购、销售会员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公司现有职工18名,管理人员3名,技术人员2名,工人13名。

企业法人简介:企业法人张银虎,,男,汉族,陕西省旬邑县职田镇职田街村人,1969年12月出生,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文化程度。曾被授予旬邑县科技示范带头人、农村经济能人和先进工作者。

建设规模及内容:家庭农场占地320亩,总投资1000万元,农场以种植花卉、经济苗木、经济作物、畜牧养殖为主。目前已建成日光温室蔬菜大棚7座(10米×70米),花卉展棚2座(20米×25米),葡萄种植园20亩,矮化桃园15亩,绿化苗木30亩,地膜玉米120亩。建成办公厂房7间120平方米,管理房、库房2间共50平方米,完成浇灌用水设施的铺设及安装,共铺设管道2000米,安装喷灌设施36个。

组织机构:公司下设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原料部、生产部、销售部。

技术培训:

生产线上各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培训,相关企业的技术人员对厂内职工提供培训、指导。

社会效益:项目建成后将彻底改变旬邑县蔬菜品种和绿化用苗的生产方式,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优势,以先进工艺技术,促进农业经营标准化化、工业化。普及现代农牧业养殖技术,引进最新科学技术成果行成具有当地特色的实用技术与生产标准,推广运用,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辐射带动100户以上群众发展蔬菜种植,苗木栽植,花卉养殖,家庭农场等。组织农户走林牧结合的产业发展路子,实行订单生产,统一品种、技术、销售,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创立优质蔬菜有机农产品品牌,提高群众经济效益。

旬邑银虎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切实发挥其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四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成员身份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

和罚款。

第七条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

第八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工商部门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九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十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十一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第十二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开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第十三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创优机制。

第三章标准化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规范,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

种子、种畜管理使用。严格控制种子来源,购买和使用的种子必须具备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引进种子必须有检疫证明;有专门的种子仓库和保管人员,种子应有详细的进库、出库记录,过期种子应及时清理。引进种用畜禽的,在引种之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及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报检点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第十八条家庭农场应按照产地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管

理要求,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条件的要聘请固定的生产技术人员或专家顾问,专门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监测服务。(一)制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从事种植业的要合理选择优质抗病高产品种,实行科学栽培管理;坚持科学、平衡施肥原则,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生物肥;推广农业防治、生态防治、物理防治技术;注重搞好田园清洁、土壤消毒、轮作倒茬;完善水利设施,健全排灌系统。从事畜牧业的,要按照县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切实做好动物强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报告、检疫申报制度、畜禽标识、消毒清洁和无害化处理等分类制度;养殖场采取修建化粪池、沼气池等措施,循环利用畜禽粪尿,防止污染环境。

(二)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求,逐步建立农业生产用地档案、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田间生产管理档案、产品储运销售档案。养殖类家庭农场还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全面记录畜禽的品种、数量、标识、来源、繁育以及检疫、免疫、诊疗、监测、消毒、调运等情况。农产品生产档案由农场专人填写,由农场自行整理和保管。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场主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抽查。(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家庭农场应定期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自检,同时主动申请、自觉接受农业监管部门检查。对抽检发现有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纠正。

第十九条 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要尽量采取包装销售,包装上要印注本场标识和联系方式,销售的农产品要如实填写销售记录,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家庭农场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准确核算生产经营收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家庭农场应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办理财务会计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代理记账,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家庭农场要建立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固定资产登记簿》等账簿,完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专业财务核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家庭农场要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科目,准确记载资产负债和经营收益情况,努力开展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适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定期向农经管理等部门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家庭农场应统一使用县级农经管理部门监制的 账、表、据、簿,建立领用登记、稽查核销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家庭农场应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明确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和整理财务档案、文书档案、信息档案,妥善保管,完善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防强光等保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家庭农场在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中,不得作虚假记载。

第五章品牌和示范创建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家庭农场应加强品牌创建工作,积极争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国家地理标识认证,积极申报注册产品商标,积极参与产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动,合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八条 家庭农场应根据县级农经管理部门制度的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九条 家庭农场应制定品牌和示范创建计划,分步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家庭农场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扶持家庭农场品牌和示范性创建办法规定,落实好财政奖补等扶持政策。

第六章雇用工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合理利用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带动其他农户增收。

第三十二条 家庭农场若长期雇用农工,应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保障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兑现劳务报酬。

第三十三条 家庭农场应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和雇用工管理台账,完备基本信息,可向劳动等有关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章学习培训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培训,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 家庭农场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职业农民专业技能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家庭农场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参观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家庭农场应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八条 家庭农场学习培训情况纳入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考核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和省出台有关家庭农场发展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制度从2015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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