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货币化的进程:国计与民生两条线索的考察

白银货币化的进程:国计与民生两条线索的考察(1)

《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第三章第二节(1)

万明

如上所述,明朝赋税的折银并不始自正统,而赋税的货币化,也并不始自正统初国家法令向全国的推行。考诸历史事实,大规模的货币化是在成、弘以后在全国展开,表现在社会和制度的方方面面。明朝从以钞为本,到“钱钞并行,祖宗定法”,直至惟银是用,白银货币化极大地扩展,迅速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政府赋役征收的货币化;而这更促使白银货币化加速进行,推进了整个社会经济的货币化。根据白银货币化过程的分析,可以认为明代一条鞭法的实行,既是白银货币化完成的标志,又是白银货币化的一个结果,货币化过程不待朝廷向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反映出白银货币化所带来的深刻的制度改革和社会变革的影响和作用。换言之,白银货币化本身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在这里充分体现了出来。改革是以“从民便”开始,也主要以“民称便”结束,虽然任何改革都是有着颇多争议的,但这里的典型事例说明了来自民间社会的白银货币化的强大驱动力对社会历史的推动作用。明朝从对实物征收转变到对货币税的倚赖,从占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徭役征发到向物的经济关系的税收的倾斜,是以下面货币化过程展开的。在此拟从国计与民生两条线索简略勾勒白银货币化的动态过程。

一、国计:白银货币化与一系列制度变迁并行

(一) 国家财政收入的货币化

1.田赋货币化

国家依靠赋税和徭役存在。直至明代,中国自给自足农业经济为主的社会经济形态,使国家财政建立在田赋征收的基础上。明初制定实物征收的准则,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明朝财政建立在赋役制度的基础上,而赋役又是建立在户籍和里甲制度的基础上。明初,沿袭唐宋以来的两税法,按田亩征税,分为“夏税”和“秋粮”两次交纳,征收以实物为主。所谓“国初因田制赋,税粮、草料,各有定额。每年户部先行会计,将实物数目,分派各司、府、州照数征收”①。一般是夏税征麦,秋粮征米,用米麦缴纳称为本色,允许折合为金、银、钞、布、绢等物品缴纳,称为折色。明代土地分为官田和私田两种,官田是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屯田、草场、庄田、公田等,大部分租给农民耕种,数额庞大。从明初征课以米麦丝绢等实物缴纳,到以白银折纳,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总的来说,明前期宣德、正统时的田赋缴纳货币,还大多属于临时性。成、弘以后,各种田赋折银明显增多,形成一种赋税货币化的显著而不可逆的发展趋势。到晚明嘉靖、万历年间,伴随各地区一系列的赋役改革,一条鞭法在全国展开,遍及大半个中国,白银在田赋收入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田赋的货币化可以说至此已基本完成。

追寻这一历史过程,明代白银货币化开始于江南,田赋折银逐渐增多,属于特殊情况的,有轻赍折银,这主要用于交通不便、运输困难的地方;有逋赋折银,也就是由于地方灾害而折征银两。宣德末年,江南三府税粮变卖银两,是周忱改革江南重赋的一部分,成为正统以后逐步形成的金花银的起源。②天下税粮草料,应解京库仓场的,都属于起运之例,以粮征派,谓之京粮。赋税的改折白银征收,经历了一个过程。直至成化初年,明朝虽仍在不断申令本色的征收,然而,白银货币已经破坏了原来的制度。文献所见“成化七年,令山东并北直隶司府,以后年分,起运在京内外仓场粮草,俱要照例征收本色解纳,不许折收轻赍银两。若地方僻远不便者,量为斟酌时价折收,于近京有收去处买纳,不许在京收买”③,这条史料清楚地说明了在成化初年,解京粮草中存在折银征收,并且是在京城购买上纳,以致朝廷特别下令禁止。税粮、草料正式转变为召商买纳,可见正德八年(1513),明朝批准“山东、河南并直隶各府州县解到税粮、草料价银,除光禄寺、酒醋面局、供用库等衙门,俱将原来价银转送,自行收买,不必拘定原批数目外,其余仓场俱收户部,令科道官估价召商上纳,照数支给”④。由成化初的不许征收折色银在京买纳,到正德初年各地京运纳银解京召商上纳得到准许,是京粮货币化的具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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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万历《明会典》卷二九《户部》十六《征收》,中华书局1988年影印本。

②参见清水泰次:《明代に於ける租税银纳の彂逹》,《東洋学报》20卷3期,1935年;堀井一雄《金花银の展开》一文,《柬洋史研究》五卷二号1940年;星斌夫:《金花银考》,《山形大学纪要》九の一1975年;万明:《明代白银货币化的初步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

③《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四。

④ 同上。

税粮中,米的折色在正统时,甚至更早在明初已经出现①,凡解运折色,正统以后逐渐增多,但当时不仅有折银,还有折为其他实物的情况。如正统九年(1444),“令山东等布政司,直隶大名等府,税粮折布,俱运赴永平、山海;江西等布政司,直隶苏、常等府州,税粮折银,运山海、辽东,籴买粮料”②。成化以后,则趋向归一折银。到弘治九年(1496),小麦也奏准折银了:“南直隶各府州县运纳夏税小麦,免征本色,每石折银五钱,解送本部收贮。遇有官军人等该支小麦,每石折银四钱支给。”③

不仅是夏税秋粮的米麦,其他实物税收在成、弘以后也有了货币化的明显趋向。成化十年(1474),明朝下令浙江严州府建德等县夏税农桑二绢“每匹折纳六钱”④。说明了赋税中的实物绢折银的现实。弘治七年(1494)直隶河间府上奏言岁征绢889匹,给

各卫官员折俸之用,“每匹费银一两有余,至官军支出卖银,每匹不过五六钱”,于是请求折银征收。⑤赋税中布匹实物的折银,也见于弘治年间:“弘治十七年令苏州、松江、常州三府阔白绵布以十分为率,六分仍解本色,暂将四分每匹折银三钱五分,解部转发太仓收贮。如遇官员折俸及赏赐军冬衣不敷,照例定每匹给银二钱五分,自行买用,积余银两,候解边支用。”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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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税粮的折征,查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是始自洪武十八年:“令两浙及京畿官田凡折收税粮,钞每五赁准米一石,绢每匹准米一石二斗,金每两准米十石,银每两准米二石,绵布每匹准米一石,苎布每匹准米七斗,夏税农桑丝每十八两准绢一匹重十八两。三十年更定:钞三贯五百文折米一石,金每两准米二十石,银每两准米四石,绵花一斤准米二斗。”现代出版社1991年版。

②《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四。

③ 《明会典》卷四二《户部》二九《南京户部》。

④《明会典》卷二九《户部》一六《征收》。

⑤《明孝宗实录》卷九一,弘治七年八月乙丑,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1962年影印本。

⑥ 王圻:《续文献诵考》卷四《田赋考受纳税限》。

在白银货币化的趋势下,全国各地先后发生了田赋货币化。起运粮主要是供给京师、南京及边军;存留在地方的,主要供给地方官吏俸禄,以及宗室禄米。除了京运的漕粮不可或缺,需要运送粮食以外,其他赋税到晚明均已折银征收交纳。在这一过程中,有的地区是因仓库饱满折银,也有的地区是因不产粮食而允许折银,各地情况不同,折银却是统一趋向,明后期,漕粮也开始部分折银。成化二十二年(1486),松江知府樊莹对民运漕粮实行改革,以往按照实物征收起运,运输费用以米易银开销,改为运输费用直接征收白银,免去转换的麻烦,由此,漕粮中也渗入了白银货币成分。弘治十三年(1500),明朝将漕粮耗米部分折银,因地区分为“三六轻赍”、“二六轻赍”和“一六轻赍”。轻赍银每石折银5钱。①当漕运官军与民间发生交兑关系时,“又有所谓‘纲司话会’,此向来套名,盖收兑粮长与旗军私相授受,每米一石,出银二三分,以充酒饭之费。此府县虽知而不问者也”②。改为折银,一般确实有便民作用。弘治十五年(1502),户部奏会计山东、河南、北直隶解边折银“先年榆林每石不过二钱五分,宣府不过八钱五分”,改征本色,每石用银至一两八九钱”③,于官于民都反而增加了负担。发展到嘉靖年间,“无岁不有灾伤,则无岁不有折兑。此其因灾伤而折兑者,常例也”④。一方面明朝常有折银之令,另一方面实际运作时,征

收纳银,粮先变银,再召商买粮,所以江南有的地方,才有“方收成日,粟米狼藉,不免贱粜”,出现典当粮食筹银上纳现象。⑤

关于金花银的派征,在江南原只派给官田,到正德四年(1509),浙江全省不分官田、民田,一律按粮派征,官、民田一体承税,形成了“每粮一石,验派本色米若干,折色银若干”⑥。在江南,嘉靖时欧阳铎以右副都御史巡抚应天十府,改革田赋,调整金花银派征原则,主旨也是用折银来调整不同科则田地的负担,进一步清理江南田赋积弊。根据唐文基研究,实际上到嘉靖时,江南各地相继实行了官、民田一则起科的改革,通过改革,拉平了官田与民田之间采取的不公平的派征赋额。此外,更为重要的,是直接导致了国有官田的私有化。⑦对于所有权性质的改变,白银货币起了重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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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一四《轻赍》,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

②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六册《苏松》,《四部丛刊三编》本。 ③《明孝宗实录》卷一九二,弘治十五年十月。

④唐顺之:《唐荆川文集》卷五《与李龙冈邑令书》,《旧部丛刊》本。

⑤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

⑥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七册《常镇》。

⑦详见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5—175页。

税收的货币化,也体现在官田向民田转变后的租佃关系上。如嘉靖十三年(1534),陕西镇守太监裁革,原有养廉地、园圃、菜地、果树,总计“定税科粮”,令原佃军民承种。规定“附人实征册内,随民田征收,税粮折价,以备韩府禄米支用”。这里说明了四种变化:一是各种物料都以“粮”的名目入税;二是军民承种的官田向民田的转变;三是表明税粮只是名目,实际是以折价白银为交纳形态;四是王府禄米已由实物的粮食改变为货币白银。十四年(1535),明朝将通州新城晒米厂地召佃,“每亩定租银一钱二分”,是官田出租,收取租银的事例。①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北方经济落后地区,如在甘州的荒地,万历初召人垦种,也收以租银了。②

成化初年,田赋货币化不仅在江南有明显发展,而且影响已经扩大到了更大范围,成化七年(1471)湖广安察司尚褫言:“顷来凡遇征输,动辄折收银两。”③根据广东雷州里老的呈诉,弘治十四年(1501)以前已经不仅是起运,而且存留地方府县各仓的税

粮也已经兼收折色。④在福建,正德十四年(1519)御史沈灼推行田赋改革,实行全省官米全部折色解京,民米半征折色,不仅减轻了运输负担,而且根据官田赋重,折银按亩征收,并采取递减法,民田每石折银5钱,取得了民称便的效果。⑤

再看官田中的屯田。在景泰、天顺年间,已有以官银买牛给发屯田的事例。成化二十二年(1486),屯粮开始折银征收。⑥开中法崩坏,商屯败坏无遗,以银为媒介,明代边防供应体制发生了彻底改变,一改实物粮食的供应为市场购买,运送粮食变为年例银,由此北方米粮市场逐渐形成。于此同时,南方的军屯也发生了同样的进程。弘治二年(1489),“题准成都右等卫屯田每粮一石折银二钱六分,布政司贮库,听支军粮”。四年(1491),“题准四川将管屯官舍占地退出,给无田军余耕种,照例征收本色,不许征银花销”。⑦所谓“不许征银花销”,明见当时四川屯田已经存在征银的事实。弘治八年(1495),“奏准福建行都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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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会典》卷一七《户部》四《田土》。

② 同上。

③《明宪宗实录》卷九三,成化七年七月己卯,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1962年影印本。

④ 万历《雷州府志》卷九《食货志》。

⑤《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六册《福建》。

⑥《明宪宗实录》卷一一六,成化二十二年八月戊子。

⑦《续文献通考》卷一五《田赋考屯田下》。

属建宁、延、邵三卫都司所属福州左等卫屯田每石征银二钱五分,解京济边”。这是朝廷明令军卫屯田折银征收,目的是起运解京。①至弘治十五年(1502),京卫有地亩银的征收:“京卫新增地亩,每粮一石,折银二钱,寻议轻减,每亩征银一分五厘。在京赴太仓,在外赴附近有司交纳,放支官军月粮。”②弘治十六年(1503)以民请,福建屯田子粒全部折银解京。③正德元年(1506)户部尚书韩文言及屯田折银征收日益增多:“沿边屯田,废弛尤甚,禾黍之地,尽为草莽之区,以故仓储缺乏,输银日多。”④

折银的扩大,直接影响到北方及各边。北边的京运年例,按《明会典》,始自正统十二年“令每岁运银十万两,于辽东籴买粮料。”同时令“每岁运银十五万两,于宣府籴买粮料”⑤。但实际是从成化二年(1466)开始,正式形成了年例银⑥,也就是每年自京输往各边的岁额开始制度化。成化九年(1473),太原等府州县岁运边粮已经“止

是轻赍银货买纳”⑦。弘治十五年(1502),朝廷“令各边除库藏银两,有添注注销事例外,各该巡抚衙门,及有自行处置盐利、冠带、赃罚、纸米等项银两,就委各该守巡官管理出纳,附写卷簿,用印钤盖,只许军门赏功、修城、器械等用,不许别项花费,三年一次,差科道官查盘”⑧。这是弘治时各边均有银两存库备用,各边库存银已经制度化的证明。至正德年间,民运边粮也已全部折银。⑨

