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治观念"到“法治思维”
——论“法治思维”新内涵
唐欠欠
(福州大学350180)
【摘要】中共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法治思维”的概念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本文另辟蹊径,试图从“法治”理念的发展视角论述其内涵之“新”,并落脚于“法治思维”对于执政者践行法治的重要意义。【关键词】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执政者法治思维
一、从“法治观念”到“法治思维”
中国的法治建设在不断地探索、借鉴与创新中步步前进,既有对古今优良法治传统的承继,也有对西方发达国家法治经验的
二、“法治思维”新内涵
(一)中国“法治思维”的新时代涵义
法理上的法治思维与非法律的思维、人治思维和法制思维等概念相对应,指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但是根据十八大精神,胡锦涛同志报告中的“法治思维”有着中国独特的精神内涵:是指公权力执掌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这样就对法治思维作了如下几方面的强调:首先,强调主体是执政者,突出要求公职人员应具有的公正、民主理念。其次,“法治思维”的培养建立在法治理念之基础上,强调“法治思维”的养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再次,强调法律精神、法律依据在“法治思维”培养过程中的重要性,归根到底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后,“法治思维”最终还要落实到法律实践中,即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解决问题也就是“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所以,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执政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公权力进行社会服务或管理、解决社会矛盾、执行决策时都应当遵循目的、权限、内容、手段以及程序的合法合宪。[3]
所以,十八大中提出的“法治思维”是与执政者这一主体紧
借鉴,更有自身立足国情、尊重历史基础上的屡屡创新:从最初的
“法治观念”到“法制观念”,再到十八大的“法治思维”,其探索步伐明晰可见。而法治也正是在不同时代的不断探索中被赋予了与时俱进的新内涵。
(一)十八大之前的“法治观念”
在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早在先秦时期的《管子》中就有关于“以法治国”概念的记述:“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而韩非则将古代法治观念作了最集中、最具体、最完美的阐释:“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自西汉时起至隋唐,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封建社会完成了法治儒家化的进程即“三纲五常”、“礼义等级”的君主之治。这种儒家法治的身影一直存
续到清末。故而不论是《管子》、韩非还是儒家化的法治,其“以
法治国”的法治在君主集权的封建社会是不可能实现的,因而只可能是通过法律这个手段达到“君治”的目的而并不是现代社会所说的“依法治理”。所以,虽然我们不能完全排除传统社会存有现代化“法治”思想,但是纵观历史长河,该思想的作用也仅限于“纸上谈兵”而并未能为执政者所用。
直至清末至改革开放期间,中国的社会连这种“纸上谈兵”
密联系在一起的,其特殊之处就是将执政者与普通公民在“法治
思维”培养责任方面作了划分,更强调执政者的责任与义务,而不是全民式的教育。
(二)中国“法治思维”的价值在于执政者的实际践行1、何谓“执政者法治思维”
综前文所述,中国“法治思维”的主体关注于执政者,故而从狭义角度来说,“法治思维”即是执政者的法治思维,指执政者用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思维模式。
2、培植执政者法治思维具有重大意义
的影子也消失殆尽,极度缺乏民主与自由,法治建设沦为空谈,法
治发展止步不前。
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在邓小平关于民主与法制的理论以及总结新的实践经验基础上,中国真正迈开了法制建设的步伐:十五大报告将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明确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提出要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十六大报告中则强调了增强公职人员“法制观念”的重要意义;十七大报告则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中国法治建设在这些法制观念、法治精神的指导下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1]
(二)十八大之后的“法治思维”
2013年5月8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首次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首次提出并阐释了“法治思维”的概念,开启了我国法治发展的又一个新航程。
由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提出的“法制”发展到十八大的“法治”,更加突出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权利保护等丰富和深刻的内涵;由“法制观念”发展到“法治思维”,则体现出思想、思维层面的重大转变;而最大的亮点即对“法治思维”践行主体明确规定为领导干部,更体现出党以身作则。所以十八大“法治思维”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是一次法治发展历程的转折点,开始了法治发展的历史新时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
在中国整个法治进程与发展中,执政者的先锋、引领作用不
容忽视,所以,在新的历史时期培养具有法律素养、法治思维的高品质执政队伍对各级领导干部领导能力的进步与提高以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有着重大的意义。
首先,我国已经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生活之各项领域均有法可依。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执政者法治
思维的养成能够使法律得到更好地践行,做到“执法必严”,有利
于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发展、秩序安定目标的实现。
其次,执政者法治思维的养成能很好地增强执政者自我审视主动性,所谓思维引导行为,在法治思维的作用下执政者能够不断审视其行为是否合法、权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手段及程序是否合法等,能及时主动地发现问题、纠正偏差。
最后,执政者作为该思维的接受者、吸收者、宣传者,其示范、
榜样作用自在其中,所以在对执政者法治思维的培养的同时,其本身也是对社会广大公民的宣传与教育。【参考文献】
[1][美]爱德华・麦克诺尔,伯恩斯・菲利普等著,罗经国译.世界文
明史:第2卷[M].商务印书馆,1995
[2]郑成良.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
一16一
万方数据
从“法治观念”到“法治思维”——论“法治思维”新内涵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唐欠欠
福州大学 350180知识经济
ZHISHI JINGJI2013(11)
参考文献(2条)
1.爱德华·麦克诺尔;伯恩斯·菲利普;罗经国 世界文明史 19952.郑成良 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 2000(04)
引用本文格式:唐欠欠 从“法治观念”到“法治思维”——论“法治思维”新内涵[期刊论文]-知识经济 2013(11)
