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罪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老年人犯罪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浅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09监狱学试点2班唐海廷 学号:19号

摘要: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犯罪不容忽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实体到程序都要求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大的老年人犯罪,处理仍要从严。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2月8日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首次规定了老年人犯罪酌情从宽处理。目前正在讨论的(《刑罚修正案八》草案)也提出了对老年人要减轻处罚,对75周岁以上的老人不判处死刑。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在未成年人犯罪受到社会日益关注的今天,我国的老年人犯罪率也在逐年上升,案由也趋向多样化。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老年人犯罪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为什么会走向犯罪的道路,我们又应当如何对待老年人犯罪问题,结合正在讨论的《刑罚修正案八》草案谈谈在和谐社会下对老年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规定。

一、老年犯罪的概念

老年犯罪,顾名思义,就是老年人实施的犯罪。因此,“老年犯罪”与“老年人犯罪”是同义词,可以互换使用。

老年人是依据主体的年龄标准划分而形成的一种类型。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人类年龄阶段划分的有关规定,一个国家6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总人口的10%,或者65岁以上的人口超过总人口的7%,那么这个国家的人口就属于老年型。虽然从各国规定看,对老年人的界定不一,但大多数国家当前都认同60岁这一年龄认定标准,我国也采用这一

①标准。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6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该法明确规定了我① 《老年医学与保健》1995,(1).

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为60周岁,为老年人年龄界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从我国的退休制度看,女55岁、男60岁为退休年龄,而退休是人们步入老年的重要标志和转折点。因而我国采用60周岁这一年龄标准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因此,在界定老年犯罪时,也应以60岁作为年龄界限。

二、老年犯罪的类型

(一)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是以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

老年人(尤其是老年男性)感情比较冲动,自控力较差,敏感、多疑,在受到外界刺激的情况下,很容易实施暴力行为。老年人暴力犯罪的对象多是配偶、子女、情人或其他关系比较密切的人,往往由于琐事或出于大义灭亲等动机,一般借助犯罪工具实施暴力行为,如刀、棍棒、砖头等。由于老年人一般选择乘被害人不备实施暴力行为,所以一般较容易得逞①。

(二)性犯罪

性犯罪主要是指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性犯罪(主要指强奸罪)在老年犯罪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性犯罪的老年人受教育程度低,基本上是男性,多是丧偶、离异、未婚者,在犯罪手段上多采用非暴力的方法,如引诱、胁迫等方法。从侵害对象上看,被害人多是老年人所认识的弱势人群,以幼女为主。老年人之所以选择幼女作为主要的性犯罪对象,除了极少数的恋童癖外,在大部分情况下是出于方便、易得逞的考虑,而不是喜欢把幼女当成性犯罪对象。老年人通常是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用少量的钱、食物等施以小恩小惠,或者通过威胁的方式,软硬兼施,使被害人不敢告诉他人,连续多次地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往往由此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在老年性犯罪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财产犯罪

财产犯罪是指以获取财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老年人财产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诈骗犯罪方面。人到老年后,由于自然老化,离开工作岗位,收入减少,影响了生活质量,甚至发生生活困难。同时,社会活动的减少所造成的心理失落,也会引起他们的多种消极情绪。这些都会促使老年财产犯罪的发生。据统计,近五成的老年人主要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到目前为止我国整个社会的保障机制尚不够完善,处于社会弱势的老年人群,很少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在这样的处境下,老年人实施财产犯罪就不足为奇了。

三、老年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率较低

一般来说,在整个社会的犯罪总数中,老年人犯罪的比例是很低的。 ①张建军 老龄犯罪宽宥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7年第04期

(二)男性多于女性

从老年犯罪人的性别看,老年男性犯罪所占的比例远远超过老年女性;从老年犯罪人的年龄看,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犯罪的比例逐渐降低。

(三)文化程度低和农村的老年犯罪人较突出

在老年犯罪人中,受教育水平低、法制意识淡薄的现象比较突出。农村的老年人由于年老体弱,劳动能力降低甚至丧失,加上遭受儿女虐待、遗弃,很可能促使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此外,农村地区由于子女分家、外出务工等原因,减少了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联系,使得老年人精神空虚,孤独感强烈。此时,如果受到外界的刺激或者诱惑,极易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四)单独犯罪多于共同犯罪