北方多皇庄及勋戚庄田。在弘治十六年(1503)以前,各王府及内外勋戚庄田,已定例每亩有司征银三分解纳,有征五分,或出自收的。⑩正德十六年(1521)世宗即位,差兵科给事中夏言、山西道监察御史樊继祖、户部主事张希尹等往顺天等府查勘,当时各项皇庄及勋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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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会典》卷一八《户部》五《屯田》。这类事例最早可以追溯到正统十年

(1445):“福州左右中卫并延平卫屯田,准照民间秋粮事例,每石折银二钱五分,解京济边。”

②《明会典》卷一八《户部》五《屯田》。

③《明孝宗实录》卷二○○,弘治十六年六月癸亥。

④《明武宗实录》卷一五,正德元年七月癸未,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1962年影印本。

⑤《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四。

⑥参见全汉昇:《明代北边米粮价格的变动》,《中国经济史研究》下,稻乡出版社1991年版。

⑦《明宪宗实录》卷一一六,成化九年五月丙午。

⑧《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四。

⑨ 同上。

⑩《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八,弘治十六年四月丁未。

庄田地土共20091928亩。①各宫庄征收的银两,称为子粒银。嘉靖二年(1523),清核勋戚田土以及草场时,分为上、中、下三等征银,作出具体规定。八年(1529),对于各勋戚、寺观田土,以征银不等,也分为上、中、中下、下四等征收。②

北方荒田开垦,在弘治时也以承佃方式开始有征银现象。如陕西在弘治十年(1497)承佃荒田已定“每粮一石征五斗,或折征银二钱五分”,无人承佃的,“粮一石止征银五分”,“草一束征银二厘五毫”。③

根据户部尚书韩文报告,查正德初年的京库银两“以岁人言之”,夏税共该50500余两,秋粮944800余两。④

明朝税粮基本计算单位是以粮食的“石”。虽然自明朝初年就有折纳,但一般属于轻赍或临时性,这是以往历朝也常见的事例。折银在成、弘以后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与“朝野率皆用银”的社会普遍用银状况是趋同的,时间是在成、弘以后。根据梁方仲研究,一条鞭法始行于嘉靖十年(1531)“概算于田,总括众役,每夏税秋粮,计田一亩,纳银止于二分、三分,民自乐于征输,而官不劳于督理。”⑤应当说在一条鞭法实行并推广于全国后,晚明国家田赋征收名义上仍以粮食为基本计算单位,但是实际上是以白银为计算单位,粮食折收白银交纳。尽管对于一条鞭法的明确定义,自明代以来多有争议;尽管当时反对一条鞭法的大有人在,根据文献记载来看,一条鞭法实际并无一个标志性的政令推行全国,因此在各地的实施情况复杂而多样,但是,赋役合一、统一折银却是各地实行中一定包括的内容,农民对于国家所应尽的义务,是由白银货币来体现。各地货币税实行时间早晚不同,内容参差不一,则反映出了一种明显的过渡性。可是,无论如何,与白银折纳并行的田赋改革,是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这也就是白银货币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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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当时夏言上疏将庄田来由和盘托出:“各宫庄田,祖宗以来未之有也,惟天顺八年以顺义县安乐里板桥村太监曹吉祥抄没地一处拨为宫中庄田……今此查勘,又占过民田四十顷,见在共七十五顷。则宫闱庄田之始,而数年间侵占之数过于原额已十倍矣。举此一处,其他可知。”他指出,到武宗即位,一月之间建立了皇庄七处,“自此之后,设立渐多,而皇庄之名始著”。论及此,他颇有微词:“祖宗以来,宫闱一切供用自有才规,顾可屈万乘之尊,下同匹夫,以侵田亩之业,辱宫壶之贵,杂于闾间,以争升斗之利,其何以示天下,训后世也哉。且皇之一字,加于帝后之上,为至尊莫大之称,今奸佞之徒假以侵夺民田,则名其庄日皇庄,假之以罔求市利,则名其店曰皇店。又其甚者,假以阻坏盐法,则以所取之盐名为皇盐,即此三言,足以传笑天下,遗讥后世。”并建议“榜示中外,尽削皇庄及各宫庄田之名,一洗四朝之弊,永垂百代之休”。见《续文献通考》卷一六《田赋考庄田》。

②《续文献通考》卷一六《田赋考庄田》。

③《明孝宗实录》卷一二八,弘治十年八月丁丑。

④韩文《为缺白银两库藏空虚等事》,《明经世文编》卷八五。

⑤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二《赋役前》,燕京大学1940年铅印本。

2.徭役货币化

国家的建立,赖有赋税之外,重要的还有徭役的征发。明初,沿袭宋元徭役制度。按照役法规定,16岁以上,60岁以下的男子,均要承担差役。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二一《职役考》记载:国初因赋定役,每十年大造黄册,籍分军民匠灶,户分上中下三等,差役照册佥定。明代徭役主要分为两种:里甲、杂役,由于徭役不均,伴随着折银,均徭改革与历史相伴而行,出现了银差和力差,徭役出现货币化的明显趋势,与此同时,白银货币化逐步向全国推开,导致了劳役制度的全面解体。

东南各省里甲正役的改革,是与折银或者说赋役货币化同步进行的。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条鞭始末》:“往周文襄巡抚时,以丁银不足支用,复唱劝借之说,以粮补丁,于是税粮之外,每石加征若干,以支供办,名里甲银。”这是按户摊入田粮,折银征收。而永乐迁都以后,由于官饷问题产生了皂隶之役折为柴薪银。成化时顺天府已经征银雇役,当时“京城九门原收车辆及驴骡马载货物钱钞,佥点检钞夫役共四十四名。每名一季雇人用银十两,一年通计一千六七百两。其银俱于大小铺户征敛”①。在京如此,在外也有成例,成化九年(1473)山东岁额夫役20884名,“人征价银三两”,共达62652两。②弘治年间,随折银扩大发展,徭役改革也向深入发展,杂役改革,出现均徭法,形成了力差和银差。其中,力差起初是亲身服役,以后也逐渐发展到折银,于是几乎全部徭役都货币化了。顾炎武云:“均徭为杂役,成、弘以前莫可改,正德后始定银差、力差之例。”③16世纪初出现了银差。④弘治以前,南直隶凤阳等地均徭已将田亩作为审编对象,正德时松江出现按亩征收的均徭银,几乎同时,北方顺天、永平出现了地亩银。嘉靖时,山东有了门银之征,这都是为了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明宪宗实录》卷九五,成化七年九月壬辰。

②《明宪宗实录》卷一二一,成化九年十月乙亥。

③《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八册《广东》中。

④ 关于均徭的折银,日本学者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の展开》东京女子大学学会1966年版) ,岩见宏(《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同朋舍1986年版) ,谷口规矩雄(《明代徭役制度史研究》同朋舍1998年版) 等书有专门深入的研究,本节撰写中参考了他们的研究成果。

和徭役不均的矛盾而出台的改革。此时均徭审编从成化时单一的人丁,扩大到了丁田,这种扩大改革的趋势,正是伴随白银货币的扩大化而发展的。各地改革名称不一,浙江称均平银,江西称公费银,福建称纲银,南直隶称直日银,等等。浙江均平

银始于天顺时,福建纲银始于成、弘之间。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记载:“成、弘年间,乃令见役里长,随其丁田,或钱输官,以供一年用度,谓之纲,一雇一年之用者,谓之徭。即出钱,则归之农,唯一里长在役。以奉追征勾摄。”①地方一切开支,几乎全由纲银囊括支付。正德元年(1506),各地“审派均徭,率有宽剩”,明廷令巡抚查核弘治改元以来的原编底簿,“取其银解部应用”。②

从成化十五年(1479)朝廷令各处差徭,户分九等,门分三甲,定输纳数目,不许隔年通征银两在官的规定③,可以了解到当时各地已经出现了差徭征发以银通征的情况。在民间社会改革现实推动下,弘治元年(1488),明朝做出了新的规定:“令各处编审均徭,查照岁额差使,于该年均徭人户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加增余剩银两,贫难下户并逃亡之数,听其空闲,不许征银及额外滥设听差等项科差,违者听抚按等官纠察问罪。”④针对改革参差不齐,均徭轻重不等,折银不等,各地实行也各有差异,明朝下令整理均徭法,“禁止额外滥设听差等项课差”⑤。此时有的地方听差已经出现以银代役,如常州府江阴县“其出银听用,曰庆贺,曰祭祀,曰乡饮,曰科贡,曰恤政,曰公费,曰备用;其出人听调曰听差”⑥。南方如此,北方也同样,山东济南府武定州每年编“听差三百五十两”⑦。保定府雄县在嘉靖时“听差余银五百余两”⑧。嘉靖九年(1530)明朝规定:各地审编徭役,先查岁额差役若干,该用银若干,黄册实在丁粮除优免户外,应役丁粮若干,以所用役银,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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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六册《福建》。

②《明武宗实录》卷一五,正德元年七月丙戌。

③《明会典》卷二○《户部》七《赋役》。

④《续文献通考》卷二二《征榷考》。

⑤ 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三九《赋役》,台北《中国史学丛书》本。 ⑥ 嘉靖《江阴县志》卷五《徭役》,嘉靖二十六年刻本。

⑦嘉靖《武定州志》,《赋役》七,《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选刊》本。

⑧ 嘉靖《雄乘》,《田赋》四,《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选刊》本。

量每人一丁,田几亩,该出银若干,尽取分派,如有将银两入己者,按律问罪。①很明显,徭役货币化开始规范化。根据日本学者的研究,发现均徭折银的过程在华北、华南和华中是完全不同的。华北在一条鞭法实行前曾经在非常广泛的范围内实行了与江南地区完全不同的门银和丁银制,于嘉靖十一、二年(1532—1533) 确立。②在明代档案中,万历五年一九年(1577—1581) 《辽东各卫所边堡官军下余丁舍丁等纳银名

册》中,详细记载了军中余丁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的等则,按照银差和力差分别纳银。③

在整个明朝财政全面折银的货币化倾向中,金花银的折纳是一个方面,而上供的物品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明初上供物料,是根据宫廷和政府的需要,向地方摊派的各种实物,是征派的性质。工部和内府所需的物料,汇集存储于十库,“召买无几”④。这种状况随时间推移发生了变化。日本学者岩井宏将上供物料的征收方法分为5种,指出向生产者征收物资的办法,由于流通经济的发展,买办的比重不断增加。⑤折色日益增多,事例是“召商买办”。⑥嘉靖十年(1531),朝廷明确规定:“今后各处起解京库物料,果系本地无产者,许于批文内明开某物若干,折征价银若干,到京召商上纳。如有余银,通融帮补,再有余剩,送太仓库交收,以备支用。”⑦即使是本色,晚明征银召商购买上纳也日渐增多。如隆庆元年(1567)朝廷题准河南、广东以及北直隶各州县卫所共93处的该解苘麻,“照依原定数目,每麻一斤,征银一分八厘,各解该府,每年限十月内类解本部,以备买麻支用”⑧。上供物料由征派向召买乃至成为一种用银负担的均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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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会典》卷二○《户部》七《赋役》。

②谷口规矩雄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见《明代徭役制度史研究》第三章《一条鞭法的成立和展开》。

③《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上,万历五年一九年《辽东各卫所边堡官军下余丁舍丁等纳银名册》,辽沈书社1985年版,第73—109页。

④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一一,玄览堂丛书续集本。

⑤见谷口规矩雄《明代徭役制度史研究》第一章《明代前期的徭役制度》引述。

⑥《明会典》卷二○一《工部》二一《器用》载:嘉靖二年(1523)有令“山西、山东、陕西、河南原解成造上用并各宫物料,羊毛、皮、棉纱共八万四千张,照弘治间例,解银赴部召买”。由此可知弘治年间已有成例。

⑦《明会典》卷三○《户部》一七《库藏》一。

⑧《明会典》卷一九○《工部》一○《物料》。

实际上,明代各地的杂役包罗很广,有皂隶、弓兵、狱卒铺兵、馆夫、驿夫、水夫、车夫、轿夫、膳夫、门子等等,还有许多临时性的,名目繁多,考诸史实,经历了大多在成、弘年间开始货币化的轨迹。具体来说,如夫役中的柴夫,是专门供应内府的,又分为砍柴夫和抬柴夫两种,砍柴夫在成化四年(1468)奏准每名一季收脚价银三

两;抬柴夫在成化二十一年(1485)奏准每名一月征银一两二钱,弘治元年(1488),每名一月征银一两四钱。①工程用夫役众,花费更多,如弘治年间河南黄河治理工程,岁起民夫5万,“每夫道里费征银一二两”,史载当时各地工役“先后用银,岂止数百万两”②。

均徭实行以后,加重了贫富不均,为了解决弊端,改革又向深入进行,出现了“十段册”,又名“十段锦”。实际上这一改革在成化初年已出现于福建邵武。③此后东南各地陆续展开。到嘉靖时,出现了征一法,这一改革趋向是将里甲、均徭归并,统一按照丁田征收,是一条鞭法的前奏。按照全部丁田数分摊全县徭役,统一征银。这样,里甲和徭役合一,赋役合一征收白银。根据近年学者的研究,如广东在嘉靖年间全部赋役项目用银计算,银子已成为几乎唯一的计税手段。④

