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安乐死合法化

支持安乐死合法化

姓名:陈运儿 学号:40711019 专业:2007级法学专业

安乐死,亦称安死术,是一古老的概念,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原意为“安逸死亡”、“尊严死亡”。在牛津词典中安乐死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术。”目前来说,国内外对安乐死尚无统一的定义,较为权威的概念有:

“安乐死,是指对患有现代医学所确认的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的病人,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死亡前难以忍受的极端痛苦,在本人殷切明白的嘱托下,由医生采取一定措施提前病人的死亡时间,使其平静安乐死去的行为。”

“安乐死,也称无痛苦致死,是指对于患了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肉体的痛苦,本人或其家属要求其安乐地死去时,医生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乐死去的行为。”

我国学者对于安乐死的定义为:“安乐死,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工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止生命的全过程。”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古已有之,在西方,有些原始部落为了其整体的生存和健康经常把病人、老人生杀或埋葬,以此来减少病弱者的痛苦和部落的负担。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医生延长那些最终仍不得不死亡的危重病人的痛苦是不合理的,并赞同不堪忍受病痛折磨的病人自己结束生命。

综观安乐死合法化纷争双方的观点,人们的主要分歧在于如何看待人的生命与生命权、个人能否自由地选择死亡。反对安乐死,认为安乐死是犯罪的主要理由有:

1. 生命神圣、至上观。生命神圣、至上观念源于犹太教和基督教,在西方国家是人们据以否定自杀、反对安乐死的基础理念。根据基督教教义,生命是上帝富裕的,是神圣之物,只有上帝才有权剥夺生命。康德认为,人绝对无权处置自己的生命,因为每个人的生命代表着一种“神圣的信托”,人不可侵犯。如果一个人处置了自己的生命,那么,他实际上把自己当成了一个物体,一个动物,而不是人,他强调“人并不因为痛苦而获得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

2. 从人道主义的观点来看。安乐死违反了自然规律,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剥夺了其生存权,不符合尊重生命这一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严重病人是无辜的,任何人都无权杀死无辜的个体。

3. 从科技发展的角度看,病人是否患有不治之症应该有医疗机构作出判断。但实际上即使最权威的医疗机构也有误诊的可能。对疑难病症的患者实行安乐死,意味着人类在向这些疑难病症妥协投降。实行安乐死将使医学科学失去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的前提,它本身所促成的不是医学科学水平提高,而是医学科学水平的下降或停滞不前。

4. 从适用效果看,如果对安乐死予以合法化,不但会引起伦理、道德的混乱,而且还会使犯罪分子钻空子,死者的亲属可能会为了减轻自己的负担而轻率地将不应实行安乐死的人杀死。

5. 危险先例论。一旦就某类行为开创了一个先例,此类行为中较为极端的事情就会比

较容易发生。一旦针对临终病人确立了安乐死的原则,那么该原则适用于具有生理缺陷的新生儿、老年人、严重残疾人,以至于最后适用于所有成为家庭和社会负担的人的日子也为期不远了。纳粹德国造就的那场灾难就是最有力的佐证。

对于生命权的价值解读,历来就有生命神圣说和生命质量说。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生命是神圣的,因此人不能结束自己和别人的生命。而生命质量说的观点则认为,生命本身并不能当然证明生命的神圣性,唯有生命质量才能衡量一个生命是否有价值。生命质量是指生命的某种质、特征或性质。现代生命价值论认为,生命神圣说和生命质量说是相辅相成的,生命之所以神圣在于生命具有价值和创造性,正因为生命有质量所以生命是神圣的。因此笔者认为,假如一个个体的生命已经失去了活着的价值,变成了“仅仅活着”的人,那么他的生命质量就无从体现。没有尊严的生命又谈何神圣?以此,安乐死就成了维护个体最后尊严的终极的手段。

