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湘财乡[200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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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开展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办法》,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税,经研究决定,于今年12月至明年1月份在全省开展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重点,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认真开展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重点是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通过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让广大纳税人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规定,增强自觉纳税意识。同时,要进一步强化财政征收机关依法行政观念,规范依法治税行为,为耕地占用税条例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二、创新形式,扎实开展宣传月活动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有影响、有特色的宣传活动,确保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省厅将组织开展以下活动:
(一)在《湖南日报》等主要媒体刊登省厅领导就我省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有关法规政策答记者问。
(二)在《湖南财政》专集刊发耕地占用税实施法规政策。
(三)印发耕地占用税宣传提纲。
(四)在厅内、外网站上和湖南省乡镇财税信息网开设“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专栏。
三、精心组织,确保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宣传月活动的顺利开展。要精心策划宣传活动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指定专人负责。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开展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让全社会认识修订耕地占用税条例的重要意义。各地在开展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期间,应把契税法规政策的宣传一起布置,统筹安排。要把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两税宣传的长效机制,增强宣传的效果。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宣传月活动期间的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省厅反馈和报送宣传月工作动态,省厅将通过《湖南财政信息》和厅内、外网站上和湖南省乡镇财税信息网予以编发。宣传月结束后,各地要做好宣传月活动的总结工作。请各市州于2009年1月20前,将本地区耕地占用税宣传月工作总结报送至省厅乡财处。
附件:1、耕地占用税宣传提纲
2、湖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表
湖南省财政厅(印)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耕地占用税 宣传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
省地税局 共印260份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12月16日印发
附件1:
耕地占用税宣传提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的要求。同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减免税。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启动了耕地占用税制度改革。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随后,2008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公布并实施。2008年12月12日,《湖南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通过,由周强省长签发,以省人民政府第231号令发布。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对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了积极的调节作用。但在随后的二十一年中,我国经济经历了一个较快的发展时期,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低,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
化,税收调节职能受到了严重制约,已经无法达到这一特定目的税种保护耕地的目的。据有关方面统计,1998~2007年,我国耕地减少了近1.3亿亩,平均每年减少1300多万亩,而且这些减少的耕地大部分是优质良田。耕地资源大幅减少,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保护好宝贵的耕地资源、确保粮食安全,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因此,推进耕地占用税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条例》对原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将税额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4倍。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地免税的规定。四是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三、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的规定
新《条例》对于征税对象有两层规定:一是明确了对占用耕地征税,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二是明确了对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土地征税。《条例》第十四条规
定:“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纳税人范围的规定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确定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六、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原则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
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七、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税额的规定
各县市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各县市区人均耕地数量、土地等别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根据《办法》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见附表。
八、耕地占用税减免税政策的规定
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细则》和《办法》对减免税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一)减税范围
1. 农业户口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免税范围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上述除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外,其他情形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
再属于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九、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十、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缴纳时间的规定
《办法》规定,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级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一、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纳税的规定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2年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情况,由造成污染、塌陷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2年内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十二、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权限
《办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向地方税务机关划转前,耕地占用税按照国家规定暂由财政部门征收。
十三、土地管理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
根据新《条例》和《办法》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四、耕地占用税税收管理的法律依据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依照《条例》和《细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湖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11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湘财乡[200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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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开展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办法》,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税,经研究决定,于今年12月至明年1月份在全省开展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重点,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认真开展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重点是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通过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让广大纳税人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规定,增强自觉纳税意识。同时,要进一步强化财政征收机关依法行政观念,规范依法治税行为,为耕地占用税条例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二、创新形式,扎实开展宣传月活动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有影响、有特色的宣传活动,确保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省厅将组织开展以下活动:
(一)在《湖南日报》等主要媒体刊登省厅领导就我省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有关法规政策答记者问。
(二)在《湖南财政》专集刊发耕地占用税实施法规政策。
(三)印发耕地占用税宣传提纲。
(四)在厅内、外网站上和湖南省乡镇财税信息网开设“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专栏。
三、精心组织,确保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宣传月活动的顺利开展。要精心策划宣传活动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指定专人负责。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开展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让全社会认识修订耕地占用税条例的重要意义。各地在开展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期间,应把契税法规政策的宣传一起布置,统筹安排。要把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两税宣传的长效机制,增强宣传的效果。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宣传月活动期间的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省厅反馈和报送宣传月工作动态,省厅将通过《湖南财政信息》和厅内、外网站上和湖南省乡镇财税信息网予以编发。宣传月结束后,各地要做好宣传月活动的总结工作。请各市州于2009年1月20前,将本地区耕地占用税宣传月工作总结报送至省厅乡财处。
附件:1、耕地占用税宣传提纲
2、湖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表
湖南省财政厅(印)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耕地占用税 宣传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
省地税局 共印260份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12月16日印发
附件1:
耕地占用税宣传提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的要求。同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减免税。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启动了耕地占用税制度改革。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随后,2008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公布并实施。2008年12月12日,《湖南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通过,由周强省长签发,以省人民政府第231号令发布。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对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了积极的调节作用。但在随后的二十一年中,我国经济经历了一个较快的发展时期,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低,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
化,税收调节职能受到了严重制约,已经无法达到这一特定目的税种保护耕地的目的。据有关方面统计,1998~2007年,我国耕地减少了近1.3亿亩,平均每年减少1300多万亩,而且这些减少的耕地大部分是优质良田。耕地资源大幅减少,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保护好宝贵的耕地资源、确保粮食安全,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因此,推进耕地占用税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条例》对原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将税额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4倍。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地免税的规定。四是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三、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的规定
新《条例》对于征税对象有两层规定:一是明确了对占用耕地征税,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二是明确了对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土地征税。《条例》第十四条规
定:“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纳税人范围的规定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确定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六、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原则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
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七、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税额的规定
各县市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各县市区人均耕地数量、土地等别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根据《办法》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见附表。
八、耕地占用税减免税政策的规定
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细则》和《办法》对减免税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一)减税范围
1. 农业户口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免税范围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上述除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外,其他情形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
再属于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九、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十、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缴纳时间的规定
《办法》规定,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级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一、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纳税的规定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2年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情况,由造成污染、塌陷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2年内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十二、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权限
《办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向地方税务机关划转前,耕地占用税按照国家规定暂由财政部门征收。
十三、土地管理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
根据新《条例》和《办法》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四、耕地占用税税收管理的法律依据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依照《条例》和《细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湖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