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击剑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一)预赛
第一站:2005年2月20日至3月2日在上海市举行。 第二站:2005年3月9日至19日在江苏省举行。 第三站:2005年4月10日至22日在天津市举行。 第四站:2005年6月11日至23日在广东省举行。
(二)决赛:2005年X月X日至X日在江苏省南通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通信体育协会。
三、竞赛项目:
男子:
个人赛:花剑、重剑、佩剑
团体赛:花剑、重剑、佩剑
女子:
个人赛:花剑、重剑、佩剑
团体赛:花剑、重剑、佩剑
1
四、运动员资格:
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规定执行。
五、参加办法:
(一)预赛
按照《击剑项目第十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执行。
(二)决赛
1、各剑种选拔出32名运动员参加个人赛和8个团体队参加团体赛。
2、在2004年奥运会获个人前8名或团体前3名的运动员,可直接进入个人决赛,不占参加决赛的总名额及本单位个人赛名额。
3、如报名参加团体赛的成员中有因伤病不能参加团体赛者,可于赛前24小时报大会竞赛委员会同意,由同一性别其他剑种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兼项顶替。
4、获得资格的运动员和团体队,报名截止后,如有因故不参赛者,则按《击剑项目第十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的规定依次递补。
5、每剑种凡有运动员参加决赛,即可派1名教练员,三个剑种(含三个)以上参加决赛的单位可派1名领队。
六、竞赛办法:
(一)预赛
2
按照《击剑项目第十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执行。
(二)决赛
1、采用中国击剑协会审定的最新《击剑竞赛规则》。
2、个人赛依据预赛名次进行编排。采用循环赛和直接淘汰赛,第3名不并列。
3、团体赛依据预赛名次进行两两抽签,采用直接淘汰赛。决出1至8名。
4、比赛所需服装、器材均自理。服装、器材必须符合《击剑竞赛规则》和中国击剑协会的规定。各种器材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参赛。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八、报名和报到:
(一)预赛
按预赛的竞赛规程及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决赛
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九、裁判员:
预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决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 3
补充。
十、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4
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击剑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一)预赛
第一站:2005年2月20日至3月2日在上海市举行。 第二站:2005年3月9日至19日在江苏省举行。 第三站:2005年4月10日至22日在天津市举行。 第四站:2005年6月11日至23日在广东省举行。
(二)决赛:2005年X月X日至X日在江苏省南通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通信体育协会。
三、竞赛项目:
男子:
个人赛:花剑、重剑、佩剑
团体赛:花剑、重剑、佩剑
女子:
个人赛:花剑、重剑、佩剑
团体赛:花剑、重剑、佩剑
1
四、运动员资格:
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规定执行。
五、参加办法:
(一)预赛
按照《击剑项目第十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执行。
(二)决赛
1、各剑种选拔出32名运动员参加个人赛和8个团体队参加团体赛。
2、在2004年奥运会获个人前8名或团体前3名的运动员,可直接进入个人决赛,不占参加决赛的总名额及本单位个人赛名额。
3、如报名参加团体赛的成员中有因伤病不能参加团体赛者,可于赛前24小时报大会竞赛委员会同意,由同一性别其他剑种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兼项顶替。
4、获得资格的运动员和团体队,报名截止后,如有因故不参赛者,则按《击剑项目第十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的规定依次递补。
5、每剑种凡有运动员参加决赛,即可派1名教练员,三个剑种(含三个)以上参加决赛的单位可派1名领队。
六、竞赛办法:
(一)预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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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击剑项目第十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执行。
(二)决赛
1、采用中国击剑协会审定的最新《击剑竞赛规则》。
2、个人赛依据预赛名次进行编排。采用循环赛和直接淘汰赛,第3名不并列。
3、团体赛依据预赛名次进行两两抽签,采用直接淘汰赛。决出1至8名。
4、比赛所需服装、器材均自理。服装、器材必须符合《击剑竞赛规则》和中国击剑协会的规定。各种器材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参赛。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八、报名和报到:
(一)预赛
按预赛的竞赛规程及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决赛
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九、裁判员:
预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决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 3
补充。
十、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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