另一方面,安乐死也并不是不人道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用现代医学技术去维持一个毫无生存希望的病人多活数日或数月是可怕的残忍,这将给家庭、社会带来各种沉重的负担,对病人来说也是一种痛苦的煎熬。因此,那些以延长病人的痛苦来推迟病人死亡的到来,在笔者看来表面上似乎是道德的、人道的,实际上是不道德的、不人道的。

从医学和经济的角度来看,对濒临死亡的人实行安乐死后可以将节省下来的费用投入到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当中,提高人类战胜疾病的能力;将有限的医疗资源节省下来救助那些可能治好的病人,给他们带来生的希望,这也是被实行安乐死的人的生命质量的体现。

我们经常宣扬和追求的自由,当然的包括个人独立价值观。个人独立价值观是构成自由的基石,主张个人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主义者认为,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完整的生命权应当包括生存权和死亡权。自愿安乐死运动的倡议者德莱克·哈姆费里指出:“自愿安乐死的本质是个人选择和自我控制,只是有时候需要朋友的一点帮助。”

很多人担心一旦让安乐死合法化会导致纳粹时代的悲剧重演。而笔者认为,安乐死并非一种死亡的原因,而是一种死亡的方式。纳粹时代的那一场灾难并非由安乐死导致的,而是安乐死立法被纳粹德国利用,才导致了那一场灾难,正如科技本来无辜,假若被邪恶之人所掌握,就会导致残害人类、破坏社会的武器。

和很多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学者的观点一样,笔者也赞成安乐死是被害人的承诺行为,构成违法阻却事由。相类似于“利益亏损原理”,安乐死是基于被害人同意的一种自愿放弃生命的行为,因此,这一行为也就因其同意而变成正当,不构成犯罪。

最后,从1987年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和众多的民意调查中看出,随着观念的改变,公众已经逐渐了解和接受安乐死,作为立法前提之一的公众普遍认同感在中国已经存在。

总结的说,笔者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而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将安乐死写入我国的法律还需要很长的时间来讨论研究,毕竟就整个世界范围来说,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是少之又少的,我国的国情尚未允许立刻将安乐死合法化的,这也是我们需要谨慎的原因之一。

支持安乐死合法化

姓名:陈运儿 学号:40711019 专业:2007级法学专业

安乐死,亦称安死术,是一古老的概念,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原意为“安逸死亡”、“尊严死亡”。在牛津词典中安乐死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术。”目前来说,国内外对安乐死尚无统一的定义,较为权威的概念有:

“安乐死,是指对患有现代医学所确认的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的病人,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死亡前难以忍受的极端痛苦,在本人殷切明白的嘱托下,由医生采取一定措施提前病人的死亡时间,使其平静安乐死去的行为。”

“安乐死,也称无痛苦致死,是指对于患了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肉体的痛苦,本人或其家属要求其安乐地死去时,医生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乐死去的行为。”

我国学者对于安乐死的定义为:“安乐死,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工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止生命的全过程。”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古已有之,在西方,有些原始部落为了其整体的生存和健康经常把病人、老人生杀或埋葬,以此来减少病弱者的痛苦和部落的负担。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医生延长那些最终仍不得不死亡的危重病人的痛苦是不合理的,并赞同不堪忍受病痛折磨的病人自己结束生命。

综观安乐死合法化纷争双方的观点,人们的主要分歧在于如何看待人的生命与生命权、个人能否自由地选择死亡。反对安乐死,认为安乐死是犯罪的主要理由有:

1. 生命神圣、至上观。生命神圣、至上观念源于犹太教和基督教,在西方国家是人们据以否定自杀、反对安乐死的基础理念。根据基督教教义,生命是上帝富裕的,是神圣之物,只有上帝才有权剥夺生命。康德认为,人绝对无权处置自己的生命,因为每个人的生命代表着一种“神圣的信托”,人不可侵犯。如果一个人处置了自己的生命,那么,他实际上把自己当成了一个物体,一个动物,而不是人,他强调“人并不因为痛苦而获得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

