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假期管理规定

《员工假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福利制度,规范各类假期管理与操作流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对本公司员工的婚假、丧假、年休假、工伤假、病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事假等特殊假期等做出了规定与要求。

1.0适用范围:

1.1与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正职员工;

1.2特聘人员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2.0假期分类

根据假期类别分为法定假期、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工伤假、事假。

3.0休假

3.1法定假期

1、除公休假日(每周六、周日外)所有员工每年均享有国家规定的十一天法定有薪假期,即: 元旦1天(1月1日);

春节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1天(5月1日); 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上述节日中,如遇农历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具体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节假日放假日的通知精神为准。

2、女员工在妇女节(3月8日)放假半天,如遇休息日则不另补假);

3、有未满12岁子女的员工在儿童节(6月1日)放假半天,如遇休息日则不另补假;

3.2年休假--2007《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3.2.1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应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3.2.2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假日和公休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2.3员工休年休假,由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3.2.4员工年休假应在同一年度内(不得跨年度)集中安排或根据工作情况分时分段灵活安排。若因生产、工作确有必要要跨年度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但不得连续跨二个及以上年度安排。

3.2.4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对于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则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2.5 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员工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如员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又出现下述情形

之一,次年不享受年休假:

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3、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4、 员工请事假累计天数达到或超过其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三倍。 3.2.6 年休假只限员工本人使用。

3.3婚假—《2002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3.1正式员工领取结婚证书后享有婚假。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书一年内(以发证日期为准)一次性休完。婚假凭结婚证书向所属部门经理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行政人事部门备档后方可休假。

3.3.2适龄结婚者(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可享爱3天全薪婚假,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10天(含公休假日)假期(包括再婚者); 3.3.3婚假期间基本工资及基本补贴按正常出勤发放; 3.3.4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3.4丧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3.4.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不幸亡故,可享有全薪假3天,补贴福利正常发放;

3.4.2需往外地处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往返时间; 3.4.3请假时须将相关证明交,若需延假按事假处理; 3.4.4丧假期间薪酬按正常出勤发放基本工资及基本补贴。

3.4.5 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公因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属亲属一次救济金(或供养直属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本人工资总额; 供养直属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员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本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

3.5产假与计划生育假--《劳动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5.1产假

1、顺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剖腹产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单胎生育者,再增加30天晚育假; 2、临产前行动不便,由三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可在生育前一个月内开始享受产假。

3、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公司批准可以给予哺乳假(最长不超过半年;需有独生子女证,否则按事假处理,事假不得超婴儿一周岁);

4、流产: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终止妊娠)者,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视情况给予休假15-45天;

5、怀孕七个月(含以上)的女员工,所在部门不得安排期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6、怀孕的女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亦当正常出勤;

7、男员工配偶生育的,公司给予护理假5天;配偶为晚育的,可增加护理假10天; 8、女员工产假及男员工护理假,休假假期基本工资及基本福利补贴照发。

3.5.2哺乳假

1、生育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公司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公司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均算作劳动时间。

2、女员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内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和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享受哺乳假的按正常出勤计算。 3.5.3节育手术假

公司员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工资照发: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2、取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结扎输卵管,休假20天;

4、结扎输精管,休假20天;

5、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公司视具体情况将另行给予若干休假。

3.6事假

3.6.1员工不能无故请事假,倘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者,必须至少提前1天向部门经理提交书面《请假申请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3.6.2员工一个自然年度内事假累积为50天(含)以上的,原则不能再休有薪年假; 3.6.3员工应优先使用补休来申请事假,若有年休假者,须在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 3.6.4事假为无薪假期,基本工资及基本福利补贴则以实际出勤日计算。

3.7工伤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3.7.1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由本人所在部门报公司行政部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日起30天内,由公司行政部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认定后,给予工伤假;

3.7.2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者或情况特殊,经市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3.7.3工伤经确认后,具体休假及假期行遇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规定执行。

3.8病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3.8.1正职员工原则上每月可享有一天的全薪病假,全薪病假可以累积但最多不得超过3天(含); 3.8.2医疗期是指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3.8.3 根据员工本人参加本公司工作年限,医疗期为3个月到24个月不等,医疗期与工作时间对应关系及医疗期计算见下表:

