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纳税评估在税源专业化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X省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工作考核遵循硬化、量化、简化、优化的原则,应做到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计算机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规范性考核和绩效性考核两大类,分别以指标表示。
规范性指标包括纳税评估问题定性的准确性、程序的合规性。
绩效性指标包括纳税评估入库的税款、滞纳金,行业及地区税收风险防控及整治,评估任务完成时限。
第四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省国税局实施纳税评估工作的部门和各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纳税评估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一节 省局评估部门考核内容
第五条 纳税评估考核按指标得分采取百分制统计,其中规范性指标60分,绩效性指标40分。另有加分及减分
因素各占10分。
规范性指标考核包括预警疑点核查到位率、预案制到位率、督促账务调整到位率、反馈及时率、风险特征库维护及时率。
(一)预警疑点核查到位率达到100%,即为2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预警疑点核查到位率=(1-未核查预警疑点户数÷选户分析核查疑点户数)×100%
(二) 预案制到位率达到100%,即为1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预案制到位率=(1-未按规定进行预案式评估户数÷评估总户数)×100%
(三) 督促账务调整到位率达到100%,即为1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督促账务调整到位率=(1-未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户数÷应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户数)×100%
(四)反馈及时率达到100%,即为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反馈及时率=(1-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结果反馈户数÷应
按规定时间进行结果反馈总户数)×100%
(五) 风险特征库维护及时率达到100%,即为10分。对评 估工作中获取的行业特征、参数、模型的变化等升级维护风险特征库。每年不得少于2个行业。少一个行业,扣5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 绩效性指标包括评估税款入库率、评估税款滞纳金加收率、按时办结率。
(一)评估税款入库率达到100%,即为2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税款入库率=评估期已入库评估税款÷评估期应入库评估税款×100%
对于留抵税款、政策性退税、审减亏损、已启动税款追征程序的,都视同入库税款进行统计。
(二)评估税款滞纳金加收率达到95%,即为1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税款滞纳金加收率=评估期已加收入库的滞纳金÷评估期全部评估入库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100%
应加收滞纳金是补交税款对应所属期在CTAIS系统中自动生成的滞纳金金额。
(三)按时办结率达到90%,即为5分。未达到的扣5分。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按时办结率=评估工作按时办结户数÷评估工作应办结户数×100%
第七条 纳税评估的考核设置如下加分和减分因素:
(一)下列情形予以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1、纳税评估工作成效突出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加3分;
2、纳税评估案例被省局评选为年度优秀案例的,每个案例加2分;
3、评估收入达标率达到90%,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5分。 评估收入达标率=[(实施评估部门评估期分税种评估税款合计÷实施评估部门评估期分税种应纳税款合计)×100%-省局评估收入平均达标率]÷省局评估收入平均达标率
省局评估收入平均达标率=(省局评估期分税种评估税款 合计÷省局评估期分税种应纳税款合计)×100%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减5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0分。
1、违反纳税评估有关制度规定被执法检查确认为错误的;
2、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被纳税人投诉或举报经查属实的;
3、评估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二节 市局评估考核内容
第八条纳税评估考核按指标得分采取百分制统计,其中规范性指标40分,绩效性指标60分。另有加分及减分因素各占十分。
第九条 规范性指标考核包括第五条前四项指标,分值如下:预警疑点核查到位率15分、预案制到位率10分、督促账务调整到位率10分、反馈及时率5分。
第十条绩效性指标除包括第六条指标外,还包括:行业税收风险治理。分值如下:评估税款入库率20分、评估税款滞纳金加收率15分、评估按时办结率5分、行业税收风险治理20分。其中:行业税收风险治理指经过纳税评估发现问题较集中的行业以点带面开展整治,每年不少于4个行业。每少一个行业,扣5分,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考核加分和减分因素同第七条。其中,加分因素中的第三款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收入达标率=[(市局评估期分税种评估税款合计÷市局评估期评估户分税种应纳税款合计)×100%-全省评估收入平均达标率]÷全省评估收入平均达标率
全省评估收入平均达标率=(全省评估期分税种评估税款 合计÷全省评估期评估户分税种应纳税款合计)×100%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对省局评估部门考核按年度(半年)定期进行。规范性指标在半年内考核,绩效性指标在年度终了后30
日内考核。