2. 从人道主义的观点来看。安乐死违反了自然规律,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剥夺了其生存权,不符合尊重生命这一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严重病人是无辜的,任何人都无权杀死无辜的个体。

3. 从科技发展的角度看,病人是否患有不治之症应该有医疗机构作出判断。但实际上即使最权威的医疗机构也有误诊的可能。对疑难病症的患者实行安乐死,意味着人类在向这些疑难病症妥协投降。实行安乐死将使医学科学失去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的前提,它本身所促成的不是医学科学水平提高,而是医学科学水平的下降或停滞不前。

4. 从适用效果看,如果对安乐死予以合法化,不但会引起伦理、道德的混乱,而且还会使犯罪分子钻空子,死者的亲属可能会为了减轻自己的负担而轻率地将不应实行安乐死的人杀死。

5. 危险先例论。一旦就某类行为开创了一个先例,此类行为中较为极端的事情就会比

较容易发生。一旦针对临终病人确立了安乐死的原则,那么该原则适用于具有生理缺陷的新生儿、老年人、严重残疾人,以至于最后适用于所有成为家庭和社会负担的人的日子也为期不远了。纳粹德国造就的那场灾难就是最有力的佐证。

对于生命权的价值解读,历来就有生命神圣说和生命质量说。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生命是神圣的,因此人不能结束自己和别人的生命。而生命质量说的观点则认为,生命本身并不能当然证明生命的神圣性,唯有生命质量才能衡量一个生命是否有价值。生命质量是指生命的某种质、特征或性质。现代生命价值论认为,生命神圣说和生命质量说是相辅相成的,生命之所以神圣在于生命具有价值和创造性,正因为生命有质量所以生命是神圣的。因此笔者认为,假如一个个体的生命已经失去了活着的价值,变成了“仅仅活着”的人,那么他的生命质量就无从体现。没有尊严的生命又谈何神圣?以此,安乐死就成了维护个体最后尊严的终极的手段。

另一方面,安乐死也并不是不人道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用现代医学技术去维持一个毫无生存希望的病人多活数日或数月是可怕的残忍,这将给家庭、社会带来各种沉重的负担,对病人来说也是一种痛苦的煎熬。因此,那些以延长病人的痛苦来推迟病人死亡的到来,在笔者看来表面上似乎是道德的、人道的,实际上是不道德的、不人道的。

从医学和经济的角度来看,对濒临死亡的人实行安乐死后可以将节省下来的费用投入到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当中,提高人类战胜疾病的能力;将有限的医疗资源节省下来救助那些可能治好的病人,给他们带来生的希望,这也是被实行安乐死的人的生命质量的体现。

我们经常宣扬和追求的自由,当然的包括个人独立价值观。个人独立价值观是构成自由的基石,主张个人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主义者认为,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完整的生命权应当包括生存权和死亡权。自愿安乐死运动的倡议者德莱克·哈姆费里指出:“自愿安乐死的本质是个人选择和自我控制,只是有时候需要朋友的一点帮助。”

很多人担心一旦让安乐死合法化会导致纳粹时代的悲剧重演。而笔者认为,安乐死并非一种死亡的原因,而是一种死亡的方式。纳粹时代的那一场灾难并非由安乐死导致的,而是安乐死立法被纳粹德国利用,才导致了那一场灾难,正如科技本来无辜,假若被邪恶之人所掌握,就会导致残害人类、破坏社会的武器。

和很多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学者的观点一样,笔者也赞成安乐死是被害人的承诺行为,构成违法阻却事由。相类似于“利益亏损原理”,安乐死是基于被害人同意的一种自愿放弃生命的行为,因此,这一行为也就因其同意而变成正当,不构成犯罪。

最后,从1987年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和众多的民意调查中看出,随着观念的改变,公众已经逐渐了解和接受安乐死,作为立法前提之一的公众普遍认同感在中国已经存在。

总结的说,笔者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而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将安乐死写入我国的法律还需要很长的时间来讨论研究,毕竟就整个世界范围来说,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是少之又少的,我国的国情尚未允许立刻将安乐死合法化的,这也是我们需要谨慎的原因之一。


相关内容

  • 卫生法学论文--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
  • 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 "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语euthanasia,原意是无痛苦死亡.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是指为结束不治之症患者的痛苦,采用科学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调节,使死亡状态安乐化,以维护人的死亡尊严. 但由于安乐死不仅涉及伦理.哲学.医学等方面的问题,还涉及人们对死亡的看 ...

