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
——读《为权利而斗争》有感
杜博源
摘要:法是所有国民不断努力的产物,只有斗争才是法的实践,不费劳苦而享受和平是个美丽的错觉,若想一直享有和平.除了对不法侵害像持斗争剐无他途,这究其本源是因为时代是一直处于发展之中,法律为了更好的适应变化就必须去除糟粕,利用一切力量进行更新,在某种意义上说,新旧法律永远不会共存,而这种改变是向前的,绝不会是
倒退的。
关键词;法斗争权利现代一、斗争是法的生命
耶林说到,为权利而为的斗争必定是在权利遭到侵害和抑制的时候才引发的,不管是基于私法的斗争还是由公法管辖的斗争,虽然斗争标的物不近相同,但是都是事出同源,即为权利而为的斗争。。
但是在我认为,世界上任何的事情都有多面性,正如为权利而迸行的斗争并不一定要展现出一种剑拔弩张的战斗状态,这种斗争或许在一开始会体现出一种牵扯与妥协,当我们一直在权衡我们的得失的时候,我们也在付出精力与思索,我认为这是斗争的另一种表现,我同意我们应该为了自己的权利而不懈斗争,但是任何入都元权否认我们为权利所作的牺牲与妥协不是一种斗争,这是一种“绕指柔”的功夫。即便是有诉讼癖的人对诉讼的牺牲和劳神超出了标的物的价值,那么此时的人格和名誉在他看来只是成了另一种利益而已。
人们之所以会为权利而斗争,除了意识到权利对自己的价值之外,或许还有一种心思是因为双方都认为权利是自己应得的,即便是主观的不法份子也会认为自己占便宜的行为理所应当,人们出于本能的认为真理在自己这边,并为了这种真理而斗争。这时候,诉讼不仅仅是为了利益、人格,或许还掺杂着一种本能。锄
二、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
人们的权利被侵害的苦痛促使人们积极的思考权利于他究竟为何物,然而仅仅感知苦痛还是不够的,法感情的本领不仅仅包括感受性,还包括实行力,这是对苦痛的回应和抵抗。否则,不法对于权利的侵害不仅仅是占有标的物、晕4夺所有权,更重要的在于侵害了人格、触犯了法律。对于不法的姑息迁就就等同于让渡自己应有的权利。
联系实际,我们应该想到,就算一开始是善意的侵害,纯粹的利益问题,但是随着诉讼的进行,必然会牵扯进人格和正义的问题,比如案子输赢带给当事人的心理落差、对罪犯惩治程度是否能很好的平民愤等等。任何侵权行为带给我们精神上的痛苦都是对于我们人格的警告,使我们对斗争有所准备。一切权利人通过对自己权利的在乎与保护来维持自己精神的生存条件。
三、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正如大家所知,法律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权利的具体内容,是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耶林在这一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的力量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得以验证,权利又将其获得物返还给法律。在耶林看来,抽象的法律和具体的权利就如同“从心脏流出又返还心脏的血液循环一样”。法律保障权利的斗争,权利的斗争又反过来完善了法律。@其实人们总是看不惯不公,总是害怕有一天不公也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无论多么恶劣的人都无法接受不公,正如抗战时期山贼接受军队编制,愿意为国家出力,除非这种不公平是他自己所为。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国家和社会赋予我们每个入的职权,入们在自己权利这一范围内维护法本身,这一行动远远超出了他一个人的利益和效果,它带给人们的是任何人都或多或少可以感知到的现实利益。然而相反的,试想在不法捣毁法之时,法被嘲笑和孤立,将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人们将习惯姑息不法。慢幔生活在无权利状态下,甚至以侵犯别人的权利为傲,此时,社会的道德体系将崩溃,秩序将难以存在。对侵害权利的不法行为不傲反抗就等于去支持,产生的后果要么是终有一天自己的权利也被侵害,要么是终有一天自己也去侵害别人的权利,无论哪一种,法律都无疑将被破坏,人民生活将无法安定。
另外。耶林指出,当法律制度不完备时,基于崇高的法感情推翻恶法,此时,为法律而斗争就是对法律而斗争。的确,法律之所以被人们
万方数据
遵守,是因为可以保障人们的权利,当法律无法保障人们的权利之时,法律也就不能称之为法了,因为法律是超脱于法条的更高层次的东西,所以恶法非法,仍嚣斗争,人人有责。9
四、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