从“法治观念"到“法治思维”
——论“法治思维”新内涵
唐欠欠
(福州大学350180)
【摘要】中共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法治思维”的概念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本文另辟蹊径,试图从“法治”理念的发展视角论述其内涵之“新”,并落脚于“法治思维”对于执政者践行法治的重要意义。【关键词】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执政者法治思维
一、从“法治观念”到“法治思维”
中国的法治建设在不断地探索、借鉴与创新中步步前进,既有对古今优良法治传统的承继,也有对西方发达国家法治经验的
二、“法治思维”新内涵
(一)中国“法治思维”的新时代涵义
法理上的法治思维与非法律的思维、人治思维和法制思维等概念相对应,指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但是根据十八大精神,胡锦涛同志报告中的“法治思维”有着中国独特的精神内涵:是指公权力执掌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这样就对法治思维作了如下几方面的强调:首先,强调主体是执政者,突出要求公职人员应具有的公正、民主理念。其次,“法治思维”的培养建立在法治理念之基础上,强调“法治思维”的养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再次,强调法律精神、法律依据在“法治思维”培养过程中的重要性,归根到底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后,“法治思维”最终还要落实到法律实践中,即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解决问题也就是“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所以,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执政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公权力进行社会服务或管理、解决社会矛盾、执行决策时都应当遵循目的、权限、内容、手段以及程序的合法合宪。[3]
所以,十八大中提出的“法治思维”是与执政者这一主体紧
借鉴,更有自身立足国情、尊重历史基础上的屡屡创新:从最初的
“法治观念”到“法制观念”,再到十八大的“法治思维”,其探索步伐明晰可见。而法治也正是在不同时代的不断探索中被赋予了与时俱进的新内涵。
(一)十八大之前的“法治观念”
在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早在先秦时期的《管子》中就有关于“以法治国”概念的记述:“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而韩非则将古代法治观念作了最集中、最具体、最完美的阐释:“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自西汉时起至隋唐,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封建社会完成了法治儒家化的进程即“三纲五常”、“礼义等级”的君主之治。这种儒家法治的身影一直存
续到清末。故而不论是《管子》、韩非还是儒家化的法治,其“以
法治国”的法治在君主集权的封建社会是不可能实现的,因而只可能是通过法律这个手段达到“君治”的目的而并不是现代社会所说的“依法治理”。所以,虽然我们不能完全排除传统社会存有现代化“法治”思想,但是纵观历史长河,该思想的作用也仅限于“纸上谈兵”而并未能为执政者所用。
直至清末至改革开放期间,中国的社会连这种“纸上谈兵”
密联系在一起的,其特殊之处就是将执政者与普通公民在“法治
思维”培养责任方面作了划分,更强调执政者的责任与义务,而不是全民式的教育。
(二)中国“法治思维”的价值在于执政者的实际践行1、何谓“执政者法治思维”
综前文所述,中国“法治思维”的主体关注于执政者,故而从狭义角度来说,“法治思维”即是执政者的法治思维,指执政者用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思维模式。
2、培植执政者法治思维具有重大意义
的影子也消失殆尽,极度缺乏民主与自由,法治建设沦为空谈,法
治发展止步不前。
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在邓小平关于民主与法制的理论以及总结新的实践经验基础上,中国真正迈开了法制建设的步伐:十五大报告将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明确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提出要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十六大报告中则强调了增强公职人员“法制观念”的重要意义;十七大报告则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中国法治建设在这些法制观念、法治精神的指导下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1]
(二)十八大之后的“法治思维”
2013年5月8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首次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首次提出并阐释了“法治思维”的概念,开启了我国法治发展的又一个新航程。
由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提出的“法制”发展到十八大的“法治”,更加突出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权利保护等丰富和深刻的内涵;由“法制观念”发展到“法治思维”,则体现出思想、思维层面的重大转变;而最大的亮点即对“法治思维”践行主体明确规定为领导干部,更体现出党以身作则。所以十八大“法治思维”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是一次法治发展历程的转折点,开始了法治发展的历史新时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
在中国整个法治进程与发展中,执政者的先锋、引领作用不
容忽视,所以,在新的历史时期培养具有法律素养、法治思维的高品质执政队伍对各级领导干部领导能力的进步与提高以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有着重大的意义。
首先,我国已经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生活之各项领域均有法可依。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执政者法治
思维的养成能够使法律得到更好地践行,做到“执法必严”,有利
于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发展、秩序安定目标的实现。
其次,执政者法治思维的养成能很好地增强执政者自我审视主动性,所谓思维引导行为,在法治思维的作用下执政者能够不断审视其行为是否合法、权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手段及程序是否合法等,能及时主动地发现问题、纠正偏差。
最后,执政者作为该思维的接受者、吸收者、宣传者,其示范、
榜样作用自在其中,所以在对执政者法治思维的培养的同时,其本身也是对社会广大公民的宣传与教育。【参考文献】
[1][美]爱德华・麦克诺尔,伯恩斯・菲利普等著,罗经国译.世界文
明史:第2卷[M].商务印书馆,1995
[2]郑成良.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
一16一
万方数据
从“法治观念”到“法治思维”——论“法治思维”新内涵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唐欠欠
福州大学 350180知识经济
ZHISHI JINGJI2013(11)
参考文献(2条)
1.爱德华·麦克诺尔;伯恩斯·菲利普;罗经国 世界文明史 19952.郑成良 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 2000(04)
引用本文格式:唐欠欠 从“法治观念”到“法治思维”——论“法治思维”新内涵[期刊论文]-知识经济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