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调整

所得税会计调整

一、税务检查后企业所得税的账务调整

(一)永久性差异项目

原则:不调账,只需补提所得税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补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时间性差异项目

原则:应付税款法下,按税法要求直接调所得税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纳税影响法下,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调整。

纳税影响法一般账务调整为:

1、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应纳时间性差异时

或 借:所得税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递延税款

(三)差错项目

按会计差错更正来处理。涉及收益类项目的,所得税按永久性差异来处理;涉及费用类的项目,不得税前扣除。

实例分析:甲公司是一家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3年取得销售收入10 000 000元,当年会计利润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相应税款已缴纳。2004年10月21日,税务机关对甲公司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况:

1、甲公司2003年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的交际应酬费70000元;

2、甲公司2003年将收到的意外事故保险赔款50000元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年底未作转账处理,但相关损失已结转至本年利润;

3、甲公司2003年有一批产品已销售,但将其收入400000元挂在“预收账款”科目,也未结转相关成本250000元。

11月11日,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责令其补缴企业所得税33000元,同时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甲公司的账务调整如下:

根据《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的规定,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视同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甲公司2003年实际交际应酬费70000元,允许税前扣除交际应酬费为:

10000000×0.5%=50000(元),超标准列支70000-50000=2000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交际应酬费开支,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

2、甲公司2003年将收到的保险赔款挂在“其他应付款”,按税法规定其应冲减相关的损失,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这也违反了《企业会计制度》,调整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3、甲公司2003年漏记一批产品的销售收入,按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均应确认销售收入400000元,销售成本25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00元 (400000—250000)。

借:预收账款 4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0

贷:库存商品 250000

5、综上,甲公司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0000元 (20000+50000+150000),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3000元(220000×15%)。

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 000

6、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会计分录略。

8、缴纳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可以看出,对于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发现的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有的需要进行账务调整,有的则不需要。判断的标准是:

(1)如果是由于会计核算上的错误而导致的少缴所得税,其违反了《企业会计制度》,应按会计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账处理。即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或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2)如果企业会计核算正确,但在年终纳税申报时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导致的少缴所得税,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 (财会[2003]29号)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的规定,不必进行账务调整。具体来讲,包括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这两种差异分别是由于会计制

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和时间不同,所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对于企业虚报亏损但不涉及补税的情况,其会计调整也适用上述原则。因为虚报亏损未被定性为偷税,会计人员应当根据职业判断,分析其是否属于重大会计差错。如果属于重大会计差错,则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和相关科目的期初数;如属于非重大会计差错,则应调整本期的相关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在时间性差异产生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情况下,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3年)有确凿证据表明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的,才能确认为递延税款的借方,否则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

此外,如果税务机关检查后,发现企业多缴了所得税,决定退税或者抵缴以后纳税期的税款时,此时所涉及的会计处理,现行会计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可以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一种是参照先征后返的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此时不作会计分录;待实际收到退回的企业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另一种是参照会计差错更正的账务处理,先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实际收到退回的企业所得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二、会计调整事项的所得税调整

会计调整的含义:是指企业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种类:

(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所得税调整

1、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条件:(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追溯调整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会计账务处理原则:

(1)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

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2)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累积影响数计算及处理步骤:

第一步,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第六步,相关的账务处理;

第七步,调整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

会计政策变更的税收调整:

(1)未来适用法变更会计政策:因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2)追溯调整法变更会计政策:需进行纳税调整。

某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发核算,所得税率为15%,历年均按净利润的10%和5%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该企业2001年12月15日购入电子设备一台,入账价值为1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率为10%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计提折旧。购入后当即投入管理部门使用。该设备自2004年1月1日起,改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

(4)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的计算;

注意:①100000×(2÷5)=40000(元)

②(100000-40000)×(2÷5)=24000(元)

③100000×10%÷5=18000(元)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属于时间性差异,因此在应付税款法下,会计政策变更对损益的影响不能调整所得税。

(3)账务处理:

借:累积折旧 28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8 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 2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 800

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1 400

(4)调表:

资产负债表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注意:只调2004年初数(2003末)的相关数字:

(1)4 306 000-6 000=4 000 000

(2)12 000 000+22 000×85%=12 018 700

(3)700 000+22 000×10%=702 200

(4)300 000+22 000×5%=301 100

(5)附注说明

问题:在纳税影响法下,该种情况如何处理?

