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鉴定

陕西省司法厅今天早上在新城广场举办《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宣传日活动,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副局长胡占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玮、陕西省政府副秘书长周玉明、陕西省司法厅长路志强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

为全面做好《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让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基本精神,陕西省司法厅特举行了此次活动。《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于20xx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颁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20xx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随着司法鉴定事业改革发展以及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决定》的需要,在《决定》颁布实施五周年之际,陕西省出台了《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近年来,陕西省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总体上是好的,但仍存在着司法鉴定机构无序设立、主体不明确、管理关系不顺畅、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鉴定的改革和发展,需要制定出台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法律手段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深化司法鉴定改革。《决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了明确规范,但《决定》的内容比较概括和原则,有关内容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条例》从20xx年起就着手起草方案,成立了由陕西省司法厅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专门组织人员考察学习有关盛市的成功经验和一些好的做法,对《条例》进行了多次补充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20xx年,《条例》被陕西省人大列为二类立法计划。20xx年被陕西省人大列为一类立法计划。草稿完成后,陕西省司法厅会同陕西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在陕西省征求了10个设区市,陕西省高院、省检-察-院,陕西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又组织法学、鉴定专家和鉴定管理人员召开座谈会,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对所有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合法合理的均予以采纳。期间,又陪同陕西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办的领导,先后赴浙江、重庆、上海、广东、深圳等省市调研,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完成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目前,《条例》通过了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一审和二审审议,现已颁布,实施在即。

《条例》共六章56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和实施;第四章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明确统一管理体制

《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扩大司法鉴定调整范围

为了满足诉讼需要,《条例》在第三条将司法鉴定管理范围确定为“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其他类鉴定”。

确立登记和备案制度

根据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文件要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制度,国家机关所属的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备案制度。并对登记和备案的条件、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具体规定。有利于改变目前司法鉴定机构无序设立和司法鉴定行业准入不规范的状况,从源头上加强对司法鉴定行业的管理。

确定省市两级管理模式

《条例》第六条、第四十条规定了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司法鉴定工作,统筹规划司法鉴定事业发展,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备案、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盛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查处司法鉴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加强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两结合”的管理体制

《条例》专设第四章司法鉴定监督管理,从第三十九条到第四十四条对省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和规范管理提出要求。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对对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地位、主要职责以及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关系、入会原则和权利义务、内设机构及其职能分别作了规定。明确了司法鉴定协会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协会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能。

同时,为强化管理职能,确保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条例》还明确了“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监管措施和淘汰机制”、鉴定人回避制度,以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听证制度、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制度等规定。

《条例》的审议通过,是全国第13个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人大《决定》颁布以来的第四个地方立法。这个法规,经过与有关部门多次的座谈讨论、沟通协调,反复修改完善,集全国12个省司法鉴定立法的优点,举陕西省立法机关、司法鉴定方面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的集体智慧,紧密结合陕西省实际,内涵丰富、结构严谨、表述简洁、科学合理,具有创新性、包容性、前瞻性和全局性,是我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对全面开创司法鉴定工作的新局面,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陕西省司法厅今天早上在新城广场举办《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宣传日活动,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副局长胡占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玮、陕西省政府副秘书长周玉明、陕西省司法厅长路志强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

为全面做好《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让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基本精神,陕西省司法厅特举行了此次活动。《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于20xx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颁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20xx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随着司法鉴定事业改革发展以及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决定》的需要,在《决定》颁布实施五周年之际,陕西省出台了《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近年来,陕西省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总体上是好的,但仍存在着司法鉴定机构无序设立、主体不明确、管理关系不顺畅、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鉴定的改革和发展,需要制定出台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法律手段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深化司法鉴定改革。《决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了明确规范,但《决定》的内容比较概括和原则,有关内容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条例》从20xx年起就着手起草方案,成立了由陕西省司法厅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专门组织人员考察学习有关盛市的成功经验和一些好的做法,对《条例》进行了多次补充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20xx年,《条例》被陕西省人大列为二类立法计划。20xx年被陕西省人大列为一类立法计划。草稿完成后,陕西省司法厅会同陕西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在陕西省征求了10个设区市,陕西省高院、省检-察-院,陕西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又组织法学、鉴定专家和鉴定管理人员召开座谈会,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对所有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合法合理的均予以采纳。期间,又陪同陕西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办的领导,先后赴浙江、重庆、上海、广东、深圳等省市调研,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完成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目前,《条例》通过了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一审和二审审议,现已颁布,实施在即。

《条例》共六章56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和实施;第四章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明确统一管理体制

《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扩大司法鉴定调整范围

为了满足诉讼需要,《条例》在第三条将司法鉴定管理范围确定为“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其他类鉴定”。

确立登记和备案制度

根据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文件要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制度,国家机关所属的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备案制度。并对登记和备案的条件、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具体规定。有利于改变目前司法鉴定机构无序设立和司法鉴定行业准入不规范的状况,从源头上加强对司法鉴定行业的管理。

确定省市两级管理模式

《条例》第六条、第四十条规定了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司法鉴定工作,统筹规划司法鉴定事业发展,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备案、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盛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查处司法鉴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加强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两结合”的管理体制

《条例》专设第四章司法鉴定监督管理,从第三十九条到第四十四条对省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和规范管理提出要求。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对对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地位、主要职责以及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关系、入会原则和权利义务、内设机构及其职能分别作了规定。明确了司法鉴定协会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协会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能。

同时,为强化管理职能,确保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条例》还明确了“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监管措施和淘汰机制”、鉴定人回避制度,以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听证制度、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制度等规定。

《条例》的审议通过,是全国第13个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人大《决定》颁布以来的第四个地方立法。这个法规,经过与有关部门多次的座谈讨论、沟通协调,反复修改完善,集全国12个省司法鉴定立法的优点,举陕西省立法机关、司法鉴定方面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的集体智慧,紧密结合陕西省实际,内涵丰富、结构严谨、表述简洁、科学合理,具有创新性、包容性、前瞻性和全局性,是我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对全面开创司法鉴定工作的新局面,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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