3.8.4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

1、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时间不超过7日的,不扣发基本工资。

2、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时间达到7日不超过30日的,按日基本工资标准的80%计发,但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3、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时间达到30日但总计病假时间不超过相应医疗期的,按日基本工资标准的40%计发,但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4、 病假时间超过相应医疗期,按以下病休待遇执行: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a.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b.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3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c.连续工龄满3年及3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a.连续工龄不满2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b.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c.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d.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e.连续工龄满8年及8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3.8.5员工申请病假,须在休假前提交由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历及病假证明等文件;如因病不能及时上班,需在上班时间前电话通知所属部门经理,并于返公司后第一时间提交上述证明;如无法提交相应证明的,按旷工处理;病假已到期而又未治愈者需再申请,获准后方可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8.6无病骗取病假休息者,一经查实,第一次按旷工处理,第二次按严重违纪即时辞退。

4.0请假流程

4.1请假流程:员工填写《员工假期申请单》或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包含但不限于下款所述)的相关证明,提交审批。请假获准后,即将请假的书面数据交行政部假期管理人员登记、备案。休假后,员工应主动到单位假期管理人员处销假。 1)婚假证明:法定结婚证明。

2)产假证明:医院或计生机构出具的孕情证明。

3)陪产假证明:法定结婚证明、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可在返岗时提供)。 4)工伤假证明:医院和技术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病假证明:医院出具的证明。

4.2补假:若员工因不可抗力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时,须及时用电话向直属主管报告,并在上班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补假手续。如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假或请假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关必要的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

4.3返岗销假:员工假满应按时返岗上班,并办理销假手续;逾期未返岗者,逾期时间视为旷工。 4.4员工在假期内遇交通、疾病等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期返岗销假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返岗后办理补假手续。

4.5员工工伤假、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返岗时应先经医院身体检查,出具身体体检意见后方能上岗。

5.0其他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与《出勤管理指引》同时使用。 附:《假期申请表》

员工假期申请表

《员工假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福利制度,规范各类假期管理与操作流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对本公司员工的婚假、丧假、年休假、工伤假、病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事假等特殊假期等做出了规定与要求。

1.0适用范围:

1.1与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正职员工;

1.2特聘人员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2.0假期分类

根据假期类别分为法定假期、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工伤假、事假。

3.0休假

3.1法定假期

1、除公休假日(每周六、周日外)所有员工每年均享有国家规定的十一天法定有薪假期,即: 元旦1天(1月1日);

春节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1天(5月1日); 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上述节日中,如遇农历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具体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节假日放假日的通知精神为准。

2、女员工在妇女节(3月8日)放假半天,如遇休息日则不另补假);

3、有未满12岁子女的员工在儿童节(6月1日)放假半天,如遇休息日则不另补假;

3.2年休假--2007《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3.2.1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应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3.2.2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假日和公休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2.3员工休年休假,由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3.2.4员工年休假应在同一年度内(不得跨年度)集中安排或根据工作情况分时分段灵活安排。若因生产、工作确有必要要跨年度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但不得连续跨二个及以上年度安排。

3.2.4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对于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则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2.5 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员工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如员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又出现下述情形

之一,次年不享受年休假:

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3、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4、 员工请事假累计天数达到或超过其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三倍。 3.2.6 年休假只限员工本人使用。

3.3婚假—《2002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3.1正式员工领取结婚证书后享有婚假。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书一年内(以发证日期为准)一次性休完。婚假凭结婚证书向所属部门经理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行政人事部门备档后方可休假。

3.3.2适龄结婚者(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可享爱3天全薪婚假,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10天(含公休假日)假期(包括再婚者); 3.3.3婚假期间基本工资及基本补贴按正常出勤发放; 3.3.4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3.4丧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3.4.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不幸亡故,可享有全薪假3天,补贴福利正常发放;

3.4.2需往外地处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往返时间; 3.4.3请假时须将相关证明交,若需延假按事假处理; 3.4.4丧假期间薪酬按正常出勤发放基本工资及基本补贴。