(2)账务处理:

借:累积折旧 28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3 800

递延税款 4 2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 2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 380

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1 190

(3)调表 略

2、会计估计变更

会计估计: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未来适用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

常见估计事项:

减值准备、折旧年限及残值、无形资产摊销等。

会计处理原则:

(1)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

(2)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的税收调整:

企业滥用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实例分析:

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2年7月1日成立,其在组建过程中发生的开办费为100000元。该企业当时的摊销年限为8年,自2004年1月1日起决定按5年摊销。 该企业对上述估计变更的处理方式如下:

(1)不调整以前各期摊销,也不计算累积影响数。

(2)变更日以后改按新估计年限摊销,2004年年初该开办费账面余额为: 100000 - 100000÷8×1.5=81250(元)

改变估计摊销年限后,2004年起每年摊销的开办费用约为23214元

[81250÷(5—1.5)]。2004年不必对以前年度已摊销进行调整,只需按重新计算的摊销

费进行账务处理,年末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23 214

贷:开办费 23 214

3、会计差错更正

会计差错: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重大会计差错: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10%)

会计处理原则:

(1)本期发现的,属于本期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2)本期发现的,属于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非重大会计差错: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属于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②重大会计差错: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相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3)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报出日间发现的,按资产负债表日事项来处理。

(4)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会计差错更正的税收调整:

企业发现的本期差错(非日后事项),直接更正调整相关项目。

企业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差错,不考虑是否是重大差错,一律并入差错年度所得额。 实例分析:

1、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4年7月1日发现,2003年漏记了一项固定资产折旧200 000元,所得税申报也没包括这笔费用。(以前年度重大差错)

相关准则规定,2003年漏记折旧属于重大差错,应调整2003年的收益和有关账户。调整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 000

贷:累计折旧 200 000

2、2004年8月3日发现,当年3月漏记了管理人员工资5000元。(当期差错) 则调整分录为:

借 管理费用 5 000

贷:应付工资 5 000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

1、基本概念: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应作为调整事项。

(1)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值,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

(2)表明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某项现时义务予以确认,或已对某项义务确认的负债需要调整;

(3)表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4)发生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

会计处理原则:

(1)企业应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如涉及银行存款和现金收支项目的,均不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的货币项目和现金流量表正表项目数字,而调整相应的债权和债务。

(3)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还应调整相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

(4)股利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下同),应按如下方式予以处理:

A、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

B、股票股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持续经营

(5)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则企业不应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会计报表;同时,还应披露如下内容:

A、不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事实;

B、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原因;

C、编制非持续经营会计报表所采用的基础。

2、调整事项的税收调整:

税法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具体问题: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账务处理中,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账务处理中,必然涉及到一个具体问题,企业的资产

(1)凡属甲期间发生的包括所有日后事项,影响报告年度损益的,一律必须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及会计报表。不影响报告年度损益的,直接调整相应科目即可(下同)。

(2)凡属乙期间发生的所有日后事项,影响报告年度损益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但不能再调整报告年度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因为报表虽未对外公布,但因为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结束,有关应交所得税的调整金额只能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实例分析:

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4年3月10日发现,2003年漏计一项租金收入200 000元,将其挂在“预收账款”科目,所得税申报中也没有包括这笔收入。假定该外商投资企业采用递延税款法核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至2004年3月12日完成200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4年4月5日会计报表报出。

本例实质是“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日后调整事项

1、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发现2003年漏结转的租金收入时会计报表尚未报出,属于资产报表日后事项,应调整2003年的收益和有关账户。调整分录为:

借:预收账款 20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 000

2、调整应交税金

因尚未纳税申报,故应调整应缴的企业所的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 000

3、结转未分配利润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70 000

4、调整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 5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17 000

——公益金 8 500

5、调整2003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税法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与会计处理一致。因此,该外商投资企业申报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说明:

1、采用应付税款法:以税法决定的应交所得税的金额决定所得税费用金额。

纳税申报前的日后事项,直接调整相应科目,损益类科目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且调所得税及应交税金。如: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纳税申报后但报表报出前,只调其他科目不调应交税金及所得税。本年度汇算时作为纳税调整事项。

2、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以税法决定的应交所得税的金额决定应交税金,会计制度决定所得税。

纳税申报前,直接调整相应科目,损益类科目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且调所得税及应交税金。

纳税申报后但报表报出前的日后事项,直接调整相应科目,损益类科目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且调所得税,但不调应交税金,通过“递延税款”替代“应交税金”即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或 借:递延税款

