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
申报指南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产业投资处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节能环保处
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
2008年9月1日
目 录
1、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介绍
2、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3、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申报和管理流程
4、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申请表
5、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申请报告
6、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管理合同
7、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确定及核定办法
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介绍
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奖励工作始于2006年,截止2008年上半年全市已申报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450个,通过评审的节能技改项目有164个,累计可实现节能量80万吨标准煤。
为了规范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考核及奖励工作,本市制订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经节(2008)484号)文件,办法规定节能技改项目必须完成全过程:项目申报、项目初审、专家评审、合同管理、节能量核定,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通过评审的节能技改项目签订管理合同后,可获得市财政50%节的能量奖励资金,待项目竣工、节能量核定后支付剩余部分。
为了更好的推进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申报管理工作,特编制本指南,指导全市工业商业系统企业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现根据工作流程进行简要介绍:
一、项目申报
1、项目申报采用定期申报和网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定期申报:每年4月、9月下达申报通知,组织企业集中申报。 网上申报:全年均可申报,由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管理网上申报内容,并及时与企业联系完善申报材料。采用该项申报方式可避免企业申报材料不符,提供申报效率。
网上申报流程:
2、项目申报要点:
(1)申报对象
《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专项资金扶持办法》节能量奖励对象为:工业和商业系统的企事业单位,非工商系统不能享受此项政策;申报对象必须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书面材料提交2份,电子版材料提交1份。
(3)项目要求
企业申报项目预计实现节能量必须大于500吨标准煤,且申报项目中的节能量不能包含管理节能,应为技术改造节能量。
(4)申请表填报注意事项
今后专家评审、节能量核定等管理工作都与企业负责人联系,因此望各单位认真填报申请表中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若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请及时与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联系),以防影响后续工作给企业享受政策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3、定期申报联系人:
上海市市经委产业投资处:
邱大浩 :23112719 徐秀立 :23119419
联系地址:人民大道200号 传真:63584572 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
俞增盛 电话:62670627
联系地址:胶州路358弄1号4楼 传真:52289569
4、网上申报联系人:
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
侯震寰:52283666×808 宋丹丹:52283666×820
5、项目申报咨询电话
侯震寰、宋丹丹:62670637
二、项目审核
项目审核分为项目初审及专家评审两步骤模式,项目初审是对申报项目申请表(含申报条件)及项目申请报告(含格式、基本内容)进行审核,便于专家评审标准化、规范化;其中项目申请表(含企业法人资格及企业经济状况等内容)由各区县(集团)进行审核并盖章
确认;项目申请报告由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审核并与企业联系。
完成初审工作后,将组织落实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我们采用专家评审会模式;企业自述、专家提问、专家打分、专家组讨论总结的方式确定。
为了实现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我们制订了评分表,从项目方案合理性、投资合理性、节能量准确性、节能技术先进性、投资回收期等多角度评分。
三、合同管理
评审通过的节能技改项目需签订一份管理合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合同要求落实节能技改项目。管理合同对项目计划投资、目标节能量、实施日期、项目监管、节能量核定等内容都进行了约定。通过合同管理即对政府财政支持进行了约束也对企业项目实施任务进行了约束。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后,上海市财政局根据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交的计划落实50%节能量奖励资金。
四、节能量核定
项目完成后,各企业认真填报《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核定申报表》及企业自查报告,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相关项目凭证给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由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组织实施节能量核定工作,节能量核定办法现暂采用《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确定及核定办法》。上海市正在制订《节能量核定管理指南》,进一步规范、细化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的节能量核定工作。
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实施“节能减排”国家战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本市“十一五”节能总体目标,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
1. 支持工业和商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2. 重点支持《“十一五”十大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
[2006]1457号)中确定的技术含量高,系统化改造程度强的节能技改项目。
第四条(支持条件)
1. 项目申报单位为本市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3.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 项目承担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根据报经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认定的本年度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度申报通知。项目单位申报材料须经各主管部门(各区县经委、各集团公司)初审后上报市经委。中央在沪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市经委。
第六条(申报材料)
1.《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
2.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
3.项目承担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
第七条(支持标准和方式)
1.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取得实际节能效果,专项扶持主要采用奖励方式,奖励的资金量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技术改造并达到节能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2. 奖励金额根据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审批和资金下达程序)