与青少年犯罪多采用团伙犯罪相比,老年人由于活动能力下降,戒备心理和自我保护意识强,结伙作案的不多,因而多采用单独犯罪的形式。

(五)犯罪对象多为弱者或熟人

从犯罪对象上看,侵害的犯罪对象多为弱者或熟人。人进入老年期以后,生理机能开始出现明显的衰退,活动范围变得狭窄,因此,一些老年人往往把犯罪对象直接指向住所周围没有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较弱的儿童、妇女、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弱势群体。与此紧密相关的还有,老年人的犯罪对象往往是他们比较熟悉的人,如配偶、子女、邻居等。

(六)性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老年人的性犯罪是老年犯罪中一类十分突出的犯罪类型。就单一犯罪类型而言,性犯罪可能是在所有犯罪中所占比例最大的犯罪类型。一家管教所对59名60-81岁的老年罪犯的调查显示:七成与性有关,其中40人属于强奸、嫖娼等性犯罪类型。①在老年犯罪人中,丧偶未娶或终身未娶的老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他们未娶的原因较为复杂,有的是受经济条件的限制未娶,有的是因为遭到子女的反对而未娶,还有的深受传统思想的束缚,不好意思再娶。有些老年人在正常的性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就走上了嫖娼强奸的违法犯罪道路。一些城市里甚至出现了一些主要针对老年人的卖淫活动。

四、老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 家庭对老年人缺乏关心。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子女只顾着挣钱缺乏对老年人应有的关心,很多人子女觉得只要给父母钱都可以,没有给子女亲情。造成老年人心理空虚。 ① 吴宗宪 曹 健 郭 平 郭晓红 彭玉伟中国老年犯罪状况《老龄问题研究》2010年第3期,第1-11页

(二) 老年人法制观念淡薄导致犯罪。在老年人犯罪中,农民往往占有绝大部分比例,且基本上为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文化素质很低,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极其淡薄。特别是一些暴力型犯罪,嫌疑人除了解“杀人偿命”的简单道理外对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都没有清醒的认识,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 因空虚的生活及变态的心理需求引发犯罪。老年人虽然年龄大了,体力和反应能力上都有所下降,不能和青壮年相比,更易产生孤独感、迟暮感、失落感,因之产生强烈的刺激欲、占有欲,这种变态的心理结构,易导致如诈骗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 腐朽思想的影响导致犯罪。在当前形势下,腐朽思想往往借助各种不正之风在社会上传播,并占据一定的市场,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 黄、赌、毒" 等丑恶现象,时时污染和腐蚀人们的灵魂。一些老年人受其影响,追求物质享受和不健康的精神刺激,如强奸幼女等,导致犯罪。

(五) 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制度的缺失导致犯罪。当前,我国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制度还很不完善,老年人的生活一直沿袭着“养儿防老”的模式。由于城市的老年人一般都有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养老”只是一种精神上的需求;但处在农村的老年人就不同,无法获得很好的赡养保证。一些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就容易走入财产型犯罪的泥潭。

五、老年人犯罪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主要法律依据及从宽理由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提出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它对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怎样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它的内容包括三层含义: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并用,宽严有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犯罪的老年人要慎用逮捕措施,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这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老年人犯罪方面的具体体现。老年人因年事已高和身心衰弱,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降低,人身危险性要明显小于青少年和其他成年人,因此,对其从宽处罚,不仅可以体现矜恤老人的人文关怀,达到我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也是促进社会和谐、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2月8日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3、关于老年人的界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年满60岁以上的公民就是老年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老年人犯罪都有相应的从宽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说明中,对完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专门有说明。其中,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作出补充规定:一

是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应当予以缓刑;二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对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符合我国尊老传统和宪法精神;体现了刑法的理性和人道,彰显司法文明和法律伦理主义;节约司法资源;符合刑法个别化原则的要求,当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综上所述,老年人因年事已高和身心衰弱,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降低,对待老年人犯罪要认真分析,不能一刀切。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是真正关心老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建军 老龄犯罪宽宥论[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04期

[2]李益明 朱学平 郭林将 王君《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J]2008年1期

[3] 吴宗宪 曹 健 郭 平 郭晓红 彭玉伟中国老年犯罪状况[J]《老龄问题研究》2010年第3期

[4]赵秉志 刑法学[M]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5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Z]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Z]

[7]高铭瑄 马克昌 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8]赵秉志 刑法总论[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

[9]卢建平 刑事政策学[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

[10]李希慧 刑法各论[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

老年人犯罪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浅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09监狱学试点2班唐海廷 学号:19号