为权利而斗争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从为了利益到为了人格,再到为了正义,最后上升到法感情。然而无论如何,它的意义绝不仅限于它的目的,在微不足道的小事上主张自己权利的人绝不会把民族的利益拱手让予他人,这与他的性格无关,更多的是法感情和法道德的促成。一般性的,一个人若不关心自己的权利,那么就一定不会关心他人的权利,更不会关心国家的权利,逆来顺受是一种习惯,正如一个人总是被小偷光顾,那么当他看到小偷行窃也就不足为奇了。
耶林抨击了封建专制主义肆意行为当道的恶习,然而我却不这样认为,的确,清政府统治下的封建专制主义社会,人民唯王权是詹,不敢主张个人的权利,在受到外敌的侵犯下,虽国力远胜于外敌,也无一人反抗,以致清王朝灭亡。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封建专制的国民没有法感情,只是这种法感情更是对王法的愚患,然而,专制主义是恶法和昏君的温床。正如前述,恶法非法、昏君非君,所以这种效忠也就显得很无力了。有正当法感情的国民不仅仅考虑的是自己的权利、君王的权利,更是国家的权利、民族的权利。o
但是。我对于耶林提出的“为了保证实体法妁稳定,废除警察、行政、财政立法等所有法领域上的与健全法感情格格不入的一切法规”的说法保持怀疑。耶林所持的观点认为法的本质是一种斗争,我认为也正是因为法的这种斗争性就一定会出现强制武装机关,然而不得不想到,由于强制武装机关的地位特殊,就需要更加强有力、更加正义的权力来对其进行规范。可以说,武装机关保证私法的实现,公法保证武装机关的正当性。我们应尽我们全力规范武装机关,而不是主张取缔它。
五、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
耶林强调,我们必须用我们的斗争来换取我们的权利,正如我们必须用我们的汗水换取我们的面包一样,斗争是法的天职,放弃斗争的瞬间也就是放弃了权利,放弃了法律,放弃了我们应有的美好生活。然而我不得不说,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是多么赞同和懈制度和简易程度。套用一句烂俗的话,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金钱是万万不能的。如果没有金钱,在我们面对无法恢复原状又无法赔偿损失的诉讼之时,我们又该如何做是好呢?如果没有金钱,是不是用宝剑代替法律、用生命补偿生命才是执行公平的唯一的出路呢?如果没有金钱,我们又该用什么当砝码去平衡一架已经失衡的天枰呢?时代无法倒退,我们更不可以因为对金钱的谊执而去支持一命还一命的野蛮!人{订对于自己权利的斤斤计较到底可以承受多少压力,又到底可以投入多少心血?这个底线一旦被打破是不是会带来更大的伤害呢?是不是就像往河流中投入一块巨大的石头而拦截的泥沙,我们是该怪石头拦截了泥沙还是怪河流中本来就有泥沙呢?人们对官司的抵触到底是这个社会的导向错误还是法律的不健全呢?这些或许都是引起我们深思的后续题目。(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注解:
①冯.界林《为衩弄1j而斗争》②斯・茨威格《异端的权利》③冯.耶株《为权利而斗争》④王柚楠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⑤罗如法治论坛之为权弄ll而斗争参考文献:[1]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2]斯・茨威格《异端的权到》[3]王楠楠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4]
罗灿法治论坛之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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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法律的生命——读《为权利而斗争》有感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杜博源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金田JIN TIAN2012(8)
参考文献(4条)
1.冯.耶林 为权利而斗争
2.斯·茨威格 异端的权利3.王楠楠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4.罗灿 法治论坛之为权利而斗争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intian201208182.aspx