贷: 递延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所得税会计调整

一、税务检查后企业所得税的账务调整

(一)永久性差异项目

原则:不调账,只需补提所得税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补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时间性差异项目

原则:应付税款法下,按税法要求直接调所得税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纳税影响法下,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调整。

纳税影响法一般账务调整为:

1、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应纳时间性差异时

或 借:所得税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递延税款

(三)差错项目

按会计差错更正来处理。涉及收益类项目的,所得税按永久性差异来处理;涉及费用类的项目,不得税前扣除。

实例分析:甲公司是一家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3年取得销售收入10 000 000元,当年会计利润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相应税款已缴纳。2004年10月21日,税务机关对甲公司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况:

1、甲公司2003年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的交际应酬费70000元;

2、甲公司2003年将收到的意外事故保险赔款50000元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年底未作转账处理,但相关损失已结转至本年利润;

3、甲公司2003年有一批产品已销售,但将其收入400000元挂在“预收账款”科目,也未结转相关成本250000元。

11月11日,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责令其补缴企业所得税33000元,同时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甲公司的账务调整如下:

根据《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的规定,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视同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甲公司2003年实际交际应酬费70000元,允许税前扣除交际应酬费为:

10000000×0.5%=50000(元),超标准列支70000-50000=2000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交际应酬费开支,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

2、甲公司2003年将收到的保险赔款挂在“其他应付款”,按税法规定其应冲减相关的损失,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这也违反了《企业会计制度》,调整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3、甲公司2003年漏记一批产品的销售收入,按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均应确认销售收入400000元,销售成本25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00元 (400000—250000)。

借:预收账款 4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0

贷:库存商品 250000

5、综上,甲公司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0000元 (20000+50000+150000),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3000元(220000×15%)。

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 000

6、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会计分录略。

8、缴纳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可以看出,对于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发现的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有的需要进行账务调整,有的则不需要。判断的标准是:

(1)如果是由于会计核算上的错误而导致的少缴所得税,其违反了《企业会计制度》,应按会计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账处理。即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或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2)如果企业会计核算正确,但在年终纳税申报时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导致的少缴所得税,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 (财会[2003]29号)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的规定,不必进行账务调整。具体来讲,包括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这两种差异分别是由于会计制

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和时间不同,所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对于企业虚报亏损但不涉及补税的情况,其会计调整也适用上述原则。因为虚报亏损未被定性为偷税,会计人员应当根据职业判断,分析其是否属于重大会计差错。如果属于重大会计差错,则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和相关科目的期初数;如属于非重大会计差错,则应调整本期的相关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在时间性差异产生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情况下,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3年)有确凿证据表明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的,才能确认为递延税款的借方,否则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

此外,如果税务机关检查后,发现企业多缴了所得税,决定退税或者抵缴以后纳税期的税款时,此时所涉及的会计处理,现行会计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可以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一种是参照先征后返的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此时不作会计分录;待实际收到退回的企业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另一种是参照会计差错更正的账务处理,先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实际收到退回的企业所得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二、会计调整事项的所得税调整

会计调整的含义:是指企业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种类:

(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所得税调整

1、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条件:(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追溯调整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会计账务处理原则:

(1)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

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2)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累积影响数计算及处理步骤:

第一步,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第六步,相关的账务处理;

第七步,调整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

会计政策变更的税收调整:

(1)未来适用法变更会计政策:因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2)追溯调整法变更会计政策:需进行纳税调整。

某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发核算,所得税率为15%,历年均按净利润的10%和5%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该企业2001年12月15日购入电子设备一台,入账价值为1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率为10%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计提折旧。购入后当即投入管理部门使用。该设备自2004年1月1日起,改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

(4)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的计算;

注意:①100000×(2÷5)=40000(元)

②(100000-40000)×(2÷5)=24000(元)

③100000×10%÷5=18000(元)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属于时间性差异,因此在应付税款法下,会计政策变更对损益的影响不能调整所得税。

(3)账务处理:

借:累积折旧 28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8 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 2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 800

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1 400

(4)调表:

资产负债表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注意:只调2004年初数(2003末)的相关数字:

(1)4 306 000-6 000=4 000 000

(2)12 000 000+22 000×85%=12 018 700

(3)700 000+22 000×10%=702 200

(4)300 000+22 000×5%=301 100

(5)附注说明

问题:在纳税影响法下,该种情况如何处理?

