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514号)、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贵州省人事厅《关于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黔人福【1995】08号)、《金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人事管理严格执行职工出勤月报制度的通知》(金卫生计生字„2015‟157号)、《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xxxx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人事管理严格执行职工出勤月报制度的通知》(xxxx字„2015‟157号)相关规定,为加强医院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利、严肃劳动纪律、规范请假、休假等程序、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各级各类人员。

二、工作时间

1、轮班制人员

(1)5月份—9月份,早班:8:00—12:00、中班:12:00—18:00、晚夜班:18:00—次日8:00。由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2)1月份—4月份和10月份—12月份,早班:8:30—12:00、中班:12:00—18:00、晚夜班:18:00—次日8:30。由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2、行政班人员

(1)5月份—9月份,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2)1月份—4月份和10月份—12月份,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3)行政班人员周六、周日休息。

三、考勤时间单位

1、“1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1个月”为当月的1日至月末最后1天;

3、迟到、早退以“次”为单位计算;

4、缺勤及休假均以“天”为单位计算,最小单位为0.5天,4小时(含)以内记为“0.5天”;4—8小时(含)记为“1天”。

四、考勤规定

1、考勤管理

各科室(部门)负责本科室(部门)考勤管理,并根据《金沙县中医院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试行)》与科室(部门)实际制定考勤制度;院考勤督查室和总值班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考勤进行督查。

2、考勤纪律

(1)各科室(部门)应设臵考勤签到册,由本人亲自签名,任何人不得代签;若发现代替他人签考勤等作弊行为,将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代签考勤者、被代签考勤者)处罚,按以下办法执行:第一次,扣罚100元;第二次及以上,每次扣罚200元,并通报批评。罚款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2)院总值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凡未如实填写值班记录

或记录不完整或记录不真实的,每次扣罚100元;院长查岗,总值班人员不在岗位的扣罚100元。

(3)不参加医院举行的各种会议处罚200元/次。会议迟到和提前离开会场,均扣罚20元/次。

3、考勤汇总

(1)每月5日前,各科室(部门)必须将上月的考勤汇总表交院考勤督查办公室。联系人:督查室主任。

(2)考勤督查办公室应根据考勤督查记录、各种会议、活动及其他考勤记录与各科室(部门)上交的考勤进行汇总,并上交带班院领导及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财务科按规定执行。

4、考勤分类

(1)迟到

迟到指已经到上班时间未到岗位的。

迟到时间在30分钟(含)以内的记迟到一次;

迟到时间在30分钟以上至2小时(含)的,视为0.5天旷

工;

迟到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视为1天旷工。

(2)早退

早退指未到下班时间离开岗位的。

早退时间在30分钟(含)以内的记早退一次;

早退时间在30分钟以上至2小时(含)的,视为0.5天旷

工;

早退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视为1天旷工。

(3)脱岗

脱岗指上班期间离开岗位的。

脱岗在30分钟(含)以内的记脱岗一次,

脱岗时间在30分钟以上至2小时(含)的,视为0.5天旷工;

脱岗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视为1天旷工。

(4)病假

病假指职工因患病需要治疗时请假的。

请病假必须出具医院疾病证明书,门诊治疗病假必须提供门诊病历、处方、医药发票及诊断依据等,每次不得超过5天(含5天)。超过5天以上的,需报院长或书记审批后加盖医院公章,报经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送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工股及督查室登记备案, 否则按旷工论处, 旷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如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入院手续、诊疗依据到督查室办理续假手续;住院治疗的病人出院后不能正常上班的,应出具相关需要休息的病假证明、诊疗依据、出院小结等办理续假手续。门诊治疗销假时必须提供门诊病历、处方、医药发票及诊疗依据等;住院治疗销假时必须提供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发票等。职工请假期满后到督查室销假,由督查室做好销假登记备案。

(5)事假

事假指在工作时间因私人事务请假的。

事假需提前申请,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于特殊原因,需临时请假时,必须在上班(参加会议或其他需要参加的各类活动)前30分钟,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得到院领导的口头或电话批准,返回后按相关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超过5天(不含5天)以上的,需报院长或书记审批后加盖医院公章,报经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送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工股及督查室登记备案, 否则按旷工论处, 旷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职工请假期满后到督查室销假,由督查室做好销假登记备案。(注:此处院领导对一般普通职工指分管院领导,对科室负责人指院长)。

(6)旷工

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①未进行书面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未到岗的;

②假期已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而未到岗的; ③未请假以及请假未获批准而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④要求参加而无故不参加医院或科室召开的会议和各种活动的;

⑤公出结束后不按时上班的(公出1年以上,结束后可以休息5天;半年以上1年以内,结束后可休息2天;3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结束后可以休息1天);

