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琼府[2009]5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从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主要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提供贷款贴息,省级政策性补助或奖励,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和孵化器建设等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择优支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和技术创新平台等的认定与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受理申报材料、审核确定资金扶持项目、总结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符合《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条件的企业和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三种方式使用。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须是经省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企业。高新技术项目、产品须是经省科技厅按照《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暂行办法》认定的项目和产品。

第八条 申请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部机构坐落在海南省内;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且经济效益良好;

(四)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五)依法在海南省内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六)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七)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符合《若干规定》条件的企业根据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下发的申报通知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附下列资料:

(一)符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二)符合“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照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省高新产品、项目认定证书,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单及付息清单,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三)符合“企业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实施的,给予投资额30%的配套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承担973和863等国家科技项目(课题),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实施的,给予20万元配套扶持。企业承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给予20万元配套扶持”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国家或省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四)符合“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产业部门认定的产学研联盟,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省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五)符合“企业自主创新年获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有3件以上实施的奖励5万元;年获发明专利10件以上,且有6件以上实施的奖励15万元”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所获发明专利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六)符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所获国家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的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七)符合“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所获国家奖励的专利证书和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八)符合“投向本省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其投资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其占其投资总70%以上”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省政府认定投资证明、上年度所得税纳税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报企业须将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受理申报材料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查与核准。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审核确定的项目计划在海南省政府网站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确定后,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同时将拨款文件抄送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资金,属于奖励的,计入当期收入;属于贷款贴息的,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属于无偿资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享有。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十六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每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产业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上报省政府。

第十七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出1%作为管理经费,专项用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琼府[2009]5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从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主要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提供贷款贴息,省级政策性补助或奖励,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和孵化器建设等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择优支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和技术创新平台等的认定与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受理申报材料、审核确定资金扶持项目、总结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符合《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条件的企业和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三种方式使用。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须是经省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企业。高新技术项目、产品须是经省科技厅按照《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暂行办法》认定的项目和产品。

第八条 申请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部机构坐落在海南省内;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且经济效益良好;

(四)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五)依法在海南省内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六)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七)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符合《若干规定》条件的企业根据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下发的申报通知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附下列资料:

(一)符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二)符合“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照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省高新产品、项目认定证书,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单及付息清单,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三)符合“企业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实施的,给予投资额30%的配套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承担973和863等国家科技项目(课题),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实施的,给予20万元配套扶持。企业承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给予20万元配套扶持”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国家或省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四)符合“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产业部门认定的产学研联盟,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省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五)符合“企业自主创新年获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有3件以上实施的奖励5万元;年获发明专利10件以上,且有6件以上实施的奖励15万元”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所获发明专利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六)符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所获国家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的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七)符合“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所获国家奖励的专利证书和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八)符合“投向本省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其投资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其占其投资总70%以上”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省政府认定投资证明、上年度所得税纳税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报企业须将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受理申报材料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查与核准。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审核确定的项目计划在海南省政府网站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确定后,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同时将拨款文件抄送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资金,属于奖励的,计入当期收入;属于贷款贴息的,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属于无偿资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享有。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十六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每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产业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上报省政府。

第十七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出1%作为管理经费,专项用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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