东南的徭役折银最早普遍化,那么,在其他一些地区又如何呢? 以四川为例,《四川重刻赋役书册》记载,万历年间四川布政司所属成、重等八府,嘉、眉等六州合属州县等衙门审编均徭、银力差及民快里甲公费夫马减存总目是:一均徭:银差实编银

99028.216381两,力差实编银90790.37两;一民快:实编26116名,每名7.2两,共188035.2两;一里甲公费:实编银28291.582两;一里甲编夫:实编夫7670名,每名银7.2两,共银55224两;一里甲编马:实编马3095匹,每匹连草料、鞍辔、雨具、人夫21.6两,共银66852两。⑤在那里,徭役完全货币化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续文献通考》卷二二《征榷考》。

②《明孝宗实录》卷一○三,弘治八年八月丁丑。

③ 嘉靖《邵武府志》卷一二《名宦盛颐传》,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选刊本。

④刘志伟:《在国家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⑤《四川重刻赋役书册总目》,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从刊第60册,据明万历刻本影印。

役法的改革影响所及,是粮长制度的变化,对此,梁方仲已有深入研究,“直到嘉靖中年一条鞭法盛行以后”,他如此评价:“自此以后,赋役项目纷纷改折为银两,自封投柜和官收官解的办法也普遍施行,政府对于粮长的需要更大为降低了。这时尽管粮长这名称还保留着,但它实际上已变成为徭役了;甚至还可以折银代役,并不须亲身充当。”①

值得注意的是,与役法相关的还有手工业者即工匠的以银代役,这一变化也始于成化年间。成化二十一年(1485)奏准:“轮班工匠有愿出银折,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斯类赍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不愿者仍旧当班。”②根据内容,这明显是具有过渡性质的政策。到嘉靖年间,一律以银代役出台,四十一年(1562)题准:“行各司府,自本年春季为始,将该年班匠通行折价类解,不许私自赴部投当,仍备将各司府人匠总数查出,某州县额设若干名,以旧规四年一班,每班征银一两八钱,分义务四年,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算计某州县每年该银若干,抚按官督各州县官,每年折完卖解,不许拖欠,没终造册类缴,分别已未完等第参究。”③从此,劳役制转变成白银货币税,对于手工业者而言,国家的人身束缚由白银解脱了。工匠摆脱了劳役,获得了独立经营手工业的条件,对生产积极性提高,生产率增长应该说大有益处。以银代役,也促使官营手工业无可挽回地走向衰落,相应的,民营手工业蓬勃发展起来。例如,遵化铁冶厂是全国最大的官办铁厂,每年额办课铁208000斤,计价不过2700余两,而专设官吏军役等费用竟逾万金。于是万历九年(1581)工部题准:铁厂官军工匠“尽行裁革,将额征银两解部买铁支用。其柴薪、车辆等项银悉免佥派,以苏民困”④。明朝最大官营铁厂的倒闭,标志着官营冶铁业的彻底衰落。织造方面,成化二十年(1484)奏准:“各司府设有织染衙门去处,不许另科价银,转往别处织买缎匹,因而侵克钱粮,违者从重究治。”⑤到嘉靖十四年(1535)刑科给事中王经奉命往苏杭督察缎匹事,还京条陈织造十二事,其中:“一、戒挪移,各省织造银两,多出里甲丁田,并无碍官银。有司往往取充他用,致亏课额。宜会计一岁合用银若干,某郡县征派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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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0页。

②《明会典》卷一八九《工部》九《工匠》二。

③ 同上。

④《明神宗实录》卷一一○,万历九年三月甲戌,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1962年影印本。

⑤《明会典》卷二一○《工部》二一《织造》。

应于某项取给,当官验收,转解司府给散机匠……一、严限期,织造银两宜令每岁六月终征完,七月中解府给散。”说明在嘉靖年间官手工业的经营方式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是先征派银两,然后发给机匠织造。此外,他还提到各州县有“不习织挑,皆佣他处工匠”,以及逋逃缎匹银两的现象。①表明了织造官手工业中以银雇匠的情况。 总之,成弘以后,从中央到地方,从南方到北方,均徭改革此起彼伏,一浪更过一浪,并逐渐汇集成为一条鞭法,赋役归一,统一征银。这一过程与白银货币化的过程

完全是重合的。在数额上,明后期各地的役银一般超过田赋银,大量转入地亩,成为货币税。将税入地的趋向,使工商业者免去负担,有利于工商业发展;农民、手工业者纳银于官,官府雇募,不仅使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劳动力商品化趋势日益加强,也促进农作物的商品化,有助于商品货币经济的扩大发展。随着朝廷财政的重点转移到土地上,徭役呈现逐步消亡,这是社会的进步,而白银的扩大流通和普遍应用,无疑极大地促进了这一过程。

3.盐课货币化

明朝的专卖收入,主要是盐和茶,为此,朝廷制定了开中法和茶马法,以保证政府收入。

先来看盐。明朝盐课,在成、弘以后逐渐成为朝廷财政最为重要的部分,值得注意的是,也正是在这一时期,盐课开始由实物向货币化转变。成化年间,两浙盐课开始折银。成化十九年(1483),明朝下令两浙盐课浙西场分每正盐一引折银七钱,浙东场分每正盐一引折银五钱,解送太仓银库,候余盐支尽,仍纳本色。弘治元年(1488),有令两浙盐课折银,浙西场分每引原定七钱者减为六钱,浙东场分每引原定五钱者减为三钱五分,候盐法通,如旧征纳。②由此可见,在弘治五年(1492)叶淇改革,废开中法之前,开中法实际已渐消亡于白银的折收之中,大规模改革不过是承认现状,使折银制度化而已。由此,“大小引目二百二十余万,解太仓银百万有奇”③。到弘治年间,在全国重要的盐产区,两淮、两浙、长芦、福建、山东、海北等地,都已发生程度不同的折银。根据学者统计,其中,两浙折银已占地区盐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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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世宗实录》卷一七二,嘉靖十四年二月乙巳,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1962年影印本。

②《续文献通考》卷二四《征榷考盐法中》。

③《明会典》卷三二《户部》一九《课程》一《盐法》一。

49.83%,也就是几乎达到了一半;折银率最高的福建,竞达到54.95%,超过了半数;而在山东也达到了47.24%,已接近了半数。①发展到嘉靖年间,盐课基本上已折银。至万历年间,全部折银已成定制。李汝华曾言:

国家财赋所称盐法居半者,盖岁计所入止四百万,半属民赋,其半则取给于盐笑。两淮岁解六十八万有奇,长芦十八万,山东八万,两浙十五万,福建二万,广东二万,云南三万八千两有奇。除河南十二万及川、陕盐课,虽不解太仓,并其银数,实共该盐课银二百四十余万两。②

由此,明后期盐课银的征收,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初设立的户口盐钞制度,到成化年间,也已出现向白银货币的转变。成化六年(1470),明朝发布“今后不许折收银米”之令,这正是地方社会现实运作中折征白银的反应。弘治六年(1493)内府承运库金银告缺,廷臣集议,首倡天下户口食盐钱钞“今后每钞一贯,折征银三厘,钱七文,折银一分。当解京者,径入内帑;当存留者,留本处准官军俸粮”。当时一年解京数字大约有223000余两。③弘治十六年(1503)更议准:“各处解纳户口食盐钱钞,俱收价银解部,每钞五千贯,铜钱一万文,拟进内府交纳者,定与价银二十四两,在部交纳者十九两,著令铺户领出,收买钱钞上纳。扣算余银,收补别项钱粮。”④到嘉靖六年(1527),又有具体规定:“诏各处起运京库户口盐钞,今后每钞一贯,折银一厘一毫四丝三忽。每钱七文,折银一分,计钞一块,共折银四两,经收大户人等,不得分外科敛,侵欺入己。”⑤至此,折银已完全制度化了。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认为弘治时叶淇变法,开中法遂被破坏。实际上,在成化初年,随着白银的货币化,已经出现“每一千引卖银一百余,或其八十两,名日‘卖窝钱’”的事例,得到朝廷关注。⑥纳银逐渐代替纳粮,遂使明代盐政制度发生了重大改革,开中法被破坏并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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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5页。 ②李汝华:《户部题行言法十议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七四。

③《明孝宗实录》卷七四,弘治六年四月。

④《明会典》卷四二《户部》二九《南京户部》。

⑤《明会典》卷四一《户部》二八《经费》二《官民户口盐钞》。

⑥《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一八,《成化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太子少保户部尚书马等奏题整理盐法事》,日本古典研究会影印本。

白银货币化的进程:国计与民生两条线索的考察(2)

《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第三章第二节(2)

万明

(二) 国家财政支出的货币化

财政收入货币化,相对应的必然是支出的货币化。明朝财政支出主要可以分为皇室、官僚、军队和政府开支几大部分,这里仅择要述如下。

1.皇室方面

赋税中供给御用和军官俸禄的部分,即金花银,据《明会典》载:“夏秋麦米共四百五万九百一十九石一斗一升二合,每石折银二钱五分,共折金花银一百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九两七钱七分八厘一毫。”②其中武臣俸禄不多,仅十余万两,其他都供御用。皇室费用,支出对象是皇室成员、妃嫔及宫人、太监等。史载宫中珍玩、奢侈品糜于英宗,继于宪宗、武宗,至世宗、神宗而达于顶点。上供采造费用支出日益增大,都要以银支付。实物部分的折色也逐渐扩大。弘治十五年(1502),王鏊曾记天下财赋与皇室岁用的关系:

今天下税粮三千六百三十二万一千余石,内三百二十万九千石折银八十一万四千余两,户口商税除折米外,并船钞料折银可得四十三万九千余两,各矿银课岁办一十五万一千余两,两淮浙盐场岁买折盐银常不下数万千两。如此岁用犹云不足,何也? 祖宗时岁用颇省,以黄蜡一事计之,岁用不过三万斤,正统末四万斤,景泰、天顺间加至八万五千斤,成化十一年后,遂加至一十二万斤,其余可推也。③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他已经按照白银来计算朝廷收入,而提到岁用时,仍以实物为例。

至于朝廷用于赏赐方面,还有大量支出,但这部分在明前期已有不少白银存在,而在明后期也仍有大量宝钞和铜钱的使用。孝宗时,登极赏赐,已由户部凑银,但数目不多。至正德元年(1506)140余万,皆出自户部。当时内府承造金册、无名赏赐、斋醮费用,都取于户部银,故户部尚书言“此银费所以日增也”④。当年内库称“财用不充,事务繁剧”,大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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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明会典》卷三○《户部》一七《库藏》一《内承运库》。关于金花银的形成有一个过程,参见拙文《明代白银货币化的初步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

③王鏊:《守溪笔记》,《纪录汇编》本。

④《明武宗实录》卷一五,正德元年七月癸未。

即位、大婚诸类通计费金8520余两,费银533840余两,还有其他多项开销,总之是“视旧例岁用之外,加至五六倍矣”①。皇室的生活费用,部分出自光禄寺经费。光禄寺在明初仅费钱1800万文,钞400万贯,随白银货币化,正德以后费银36万两,并一度达到40万两。②仅弘治十四年(1501)光禄寺三次就欠行户银40000多两,借钞买银补,并督各府、州、县解银,还不能补及三分之一③。

皇室或政府所用上供物品,在明初按照实物征收,具体到地方,是“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中,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凡遇各衙门有大典礼,“按籍给值役使”。后因“各行不便,乃议征行银”。方法是“征银在官”,遇到有事,召商买办。④弘治十八年(1505)因岁办非地方土产,“劳费不堪”的问题,南京给事中戴铣上言,请有土产的地方纳本色,没有的通融酌量按价收银,赴京收买。⑤如织造方面,以河南织染局织造缎匹为例,原例有定额,嘉靖六年(1527)“奉工部明文买卖匹折银三两捌钱”,分派下属府县交纳丝价银,“差官类解工部上纳”⑥,已经货币化了。根据《明实录》,嘉靖二十四年(1545),南京“凡遇内府诸监局制造及太常、光禄诸祭祀原料”都先移文应天府“按籍召买,如时价给银”。⑦

土木工程,最是耗资巨大,如嘉靖三十八年(1559),重建三大殿,兴举大工,当时户、工二部各“协济三十万两”,不仅“其赃罚并内外文武缺官俸薪、契税、商税等银,合无咨行户、工二部,并各省直抚、按严查确数,酌量解用”,而且南京库银也要“咨数前来,以备不敷取用”⑧。按照万历末年所刊《工部厂库须知》,内官监成造修理皇极等殿、乾清等宫一应上用什物家伙,计有甲字库、乙字库、丙字库、丁字库各种物品,都按斤计有银价,并计有银两总价。召买项下,也是如此。⑨足见均以白银货币计价支出。仅采木一项,以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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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武宗实录》卷一八,正德元年十月甲寅。

②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

③《明孝宗实录》卷一七四,弘治十四年五月壬戌。

④沈榜:《宛署杂记》卷一三《无字铺行》,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

⑤《明武宗实录》卷五,弘治十八年九月甲申。

⑥《河南赋役总会文册》卷一《税粮》,《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60册,据明嘉靖刻本影印。

⑦《明世宗实录》卷三○六,嘉靖二十四年十二月丙辰。

⑧贺风山:《冬官纪事》,《宝颜堂秘籍》普集第七。

⑨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三《营缮司》。

州为例,嘉靖三十七年(1558)经费已达银138万余两,“费剧役繁”,故地方官员上疏“乞行两广、江西、云南、陕西诸省通融出银助之”①。

宗室禄米成为明后期朝廷的沉重负担。根据《明会典》,成化元年(1465)大同各郡王禄米已有“或不收本色,勒要银两”的事例②,当时尚属朝廷禁止之例。但说明在实际操作中,禄米勒银缴纳的事例已存在于地方。此后,随白银货币化趋势发展,禄米