对市局考核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进行。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考核方式包括系统统计考核和抽样考核两种。
系统统计考核是指省局考核部门依托综合征管软件、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流软件等计算机系统,进行绩效指标统计和评估流程审核。
抽样考核是指省局考核部门采取统计抽样的方法,抽取一定样本规模的评估个案,进行规范性指标考核,以及绩效指标真实性的审核。
第十四条 省局评估部门和各市局通过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流系统按季报送《纳税评估结果统计表》,省局考核部门于次年元月20日前从中抽取考核样本户。
省局评估部门抽样考核的样本规模为全部评估户数的30%。
各市国税局抽样考核采用非统计抽样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产生。非统计抽样即按照评估税额多少排序,选取排序靠前占总评估户数5%作为抽查样本;随机抽样即对其余评估户按总评估户数的3%进行随机抽样。
第十五条 被考核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样本企业的纳税评估资料送交省局考核部门进行规范性考核,样本考核的结果作为各被考核单位整体评分的依据。
被考核单位纳税评估工作在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流软件上运行的,工作流软件中已载明的信息,可以不再送审。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下发20日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被考核单位可以提出复议,并将相关证明资料上报省局申请复核。省局在收到资料后3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确属考核有误的及时更正,对考核无误的,维持原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七条 省局每年对纳税评估工作结果进行通报。市局纳税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按比例折算计入全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总分值。
第十八条 全省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案例评选,省局纳税评估部门每年报送评估案例不少于3个,市局每年报送评估案例不少于8个。被评选为优秀案例的,对主辅评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评为优秀案例的主评人员被省局聘为专家。
第十九条 考核中发现的经验做法,应当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并形成管理制度,对评估工作起到引导规范作用。
第二十条 考核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加以规范。考核中发现相关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X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纳税评估在税源专业化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X省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工作考核遵循硬化、量化、简化、优化的原则,应做到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计算机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规范性考核和绩效性考核两大类,分别以指标表示。
规范性指标包括纳税评估问题定性的准确性、程序的合规性。
绩效性指标包括纳税评估入库的税款、滞纳金,行业及地区税收风险防控及整治,评估任务完成时限。
第四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省国税局实施纳税评估工作的部门和各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纳税评估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一节 省局评估部门考核内容
第五条 纳税评估考核按指标得分采取百分制统计,其中规范性指标60分,绩效性指标40分。另有加分及减分
因素各占10分。
规范性指标考核包括预警疑点核查到位率、预案制到位率、督促账务调整到位率、反馈及时率、风险特征库维护及时率。
(一)预警疑点核查到位率达到100%,即为2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预警疑点核查到位率=(1-未核查预警疑点户数÷选户分析核查疑点户数)×100%
(二) 预案制到位率达到100%,即为1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预案制到位率=(1-未按规定进行预案式评估户数÷评估总户数)×100%
(三) 督促账务调整到位率达到100%,即为1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督促账务调整到位率=(1-未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户数÷应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户数)×100%
(四)反馈及时率达到100%,即为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反馈及时率=(1-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结果反馈户数÷应
按规定时间进行结果反馈总户数)×100%
(五) 风险特征库维护及时率达到100%,即为10分。对评 估工作中获取的行业特征、参数、模型的变化等升级维护风险特征库。每年不得少于2个行业。少一个行业,扣5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 绩效性指标包括评估税款入库率、评估税款滞纳金加收率、按时办结率。
(一)评估税款入库率达到100%,即为2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税款入库率=评估期已入库评估税款÷评估期应入库评估税款×100%
对于留抵税款、政策性退税、审减亏损、已启动税款追征程序的,都视同入库税款进行统计。
