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和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6年7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1、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副职490元,乡科级及以下35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及以下职务350元。  (二)退休人员  1、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  3、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4、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275元。  5、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退职的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160元。  二、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岗位)工资和级别(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退休费计发基数  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退休费计发比例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公务员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3、艰苦地区、高海拔地区、三线艰苦地区、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三、其他有关政策  (一)离退休人员按计发离退休费的相应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二)本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国家统一为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四、审批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统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表》,按离退休人员隶属关系审批。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六、本实施意见由甘肃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和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6年7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1、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副职490元,乡科级及以下35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及以下职务350元。  (二)退休人员  1、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  3、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4、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275元。  5、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退职的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160元。  二、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岗位)工资和级别(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退休费计发基数  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退休费计发比例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公务员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3、艰苦地区、高海拔地区、三线艰苦地区、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三、其他有关政策  (一)离退休人员按计发离退休费的相应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二)本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国家统一为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四、审批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统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表》,按离退休人员隶属关系审批。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六、本实施意见由甘肃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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