折银越来越多。以山西闻喜为例,成化十六年(1480)岁输各王府并各镇国将军禄米竟“每一石勒折银三两”,导致小民生活困苦。③对于宗室禄米折银数额的规定,嘉靖元年(1522),有命“郡王以下禄米,有派支不通舟车州县者,每石征银八钱,其支折给五钱,扣留三钱贮库,作正补欠”。五年(1526),巡抚山西副都御史江潮针对“宗室蕃衍,禄米日增,岁征不足用”的状况,建议将各王府禄米折银征收,夏税每石6钱,秋粮每石8钱,但在支放时每石折银5钱,支少收多,以弥补政府财政的亏空④。八年(1529),明朝批准“湖广各宗室禄米俱照楚府则例,亲王每石折银七钱六分三厘,郡王每石折银七钱,将军、中尉、郡主、夫人、仪宾每石折银五钱”⑤。折银的数目在各地不同,但是禄米的货币化却是确定的。

还有值得注意的是,宗室权贵在明后期大面积占地,收取货币地租。如万历年间,潞王府庄田的钱粮分派于湖广25个州县⑥,十八年(1590)黄陂县佃户因租重纷纷逃亡,此后县令只得“挪移别项钱粮代为凑完”⑦。宗室藩王奢靡费用建立在庄田租银基础上,故明人言:

潞藩之建,费四十万有奇,而近福藩遂至六十万有奇。潞藩之出,用舟五百余,而福藩舟遂至千二百余……潞藩庄田四万顷,征租亦四万,一亩一分,皆荒地也。福藩比例四万顷,而每亩征租银三分,则十二万万矣。夫民之穷,日甚一日,而用之费,亦日甚一日,公私安得不困乎? 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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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世宗实录》卷四五六,嘉靖三十七年二月丁亥。

②《明会典》卷三八《户部》二五《廪禄》一。

③《明宪宗实录》卷二一○,成化十六年十二月庚午。

④《明世宗实录》卷六八,嘉靖五年九月庚戌。

⑤《明会典》卷三八《户部》二五《廪禄》一。

⑥《明神宗实录》卷二三八,万历十九年十月壬寅。

⑦胡仲澜:《王庄议》,康熙《黄陂县志》卷一四《艺文》,康熙五年刻本。

⑧谢肇涮:《五杂俎》卷一五《事部》三,中华书局1959年版。

2.官俸方面

官俸,是国家主要开支之一。明初,是以实物粮食,即禄米支给,计算单位也惟有斗石。后来出现了米钞兼支,最终改以白银支付。其中,军官俸禄折银是最早的,在正统初就已开始。①此后逐步发展,具体说来,在京军官的折俸银,由户部按季取数类奏,赴库关出,于午门里会同司礼监官及给事中、御史“唱名给散”。这部分折俸银由于军官数额的膨胀而不断增加。景泰六年(1455)一季支出13000余两,到弘治十四年(1501)一季支出139700余两,多出了127000两。②

在外军官的折色俸,弘治元年(1488)仍以钞支付。③四年(1491)“令在京各卫经历等官,该支南京本色俸,每石折银七钱”④。这是专对各卫经办文移官员以银支付本色俸的规定。十一年(1498)下令:“各边官军俸粮,每遇春间米贵,支与本色;秋间收成,照时价支折银,其余月份银米间支,如或米贱,愿支银者,亦不许过支六个月。”⑤这一规定包括了军官和士兵,特点是本色米与白银兼支。实际上,官军月粮,在各地的支给不同,逐步货币化的趋势在成化年间显著。如成化七年(1471),曾令“贵州军粮开支,如粮不敷,折给银、布”;九年(1473),令“陕西、延绥、庆阳三卫在榆林整备者,月支本色米六斗,折色四斗,支银钱”⑥。反映出边地的特殊情况。而王西翘《西关志》中的材料,则证明了嘉靖时北边军士月粮已经货币化的现实。⑦

文官俸禄,在景泰时开始由实物折银支付。景泰元年(1450),令在京文职官该支南京俸,照在京武臣例折银,不愿者听。⑧虽有自愿原则,但是开了在京文官本色俸折银的先例。到成化二十年(1484),“令五府六部等衙门官员三分、四分本色俸,每石暂折银七钱,以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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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会典》卷三九《户部》二六《廪禄》二。

②《明孝宗实录》卷一九二,弘治十五年十月。

③《明会典》卷三九《户部》二六《廪禄》二。

④同上。

⑤同上。

⑥《明会典》卷四一《户部》二八《经费》二《月粮》。

⑦见王云翘:《西关志》,有关军士月粮,详见下文。

⑧《明会典》卷三九《户部》二六《廪禄》二。

旧例”。这还属于在京文官本色俸折银的暂行规定。弘治元年(1488)有“五府六部等衙门官员本色俸仍折支银”之令①,说明至此两京文武官员俸禄大部分均已折银的现实。那么,在外官员的俸禄折银又在何时呢? 弘治十六年(1503),“令例应带俸差操的都指挥、指挥月支米三石,本色一石,折银二石;卫镇抚、正副千户月支米二石,本色一石,折银一石”②。前者的白银比例占其全部俸禄2/3,后者则占到了1/2。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对于犯有错误的中下武官俸禄的折银办法,由此可以推及其他军官俸禄中的本折部分的比例,实际早已发生变化。关于全体官员俸禄货币化的重要标志,是正德七年(1512)下令职官折色俸给以十分为率,一分折钱,九分关银。③嘉靖七年(1528)官员折俸中的绢和布也折银了,规定“绢一匹折银七钱,布一匹折银三钱”。隆庆六年(1572),下令在京文官折色俸银钱兼支,九分支银,一分支钱。到万历初年,官员俸禄已经称为“俸银”,名称的改变,清楚地表明官俸货币化了的现

实。《明会典》中可见:“万历九年题准,行在京各府卫掌印官查将各官关支俸银,如有事故等项,将行截日扣送太仓库”的记载。④

此外,公、侯、驸马等的俸禄,其中钞的部分,则是很早已经折为银两了。景泰七年(1456)有令:“以太仓库折草银,准支公、侯、驸马、伯折色钞,每银一两,准钞七百贯。”这里是折色部分的钞改银。到弘治元年(1488),有“公、侯、驸马、伯本色禄米仍折支银”之令,显然说明此前本色禄米已改折银两,至此继承了下来。弘治十年(1497),“令两京公、侯、驸马、伯本色禄米,自后每石折银七钱”⑤,已是制度化的规定。

3.军费方面

明朝军国之务,莫重于九边,军国之需,莫大于边饷。明初军费多由屯田收入支给,“一军之田,足以赡一军之用”,军屯之外,又行开中法,以充军费。成、弘以后,大量卫所屯田废弛,开中法败坏,军费多由国家支付货币,边饷“年例银”形成制度化,并日益增加,再加上募兵日多,军费开支巨大,成为户部太仓银的主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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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会典》卷三九《户部》二六《廪禄》二。

② 同上。

③《春明梦余录》卷四七《工部》二《宝源局》。

④《明会典》卷三九《户部》二六《廪禄》二。

⑤《明会典》卷三八《户部》二五《廪禄》一。

晚明,孙承泽曾概言:

国朝自洪、永以来,原无年例。年例自正统始。蓟、保、密、昌,原不称边,称边自嘉靖始。臣请缕析言之。宣府岁额不过五万两,今主客饷银不下二十九万有奇;大同原额亦止五万两,今不下四十五万有奇;山西原额不过二万两,今不下二十六万六千有奇;辽东初不过一万两,嘉靖时增至二十万三千,今不下六十万有奇;蓟镇初不过一万五千两,嘉靖时增至七十三万两,今不下一百二十四万有奇;延绥初不过一十万两,今不下三十六万有奇。其在甘、固等镇,或增八九万、四五万,此眇少者也。总计弘、正间各边年例大约四十三万而止,在嘉靖则二百七十余万,业已七倍,至今日则三百八十余万,且十倍之。①

实际上,根据全汉昇研究,年例银制度化始自成化以后。此前各边京运年例银数目不定。而正式成为岁额或年例,是自成化二年(1466)开始。自此至正德末年,即1466—1521年的半个多世纪里,年例银总额定例是40万两。嘉靖元年(1522)增至59万两,十八年(1539)以后几乎达到了100万两,再10年以后,即嘉靖二十八年(1549),突破了200万两,到隆庆元年(1567)达到280多万两,万历年间则又上了一个台阶,十五年(1587)达310多万两,十八年(1590)达400多万两,到三十六年(1608)更达到了490多万两,接近了500万两。②根据以上的数据,明朝北边的年例银在140多年间增长了12.5倍。

晚明白银在北方军卫中全面渗透,以嘉靖时故关岁用为例,特录于下:

故关参将每年春秋教场开操祭旗,共银二两五钱,四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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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春明梦余录》卷三五《户部》一《经费》。

②全汉昇:《明代北边米粮价格的变动》,《中国经济史研究》下。

表笺共银三十一两,纸札银三十六两,柴烛银三十六两,通计共用银一百六两五钱,俱于真、神二卫均徭册造银两内支用。故关把总指挥,纸札银八两。管总指挥,纸札银三两。达滴崖口守口官,纸札银一两四钱四分。娘子关口守口官,纸札银一两四钱四分。泉水头口守口官,纸札银一两四钱四分。以上四口俱在井径县动支,无碍官银买办领用。韦箔岭口守口官,纸札银一两四钱四分。黄沙岭口守口官,纸札银一两四钱四分。泥凳子口守口官,纸札银一两四钱四分。以上二口俱在赞皇县动支,无碍官银买办领用。龙泉关把总指挥,纸札银八两。管总官,纸札银三两。青竿岭守口官,纸札银一两四钱四分。以上二口俱在阜平县动支,无碍官银买办领用。鹞子崖口管总官,纸札银三两。白草沟口守口官,纸札银一两四钱四分。以上二口俱在平山县动支,无碍官银买办领用。北黑山口守口官,纸札银一两四钱四分。桑园口守口官,纸札银一两四钱四分。以上二口俱在灵寿县动支,无碍官银买办领用。十八盘口管总官,纸札银三两。恶石口守口官,纸札银一两四钱四分。黄安岭口守口官,纸札银一两四钱四分。以上三口俱在平山县动支,无碍官银买办领用。①

这里不仅说明了白银与北方军事卫所之间的密切关系,而且还揭示出军队供给方面与地方州县的白银货币供应的直接联系。

4.政府开支

明朝中央政府的开支和宫廷的支出往往是不能截然分开的。政府开支中,白银占据重要地位。现将弘治十八年(1505)五月至正德元年(1506)十月的政府与宫廷支出列表3—2于下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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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西关志故关》卷三《岁用》,北京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

②引自全汉昇、李龙华:《明代中叶后太仓岁出银两的研究》,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6卷1期。原注:诸边年例银数系由支出总数减去各项支出计算而得。资料来源:《明武宗实录》卷一八,正德元年十月甲寅;《国朝典汇》第三册,《户部》一六《查理各项钱粮》。

不仅是中央,而且到弘治时,地方上每一布政司“该征银百万余两。而备用马价、抬柴夫役、京班及诸司官柴薪、皂隶、驿递马驴、船只,又该银数十万两。其他买办额料、织造缎匹借用之物,不在数中”①。开支货币化日益加深,如辽阳税课司,在弘治年间日常支用事无具细,已经均以银计,请看表3—3②。

发展到晚明嘉靖年间,社会已是一个白银流通充斥的社会,各种银的名目,可谓五花八门。明朝的财政基础是以府县为单位的,府一级财政的货币化,充分说明了明朝财政货币化的程度。见诸官方文献的,如四十二年(1563),在淮安府范围就有柴薪银,支解、公费银,俸粮银,官军赏钞银,霜降祭祀银,三部分司家火银,本府同知、通判、推官、经历、知事、照磨、检校、府学教官家火银,都准于商税银内支给。此外,还有卫所及属县官吏折俸银,因灾额派盐钞银,等等。③县一级的财政货币化,以江阴县为例,所见江阴县隆庆三年(1569)所立《坊里均役碑》,碑阴《铺陈什物定例碑》刻有“江阴县照议款开外衙门铺陈什物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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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孝宗实录》卷一○三,弘治八年八月丁丑。

②资料来源:《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上,弘治年间《辽阳税课司关于支用官银买送物件的申文》,第384—385页。

③《明会典》卷四一《户部》二八《经费》二《杂支》。

其中“都察院、巡按察院、兵备道三衙门”项下,详细记载了衙门里各种日常所需物品,大到乘轿、屏风、桌椅,小到水桶、食锅、饭碗,全都注明了银价,以此均派到小民身上。①足以说明地方官府征派与运转都已卷入了白银货币经济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蠲贷是最早用银的途径之一。此外,水利工程、营造费用等开支巨大的工程,在晚明均是以银作为计算单位,其他还有文教支出,学校经费,科举经费,在成、弘以后随着白银货币化的趋向,到晚明也都大大增加了货币比例,乃至全面货币化了。在此不展开叙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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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民国《江阴县续志》卷二二《石刻记坊里均役碑》,隆庆三年(1569)常州府通判掌江阴县事高捷等撰,拓本高五尺三寸,广二尺五寸,正书二十二行,行四十一字。碑阴《铺陈什物定例碑》,拓本高四尺二寸,广二尺六寸,正书六截四十八行,字不计。

