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与劳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做到规范、受控。
第二条 为了统一和规范项目部范围内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工作,降低劳务使用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规范管理行为,根据集团公司对劳务分包管理的程序和原则的要求,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工程分包和劳务用工的安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建工程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资质审查
第五条 工程分包是指将专业分包、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等。本项目严禁各分部工程分包、转包(业主要求的除外),从事分包的分包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队伍(以下简称分包队伍),具备完成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 分包队伍应提供证明其资质条件的有效文件: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3、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 安全资格证书;
5、 税务登记证;
6、 施工所在地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分包队伍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 企业简介、设备、人力资源及资产、财务状况;
2、 近三年完成主要工程项目情况及业绩;
3、 施工现场负责人的有效资格证件;
第三章 工程分包施工管理
第八条 从事工程分包的分包队伍经批准确认后,与分包队伍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所签订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义务。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分包队伍做到:
1、分包队伍进场7天内,必须提交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机构或配
备专职安全员。
土建类施工项目,现场施工人员在100人以上,非土建类施工项目(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基础处理支护、玻璃幕墙、水电安装等)现场施工人员50人以上,应设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现场施工人员未到达上述条件的,可不设安全机构,应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2、分包队伍将现场施工人员登记造册,并将名册上报项目部备案,现场施工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冒名顶替,如有人员发生变动,须向项目部相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说明。
3、分包队伍应对参加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方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操作资格,并持证上岗。
4、分包队伍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并含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该方案经项目部、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或专家论证批准后,方可实施。
5、分包队伍在施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所有施工人员对工程特点、作业场所和工作环境及安全技术措施有知情权。
6、分包队伍应自行组织和参加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7、分包队伍应参加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会议,并组织好本队伍的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活动。
8、分包队伍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具有相应责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条 项目部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施工生产实行监督式、介入式、指导式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第四章 劳务用工管理
第十一条 劳务用工是指在充分配置内部人力资源、劳动力仍有缺口的情况下,为完成承建工程项目所使用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外部劳务法人企业(以下称劳务分包队伍)的劳务分包队伍或项目部招用的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务工人员。
第十二条 劳务分包队伍的使用实行“准入”和“年审”制度。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
1、凡具有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范围内的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的劳务分包队伍,及公司每年发布的《合格分包商名录》均可作为选择对象。
2、选择时原则上实行公开竞标选择劳务分包队伍,做到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3、对不具备公开竞争条件选择劳务队伍的,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指定。对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过程,包括同意、反对意见都要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按照招、议标方式和程序,选择合格的劳务分包队伍,由项目部统一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由项目部经理和具有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的劳务分包队伍法人或法人委托人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
1、对进场的劳务分包队伍要列入本项目编制序列认真进行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进场劳务分包队伍人员进行登记,并检查劳务分包队伍进场人员是否与劳务分包合同条款相符。特别是对其技术工人的资格审查,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认可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严禁特殊工种无证作业。