⑥请病假超过5日后没有按规定补办续假手续又没有到岗的;病假期满后,销假时门诊治疗未提供门诊病历、诊疗依据、处方、医药发票;住院治疗未提供诊疗依据、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的;

⑦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实的;

⑧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⑨未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个人私自调班的。

五、休假规定

1、公休假期指国家公休假日及法定节日

(1)公休假日:轮班人员除外,每周星期六、星期日。

(2)法定节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共计11天。

(3)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天的,则不放假。

以上假期由单位统一安排。

(4)带薪年休假: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带薪年休假,按科室(部门)上报的年度带薪年休假计划,由申请休假人员填写《金沙县中医院请假申请审批表》后按程序报批,个人没有按照科室休假计划休假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凡休假期间科室(部门)的工作,由科室(部门)自行安排。因医院工作需要,在休假期间,由医院安排上班,后又没有补休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 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未扣工资

的;

②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的;

③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的;

④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的翌年不再享受年

休假。

2、婚假

符合我国《婚姻法》各项规定结婚而申请的假期为婚假,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婚假要求在结婚登记之日起半年内休完,未休完者不再补休;若因工作需要不能连续休婚假的,则婚假天数最长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申请婚假时,需出具结婚证;休婚假需提前一周申请。

3、产假

凡已婚女职工生育第一胎可享有产假,具体标准为:凡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正常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可增加晚育假3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0天外,再增加产假90天,共计180天。男方属于本院的并给与男方护理假7天。

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的,需出示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休产假需提前2个月申请,并出示生育证;

男职工休陪产假需提前一周申请,并出示配偶生育证明。

4、哺乳假

女职工自生育后哺育未满周岁婴儿期间,享有哺乳假。

婴儿一周岁内,如需哺育,须经科室(部门)负责人同意,每天给予哺乳假上午半小时,下午半小时;多胞胎者,每多一个婴儿另每天再增加半小时假期。

婴儿一周岁后,其母亲不再享有哺乳假;

哺乳假未休不补,亦不可累计;

超过的时间应履行请假手续,按事假累计计算;未请假的,计为旷工。

5、计划生育(流产)假

(1)、放臵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1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3)、人工流产休息14天,同时放臵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

(4)、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5)、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职工休计划生育假需提前1周申请,并出具人口计划生育技术部门(或医院)相关证明;计划生育假须一次休完,未休不补。

6、丧假

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去世,可申请丧假。 丧假原则上为3个工作日,奔丧地为非工作地的,另增加2个工作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经院长同意后方可延长。丧假一次休完,未休不补。

7、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

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六、因公外出规定

因公外出指职工由单位安排出差、参加会议、培训、进修、学习、考察等情况。

职工因公外出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医院办公室应将公出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医院总值班和考勤督查室。

七、请假及审批流程

病假、事假。如无特殊原因(突发的病情、事情的发生,致使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均须提前填写《金沙县中医院请假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确因特殊原因(突发的病情、事件发生等)无法履行正常请

假手续的,应在情况发生时,先以口头(或电话)形式向科室、

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考勤审批人报告,在获得批准后方可

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正常上班后,应于当天填写《金沙县中

医院请假申请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要求补办请

假手续。

请假5天(含5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门诊部、

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医技科、放射科、检验科、药械科、体检

科)人员报医务科审批,护理人员报护理部审批,再报分管院长

审批,各职能部门人员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直接报院长或书记审

批;

请病事假超过5天(不含5天)的,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完成

后加盖公章,并经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送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工股及医院督查室登记备案, 否则按旷工

论处, 旷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职工请假期满后到督

查室销假,由督查室做好销假登记备案。

督查室次月5日前如实将上月医院职工(含借聘用人员)出勤

情况表(病假、事假、法定假、公休假、离岗、进修培训、旷工

等)汇总,经院长或书记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政工股备案,对出勤情况异常的,按照有关规定, 经卫生和计划

生育局党组研究或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主管领导审批决定其工

资发放,督查室每月在规定时间报送职工出勤月报表。

八、处理办法

1、迟到、早退、脱岗的处理

11

迟到、早退、脱岗1次,均扣罚20元。

2、病假处理

12

13

3、事假处理

14

4、旷工处理

15

5、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探亲假

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探亲假待遇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6、季度绩效工资发放。旷工、事假、病假、婚假、产假、

计划生育假、丧假、探亲假、公休假、进修等不在岗位工作的,

按实际天数计算不享受季度绩效工资。科室负责人请病事假超过

15天(含)的,不享受当月管理岗位绩效。

16

九、解释

本制度规定若与国家有关规定冲突,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科。

本制度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执行之日起,之前

的所有与本制度冲突的会议纪要及相关制度将废止。

xxxxxxxx医院

2015年5月20日

17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514号)、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贵州省人事厅《关于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黔人福【1995】08号)、《金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人事管理严格执行职工出勤月报制度的通知》(金卫生计生字„2015‟157号)、《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xxxx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人事管理严格执行职工出勤月报制度的通知》(xxxx字„2015‟157号)相关规定,为加强医院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利、严肃劳动纪律、规范请假、休假等程序、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各级各类人员。