白银货币化的进程:国计与民生两条线索的考察(1)

《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第三章第二节(1)

万明

如上所述,明朝赋税的折银并不始自正统,而赋税的货币化,也并不始自正统初国家法令向全国的推行。考诸历史事实,大规模的货币化是在成、弘以后在全国展开,表现在社会和制度的方方面面。明朝从以钞为本,到“钱钞并行,祖宗定法”,直至惟银是用,白银货币化极大地扩展,迅速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政府赋役征收的货币化;而这更促使白银货币化加速进行,推进了整个社会经济的货币化。根据白银货币化过程的分析,可以认为明代一条鞭法的实行,既是白银货币化完成的标志,又是白银货币化的一个结果,货币化过程不待朝廷向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反映出白银货币化所带来的深刻的制度改革和社会变革的影响和作用。换言之,白银货币化本身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在这里充分体现了出来。改革是以“从民便”开始,也主要以“民称便”结束,虽然任何改革都是有着颇多争议的,但这里的典型事例说明了来自民间社会的白银货币化的强大驱动力对社会历史的推动作用。明朝从对实物征收转变到对货币税的倚赖,从占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徭役征发到向物的经济关系的税收的倾斜,是以下面货币化过程展开的。在此拟从国计与民生两条线索简略勾勒白银货币化的动态过程。

一、国计:白银货币化与一系列制度变迁并行

(一) 国家财政收入的货币化

1.田赋货币化

国家依靠赋税和徭役存在。直至明代,中国自给自足农业经济为主的社会经济形态,使国家财政建立在田赋征收的基础上。明初制定实物征收的准则,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明朝财政建立在赋役制度的基础上,而赋役又是建立在户籍和里甲制度的基础上。明初,沿袭唐宋以来的两税法,按田亩征税,分为“夏税”和“秋粮”两次交纳,征收以实物为主。所谓“国初因田制赋,税粮、草料,各有定额。每年户部先行会计,将实物数目,分派各司、府、州照数征收”①。一般是夏税征麦,秋粮征米,用米麦缴纳称为本色,允许折合为金、银、钞、布、绢等物品缴纳,称为折色。明代土地分为官田和私田两种,官田是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屯田、草场、庄田、公田等,大部分租给农民耕种,数额庞大。从明初征课以米麦丝绢等实物缴纳,到以白银折纳,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总的来说,明前期宣德、正统时的田赋缴纳货币,还大多属于临时性。成、弘以后,各种田赋折银明显增多,形成一种赋税货币化的显著而不可逆的发展趋势。到晚明嘉靖、万历年间,伴随各地区一系列的赋役改革,一条鞭法在全国展开,遍及大半个中国,白银在田赋收入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田赋的货币化可以说至此已基本完成。

追寻这一历史过程,明代白银货币化开始于江南,田赋折银逐渐增多,属于特殊情况的,有轻赍折银,这主要用于交通不便、运输困难的地方;有逋赋折银,也就是由于地方灾害而折征银两。宣德末年,江南三府税粮变卖银两,是周忱改革江南重赋的一部分,成为正统以后逐步形成的金花银的起源。②天下税粮草料,应解京库仓场的,都属于起运之例,以粮征派,谓之京粮。赋税的改折白银征收,经历了一个过程。直至成化初年,明朝虽仍在不断申令本色的征收,然而,白银货币已经破坏了原来的制度。文献所见“成化七年,令山东并北直隶司府,以后年分,起运在京内外仓场粮草,俱要照例征收本色解纳,不许折收轻赍银两。若地方僻远不便者,量为斟酌时价折收,于近京有收去处买纳,不许在京收买”③,这条史料清楚地说明了在成化初年,解京粮草中存在折银征收,并且是在京城购买上纳,以致朝廷特别下令禁止。税粮、草料正式转变为召商买纳,可见正德八年(1513),明朝批准“山东、河南并直隶各府州县解到税粮、草料价银,除光禄寺、酒醋面局、供用库等衙门,俱将原来价银转送,自行收买,不必拘定原批数目外,其余仓场俱收户部,令科道官估价召商上纳,照数支给”④。由成化初的不许征收折色银在京买纳,到正德初年各地京运纳银解京召商上纳得到准许,是京粮货币化的具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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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万历《明会典》卷二九《户部》十六《征收》,中华书局1988年影印本。

②参见清水泰次:《明代に於ける租税银纳の彂逹》,《東洋学报》20卷3期,1935年;堀井一雄《金花银の展开》一文,《柬洋史研究》五卷二号1940年;星斌夫:《金花银考》,《山形大学纪要》九の一1975年;万明:《明代白银货币化的初步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

③《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四。

④ 同上。

税粮中,米的折色在正统时,甚至更早在明初已经出现①,凡解运折色,正统以后逐渐增多,但当时不仅有折银,还有折为其他实物的情况。如正统九年(1444),“令山东等布政司,直隶大名等府,税粮折布,俱运赴永平、山海;江西等布政司,直隶苏、常等府州,税粮折银,运山海、辽东,籴买粮料”②。成化以后,则趋向归一折银。到弘治九年(1496),小麦也奏准折银了:“南直隶各府州县运纳夏税小麦,免征本色,每石折银五钱,解送本部收贮。遇有官军人等该支小麦,每石折银四钱支给。”③

不仅是夏税秋粮的米麦,其他实物税收在成、弘以后也有了货币化的明显趋向。成化十年(1474),明朝下令浙江严州府建德等县夏税农桑二绢“每匹折纳六钱”④。说明了赋税中的实物绢折银的现实。弘治七年(1494)直隶河间府上奏言岁征绢889匹,给

各卫官员折俸之用,“每匹费银一两有余,至官军支出卖银,每匹不过五六钱”,于是请求折银征收。⑤赋税中布匹实物的折银,也见于弘治年间:“弘治十七年令苏州、松江、常州三府阔白绵布以十分为率,六分仍解本色,暂将四分每匹折银三钱五分,解部转发太仓收贮。如遇官员折俸及赏赐军冬衣不敷,照例定每匹给银二钱五分,自行买用,积余银两,候解边支用。”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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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税粮的折征,查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是始自洪武十八年:“令两浙及京畿官田凡折收税粮,钞每五赁准米一石,绢每匹准米一石二斗,金每两准米十石,银每两准米二石,绵布每匹准米一石,苎布每匹准米七斗,夏税农桑丝每十八两准绢一匹重十八两。三十年更定:钞三贯五百文折米一石,金每两准米二十石,银每两准米四石,绵花一斤准米二斗。”现代出版社1991年版。

②《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四。

③ 《明会典》卷四二《户部》二九《南京户部》。

④《明会典》卷二九《户部》一六《征收》。

⑤《明孝宗实录》卷九一,弘治七年八月乙丑,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1962年影印本。

⑥ 王圻:《续文献诵考》卷四《田赋考受纳税限》。

在白银货币化的趋势下,全国各地先后发生了田赋货币化。起运粮主要是供给京师、南京及边军;存留在地方的,主要供给地方官吏俸禄,以及宗室禄米。除了京运的漕粮不可或缺,需要运送粮食以外,其他赋税到晚明均已折银征收交纳。在这一过程中,有的地区是因仓库饱满折银,也有的地区是因不产粮食而允许折银,各地情况不同,折银却是统一趋向,明后期,漕粮也开始部分折银。成化二十二年(1486),松江知府樊莹对民运漕粮实行改革,以往按照实物征收起运,运输费用以米易银开销,改为运输费用直接征收白银,免去转换的麻烦,由此,漕粮中也渗入了白银货币成分。弘治十三年(1500),明朝将漕粮耗米部分折银,因地区分为“三六轻赍”、“二六轻赍”和“一六轻赍”。轻赍银每石折银5钱。①当漕运官军与民间发生交兑关系时,“又有所谓‘纲司话会’,此向来套名,盖收兑粮长与旗军私相授受,每米一石,出银二三分,以充酒饭之费。此府县虽知而不问者也”②。改为折银,一般确实有便民作用。弘治十五年(1502),户部奏会计山东、河南、北直隶解边折银“先年榆林每石不过二钱五分,宣府不过八钱五分”,改征本色,每石用银至一两八九钱”③,于官于民都反而增加了负担。发展到嘉靖年间,“无岁不有灾伤,则无岁不有折兑。此其因灾伤而折兑者,常例也”④。一方面明朝常有折银之令,另一方面实际运作时,征

收纳银,粮先变银,再召商买粮,所以江南有的地方,才有“方收成日,粟米狼藉,不免贱粜”,出现典当粮食筹银上纳现象。⑤

关于金花银的派征,在江南原只派给官田,到正德四年(1509),浙江全省不分官田、民田,一律按粮派征,官、民田一体承税,形成了“每粮一石,验派本色米若干,折色银若干”⑥。在江南,嘉靖时欧阳铎以右副都御史巡抚应天十府,改革田赋,调整金花银派征原则,主旨也是用折银来调整不同科则田地的负担,进一步清理江南田赋积弊。根据唐文基研究,实际上到嘉靖时,江南各地相继实行了官、民田一则起科的改革,通过改革,拉平了官田与民田之间采取的不公平的派征赋额。此外,更为重要的,是直接导致了国有官田的私有化。⑦对于所有权性质的改变,白银货币起了重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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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一四《轻赍》,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

②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六册《苏松》,《四部丛刊三编》本。 ③《明孝宗实录》卷一九二,弘治十五年十月。

④唐顺之:《唐荆川文集》卷五《与李龙冈邑令书》,《旧部丛刊》本。

⑤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

⑥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七册《常镇》。

⑦详见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5—175页。

税收的货币化,也体现在官田向民田转变后的租佃关系上。如嘉靖十三年(1534),陕西镇守太监裁革,原有养廉地、园圃、菜地、果树,总计“定税科粮”,令原佃军民承种。规定“附人实征册内,随民田征收,税粮折价,以备韩府禄米支用”。这里说明了四种变化:一是各种物料都以“粮”的名目入税;二是军民承种的官田向民田的转变;三是表明税粮只是名目,实际是以折价白银为交纳形态;四是王府禄米已由实物的粮食改变为货币白银。十四年(1535),明朝将通州新城晒米厂地召佃,“每亩定租银一钱二分”,是官田出租,收取租银的事例。①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北方经济落后地区,如在甘州的荒地,万历初召人垦种,也收以租银了。②

成化初年,田赋货币化不仅在江南有明显发展,而且影响已经扩大到了更大范围,成化七年(1471)湖广安察司尚褫言:“顷来凡遇征输,动辄折收银两。”③根据广东雷州里老的呈诉,弘治十四年(1501)以前已经不仅是起运,而且存留地方府县各仓的税

粮也已经兼收折色。④在福建,正德十四年(1519)御史沈灼推行田赋改革,实行全省官米全部折色解京,民米半征折色,不仅减轻了运输负担,而且根据官田赋重,折银按亩征收,并采取递减法,民田每石折银5钱,取得了民称便的效果。⑤

再看官田中的屯田。在景泰、天顺年间,已有以官银买牛给发屯田的事例。成化二十二年(1486),屯粮开始折银征收。⑥开中法崩坏,商屯败坏无遗,以银为媒介,明代边防供应体制发生了彻底改变,一改实物粮食的供应为市场购买,运送粮食变为年例银,由此北方米粮市场逐渐形成。于此同时,南方的军屯也发生了同样的进程。弘治二年(1489),“题准成都右等卫屯田每粮一石折银二钱六分,布政司贮库,听支军粮”。四年(1491),“题准四川将管屯官舍占地退出,给无田军余耕种,照例征收本色,不许征银花销”。⑦所谓“不许征银花销”,明见当时四川屯田已经存在征银的事实。弘治八年(1495),“奏准福建行都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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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会典》卷一七《户部》四《田土》。

② 同上。

③《明宪宗实录》卷九三,成化七年七月己卯,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1962年影印本。

④ 万历《雷州府志》卷九《食货志》。

⑤《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六册《福建》。

⑥《明宪宗实录》卷一一六,成化二十二年八月戊子。

⑦《续文献通考》卷一五《田赋考屯田下》。

属建宁、延、邵三卫都司所属福州左等卫屯田每石征银二钱五分,解京济边”。这是朝廷明令军卫屯田折银征收,目的是起运解京。①至弘治十五年(1502),京卫有地亩银的征收:“京卫新增地亩,每粮一石,折银二钱,寻议轻减,每亩征银一分五厘。在京赴太仓,在外赴附近有司交纳,放支官军月粮。”②弘治十六年(1503)以民请,福建屯田子粒全部折银解京。③正德元年(1506)户部尚书韩文言及屯田折银征收日益增多:“沿边屯田,废弛尤甚,禾黍之地,尽为草莽之区,以故仓储缺乏,输银日多。”④

折银的扩大,直接影响到北方及各边。北边的京运年例,按《明会典》,始自正统十二年“令每岁运银十万两,于辽东籴买粮料。”同时令“每岁运银十五万两,于宣府籴买粮料”⑤。但实际是从成化二年(1466)开始,正式形成了年例银⑥,也就是每年自京输往各边的岁额开始制度化。成化九年(1473),太原等府州县岁运边粮已经“止

是轻赍银货买纳”⑦。弘治十五年(1502),朝廷“令各边除库藏银两,有添注注销事例外,各该巡抚衙门,及有自行处置盐利、冠带、赃罚、纸米等项银两,就委各该守巡官管理出纳,附写卷簿,用印钤盖,只许军门赏功、修城、器械等用,不许别项花费,三年一次,差科道官查盘”⑧。这是弘治时各边均有银两存库备用,各边库存银已经制度化的证明。至正德年间,民运边粮也已全部折银。⑨