  • 安乐死的意义及伦理困惑
  • 讲课主题:安乐死的意义及伦理困惑 一.小组成员观点: 1. A. 实施安乐死是对病人生命权利和生命价值的尊重, 是现代医学人道主义和利他原则的体现. B. 如果我们实施安乐死的意图在于将一个正在受到病痛无休止折磨的病患的子网中获取经济利益,那么我们也算是在实施安乐死.可是事实上,如果我们的动机完全是 ...

  • 死亡的权利世界范围内的安乐死运动
  • 争取人道死亡的权利 --世界范围内的安乐死运动 梁根林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编者提按:人是不愿来到这个世界的,他们来到时是根本没有尊严的,看看每个人从母腹中赤 身裸体地失落于人世间时大哭大闹的情景,就可以确信这点.但是人一旦来到这世间,又大多 不肯离去:实在没有办法必须离去时,也要有尊严 ...

  • "安乐死"各国立法现状
  • 导语:陕西咸阳市旬邑县赵利鹏.郑丽丽夫妇4岁的女儿确诊为上视网膜母细胞瘤,俗称"眼癌".手术摘除左眼球后,癌细胞扩散,左脸亦长出一个巨大恶性肿瘤,孩子病情危重身体虚弱,无法手术只能等待死亡.孩子父母希望医院收留,让孩子在减少痛苦中离去或安乐死.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各国立法现状如何? ...

  • 生物伦理学论文
  • 浅谈安乐死及其伦理思考 学号:11300140 姓名:余冬秀 班级:11级一班 摘要:生死从古至今都是人生中的一大问题,人有生就有死,死对芸芸众生是必然面对的的. 一般生与死是如何发生的,对绝大部分人来说是不可预约的.安乐死如今乃成为世界范围内 的热点话题,却打破了这种常规,它使人有权利选择自己死亡 ...

  • 安乐死是否合法化,还是交给民意|时事话题
  • 四川眉山57岁的朱素芳遭遇车祸后脑死亡,儿子阿林取下母亲呼吸管,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为由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法律该如何评判这种拔呼吸管的行为?有民警表示,这是他从警十多年来遇到的"最纠结刑事案件",而其中情与法的纠结,也再次引发全社会对于安乐死话题的关注. 纠结的不只是办案民警,更有 ...

  •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 安乐死--对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生命 国家对安乐死合法化的重视程度逐步递增是大势所趋.它能代表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也是一种国家步入新的时代的标志,为人民提供福利,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也是对个人的自由度干涉降低, ...

  • 关于安乐死的立法思考_中国的安乐死立法之路还有多远
  • 第23卷 第2期2004年6月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1Xi'anUniv.ofArch.&Tech.(SocialScienceEdition) Vol.23 No.2 Jun.2004 [法学论坛] 关于安乐死的立法思考 ---,(,贵州 贵阳 550025 ,陕西 西安 ...

  • 能否死于安乐?
  • 与其强调安乐死的必要性和暗藏事实,毋宁更多地探讨怎样防止社会因承认安乐死而引起的各种流弊以及生命伦理滑坡的风险 在中国,追究安乐死刑事责任的第一桩诉讼,于1986年案发陕西:关于承认安乐死的第一份人大代表建议书,于1992年出自广东.但随后的光阴从社会议论中汩汩流淌过去,并没有在制度层面上留下什么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