摘要: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犯罪不容忽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实体到程序都要求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大的老年人犯罪,处理仍要从严。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2月8日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首次规定了老年人犯罪酌情从宽处理。目前正在讨论的(《刑罚修正案八》草案)也提出了对老年人要减轻处罚,对75周岁以上的老人不判处死刑。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在未成年人犯罪受到社会日益关注的今天,我国的老年人犯罪率也在逐年上升,案由也趋向多样化。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老年人犯罪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为什么会走向犯罪的道路,我们又应当如何对待老年人犯罪问题,结合正在讨论的《刑罚修正案八》草案谈谈在和谐社会下对老年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规定。

一、老年犯罪的概念

老年犯罪,顾名思义,就是老年人实施的犯罪。因此,“老年犯罪”与“老年人犯罪”是同义词,可以互换使用。

老年人是依据主体的年龄标准划分而形成的一种类型。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人类年龄阶段划分的有关规定,一个国家6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总人口的10%,或者65岁以上的人口超过总人口的7%,那么这个国家的人口就属于老年型。虽然从各国规定看,对老年人的界定不一,但大多数国家当前都认同60岁这一年龄认定标准,我国也采用这一

①标准。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6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该法明确规定了我① 《老年医学与保健》1995,(1).

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为60周岁,为老年人年龄界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从我国的退休制度看,女55岁、男60岁为退休年龄,而退休是人们步入老年的重要标志和转折点。因而我国采用60周岁这一年龄标准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因此,在界定老年犯罪时,也应以60岁作为年龄界限。

二、老年犯罪的类型

(一)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是以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

老年人(尤其是老年男性)感情比较冲动,自控力较差,敏感、多疑,在受到外界刺激的情况下,很容易实施暴力行为。老年人暴力犯罪的对象多是配偶、子女、情人或其他关系比较密切的人,往往由于琐事或出于大义灭亲等动机,一般借助犯罪工具实施暴力行为,如刀、棍棒、砖头等。由于老年人一般选择乘被害人不备实施暴力行为,所以一般较容易得逞①。

(二)性犯罪

性犯罪主要是指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性犯罪(主要指强奸罪)在老年犯罪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性犯罪的老年人受教育程度低,基本上是男性,多是丧偶、离异、未婚者,在犯罪手段上多采用非暴力的方法,如引诱、胁迫等方法。从侵害对象上看,被害人多是老年人所认识的弱势人群,以幼女为主。老年人之所以选择幼女作为主要的性犯罪对象,除了极少数的恋童癖外,在大部分情况下是出于方便、易得逞的考虑,而不是喜欢把幼女当成性犯罪对象。老年人通常是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用少量的钱、食物等施以小恩小惠,或者通过威胁的方式,软硬兼施,使被害人不敢告诉他人,连续多次地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往往由此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在老年性犯罪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财产犯罪

财产犯罪是指以获取财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老年人财产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诈骗犯罪方面。人到老年后,由于自然老化,离开工作岗位,收入减少,影响了生活质量,甚至发生生活困难。同时,社会活动的减少所造成的心理失落,也会引起他们的多种消极情绪。这些都会促使老年财产犯罪的发生。据统计,近五成的老年人主要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到目前为止我国整个社会的保障机制尚不够完善,处于社会弱势的老年人群,很少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在这样的处境下,老年人实施财产犯罪就不足为奇了。

三、老年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率较低

一般来说,在整个社会的犯罪总数中,老年人犯罪的比例是很低的。 ①张建军 老龄犯罪宽宥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7年第04期

(二)男性多于女性

从老年犯罪人的性别看,老年男性犯罪所占的比例远远超过老年女性;从老年犯罪人的年龄看,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犯罪的比例逐渐降低。

(三)文化程度低和农村的老年犯罪人较突出

在老年犯罪人中,受教育水平低、法制意识淡薄的现象比较突出。农村的老年人由于年老体弱,劳动能力降低甚至丧失,加上遭受儿女虐待、遗弃,很可能促使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此外,农村地区由于子女分家、外出务工等原因,减少了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联系,使得老年人精神空虚,孤独感强烈。此时,如果受到外界的刺激或者诱惑,极易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四)单独犯罪多于共同犯罪