二、工作时间

1、轮班制人员

(1)5月份—9月份,早班:8:00—12:00、中班:12:00—18:00、晚夜班:18:00—次日8:00。由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2)1月份—4月份和10月份—12月份,早班:8:30—12:00、中班:12:00—18:00、晚夜班:18:00—次日8:30。由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2、行政班人员

(1)5月份—9月份,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2)1月份—4月份和10月份—12月份,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3)行政班人员周六、周日休息。

三、考勤时间单位

1、“1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1个月”为当月的1日至月末最后1天;

3、迟到、早退以“次”为单位计算;

4、缺勤及休假均以“天”为单位计算,最小单位为0.5天,4小时(含)以内记为“0.5天”;4—8小时(含)记为“1天”。

四、考勤规定

1、考勤管理

各科室(部门)负责本科室(部门)考勤管理,并根据《金沙县中医院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试行)》与科室(部门)实际制定考勤制度;院考勤督查室和总值班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考勤进行督查。

2、考勤纪律

(1)各科室(部门)应设臵考勤签到册,由本人亲自签名,任何人不得代签;若发现代替他人签考勤等作弊行为,将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代签考勤者、被代签考勤者)处罚,按以下办法执行:第一次,扣罚100元;第二次及以上,每次扣罚200元,并通报批评。罚款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2)院总值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凡未如实填写值班记录

或记录不完整或记录不真实的,每次扣罚100元;院长查岗,总值班人员不在岗位的扣罚100元。

(3)不参加医院举行的各种会议处罚200元/次。会议迟到和提前离开会场,均扣罚20元/次。

3、考勤汇总

(1)每月5日前,各科室(部门)必须将上月的考勤汇总表交院考勤督查办公室。联系人:督查室主任。

(2)考勤督查办公室应根据考勤督查记录、各种会议、活动及其他考勤记录与各科室(部门)上交的考勤进行汇总,并上交带班院领导及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财务科按规定执行。

4、考勤分类

(1)迟到

迟到指已经到上班时间未到岗位的。

迟到时间在30分钟(含)以内的记迟到一次;

迟到时间在30分钟以上至2小时(含)的,视为0.5天旷

工;

迟到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视为1天旷工。

(2)早退

早退指未到下班时间离开岗位的。

早退时间在30分钟(含)以内的记早退一次;

早退时间在30分钟以上至2小时(含)的,视为0.5天旷

工;

早退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视为1天旷工。

(3)脱岗

脱岗指上班期间离开岗位的。

脱岗在30分钟(含)以内的记脱岗一次,

脱岗时间在30分钟以上至2小时(含)的,视为0.5天旷工;

脱岗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视为1天旷工。

(4)病假

病假指职工因患病需要治疗时请假的。

请病假必须出具医院疾病证明书,门诊治疗病假必须提供门诊病历、处方、医药发票及诊断依据等,每次不得超过5天(含5天)。超过5天以上的,需报院长或书记审批后加盖医院公章,报经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送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工股及督查室登记备案, 否则按旷工论处, 旷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如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入院手续、诊疗依据到督查室办理续假手续;住院治疗的病人出院后不能正常上班的,应出具相关需要休息的病假证明、诊疗依据、出院小结等办理续假手续。门诊治疗销假时必须提供门诊病历、处方、医药发票及诊疗依据等;住院治疗销假时必须提供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发票等。职工请假期满后到督查室销假,由督查室做好销假登记备案。

(5)事假

事假指在工作时间因私人事务请假的。

事假需提前申请,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于特殊原因,需临时请假时,必须在上班(参加会议或其他需要参加的各类活动)前30分钟,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得到院领导的口头或电话批准,返回后按相关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超过5天(不含5天)以上的,需报院长或书记审批后加盖医院公章,报经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送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工股及督查室登记备案, 否则按旷工论处, 旷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职工请假期满后到督查室销假,由督查室做好销假登记备案。(注:此处院领导对一般普通职工指分管院领导,对科室负责人指院长)。

(6)旷工

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①未进行书面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未到岗的;

②假期已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而未到岗的; ③未请假以及请假未获批准而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④要求参加而无故不参加医院或科室召开的会议和各种活动的;

⑤公出结束后不按时上班的(公出1年以上,结束后可以休息5天;半年以上1年以内,结束后可休息2天;3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结束后可以休息1天);