2、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监督并督促劳务分包队伍与劳务人员一一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签订完毕后,劳务分包队伍要将用工合同上报一份给经理部备案。严禁用工合同由劳务分包队伍负责人、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劳务分包队伍用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抽检,确保劳务人员的正常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则要要求劳务分包队伍限期整改,并随时抽检,对屡教不改的劳务分包队伍要坚决清理退场。
4、 劳务分包队伍中劳务人员的工资由项目部代发,每月初由劳务分包队伍做好上月劳务人员的工资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报项目部,项目部审核、确认后直接发放给每个劳务人员的手中。劳务分包队伍中劳务人员的工资款额从劳务分包队伍上月的劳务款项中扣除。
5、相关职能部门对劳务用工实行动态管理、规范管理、程序管理,要建立劳务用工合同管理台帐或数据信息库,及时协调、处理好劳务分包队伍与劳务人员之间的争议。
动态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的劳动力进行跟踪平衡,需要补充或者减员时及时向公司劳资部门提出申请计划;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队、班组下达施工任务书,进行考核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兑现奖罚;发现上场劳务作业队伍与招用时承诺条件严重不一致或工期滞后,存在安全质量隐患时,项目部有权调整施工队伍;配合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对项目劳动力的招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指导项目部正确使用劳务工,纠正不规范用工行为。
第十七条 内部劳务队伍管理
1、内部劳动作业队伍,是指由公司劳务基地在强化培训、优化组合、合理搭配、竞争上岗的基础上,组建的具有明显专业施工优势、能够独立作战和动态流转的作业队、班组。
2、项目部使用内部施工队伍的总量以项目评估方案确定,并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予以明确。项目部使用内部劳动力达不到约定人数时,少用部分按企业月平均工资乘以少用的人数向处上缴劳务调控费。
3、项目部招用的内部施工队伍应坚持计划管理、定向输入的原则,由公司劳务基地推荐,并提供《内部施工队伍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内部施工队伍近两年承建工程项目清单》,供项目部择优录用,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包括:作业任务、使用劳动力人数、进场、退场时间、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劳动报酬及结算方式、奖励及处罚条款等。
4、项目部对内部劳务作业层以下达施工任务书的方式实行合同化管理。在做好技术、安全交底的同时,应对其所施工的工程数量、部位、质量等事项、材料耗用量、用工数量、进度计划等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和明确,并加强对劳务作业层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以及作业质量和效率的检查。
5、项目部对劳务作业层实行按产联质计酬与节约消耗奖励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体现绩效挂钩、多劳多得;劳务作业层内部分配应在项目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民主管理的有关程序进行定额(计件)工资制或承包工资制分配办法,自主管理与分配。
第十八条 外部劳务队伍管理
1、外部劳务队伍是指在工程项目上招用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相应资质的外协施工企业。
2、实行分包队伍资格施工准入制度。由公司工程技术部门归口办理外部劳务的资格审查和注册登记工作,在确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齐全、综合实力强、施工业绩优良、履约信誉高后,方可报经集团公司核发《劳务分包准入证》,编入劳务分包商名录,并进行公示制,养在社会、用在企业、召之即来、挥之即去。对进入名录的分包商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考核、记录业绩、年审评定、并建立不合格队伍的定期公示制、优胜劣汰。
3、项目部招用外部劳务队伍应遵循“计划报批、资格预审、公开招标、综合评价、集体审定”的程序,认真填写《招用外部劳务审批表》、《外部劳务基本情况调查表》、《外部劳务设备情况调查表》、《外部劳务近五年承建工程清单》和《外部劳务招标评分表》,杜绝违法、违规分包、坚决取缔整体分包和层层转包。
4、经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外部施工队伍后,按照“先签合同后施工”和“谁施工、谁管理”的原则,由公司委托项目经理在施工前与其签订规范合法的《工程分包合同》,其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内容、包价、建设工期、质量、材料物资和设备的供应方式、竣工验收与质量保修、工程款结算、违约责任等条款。
5、对外部劳务不拨工程预付款,并由其交纳10%的履约保证金和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外部劳务分包工程的验工计价拨款必须由项目部计划、施工、财务、物资、设备、质量等部门会审签字,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任何人无权单独批准计价拨款。
6、项目部对分包工程应抓好现场代表、技术监督人员的选派工作,落实分包工程全过程“旁站”制度,严格进行安全质量和工期的监督与控制。
第十九条 招用务工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
与招用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有劳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并明确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条 招用务工人员的管理
1、招用务工人员纳入项目部统一编制,进行登记造册,由项目部统一安排工作,严禁随意使用。
2、招用务工人员编入班组管理,由有安全生产经验的人员带班管理,参加班组的一切安全生产活动。
3、由安全部门对招用务工人员进行入场岗前安全教育,进行必须的施工技术和安全技能知识的教育,
按所从事的岗位进行培训后,方可上岗。
4、从事其特殊作业岗位的务工人员,必须具有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5、确保招用务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6、为招用务工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明之处,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分包和劳务用工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工程分包与劳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做到规范、受控。