北方多皇庄及勋戚庄田。在弘治十六年(1503)以前,各王府及内外勋戚庄田,已定例每亩有司征银三分解纳,有征五分,或出自收的。⑩正德十六年(1521)世宗即位,差兵科给事中夏言、山西道监察御史樊继祖、户部主事张希尹等往顺天等府查勘,当时各项皇庄及勋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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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会典》卷一八《户部》五《屯田》。这类事例最早可以追溯到正统十年

(1445):“福州左右中卫并延平卫屯田,准照民间秋粮事例,每石折银二钱五分,解京济边。”

②《明会典》卷一八《户部》五《屯田》。

③《明孝宗实录》卷二○○,弘治十六年六月癸亥。

④《明武宗实录》卷一五,正德元年七月癸未,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1962年影印本。

⑤《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四。

⑥参见全汉昇:《明代北边米粮价格的变动》,《中国经济史研究》下,稻乡出版社1991年版。

⑦《明宪宗实录》卷一一六,成化九年五月丙午。

⑧《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四。

⑨ 同上。

⑩《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八,弘治十六年四月丁未。

庄田地土共20091928亩。①各宫庄征收的银两,称为子粒银。嘉靖二年(1523),清核勋戚田土以及草场时,分为上、中、下三等征银,作出具体规定。八年(1529),对于各勋戚、寺观田土,以征银不等,也分为上、中、中下、下四等征收。②

北方荒田开垦,在弘治时也以承佃方式开始有征银现象。如陕西在弘治十年(1497)承佃荒田已定“每粮一石征五斗,或折征银二钱五分”,无人承佃的,“粮一石止征银五分”,“草一束征银二厘五毫”。③

根据户部尚书韩文报告,查正德初年的京库银两“以岁人言之”,夏税共该50500余两,秋粮944800余两。④

明朝税粮基本计算单位是以粮食的“石”。虽然自明朝初年就有折纳,但一般属于轻赍或临时性,这是以往历朝也常见的事例。折银在成、弘以后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与“朝野率皆用银”的社会普遍用银状况是趋同的,时间是在成、弘以后。根据梁方仲研究,一条鞭法始行于嘉靖十年(1531)“概算于田,总括众役,每夏税秋粮,计田一亩,纳银止于二分、三分,民自乐于征输,而官不劳于督理。”⑤应当说在一条鞭法实行并推广于全国后,晚明国家田赋征收名义上仍以粮食为基本计算单位,但是实际上是以白银为计算单位,粮食折收白银交纳。尽管对于一条鞭法的明确定义,自明代以来多有争议;尽管当时反对一条鞭法的大有人在,根据文献记载来看,一条鞭法实际并无一个标志性的政令推行全国,因此在各地的实施情况复杂而多样,但是,赋役合一、统一折银却是各地实行中一定包括的内容,农民对于国家所应尽的义务,是由白银货币来体现。各地货币税实行时间早晚不同,内容参差不一,则反映出了一种明显的过渡性。可是,无论如何,与白银折纳并行的田赋改革,是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这也就是白银货币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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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当时夏言上疏将庄田来由和盘托出:“各宫庄田,祖宗以来未之有也,惟天顺八年以顺义县安乐里板桥村太监曹吉祥抄没地一处拨为宫中庄田……今此查勘,又占过民田四十顷,见在共七十五顷。则宫闱庄田之始,而数年间侵占之数过于原额已十倍矣。举此一处,其他可知。”他指出,到武宗即位,一月之间建立了皇庄七处,“自此之后,设立渐多,而皇庄之名始著”。论及此,他颇有微词:“祖宗以来,宫闱一切供用自有才规,顾可屈万乘之尊,下同匹夫,以侵田亩之业,辱宫壶之贵,杂于闾间,以争升斗之利,其何以示天下,训后世也哉。且皇之一字,加于帝后之上,为至尊莫大之称,今奸佞之徒假以侵夺民田,则名其庄日皇庄,假之以罔求市利,则名其店曰皇店。又其甚者,假以阻坏盐法,则以所取之盐名为皇盐,即此三言,足以传笑天下,遗讥后世。”并建议“榜示中外,尽削皇庄及各宫庄田之名,一洗四朝之弊,永垂百代之休”。见《续文献通考》卷一六《田赋考庄田》。

②《续文献通考》卷一六《田赋考庄田》。

③《明孝宗实录》卷一二八,弘治十年八月丁丑。

④韩文《为缺白银两库藏空虚等事》,《明经世文编》卷八五。

⑤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二《赋役前》,燕京大学1940年铅印本。

2.徭役货币化

国家的建立,赖有赋税之外,重要的还有徭役的征发。明初,沿袭宋元徭役制度。按照役法规定,16岁以上,60岁以下的男子,均要承担差役。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二一《职役考》记载:国初因赋定役,每十年大造黄册,籍分军民匠灶,户分上中下三等,差役照册佥定。明代徭役主要分为两种:里甲、杂役,由于徭役不均,伴随着折银,均徭改革与历史相伴而行,出现了银差和力差,徭役出现货币化的明显趋势,与此同时,白银货币化逐步向全国推开,导致了劳役制度的全面解体。

东南各省里甲正役的改革,是与折银或者说赋役货币化同步进行的。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条鞭始末》:“往周文襄巡抚时,以丁银不足支用,复唱劝借之说,以粮补丁,于是税粮之外,每石加征若干,以支供办,名里甲银。”这是按户摊入田粮,折银征收。而永乐迁都以后,由于官饷问题产生了皂隶之役折为柴薪银。成化时顺天府已经征银雇役,当时“京城九门原收车辆及驴骡马载货物钱钞,佥点检钞夫役共四十四名。每名一季雇人用银十两,一年通计一千六七百两。其银俱于大小铺户征敛”①。在京如此,在外也有成例,成化九年(1473)山东岁额夫役20884名,“人征价银三两”,共达62652两。②弘治年间,随折银扩大发展,徭役改革也向深入发展,杂役改革,出现均徭法,形成了力差和银差。其中,力差起初是亲身服役,以后也逐渐发展到折银,于是几乎全部徭役都货币化了。顾炎武云:“均徭为杂役,成、弘以前莫可改,正德后始定银差、力差之例。”③16世纪初出现了银差。④弘治以前,南直隶凤阳等地均徭已将田亩作为审编对象,正德时松江出现按亩征收的均徭银,几乎同时,北方顺天、永平出现了地亩银。嘉靖时,山东有了门银之征,这都是为了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明宪宗实录》卷九五,成化七年九月壬辰。

②《明宪宗实录》卷一二一,成化九年十月乙亥。

③《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八册《广东》中。

④ 关于均徭的折银,日本学者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の展开》东京女子大学学会1966年版) ,岩见宏(《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同朋舍1986年版) ,谷口规矩雄(《明代徭役制度史研究》同朋舍1998年版) 等书有专门深入的研究,本节撰写中参考了他们的研究成果。

和徭役不均的矛盾而出台的改革。此时均徭审编从成化时单一的人丁,扩大到了丁田,这种扩大改革的趋势,正是伴随白银货币的扩大化而发展的。各地改革名称不一,浙江称均平银,江西称公费银,福建称纲银,南直隶称直日银,等等。浙江均平

银始于天顺时,福建纲银始于成、弘之间。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记载:“成、弘年间,乃令见役里长,随其丁田,或钱输官,以供一年用度,谓之纲,一雇一年之用者,谓之徭。即出钱,则归之农,唯一里长在役。以奉追征勾摄。”①地方一切开支,几乎全由纲银囊括支付。正德元年(1506),各地“审派均徭,率有宽剩”,明廷令巡抚查核弘治改元以来的原编底簿,“取其银解部应用”。②

从成化十五年(1479)朝廷令各处差徭,户分九等,门分三甲,定输纳数目,不许隔年通征银两在官的规定③,可以了解到当时各地已经出现了差徭征发以银通征的情况。在民间社会改革现实推动下,弘治元年(1488),明朝做出了新的规定:“令各处编审均徭,查照岁额差使,于该年均徭人户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加增余剩银两,贫难下户并逃亡之数,听其空闲,不许征银及额外滥设听差等项科差,违者听抚按等官纠察问罪。”④针对改革参差不齐,均徭轻重不等,折银不等,各地实行也各有差异,明朝下令整理均徭法,“禁止额外滥设听差等项课差”⑤。此时有的地方听差已经出现以银代役,如常州府江阴县“其出银听用,曰庆贺,曰祭祀,曰乡饮,曰科贡,曰恤政,曰公费,曰备用;其出人听调曰听差”⑥。南方如此,北方也同样,山东济南府武定州每年编“听差三百五十两”⑦。保定府雄县在嘉靖时“听差余银五百余两”⑧。嘉靖九年(1530)明朝规定:各地审编徭役,先查岁额差役若干,该用银若干,黄册实在丁粮除优免户外,应役丁粮若干,以所用役银,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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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六册《福建》。

②《明武宗实录》卷一五,正德元年七月丙戌。

③《明会典》卷二○《户部》七《赋役》。

④《续文献通考》卷二二《征榷考》。

⑤ 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三九《赋役》,台北《中国史学丛书》本。 ⑥ 嘉靖《江阴县志》卷五《徭役》,嘉靖二十六年刻本。

⑦嘉靖《武定州志》,《赋役》七,《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选刊》本。

⑧ 嘉靖《雄乘》,《田赋》四,《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选刊》本。

量每人一丁,田几亩,该出银若干,尽取分派,如有将银两入己者,按律问罪。①很明显,徭役货币化开始规范化。根据日本学者的研究,发现均徭折银的过程在华北、华南和华中是完全不同的。华北在一条鞭法实行前曾经在非常广泛的范围内实行了与江南地区完全不同的门银和丁银制,于嘉靖十一、二年(1532—1533) 确立。②在明代档案中,万历五年一九年(1577—1581) 《辽东各卫所边堡官军下余丁舍丁等纳银名

册》中,详细记载了军中余丁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的等则,按照银差和力差分别纳银。③

在整个明朝财政全面折银的货币化倾向中,金花银的折纳是一个方面,而上供的物品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明初上供物料,是根据宫廷和政府的需要,向地方摊派的各种实物,是征派的性质。工部和内府所需的物料,汇集存储于十库,“召买无几”④。这种状况随时间推移发生了变化。日本学者岩井宏将上供物料的征收方法分为5种,指出向生产者征收物资的办法,由于流通经济的发展,买办的比重不断增加。⑤折色日益增多,事例是“召商买办”。⑥嘉靖十年(1531),朝廷明确规定:“今后各处起解京库物料,果系本地无产者,许于批文内明开某物若干,折征价银若干,到京召商上纳。如有余银,通融帮补,再有余剩,送太仓库交收,以备支用。”⑦即使是本色,晚明征银召商购买上纳也日渐增多。如隆庆元年(1567)朝廷题准河南、广东以及北直隶各州县卫所共93处的该解苘麻,“照依原定数目,每麻一斤,征银一分八厘,各解该府,每年限十月内类解本部,以备买麻支用”⑧。上供物料由征派向召买乃至成为一种用银负担的均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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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会典》卷二○《户部》七《赋役》。

②谷口规矩雄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见《明代徭役制度史研究》第三章《一条鞭法的成立和展开》。

③《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上,万历五年一九年《辽东各卫所边堡官军下余丁舍丁等纳银名册》,辽沈书社1985年版,第73—109页。

④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一一,玄览堂丛书续集本。

⑤见谷口规矩雄《明代徭役制度史研究》第一章《明代前期的徭役制度》引述。

⑥《明会典》卷二○一《工部》二一《器用》载:嘉靖二年(1523)有令“山西、山东、陕西、河南原解成造上用并各宫物料,羊毛、皮、棉纱共八万四千张,照弘治间例,解银赴部召买”。由此可知弘治年间已有成例。

⑦《明会典》卷三○《户部》一七《库藏》一。

⑧《明会典》卷一九○《工部》一○《物料》。

实际上,明代各地的杂役包罗很广,有皂隶、弓兵、狱卒铺兵、馆夫、驿夫、水夫、车夫、轿夫、膳夫、门子等等,还有许多临时性的,名目繁多,考诸史实,经历了大多在成、弘年间开始货币化的轨迹。具体来说,如夫役中的柴夫,是专门供应内府的,又分为砍柴夫和抬柴夫两种,砍柴夫在成化四年(1468)奏准每名一季收脚价银三

两;抬柴夫在成化二十一年(1485)奏准每名一月征银一两二钱,弘治元年(1488),每名一月征银一两四钱。①工程用夫役众,花费更多,如弘治年间河南黄河治理工程,岁起民夫5万,“每夫道里费征银一二两”,史载当时各地工役“先后用银,岂止数百万两”②。

均徭实行以后,加重了贫富不均,为了解决弊端,改革又向深入进行,出现了“十段册”,又名“十段锦”。实际上这一改革在成化初年已出现于福建邵武。③此后东南各地陆续展开。到嘉靖时,出现了征一法,这一改革趋向是将里甲、均徭归并,统一按照丁田征收,是一条鞭法的前奏。按照全部丁田数分摊全县徭役,统一征银。这样,里甲和徭役合一,赋役合一征收白银。根据近年学者的研究,如广东在嘉靖年间全部赋役项目用银计算,银子已成为几乎唯一的计税手段。④