法律的生命
——读《为权利而斗争》有感
杜博源
摘要:法是所有国民不断努力的产物,只有斗争才是法的实践,不费劳苦而享受和平是个美丽的错觉,若想一直享有和平.除了对不法侵害像持斗争剐无他途,这究其本源是因为时代是一直处于发展之中,法律为了更好的适应变化就必须去除糟粕,利用一切力量进行更新,在某种意义上说,新旧法律永远不会共存,而这种改变是向前的,绝不会是
倒退的。
关键词;法斗争权利现代一、斗争是法的生命
耶林说到,为权利而为的斗争必定是在权利遭到侵害和抑制的时候才引发的,不管是基于私法的斗争还是由公法管辖的斗争,虽然斗争标的物不近相同,但是都是事出同源,即为权利而为的斗争。。
但是在我认为,世界上任何的事情都有多面性,正如为权利而迸行的斗争并不一定要展现出一种剑拔弩张的战斗状态,这种斗争或许在一开始会体现出一种牵扯与妥协,当我们一直在权衡我们的得失的时候,我们也在付出精力与思索,我认为这是斗争的另一种表现,我同意我们应该为了自己的权利而不懈斗争,但是任何入都元权否认我们为权利所作的牺牲与妥协不是一种斗争,这是一种“绕指柔”的功夫。即便是有诉讼癖的人对诉讼的牺牲和劳神超出了标的物的价值,那么此时的人格和名誉在他看来只是成了另一种利益而已。
人们之所以会为权利而斗争,除了意识到权利对自己的价值之外,或许还有一种心思是因为双方都认为权利是自己应得的,即便是主观的不法份子也会认为自己占便宜的行为理所应当,人们出于本能的认为真理在自己这边,并为了这种真理而斗争。这时候,诉讼不仅仅是为了利益、人格,或许还掺杂着一种本能。锄
二、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
人们的权利被侵害的苦痛促使人们积极的思考权利于他究竟为何物,然而仅仅感知苦痛还是不够的,法感情的本领不仅仅包括感受性,还包括实行力,这是对苦痛的回应和抵抗。否则,不法对于权利的侵害不仅仅是占有标的物、晕4夺所有权,更重要的在于侵害了人格、触犯了法律。对于不法的姑息迁就就等同于让渡自己应有的权利。
联系实际,我们应该想到,就算一开始是善意的侵害,纯粹的利益问题,但是随着诉讼的进行,必然会牵扯进人格和正义的问题,比如案子输赢带给当事人的心理落差、对罪犯惩治程度是否能很好的平民愤等等。任何侵权行为带给我们精神上的痛苦都是对于我们人格的警告,使我们对斗争有所准备。一切权利人通过对自己权利的在乎与保护来维持自己精神的生存条件。
三、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正如大家所知,法律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权利的具体内容,是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耶林在这一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的力量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得以验证,权利又将其获得物返还给法律。在耶林看来,抽象的法律和具体的权利就如同“从心脏流出又返还心脏的血液循环一样”。法律保障权利的斗争,权利的斗争又反过来完善了法律。@其实人们总是看不惯不公,总是害怕有一天不公也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无论多么恶劣的人都无法接受不公,正如抗战时期山贼接受军队编制,愿意为国家出力,除非这种不公平是他自己所为。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国家和社会赋予我们每个入的职权,入们在自己权利这一范围内维护法本身,这一行动远远超出了他一个人的利益和效果,它带给人们的是任何人都或多或少可以感知到的现实利益。然而相反的,试想在不法捣毁法之时,法被嘲笑和孤立,将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人们将习惯姑息不法。慢幔生活在无权利状态下,甚至以侵犯别人的权利为傲,此时,社会的道德体系将崩溃,秩序将难以存在。对侵害权利的不法行为不傲反抗就等于去支持,产生的后果要么是终有一天自己的权利也被侵害,要么是终有一天自己也去侵害别人的权利,无论哪一种,法律都无疑将被破坏,人民生活将无法安定。
另外。耶林指出,当法律制度不完备时,基于崇高的法感情推翻恶法,此时,为法律而斗争就是对法律而斗争。的确,法律之所以被人们
万方数据
遵守,是因为可以保障人们的权利,当法律无法保障人们的权利之时,法律也就不能称之为法了,因为法律是超脱于法条的更高层次的东西,所以恶法非法,仍嚣斗争,人人有责。9
四、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