3.4.5 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公因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属亲属一次救济金(或供养直属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本人工资总额; 供养直属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员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本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

3.5产假与计划生育假--《劳动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5.1产假

1、顺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剖腹产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单胎生育者,再增加30天晚育假; 2、临产前行动不便,由三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可在生育前一个月内开始享受产假。

3、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公司批准可以给予哺乳假(最长不超过半年;需有独生子女证,否则按事假处理,事假不得超婴儿一周岁);

4、流产: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终止妊娠)者,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视情况给予休假15-45天;

5、怀孕七个月(含以上)的女员工,所在部门不得安排期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6、怀孕的女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亦当正常出勤;

7、男员工配偶生育的,公司给予护理假5天;配偶为晚育的,可增加护理假10天; 8、女员工产假及男员工护理假,休假假期基本工资及基本福利补贴照发。

3.5.2哺乳假

1、生育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公司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公司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均算作劳动时间。

2、女员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内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和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享受哺乳假的按正常出勤计算。 3.5.3节育手术假

公司员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工资照发: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2、取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结扎输卵管,休假20天;

4、结扎输精管,休假20天;

5、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公司视具体情况将另行给予若干休假。

3.6事假

3.6.1员工不能无故请事假,倘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者,必须至少提前1天向部门经理提交书面《请假申请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3.6.2员工一个自然年度内事假累积为50天(含)以上的,原则不能再休有薪年假; 3.6.3员工应优先使用补休来申请事假,若有年休假者,须在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 3.6.4事假为无薪假期,基本工资及基本福利补贴则以实际出勤日计算。

3.7工伤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3.7.1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由本人所在部门报公司行政部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日起30天内,由公司行政部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认定后,给予工伤假;

3.7.2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者或情况特殊,经市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3.7.3工伤经确认后,具体休假及假期行遇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规定执行。

3.8病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3.8.1正职员工原则上每月可享有一天的全薪病假,全薪病假可以累积但最多不得超过3天(含); 3.8.2医疗期是指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3.8.3 根据员工本人参加本公司工作年限,医疗期为3个月到24个月不等,医疗期与工作时间对应关系及医疗期计算见下表:

3.8.4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

1、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时间不超过7日的,不扣发基本工资。

2、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时间达到7日不超过30日的,按日基本工资标准的80%计发,但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3、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时间达到30日但总计病假时间不超过相应医疗期的,按日基本工资标准的40%计发,但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4、 病假时间超过相应医疗期,按以下病休待遇执行: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a.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b.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3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c.连续工龄满3年及3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a.连续工龄不满2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b.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c.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d.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e.连续工龄满8年及8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3.8.5员工申请病假,须在休假前提交由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历及病假证明等文件;如因病不能及时上班,需在上班时间前电话通知所属部门经理,并于返公司后第一时间提交上述证明;如无法提交相应证明的,按旷工处理;病假已到期而又未治愈者需再申请,获准后方可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8.6无病骗取病假休息者,一经查实,第一次按旷工处理,第二次按严重违纪即时辞退。

4.0请假流程

4.1请假流程:员工填写《员工假期申请单》或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包含但不限于下款所述)的相关证明,提交审批。请假获准后,即将请假的书面数据交行政部假期管理人员登记、备案。休假后,员工应主动到单位假期管理人员处销假。 1)婚假证明:法定结婚证明。

2)产假证明:医院或计生机构出具的孕情证明。

3)陪产假证明:法定结婚证明、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可在返岗时提供)。 4)工伤假证明:医院和技术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病假证明:医院出具的证明。

4.2补假:若员工因不可抗力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时,须及时用电话向直属主管报告,并在上班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补假手续。如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假或请假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关必要的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

4.3返岗销假:员工假满应按时返岗上班,并办理销假手续;逾期未返岗者,逾期时间视为旷工。 4.4员工在假期内遇交通、疾病等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期返岗销假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返岗后办理补假手续。

4.5员工工伤假、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返岗时应先经医院身体检查,出具身体体检意见后方能上岗。

5.0其他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与《出勤管理指引》同时使用。 附:《假期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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