东南的徭役折银最早普遍化,那么,在其他一些地区又如何呢? 以四川为例,《四川重刻赋役书册》记载,万历年间四川布政司所属成、重等八府,嘉、眉等六州合属州县等衙门审编均徭、银力差及民快里甲公费夫马减存总目是:一均徭:银差实编银

99028.216381两,力差实编银90790.37两;一民快:实编26116名,每名7.2两,共188035.2两;一里甲公费:实编银28291.582两;一里甲编夫:实编夫7670名,每名银7.2两,共银55224两;一里甲编马:实编马3095匹,每匹连草料、鞍辔、雨具、人夫21.6两,共银66852两。⑤在那里,徭役完全货币化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续文献通考》卷二二《征榷考》。

②《明孝宗实录》卷一○三,弘治八年八月丁丑。

③ 嘉靖《邵武府志》卷一二《名宦盛颐传》,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选刊本。

④刘志伟:《在国家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⑤《四川重刻赋役书册总目》,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从刊第60册,据明万历刻本影印。

役法的改革影响所及,是粮长制度的变化,对此,梁方仲已有深入研究,“直到嘉靖中年一条鞭法盛行以后”,他如此评价:“自此以后,赋役项目纷纷改折为银两,自封投柜和官收官解的办法也普遍施行,政府对于粮长的需要更大为降低了。这时尽管粮长这名称还保留着,但它实际上已变成为徭役了;甚至还可以折银代役,并不须亲身充当。”①

值得注意的是,与役法相关的还有手工业者即工匠的以银代役,这一变化也始于成化年间。成化二十一年(1485)奏准:“轮班工匠有愿出银折,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斯类赍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不愿者仍旧当班。”②根据内容,这明显是具有过渡性质的政策。到嘉靖年间,一律以银代役出台,四十一年(1562)题准:“行各司府,自本年春季为始,将该年班匠通行折价类解,不许私自赴部投当,仍备将各司府人匠总数查出,某州县额设若干名,以旧规四年一班,每班征银一两八钱,分义务四年,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算计某州县每年该银若干,抚按官督各州县官,每年折完卖解,不许拖欠,没终造册类缴,分别已未完等第参究。”③从此,劳役制转变成白银货币税,对于手工业者而言,国家的人身束缚由白银解脱了。工匠摆脱了劳役,获得了独立经营手工业的条件,对生产积极性提高,生产率增长应该说大有益处。以银代役,也促使官营手工业无可挽回地走向衰落,相应的,民营手工业蓬勃发展起来。例如,遵化铁冶厂是全国最大的官办铁厂,每年额办课铁208000斤,计价不过2700余两,而专设官吏军役等费用竟逾万金。于是万历九年(1581)工部题准:铁厂官军工匠“尽行裁革,将额征银两解部买铁支用。其柴薪、车辆等项银悉免佥派,以苏民困”④。明朝最大官营铁厂的倒闭,标志着官营冶铁业的彻底衰落。织造方面,成化二十年(1484)奏准:“各司府设有织染衙门去处,不许另科价银,转往别处织买缎匹,因而侵克钱粮,违者从重究治。”⑤到嘉靖十四年(1535)刑科给事中王经奉命往苏杭督察缎匹事,还京条陈织造十二事,其中:“一、戒挪移,各省织造银两,多出里甲丁田,并无碍官银。有司往往取充他用,致亏课额。宜会计一岁合用银若干,某郡县征派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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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0页。

②《明会典》卷一八九《工部》九《工匠》二。

③ 同上。

④《明神宗实录》卷一一○,万历九年三月甲戌,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1962年影印本。

⑤《明会典》卷二一○《工部》二一《织造》。

应于某项取给,当官验收,转解司府给散机匠……一、严限期,织造银两宜令每岁六月终征完,七月中解府给散。”说明在嘉靖年间官手工业的经营方式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是先征派银两,然后发给机匠织造。此外,他还提到各州县有“不习织挑,皆佣他处工匠”,以及逋逃缎匹银两的现象。①表明了织造官手工业中以银雇匠的情况。 总之,成弘以后,从中央到地方,从南方到北方,均徭改革此起彼伏,一浪更过一浪,并逐渐汇集成为一条鞭法,赋役归一,统一征银。这一过程与白银货币化的过程

完全是重合的。在数额上,明后期各地的役银一般超过田赋银,大量转入地亩,成为货币税。将税入地的趋向,使工商业者免去负担,有利于工商业发展;农民、手工业者纳银于官,官府雇募,不仅使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劳动力商品化趋势日益加强,也促进农作物的商品化,有助于商品货币经济的扩大发展。随着朝廷财政的重点转移到土地上,徭役呈现逐步消亡,这是社会的进步,而白银的扩大流通和普遍应用,无疑极大地促进了这一过程。

3.盐课货币化

明朝的专卖收入,主要是盐和茶,为此,朝廷制定了开中法和茶马法,以保证政府收入。

先来看盐。明朝盐课,在成、弘以后逐渐成为朝廷财政最为重要的部分,值得注意的是,也正是在这一时期,盐课开始由实物向货币化转变。成化年间,两浙盐课开始折银。成化十九年(1483),明朝下令两浙盐课浙西场分每正盐一引折银七钱,浙东场分每正盐一引折银五钱,解送太仓银库,候余盐支尽,仍纳本色。弘治元年(1488),有令两浙盐课折银,浙西场分每引原定七钱者减为六钱,浙东场分每引原定五钱者减为三钱五分,候盐法通,如旧征纳。②由此可见,在弘治五年(1492)叶淇改革,废开中法之前,开中法实际已渐消亡于白银的折收之中,大规模改革不过是承认现状,使折银制度化而已。由此,“大小引目二百二十余万,解太仓银百万有奇”③。到弘治年间,在全国重要的盐产区,两淮、两浙、长芦、福建、山东、海北等地,都已发生程度不同的折银。根据学者统计,其中,两浙折银已占地区盐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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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世宗实录》卷一七二,嘉靖十四年二月乙巳,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1962年影印本。

②《续文献通考》卷二四《征榷考盐法中》。

③《明会典》卷三二《户部》一九《课程》一《盐法》一。

49.83%,也就是几乎达到了一半;折银率最高的福建,竞达到54.95%,超过了半数;而在山东也达到了47.24%,已接近了半数。①发展到嘉靖年间,盐课基本上已折银。至万历年间,全部折银已成定制。李汝华曾言:

国家财赋所称盐法居半者,盖岁计所入止四百万,半属民赋,其半则取给于盐笑。两淮岁解六十八万有奇,长芦十八万,山东八万,两浙十五万,福建二万,广东二万,云南三万八千两有奇。除河南十二万及川、陕盐课,虽不解太仓,并其银数,实共该盐课银二百四十余万两。②

由此,明后期盐课银的征收,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初设立的户口盐钞制度,到成化年间,也已出现向白银货币的转变。成化六年(1470),明朝发布“今后不许折收银米”之令,这正是地方社会现实运作中折征白银的反应。弘治六年(1493)内府承运库金银告缺,廷臣集议,首倡天下户口食盐钱钞“今后每钞一贯,折征银三厘,钱七文,折银一分。当解京者,径入内帑;当存留者,留本处准官军俸粮”。当时一年解京数字大约有223000余两。③弘治十六年(1503)更议准:“各处解纳户口食盐钱钞,俱收价银解部,每钞五千贯,铜钱一万文,拟进内府交纳者,定与价银二十四两,在部交纳者十九两,著令铺户领出,收买钱钞上纳。扣算余银,收补别项钱粮。”④到嘉靖六年(1527),又有具体规定:“诏各处起运京库户口盐钞,今后每钞一贯,折银一厘一毫四丝三忽。每钱七文,折银一分,计钞一块,共折银四两,经收大户人等,不得分外科敛,侵欺入己。”⑤至此,折银已完全制度化了。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认为弘治时叶淇变法,开中法遂被破坏。实际上,在成化初年,随着白银的货币化,已经出现“每一千引卖银一百余,或其八十两,名日‘卖窝钱’”的事例,得到朝廷关注。⑥纳银逐渐代替纳粮,遂使明代盐政制度发生了重大改革,开中法被破坏并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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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5页。 ②李汝华:《户部题行言法十议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七四。

③《明孝宗实录》卷七四,弘治六年四月。

④《明会典》卷四二《户部》二九《南京户部》。

⑤《明会典》卷四一《户部》二八《经费》二《官民户口盐钞》。

⑥《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一八,《成化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太子少保户部尚书马等奏题整理盐法事》,日本古典研究会影印本。

白银货币化的进程:国计与民生两条线索的考察(2)

《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第三章第二节(2)

万明

(二) 国家财政支出的货币化

财政收入货币化,相对应的必然是支出的货币化。明朝财政支出主要可以分为皇室、官僚、军队和政府开支几大部分,这里仅择要述如下。

1.皇室方面

赋税中供给御用和军官俸禄的部分,即金花银,据《明会典》载:“夏秋麦米共四百五万九百一十九石一斗一升二合,每石折银二钱五分,共折金花银一百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九两七钱七分八厘一毫。”②其中武臣俸禄不多,仅十余万两,其他都供御用。皇室费用,支出对象是皇室成员、妃嫔及宫人、太监等。史载宫中珍玩、奢侈品糜于英宗,继于宪宗、武宗,至世宗、神宗而达于顶点。上供采造费用支出日益增大,都要以银支付。实物部分的折色也逐渐扩大。弘治十五年(1502),王鏊曾记天下财赋与皇室岁用的关系:

今天下税粮三千六百三十二万一千余石,内三百二十万九千石折银八十一万四千余两,户口商税除折米外,并船钞料折银可得四十三万九千余两,各矿银课岁办一十五万一千余两,两淮浙盐场岁买折盐银常不下数万千两。如此岁用犹云不足,何也? 祖宗时岁用颇省,以黄蜡一事计之,岁用不过三万斤,正统末四万斤,景泰、天顺间加至八万五千斤,成化十一年后,遂加至一十二万斤,其余可推也。③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他已经按照白银来计算朝廷收入,而提到岁用时,仍以实物为例。

至于朝廷用于赏赐方面,还有大量支出,但这部分在明前期已有不少白银存在,而在明后期也仍有大量宝钞和铜钱的使用。孝宗时,登极赏赐,已由户部凑银,但数目不多。至正德元年(1506)140余万,皆出自户部。当时内府承造金册、无名赏赐、斋醮费用,都取于户部银,故户部尚书言“此银费所以日增也”④。当年内库称“财用不充,事务繁剧”,大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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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明会典》卷三○《户部》一七《库藏》一《内承运库》。关于金花银的形成有一个过程,参见拙文《明代白银货币化的初步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

③王鏊:《守溪笔记》,《纪录汇编》本。

④《明武宗实录》卷一五,正德元年七月癸未。

即位、大婚诸类通计费金8520余两,费银533840余两,还有其他多项开销,总之是“视旧例岁用之外,加至五六倍矣”①。皇室的生活费用,部分出自光禄寺经费。光禄寺在明初仅费钱1800万文,钞400万贯,随白银货币化,正德以后费银36万两,并一度达到40万两。②仅弘治十四年(1501)光禄寺三次就欠行户银40000多两,借钞买银补,并督各府、州、县解银,还不能补及三分之一③。

皇室或政府所用上供物品,在明初按照实物征收,具体到地方,是“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中,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凡遇各衙门有大典礼,“按籍给值役使”。后因“各行不便,乃议征行银”。方法是“征银在官”,遇到有事,召商买办。④弘治十八年(1505)因岁办非地方土产,“劳费不堪”的问题,南京给事中戴铣上言,请有土产的地方纳本色,没有的通融酌量按价收银,赴京收买。⑤如织造方面,以河南织染局织造缎匹为例,原例有定额,嘉靖六年(1527)“奉工部明文买卖匹折银三两捌钱”,分派下属府县交纳丝价银,“差官类解工部上纳”⑥,已经货币化了。根据《明实录》,嘉靖二十四年(1545),南京“凡遇内府诸监局制造及太常、光禄诸祭祀原料”都先移文应天府“按籍召买,如时价给银”。⑦

土木工程,最是耗资巨大,如嘉靖三十八年(1559),重建三大殿,兴举大工,当时户、工二部各“协济三十万两”,不仅“其赃罚并内外文武缺官俸薪、契税、商税等银,合无咨行户、工二部,并各省直抚、按严查确数,酌量解用”,而且南京库银也要“咨数前来,以备不敷取用”⑧。按照万历末年所刊《工部厂库须知》,内官监成造修理皇极等殿、乾清等宫一应上用什物家伙,计有甲字库、乙字库、丙字库、丁字库各种物品,都按斤计有银价,并计有银两总价。召买项下,也是如此。⑨足见均以白银货币计价支出。仅采木一项,以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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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武宗实录》卷一八,正德元年十月甲寅。

②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

③《明孝宗实录》卷一七四,弘治十四年五月壬戌。

④沈榜:《宛署杂记》卷一三《无字铺行》,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

⑤《明武宗实录》卷五,弘治十八年九月甲申。

⑥《河南赋役总会文册》卷一《税粮》,《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60册,据明嘉靖刻本影印。

⑦《明世宗实录》卷三○六,嘉靖二十四年十二月丙辰。

⑧贺风山:《冬官纪事》,《宝颜堂秘籍》普集第七。

⑨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三《营缮司》。

州为例,嘉靖三十七年(1558)经费已达银138万余两,“费剧役繁”,故地方官员上疏“乞行两广、江西、云南、陕西诸省通融出银助之”①。

宗室禄米成为明后期朝廷的沉重负担。根据《明会典》,成化元年(1465)大同各郡王禄米已有“或不收本色,勒要银两”的事例②,当时尚属朝廷禁止之例。但说明在实际操作中,禄米勒银缴纳的事例已存在于地方。此后,随白银货币化趋势发展,禄米

