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省市州酒店餐饮(旅游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本市饭店、餐饮行业(包括旅馆、宾馆、酒店、休闲山庄、招待所和酒家、酒楼、菜馆、酒馆、酒巴、火锅、茶楼、快餐店、咖啡屋(馆)及对外开放的职工食堂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与饭店餐饮行业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顺应市场经济和政府转变职能的改革趋势,推进饭店餐饮业的发展进步;发挥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企业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组织各种形式的交流和合作,提高本行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万源市经济贸易局和商务局、旅游局等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的地址:万源市 电话:。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关于发展饭店、餐饮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对我市有关本行业的政策、规章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饭店、餐饮业的行业标准,规范企业行为,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饭店、餐饮业的技术进步。 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四)开展饭店、餐饮业务的专业培训,帮助会员企业培训专业人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五)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饭店餐饮业相关的企事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扩大客源,提高经济效益。
(六)承担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我市各种经济成份的饭店、餐饮企业、以及与饭店餐饮业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协会、学会、研究会、教学机构,凡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二级以上厨师和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酒店管理人员,凡从事本行业多年,在本行业的业务和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热爱本行业工作的,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递交入会申请书;
理事会讨论通过;
凡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和各种信息资料;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按协会要求提供各种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对协会建设和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经理事会通过,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物质奖励。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的,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名誉会长和顾问;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
闭幕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
协会设酒店和餐饮两个分会。分会各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具体人员由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在7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和协议。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经费支出:
(一)常设办事机构的正常开支;
(二)召开会议和举办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编印资料、会刊等支出;
(四)对本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者的奖励;
(五)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五条 经费收支按有关财务制度管理,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年度预、决算报告,并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由于停止活动、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旅游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省市州酒店餐饮(旅游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本市饭店、餐饮行业(包括旅馆、宾馆、酒店、休闲山庄、招待所和酒家、酒楼、菜馆、酒馆、酒巴、火锅、茶楼、快餐店、咖啡屋(馆)及对外开放的职工食堂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与饭店餐饮行业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顺应市场经济和政府转变职能的改革趋势,推进饭店餐饮业的发展进步;发挥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企业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组织各种形式的交流和合作,提高本行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万源市经济贸易局和商务局、旅游局等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的地址:万源市 电话:。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关于发展饭店、餐饮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对我市有关本行业的政策、规章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饭店、餐饮业的行业标准,规范企业行为,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饭店、餐饮业的技术进步。 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四)开展饭店、餐饮业务的专业培训,帮助会员企业培训专业人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五)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饭店餐饮业相关的企事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扩大客源,提高经济效益。
(六)承担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我市各种经济成份的饭店、餐饮企业、以及与饭店餐饮业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协会、学会、研究会、教学机构,凡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二级以上厨师和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酒店管理人员,凡从事本行业多年,在本行业的业务和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热爱本行业工作的,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递交入会申请书;
理事会讨论通过;
凡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和各种信息资料;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按协会要求提供各种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对协会建设和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经理事会通过,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物质奖励。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的,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名誉会长和顾问;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
闭幕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
协会设酒店和餐饮两个分会。分会各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具体人员由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在7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和协议。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经费支出:
(一)常设办事机构的正常开支;
(二)召开会议和举办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编印资料、会刊等支出;
(四)对本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者的奖励;
(五)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五条 经费收支按有关财务制度管理,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年度预、决算报告,并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由于停止活动、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