为权利而斗争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从为了利益到为了人格,再到为了正义,最后上升到法感情。然而无论如何,它的意义绝不仅限于它的目的,在微不足道的小事上主张自己权利的人绝不会把民族的利益拱手让予他人,这与他的性格无关,更多的是法感情和法道德的促成。一般性的,一个人若不关心自己的权利,那么就一定不会关心他人的权利,更不会关心国家的权利,逆来顺受是一种习惯,正如一个人总是被小偷光顾,那么当他看到小偷行窃也就不足为奇了。
耶林抨击了封建专制主义肆意行为当道的恶习,然而我却不这样认为,的确,清政府统治下的封建专制主义社会,人民唯王权是詹,不敢主张个人的权利,在受到外敌的侵犯下,虽国力远胜于外敌,也无一人反抗,以致清王朝灭亡。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封建专制的国民没有法感情,只是这种法感情更是对王法的愚患,然而,专制主义是恶法和昏君的温床。正如前述,恶法非法、昏君非君,所以这种效忠也就显得很无力了。有正当法感情的国民不仅仅考虑的是自己的权利、君王的权利,更是国家的权利、民族的权利。o
但是。我对于耶林提出的“为了保证实体法妁稳定,废除警察、行政、财政立法等所有法领域上的与健全法感情格格不入的一切法规”的说法保持怀疑。耶林所持的观点认为法的本质是一种斗争,我认为也正是因为法的这种斗争性就一定会出现强制武装机关,然而不得不想到,由于强制武装机关的地位特殊,就需要更加强有力、更加正义的权力来对其进行规范。可以说,武装机关保证私法的实现,公法保证武装机关的正当性。我们应尽我们全力规范武装机关,而不是主张取缔它。
五、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
耶林强调,我们必须用我们的斗争来换取我们的权利,正如我们必须用我们的汗水换取我们的面包一样,斗争是法的天职,放弃斗争的瞬间也就是放弃了权利,放弃了法律,放弃了我们应有的美好生活。然而我不得不说,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是多么赞同和懈制度和简易程度。套用一句烂俗的话,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金钱是万万不能的。如果没有金钱,在我们面对无法恢复原状又无法赔偿损失的诉讼之时,我们又该如何做是好呢?如果没有金钱,是不是用宝剑代替法律、用生命补偿生命才是执行公平的唯一的出路呢?如果没有金钱,我们又该用什么当砝码去平衡一架已经失衡的天枰呢?时代无法倒退,我们更不可以因为对金钱的谊执而去支持一命还一命的野蛮!人{订对于自己权利的斤斤计较到底可以承受多少压力,又到底可以投入多少心血?这个底线一旦被打破是不是会带来更大的伤害呢?是不是就像往河流中投入一块巨大的石头而拦截的泥沙,我们是该怪石头拦截了泥沙还是怪河流中本来就有泥沙呢?人们对官司的抵触到底是这个社会的导向错误还是法律的不健全呢?这些或许都是引起我们深思的后续题目。(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注解:
①冯.界林《为衩弄1j而斗争》②斯・茨威格《异端的权利》③冯.耶株《为权利而斗争》④王柚楠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⑤罗如法治论坛之为权弄ll而斗争参考文献:[1]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2]斯・茨威格《异端的权到》[3]王楠楠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4]
罗灿法治论坛之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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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法律的生命——读《为权利而斗争》有感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杜博源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金田JIN TIAN2012(8)
参考文献(4条)
1.冯.耶林 为权利而斗争
2.斯·茨威格 异端的权利3.王楠楠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4.罗灿 法治论坛之为权利而斗争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intian20120818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