折银越来越多。以山西闻喜为例,成化十六年(1480)岁输各王府并各镇国将军禄米竟“每一石勒折银三两”,导致小民生活困苦。③对于宗室禄米折银数额的规定,嘉靖元年(1522),有命“郡王以下禄米,有派支不通舟车州县者,每石征银八钱,其支折给五钱,扣留三钱贮库,作正补欠”。五年(1526),巡抚山西副都御史江潮针对“宗室蕃衍,禄米日增,岁征不足用”的状况,建议将各王府禄米折银征收,夏税每石6钱,秋粮每石8钱,但在支放时每石折银5钱,支少收多,以弥补政府财政的亏空④。八年(1529),明朝批准“湖广各宗室禄米俱照楚府则例,亲王每石折银七钱六分三厘,郡王每石折银七钱,将军、中尉、郡主、夫人、仪宾每石折银五钱”⑤。折银的数目在各地不同,但是禄米的货币化却是确定的。

还有值得注意的是,宗室权贵在明后期大面积占地,收取货币地租。如万历年间,潞王府庄田的钱粮分派于湖广25个州县⑥,十八年(1590)黄陂县佃户因租重纷纷逃亡,此后县令只得“挪移别项钱粮代为凑完”⑦。宗室藩王奢靡费用建立在庄田租银基础上,故明人言:

潞藩之建,费四十万有奇,而近福藩遂至六十万有奇。潞藩之出,用舟五百余,而福藩舟遂至千二百余……潞藩庄田四万顷,征租亦四万,一亩一分,皆荒地也。福藩比例四万顷,而每亩征租银三分,则十二万万矣。夫民之穷,日甚一日,而用之费,亦日甚一日,公私安得不困乎? 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明世宗实录》卷四五六,嘉靖三十七年二月丁亥。

②《明会典》卷三八《户部》二五《廪禄》一。

③《明宪宗实录》卷二一○,成化十六年十二月庚午。

④《明世宗实录》卷六八,嘉靖五年九月庚戌。

⑤《明会典》卷三八《户部》二五《廪禄》一。

⑥《明神宗实录》卷二三八,万历十九年十月壬寅。

⑦胡仲澜:《王庄议》,康熙《黄陂县志》卷一四《艺文》,康熙五年刻本。

⑧谢肇涮:《五杂俎》卷一五《事部》三,中华书局1959年版。

2.官俸方面

官俸,是国家主要开支之一。明初,是以实物粮食,即禄米支给,计算单位也惟有斗石。后来出现了米钞兼支,最终改以白银支付。其中,军官俸禄折银是最早的,在正统初就已开始。①此后逐步发展,具体说来,在京军官的折俸银,由户部按季取数类奏,赴库关出,于午门里会同司礼监官及给事中、御史“唱名给散”。这部分折俸银由于军官数额的膨胀而不断增加。景泰六年(1455)一季支出13000余两,到弘治十四年(1501)一季支出139700余两,多出了127000两。②

在外军官的折色俸,弘治元年(1488)仍以钞支付。③四年(1491)“令在京各卫经历等官,该支南京本色俸,每石折银七钱”④。这是专对各卫经办文移官员以银支付本色俸的规定。十一年(1498)下令:“各边官军俸粮,每遇春间米贵,支与本色;秋间收成,照时价支折银,其余月份银米间支,如或米贱,愿支银者,亦不许过支六个月。”⑤这一规定包括了军官和士兵,特点是本色米与白银兼支。实际上,官军月粮,在各地的支给不同,逐步货币化的趋势在成化年间显著。如成化七年(1471),曾令“贵州军粮开支,如粮不敷,折给银、布”;九年(1473),令“陕西、延绥、庆阳三卫在榆林整备者,月支本色米六斗,折色四斗,支银钱”⑥。反映出边地的特殊情况。而王西翘《西关志》中的材料,则证明了嘉靖时北边军士月粮已经货币化的现实。⑦

文官俸禄,在景泰时开始由实物折银支付。景泰元年(1450),令在京文职官该支南京俸,照在京武臣例折银,不愿者听。⑧虽有自愿原则,但是开了在京文官本色俸折银的先例。到成化二十年(1484),“令五府六部等衙门官员三分、四分本色俸,每石暂折银七钱,以后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明会典》卷三九《户部》二六《廪禄》二。

②《明孝宗实录》卷一九二,弘治十五年十月。

③《明会典》卷三九《户部》二六《廪禄》二。

④同上。

⑤同上。

⑥《明会典》卷四一《户部》二八《经费》二《月粮》。

⑦见王云翘:《西关志》,有关军士月粮,详见下文。

⑧《明会典》卷三九《户部》二六《廪禄》二。

旧例”。这还属于在京文官本色俸折银的暂行规定。弘治元年(1488)有“五府六部等衙门官员本色俸仍折支银”之令①,说明至此两京文武官员俸禄大部分均已折银的现实。那么,在外官员的俸禄折银又在何时呢? 弘治十六年(1503),“令例应带俸差操的都指挥、指挥月支米三石,本色一石,折银二石;卫镇抚、正副千户月支米二石,本色一石,折银一石”②。前者的白银比例占其全部俸禄2/3,后者则占到了1/2。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对于犯有错误的中下武官俸禄的折银办法,由此可以推及其他军官俸禄中的本折部分的比例,实际早已发生变化。关于全体官员俸禄货币化的重要标志,是正德七年(1512)下令职官折色俸给以十分为率,一分折钱,九分关银。③嘉靖七年(1528)官员折俸中的绢和布也折银了,规定“绢一匹折银七钱,布一匹折银三钱”。隆庆六年(1572),下令在京文官折色俸银钱兼支,九分支银,一分支钱。到万历初年,官员俸禄已经称为“俸银”,名称的改变,清楚地表明官俸货币化了的现

实。《明会典》中可见:“万历九年题准,行在京各府卫掌印官查将各官关支俸银,如有事故等项,将行截日扣送太仓库”的记载。④

此外,公、侯、驸马等的俸禄,其中钞的部分,则是很早已经折为银两了。景泰七年(1456)有令:“以太仓库折草银,准支公、侯、驸马、伯折色钞,每银一两,准钞七百贯。”这里是折色部分的钞改银。到弘治元年(1488),有“公、侯、驸马、伯本色禄米仍折支银”之令,显然说明此前本色禄米已改折银两,至此继承了下来。弘治十年(1497),“令两京公、侯、驸马、伯本色禄米,自后每石折银七钱”⑤,已是制度化的规定。

3.军费方面

明朝军国之务,莫重于九边,军国之需,莫大于边饷。明初军费多由屯田收入支给,“一军之田,足以赡一军之用”,军屯之外,又行开中法,以充军费。成、弘以后,大量卫所屯田废弛,开中法败坏,军费多由国家支付货币,边饷“年例银”形成制度化,并日益增加,再加上募兵日多,军费开支巨大,成为户部太仓银的主要支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明会典》卷三九《户部》二六《廪禄》二。

② 同上。

③《春明梦余录》卷四七《工部》二《宝源局》。

④《明会典》卷三九《户部》二六《廪禄》二。

⑤《明会典》卷三八《户部》二五《廪禄》一。

晚明,孙承泽曾概言:

国朝自洪、永以来,原无年例。年例自正统始。蓟、保、密、昌,原不称边,称边自嘉靖始。臣请缕析言之。宣府岁额不过五万两,今主客饷银不下二十九万有奇;大同原额亦止五万两,今不下四十五万有奇;山西原额不过二万两,今不下二十六万六千有奇;辽东初不过一万两,嘉靖时增至二十万三千,今不下六十万有奇;蓟镇初不过一万五千两,嘉靖时增至七十三万两,今不下一百二十四万有奇;延绥初不过一十万两,今不下三十六万有奇。其在甘、固等镇,或增八九万、四五万,此眇少者也。总计弘、正间各边年例大约四十三万而止,在嘉靖则二百七十余万,业已七倍,至今日则三百八十余万,且十倍之。①

实际上,根据全汉昇研究,年例银制度化始自成化以后。此前各边京运年例银数目不定。而正式成为岁额或年例,是自成化二年(1466)开始。自此至正德末年,即1466—1521年的半个多世纪里,年例银总额定例是40万两。嘉靖元年(1522)增至59万两,十八年(1539)以后几乎达到了100万两,再10年以后,即嘉靖二十八年(1549),突破了200万两,到隆庆元年(1567)达到280多万两,万历年间则又上了一个台阶,十五年(1587)达310多万两,十八年(1590)达400多万两,到三十六年(1608)更达到了490多万两,接近了500万两。②根据以上的数据,明朝北边的年例银在140多年间增长了12.5倍。

晚明白银在北方军卫中全面渗透,以嘉靖时故关岁用为例,特录于下:

故关参将每年春秋教场开操祭旗,共银二两五钱,四次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春明梦余录》卷三五《户部》一《经费》。

②全汉昇:《明代北边米粮价格的变动》,《中国经济史研究》下。

表笺共银三十一两,纸札银三十六两,柴烛银三十六两,通计共用银一百六两五钱,俱于真、神二卫均徭册造银两内支用。故关把总指挥,纸札银八两。管总指挥,纸札银三两。达滴崖口守口官,纸札银一两四钱四分。娘子关口守口官,纸札银一两四钱四分。泉水头口守口官,纸札银一两四钱四分。以上四口俱在井径县动支,无碍官银买办领用。韦箔岭口守口官,纸札银一两四钱四分。黄沙岭口守口官,纸札银一两四钱四分。泥凳子口守口官,纸札银一两四钱四分。以上二口俱在赞皇县动支,无碍官银买办领用。龙泉关把总指挥,纸札银八两。管总官,纸札银三两。青竿岭守口官,纸札银一两四钱四分。以上二口俱在阜平县动支,无碍官银买办领用。鹞子崖口管总官,纸札银三两。白草沟口守口官,纸札银一两四钱四分。以上二口俱在平山县动支,无碍官银买办领用。北黑山口守口官,纸札银一两四钱四分。桑园口守口官,纸札银一两四钱四分。以上二口俱在灵寿县动支,无碍官银买办领用。十八盘口管总官,纸札银三两。恶石口守口官,纸札银一两四钱四分。黄安岭口守口官,纸札银一两四钱四分。以上三口俱在平山县动支,无碍官银买办领用。①

这里不仅说明了白银与北方军事卫所之间的密切关系,而且还揭示出军队供给方面与地方州县的白银货币供应的直接联系。

4.政府开支

明朝中央政府的开支和宫廷的支出往往是不能截然分开的。政府开支中,白银占据重要地位。现将弘治十八年(1505)五月至正德元年(1506)十月的政府与宫廷支出列表3—2于下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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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西关志故关》卷三《岁用》,北京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

②引自全汉昇、李龙华:《明代中叶后太仓岁出银两的研究》,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6卷1期。原注:诸边年例银数系由支出总数减去各项支出计算而得。资料来源:《明武宗实录》卷一八,正德元年十月甲寅;《国朝典汇》第三册,《户部》一六《查理各项钱粮》。

不仅是中央,而且到弘治时,地方上每一布政司“该征银百万余两。而备用马价、抬柴夫役、京班及诸司官柴薪、皂隶、驿递马驴、船只,又该银数十万两。其他买办额料、织造缎匹借用之物,不在数中”①。开支货币化日益加深,如辽阳税课司,在弘治年间日常支用事无具细,已经均以银计,请看表3—3②。

发展到晚明嘉靖年间,社会已是一个白银流通充斥的社会,各种银的名目,可谓五花八门。明朝的财政基础是以府县为单位的,府一级财政的货币化,充分说明了明朝财政货币化的程度。见诸官方文献的,如四十二年(1563),在淮安府范围就有柴薪银,支解、公费银,俸粮银,官军赏钞银,霜降祭祀银,三部分司家火银,本府同知、通判、推官、经历、知事、照磨、检校、府学教官家火银,都准于商税银内支给。此外,还有卫所及属县官吏折俸银,因灾额派盐钞银,等等。③县一级的财政货币化,以江阴县为例,所见江阴县隆庆三年(1569)所立《坊里均役碑》,碑阴《铺陈什物定例碑》刻有“江阴县照议款开外衙门铺陈什物定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明孝宗实录》卷一○三,弘治八年八月丁丑。

②资料来源:《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上,弘治年间《辽阳税课司关于支用官银买送物件的申文》,第384—385页。

③《明会典》卷四一《户部》二八《经费》二《杂支》。

其中“都察院、巡按察院、兵备道三衙门”项下,详细记载了衙门里各种日常所需物品,大到乘轿、屏风、桌椅,小到水桶、食锅、饭碗,全都注明了银价,以此均派到小民身上。①足以说明地方官府征派与运转都已卷入了白银货币经济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蠲贷是最早用银的途径之一。此外,水利工程、营造费用等开支巨大的工程,在晚明均是以银作为计算单位,其他还有文教支出,学校经费,科举经费,在成、弘以后随着白银货币化的趋向,到晚明也都大大增加了货币比例,乃至全面货币化了。在此不展开叙述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民国《江阴县续志》卷二二《石刻记坊里均役碑》,隆庆三年(1569)常州府通判掌江阴县事高捷等撰,拓本高五尺三寸,广二尺五寸,正书二十二行,行四十一字。碑阴《铺陈什物定例碑》,拓本高四尺二寸,广二尺六寸,正书六截四十八行,字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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