(二)评估税款滞纳金加收率达到95%,即为1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税款滞纳金加收率=评估期已加收入库的滞纳金÷评估期全部评估入库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100%
应加收滞纳金是补交税款对应所属期在CTAIS系统中自动生成的滞纳金金额。
(三)按时办结率达到90%,即为5分。未达到的扣5分。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按时办结率=评估工作按时办结户数÷评估工作应办结户数×100%
第七条 纳税评估的考核设置如下加分和减分因素:
(一)下列情形予以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1、纳税评估工作成效突出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加3分;
2、纳税评估案例被省局评选为年度优秀案例的,每个案例加2分;
3、评估收入达标率达到90%,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5分。 评估收入达标率=[(实施评估部门评估期分税种评估税款合计÷实施评估部门评估期分税种应纳税款合计)×100%-省局评估收入平均达标率]÷省局评估收入平均达标率
省局评估收入平均达标率=(省局评估期分税种评估税款 合计÷省局评估期分税种应纳税款合计)×100%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减5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0分。
1、违反纳税评估有关制度规定被执法检查确认为错误的;
2、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被纳税人投诉或举报经查属实的;
3、评估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二节 市局评估考核内容
第八条纳税评估考核按指标得分采取百分制统计,其中规范性指标40分,绩效性指标60分。另有加分及减分因素各占十分。
第九条 规范性指标考核包括第五条前四项指标,分值如下:预警疑点核查到位率15分、预案制到位率10分、督促账务调整到位率10分、反馈及时率5分。
第十条绩效性指标除包括第六条指标外,还包括:行业税收风险治理。分值如下:评估税款入库率20分、评估税款滞纳金加收率15分、评估按时办结率5分、行业税收风险治理20分。其中:行业税收风险治理指经过纳税评估发现问题较集中的行业以点带面开展整治,每年不少于4个行业。每少一个行业,扣5分,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考核加分和减分因素同第七条。其中,加分因素中的第三款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收入达标率=[(市局评估期分税种评估税款合计÷市局评估期评估户分税种应纳税款合计)×100%-全省评估收入平均达标率]÷全省评估收入平均达标率
全省评估收入平均达标率=(全省评估期分税种评估税款 合计÷全省评估期评估户分税种应纳税款合计)×100%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对省局评估部门考核按年度(半年)定期进行。规范性指标在半年内考核,绩效性指标在年度终了后30
日内考核。
对市局考核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进行。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考核方式包括系统统计考核和抽样考核两种。
系统统计考核是指省局考核部门依托综合征管软件、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流软件等计算机系统,进行绩效指标统计和评估流程审核。
抽样考核是指省局考核部门采取统计抽样的方法,抽取一定样本规模的评估个案,进行规范性指标考核,以及绩效指标真实性的审核。
第十四条 省局评估部门和各市局通过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流系统按季报送《纳税评估结果统计表》,省局考核部门于次年元月20日前从中抽取考核样本户。
省局评估部门抽样考核的样本规模为全部评估户数的30%。
各市国税局抽样考核采用非统计抽样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产生。非统计抽样即按照评估税额多少排序,选取排序靠前占总评估户数5%作为抽查样本;随机抽样即对其余评估户按总评估户数的3%进行随机抽样。
第十五条 被考核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样本企业的纳税评估资料送交省局考核部门进行规范性考核,样本考核的结果作为各被考核单位整体评分的依据。
被考核单位纳税评估工作在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流软件上运行的,工作流软件中已载明的信息,可以不再送审。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下发20日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被考核单位可以提出复议,并将相关证明资料上报省局申请复核。省局在收到资料后3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确属考核有误的及时更正,对考核无误的,维持原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七条 省局每年对纳税评估工作结果进行通报。市局纳税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按比例折算计入全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总分值。
第十八条 全省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案例评选,省局纳税评估部门每年报送评估案例不少于3个,市局每年报送评估案例不少于8个。被评选为优秀案例的,对主辅评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评为优秀案例的主评人员被省局聘为专家。
第十九条 考核中发现的经验做法,应当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并形成管理制度,对评估工作起到引导规范作用。
第二十条 考核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加以规范。考核中发现相关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X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