第二条 为了统一和规范项目部范围内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工作,降低劳务使用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规范管理行为,根据集团公司对劳务分包管理的程序和原则的要求,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工程分包和劳务用工的安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建工程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资质审查
第五条 工程分包是指将专业分包、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等。本项目严禁各分部工程分包、转包(业主要求的除外),从事分包的分包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队伍(以下简称分包队伍),具备完成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 分包队伍应提供证明其资质条件的有效文件: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3、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 安全资格证书;
5、 税务登记证;
6、 施工所在地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分包队伍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 企业简介、设备、人力资源及资产、财务状况;
2、 近三年完成主要工程项目情况及业绩;
3、 施工现场负责人的有效资格证件;
第三章 工程分包施工管理
第八条 从事工程分包的分包队伍经批准确认后,与分包队伍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所签订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义务。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分包队伍做到:
1、分包队伍进场7天内,必须提交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机构或配
备专职安全员。
土建类施工项目,现场施工人员在100人以上,非土建类施工项目(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基础处理支护、玻璃幕墙、水电安装等)现场施工人员50人以上,应设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现场施工人员未到达上述条件的,可不设安全机构,应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2、分包队伍将现场施工人员登记造册,并将名册上报项目部备案,现场施工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冒名顶替,如有人员发生变动,须向项目部相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说明。
3、分包队伍应对参加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方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操作资格,并持证上岗。
4、分包队伍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并含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该方案经项目部、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或专家论证批准后,方可实施。
5、分包队伍在施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所有施工人员对工程特点、作业场所和工作环境及安全技术措施有知情权。
6、分包队伍应自行组织和参加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7、分包队伍应参加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会议,并组织好本队伍的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活动。
8、分包队伍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具有相应责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条 项目部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施工生产实行监督式、介入式、指导式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第四章 劳务用工管理
第十一条 劳务用工是指在充分配置内部人力资源、劳动力仍有缺口的情况下,为完成承建工程项目所使用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外部劳务法人企业(以下称劳务分包队伍)的劳务分包队伍或项目部招用的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务工人员。
第十二条 劳务分包队伍的使用实行“准入”和“年审”制度。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
1、凡具有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范围内的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的劳务分包队伍,及公司每年发布的《合格分包商名录》均可作为选择对象。
2、选择时原则上实行公开竞标选择劳务分包队伍,做到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3、对不具备公开竞争条件选择劳务队伍的,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指定。对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过程,包括同意、反对意见都要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按照招、议标方式和程序,选择合格的劳务分包队伍,由项目部统一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由项目部经理和具有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的劳务分包队伍法人或法人委托人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
1、对进场的劳务分包队伍要列入本项目编制序列认真进行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进场劳务分包队伍人员进行登记,并检查劳务分包队伍进场人员是否与劳务分包合同条款相符。特别是对其技术工人的资格审查,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认可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严禁特殊工种无证作业。