⑥请病假超过5日后没有按规定补办续假手续又没有到岗的;病假期满后,销假时门诊治疗未提供门诊病历、诊疗依据、处方、医药发票;住院治疗未提供诊疗依据、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的;

⑦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实的;

⑧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⑨未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个人私自调班的。

五、休假规定

1、公休假期指国家公休假日及法定节日

(1)公休假日:轮班人员除外,每周星期六、星期日。

(2)法定节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共计11天。

(3)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天的,则不放假。

以上假期由单位统一安排。

(4)带薪年休假: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带薪年休假,按科室(部门)上报的年度带薪年休假计划,由申请休假人员填写《金沙县中医院请假申请审批表》后按程序报批,个人没有按照科室休假计划休假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凡休假期间科室(部门)的工作,由科室(部门)自行安排。因医院工作需要,在休假期间,由医院安排上班,后又没有补休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 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未扣工资

的;

②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的;

③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的;

④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的翌年不再享受年

休假。

2、婚假

符合我国《婚姻法》各项规定结婚而申请的假期为婚假,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婚假要求在结婚登记之日起半年内休完,未休完者不再补休;若因工作需要不能连续休婚假的,则婚假天数最长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申请婚假时,需出具结婚证;休婚假需提前一周申请。

3、产假

凡已婚女职工生育第一胎可享有产假,具体标准为:凡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正常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可增加晚育假3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0天外,再增加产假90天,共计180天。男方属于本院的并给与男方护理假7天。

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的,需出示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休产假需提前2个月申请,并出示生育证;

男职工休陪产假需提前一周申请,并出示配偶生育证明。

4、哺乳假

女职工自生育后哺育未满周岁婴儿期间,享有哺乳假。

婴儿一周岁内,如需哺育,须经科室(部门)负责人同意,每天给予哺乳假上午半小时,下午半小时;多胞胎者,每多一个婴儿另每天再增加半小时假期。

婴儿一周岁后,其母亲不再享有哺乳假;

哺乳假未休不补,亦不可累计;

超过的时间应履行请假手续,按事假累计计算;未请假的,计为旷工。

5、计划生育(流产)假

(1)、放臵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1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3)、人工流产休息14天,同时放臵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

(4)、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5)、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职工休计划生育假需提前1周申请,并出具人口计划生育技术部门(或医院)相关证明;计划生育假须一次休完,未休不补。

6、丧假

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去世,可申请丧假。 丧假原则上为3个工作日,奔丧地为非工作地的,另增加2个工作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经院长同意后方可延长。丧假一次休完,未休不补。

7、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

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六、因公外出规定

因公外出指职工由单位安排出差、参加会议、培训、进修、学习、考察等情况。

职工因公外出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医院办公室应将公出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医院总值班和考勤督查室。

七、请假及审批流程

病假、事假。如无特殊原因(突发的病情、事情的发生,致使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均须提前填写《金沙县中医院请假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确因特殊原因(突发的病情、事件发生等)无法履行正常请

假手续的,应在情况发生时,先以口头(或电话)形式向科室、

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考勤审批人报告,在获得批准后方可

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正常上班后,应于当天填写《金沙县中

医院请假申请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要求补办请

假手续。

请假5天(含5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门诊部、

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医技科、放射科、检验科、药械科、体检

科)人员报医务科审批,护理人员报护理部审批,再报分管院长

审批,各职能部门人员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直接报院长或书记审

批;

请病事假超过5天(不含5天)的,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完成

后加盖公章,并经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送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工股及医院督查室登记备案, 否则按旷工

论处, 旷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职工请假期满后到督

查室销假,由督查室做好销假登记备案。

督查室次月5日前如实将上月医院职工(含借聘用人员)出勤

情况表(病假、事假、法定假、公休假、离岗、进修培训、旷工

等)汇总,经院长或书记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政工股备案,对出勤情况异常的,按照有关规定, 经卫生和计划

生育局党组研究或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主管领导审批决定其工

资发放,督查室每月在规定时间报送职工出勤月报表。

八、处理办法

1、迟到、早退、脱岗的处理

11

迟到、早退、脱岗1次,均扣罚20元。

2、病假处理

12

13

3、事假处理

14

4、旷工处理

15

5、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探亲假

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探亲假待遇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6、季度绩效工资发放。旷工、事假、病假、婚假、产假、

计划生育假、丧假、探亲假、公休假、进修等不在岗位工作的,

按实际天数计算不享受季度绩效工资。科室负责人请病事假超过

15天(含)的,不享受当月管理岗位绩效。

16

九、解释

本制度规定若与国家有关规定冲突,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科。

本制度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执行之日起,之前

的所有与本制度冲突的会议纪要及相关制度将废止。

xxxxxxxx医院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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