与青少年犯罪多采用团伙犯罪相比,老年人由于活动能力下降,戒备心理和自我保护意识强,结伙作案的不多,因而多采用单独犯罪的形式。

(五)犯罪对象多为弱者或熟人

从犯罪对象上看,侵害的犯罪对象多为弱者或熟人。人进入老年期以后,生理机能开始出现明显的衰退,活动范围变得狭窄,因此,一些老年人往往把犯罪对象直接指向住所周围没有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较弱的儿童、妇女、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弱势群体。与此紧密相关的还有,老年人的犯罪对象往往是他们比较熟悉的人,如配偶、子女、邻居等。

(六)性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老年人的性犯罪是老年犯罪中一类十分突出的犯罪类型。就单一犯罪类型而言,性犯罪可能是在所有犯罪中所占比例最大的犯罪类型。一家管教所对59名60-81岁的老年罪犯的调查显示:七成与性有关,其中40人属于强奸、嫖娼等性犯罪类型。①在老年犯罪人中,丧偶未娶或终身未娶的老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他们未娶的原因较为复杂,有的是受经济条件的限制未娶,有的是因为遭到子女的反对而未娶,还有的深受传统思想的束缚,不好意思再娶。有些老年人在正常的性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就走上了嫖娼强奸的违法犯罪道路。一些城市里甚至出现了一些主要针对老年人的卖淫活动。

四、老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 家庭对老年人缺乏关心。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子女只顾着挣钱缺乏对老年人应有的关心,很多人子女觉得只要给父母钱都可以,没有给子女亲情。造成老年人心理空虚。 ① 吴宗宪 曹 健 郭 平 郭晓红 彭玉伟中国老年犯罪状况《老龄问题研究》2010年第3期,第1-11页

(二) 老年人法制观念淡薄导致犯罪。在老年人犯罪中,农民往往占有绝大部分比例,且基本上为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文化素质很低,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极其淡薄。特别是一些暴力型犯罪,嫌疑人除了解“杀人偿命”的简单道理外对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都没有清醒的认识,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 因空虚的生活及变态的心理需求引发犯罪。老年人虽然年龄大了,体力和反应能力上都有所下降,不能和青壮年相比,更易产生孤独感、迟暮感、失落感,因之产生强烈的刺激欲、占有欲,这种变态的心理结构,易导致如诈骗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 腐朽思想的影响导致犯罪。在当前形势下,腐朽思想往往借助各种不正之风在社会上传播,并占据一定的市场,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 黄、赌、毒" 等丑恶现象,时时污染和腐蚀人们的灵魂。一些老年人受其影响,追求物质享受和不健康的精神刺激,如强奸幼女等,导致犯罪。

(五) 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制度的缺失导致犯罪。当前,我国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制度还很不完善,老年人的生活一直沿袭着“养儿防老”的模式。由于城市的老年人一般都有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养老”只是一种精神上的需求;但处在农村的老年人就不同,无法获得很好的赡养保证。一些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就容易走入财产型犯罪的泥潭。

五、老年人犯罪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主要法律依据及从宽理由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提出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它对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怎样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它的内容包括三层含义: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并用,宽严有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犯罪的老年人要慎用逮捕措施,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这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老年人犯罪方面的具体体现。老年人因年事已高和身心衰弱,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降低,人身危险性要明显小于青少年和其他成年人,因此,对其从宽处罚,不仅可以体现矜恤老人的人文关怀,达到我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也是促进社会和谐、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2月8日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3、关于老年人的界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年满60岁以上的公民就是老年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老年人犯罪都有相应的从宽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说明中,对完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专门有说明。其中,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作出补充规定:一

是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应当予以缓刑;二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对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符合我国尊老传统和宪法精神;体现了刑法的理性和人道,彰显司法文明和法律伦理主义;节约司法资源;符合刑法个别化原则的要求,当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综上所述,老年人因年事已高和身心衰弱,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降低,对待老年人犯罪要认真分析,不能一刀切。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是真正关心老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建军 老龄犯罪宽宥论[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04期

[2]李益明 朱学平 郭林将 王君《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J]2008年1期

[3] 吴宗宪 曹 健 郭 平 郭晓红 彭玉伟中国老年犯罪状况[J]《老龄问题研究》2010年第3期

[4]赵秉志 刑法学[M]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5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Z]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Z]

[7]高铭瑄 马克昌 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8]赵秉志 刑法总论[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

[9]卢建平 刑事政策学[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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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解释总目录
  • 2010-12-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2010-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1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0-8-31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