2、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监督并督促劳务分包队伍与劳务人员一一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签订完毕后,劳务分包队伍要将用工合同上报一份给经理部备案。严禁用工合同由劳务分包队伍负责人、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劳务分包队伍用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抽检,确保劳务人员的正常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则要要求劳务分包队伍限期整改,并随时抽检,对屡教不改的劳务分包队伍要坚决清理退场。
4、 劳务分包队伍中劳务人员的工资由项目部代发,每月初由劳务分包队伍做好上月劳务人员的工资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报项目部,项目部审核、确认后直接发放给每个劳务人员的手中。劳务分包队伍中劳务人员的工资款额从劳务分包队伍上月的劳务款项中扣除。
5、相关职能部门对劳务用工实行动态管理、规范管理、程序管理,要建立劳务用工合同管理台帐或数据信息库,及时协调、处理好劳务分包队伍与劳务人员之间的争议。
动态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的劳动力进行跟踪平衡,需要补充或者减员时及时向公司劳资部门提出申请计划;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队、班组下达施工任务书,进行考核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兑现奖罚;发现上场劳务作业队伍与招用时承诺条件严重不一致或工期滞后,存在安全质量隐患时,项目部有权调整施工队伍;配合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对项目劳动力的招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指导项目部正确使用劳务工,纠正不规范用工行为。
第十七条 内部劳务队伍管理
1、内部劳动作业队伍,是指由公司劳务基地在强化培训、优化组合、合理搭配、竞争上岗的基础上,组建的具有明显专业施工优势、能够独立作战和动态流转的作业队、班组。
2、项目部使用内部施工队伍的总量以项目评估方案确定,并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予以明确。项目部使用内部劳动力达不到约定人数时,少用部分按企业月平均工资乘以少用的人数向处上缴劳务调控费。
3、项目部招用的内部施工队伍应坚持计划管理、定向输入的原则,由公司劳务基地推荐,并提供《内部施工队伍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内部施工队伍近两年承建工程项目清单》,供项目部择优录用,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包括:作业任务、使用劳动力人数、进场、退场时间、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劳动报酬及结算方式、奖励及处罚条款等。
4、项目部对内部劳务作业层以下达施工任务书的方式实行合同化管理。在做好技术、安全交底的同时,应对其所施工的工程数量、部位、质量等事项、材料耗用量、用工数量、进度计划等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和明确,并加强对劳务作业层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以及作业质量和效率的检查。
5、项目部对劳务作业层实行按产联质计酬与节约消耗奖励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体现绩效挂钩、多劳多得;劳务作业层内部分配应在项目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民主管理的有关程序进行定额(计件)工资制或承包工资制分配办法,自主管理与分配。
第十八条 外部劳务队伍管理
1、外部劳务队伍是指在工程项目上招用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相应资质的外协施工企业。
2、实行分包队伍资格施工准入制度。由公司工程技术部门归口办理外部劳务的资格审查和注册登记工作,在确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齐全、综合实力强、施工业绩优良、履约信誉高后,方可报经集团公司核发《劳务分包准入证》,编入劳务分包商名录,并进行公示制,养在社会、用在企业、召之即来、挥之即去。对进入名录的分包商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考核、记录业绩、年审评定、并建立不合格队伍的定期公示制、优胜劣汰。
3、项目部招用外部劳务队伍应遵循“计划报批、资格预审、公开招标、综合评价、集体审定”的程序,认真填写《招用外部劳务审批表》、《外部劳务基本情况调查表》、《外部劳务设备情况调查表》、《外部劳务近五年承建工程清单》和《外部劳务招标评分表》,杜绝违法、违规分包、坚决取缔整体分包和层层转包。
4、经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外部施工队伍后,按照“先签合同后施工”和“谁施工、谁管理”的原则,由公司委托项目经理在施工前与其签订规范合法的《工程分包合同》,其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内容、包价、建设工期、质量、材料物资和设备的供应方式、竣工验收与质量保修、工程款结算、违约责任等条款。
5、对外部劳务不拨工程预付款,并由其交纳10%的履约保证金和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外部劳务分包工程的验工计价拨款必须由项目部计划、施工、财务、物资、设备、质量等部门会审签字,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任何人无权单独批准计价拨款。
6、项目部对分包工程应抓好现场代表、技术监督人员的选派工作,落实分包工程全过程“旁站”制度,严格进行安全质量和工期的监督与控制。
第十九条 招用务工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
与招用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有劳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并明确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条 招用务工人员的管理
1、招用务工人员纳入项目部统一编制,进行登记造册,由项目部统一安排工作,严禁随意使用。
2、招用务工人员编入班组管理,由有安全生产经验的人员带班管理,参加班组的一切安全生产活动。
3、由安全部门对招用务工人员进行入场岗前安全教育,进行必须的施工技术和安全技能知识的教育,
按所从事的岗位进行培训后,方可上岗。
4、从事其特殊作业岗位的务工人员,必须具有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5、确保招用务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6、为招用务工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明之处,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分包和劳务用工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