(2)账务处理:

借:累积折旧 28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3 800

递延税款 4 2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 2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 380

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1 190

(3)调表 略

2、会计估计变更

会计估计: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未来适用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

常见估计事项:

减值准备、折旧年限及残值、无形资产摊销等。

会计处理原则:

(1)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

(2)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的税收调整:

企业滥用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实例分析:

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2年7月1日成立,其在组建过程中发生的开办费为100000元。该企业当时的摊销年限为8年,自2004年1月1日起决定按5年摊销。 该企业对上述估计变更的处理方式如下:

(1)不调整以前各期摊销,也不计算累积影响数。

(2)变更日以后改按新估计年限摊销,2004年年初该开办费账面余额为: 100000 - 100000÷8×1.5=81250(元)

改变估计摊销年限后,2004年起每年摊销的开办费用约为23214元

[81250÷(5—1.5)]。2004年不必对以前年度已摊销进行调整,只需按重新计算的摊销

费进行账务处理,年末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23 214

贷:开办费 23 214

3、会计差错更正

会计差错: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重大会计差错: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10%)

会计处理原则:

(1)本期发现的,属于本期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2)本期发现的,属于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非重大会计差错: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属于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②重大会计差错: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相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3)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报出日间发现的,按资产负债表日事项来处理。

(4)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会计差错更正的税收调整:

企业发现的本期差错(非日后事项),直接更正调整相关项目。

企业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差错,不考虑是否是重大差错,一律并入差错年度所得额。 实例分析:

1、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4年7月1日发现,2003年漏记了一项固定资产折旧200 000元,所得税申报也没包括这笔费用。(以前年度重大差错)

相关准则规定,2003年漏记折旧属于重大差错,应调整2003年的收益和有关账户。调整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 000

贷:累计折旧 200 000

2、2004年8月3日发现,当年3月漏记了管理人员工资5000元。(当期差错) 则调整分录为:

借 管理费用 5 000

贷:应付工资 5 000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

1、基本概念: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应作为调整事项。

(1)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值,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

(2)表明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某项现时义务予以确认,或已对某项义务确认的负债需要调整;

(3)表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4)发生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

会计处理原则:

(1)企业应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如涉及银行存款和现金收支项目的,均不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的货币项目和现金流量表正表项目数字,而调整相应的债权和债务。

(3)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还应调整相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

(4)股利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下同),应按如下方式予以处理:

A、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

B、股票股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持续经营

(5)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则企业不应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会计报表;同时,还应披露如下内容:

A、不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事实;

B、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原因;

C、编制非持续经营会计报表所采用的基础。

2、调整事项的税收调整:

税法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具体问题: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账务处理中,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账务处理中,必然涉及到一个具体问题,企业的资产

(1)凡属甲期间发生的包括所有日后事项,影响报告年度损益的,一律必须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及会计报表。不影响报告年度损益的,直接调整相应科目即可(下同)。

(2)凡属乙期间发生的所有日后事项,影响报告年度损益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但不能再调整报告年度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因为报表虽未对外公布,但因为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结束,有关应交所得税的调整金额只能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实例分析:

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4年3月10日发现,2003年漏计一项租金收入200 000元,将其挂在“预收账款”科目,所得税申报中也没有包括这笔收入。假定该外商投资企业采用递延税款法核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至2004年3月12日完成200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4年4月5日会计报表报出。

本例实质是“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日后调整事项

1、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发现2003年漏结转的租金收入时会计报表尚未报出,属于资产报表日后事项,应调整2003年的收益和有关账户。调整分录为:

借:预收账款 20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 000

2、调整应交税金

因尚未纳税申报,故应调整应缴的企业所的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 000

3、结转未分配利润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70 000

4、调整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 5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17 000

——公益金 8 500

5、调整2003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税法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与会计处理一致。因此,该外商投资企业申报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说明:

1、采用应付税款法:以税法决定的应交所得税的金额决定所得税费用金额。

纳税申报前的日后事项,直接调整相应科目,损益类科目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且调所得税及应交税金。如: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纳税申报后但报表报出前,只调其他科目不调应交税金及所得税。本年度汇算时作为纳税调整事项。

2、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以税法决定的应交所得税的金额决定应交税金,会计制度决定所得税。

纳税申报前,直接调整相应科目,损益类科目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且调所得税及应交税金。

纳税申报后但报表报出前的日后事项,直接调整相应科目,损益类科目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且调所得税,但不调应交税金,通过“递延税款”替代“应交税金”即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或 借:递延税款

贷: 递延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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