1. 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审。市经委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奖励项
目,经审核同意后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并与有关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2.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下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预计节能量的资金拨款报告,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的约定先期拨付50%的奖励资金到项目承担单位。待项目完成后,根据节能量核定结果,决定其余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管理与监督)
1. 市经委对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采取合同的方式实施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合同包括: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节能目标、验收标准、节能量核定事宜、专项扶持资金奖励方式和金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
2.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节能审核机构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节能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负责。
3. 市经委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确定节能量审核的深度和广度,委托有资质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分阶段进行节能量审核(委托审核和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由在市经委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并进行确认。项目竣工后,市经委根据节能量核定结果对项目奖励资金进行清算后,讲清算意见和拨付或退款申请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的清算意见拨付剩余奖励资金或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
4、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5.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节能技改奖励资金。
6. 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市经委每年对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节能减排办对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条(附则)
1.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申报和管理流程
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申报表
注:工程按工业锅炉工程、工业窑炉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绿色照明工程、余热余压工程分类
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
1、项目名称 2. 项目概述
原系统概述:。。。。。。。。。。。。。 改造后系统概述:。。。。。。。。。。。。
项目实施单位:。。。。。。。。。。。。
3. 项目主要节能技术及节能产品说明
(含在行业、国内、国际领先程度说明) 。。。。。。。。。。。。。
4. 项目投资额
设备购置费:。。。。。。。。。。。 工程费:。。。。。。。。。。。 共计:。。。。。。。。。。。
5. 项目节能效果
改造前能耗情况:。。。。。。。。。。。。。 改造后能耗情况:。。。。。。。。。。。。。 节能量测算过程:。。。。。。。。。。。。。
提供计算公式、并说明公式中每个参数的数据来源。
6. 项目投资回收期 。。。。。。。。。。。。。 7. 项目适用对象 。。。。。。。。。。。。。 8. 项目推广和复制潜力 。。。。。。。。。。。。。 9. 项目企业自身评价 。。。。。。。。。。。。。
××××××××(盖章)
2008年×月×日
注:打包项目,请按工程类别分别填报汇报材料。
项目合同编号:
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财务三排章):
乙方: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胶州路358弄1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叶文彪
联系人: 俞增盛 联系电话:62670627
甲方为通过评审的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建设单位,乙方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的委托,根据《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专项资金扶持办法》,负责对已列入上海市节能技改计划的项目组织节能量核定等管理工作。为做好节能技改项目的节能量审核和监管工作,促使节能技改项目及时、有序完成,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名称: ; 承担单位: 项目地址: 项目审批文号: ;
项目投资额:(大写) ( 万元); 目标节能量: 吨标准煤; 项目截止日期: 。
第二条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2008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根据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的批准,给予项目建设单位节能量奖励:节能量奖励标准为300元/折合吨标准煤,项目节能量奖励金额为 万元,(奖励费用按照目标节能量)。
节能量奖励资金拨付严格执行《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本管理合同签订后,先期拨付50%的奖励资金到甲方;待项目完成后,根据节能量核定结果,再决定其余资金的拨付。
第四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节能审核机构审核、政府确定的方式。节能量核定原则:超过节能目标量仍以目标节能量作为核定节能量,低于目标节能量的,以实际核准节能量作为核定节能量。企业报告和节能审核机构审核办法详见附件《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确定和审核方法》。
第五条 甲方应在完成项目验收后10日内作出总结,并向乙方申请节能量核定。
申请节能量核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项目节能量核定申请报告;
3、项目投资额凭证(项目合同或财务支付凭证)
第六条 甲方应对本项目的节能量奖励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应纳入企业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改项目实施、新节能技改项目方案编制及项目落实、节能管理宣传培训、节能技改表彰奖励等节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项目被市经委批准撤销的,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返还所获得的奖励资金。
第八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者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以及修订条款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确定及核定办法
一、节能量确定原则
1、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节能量是指所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实际能源消耗与改造前能源消耗相比较的节能量;节能量计算周期为项目改造完成后一年形成的实际能耗节约量。
2、项目节能量只限于通过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生产工序和设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的能源节约。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属于管理节能应从技改节能量中予以扣除)。
3、项目的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实现的节能量之和扣除能耗泄漏。单个产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量检测直接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以用产品单位产量能耗的变化来计算该项目的节能量。
4、项目除技术以外影响能源消耗因素应加以分析计算,并对节能量确定加以修正。这些因素如:原材料构成、产品种类与品种构成、产品产量、质量、气候变化、环境控制等因素的变化。
5、项目实际使用能源应以企业实际购入能源的测试数据为依据折算为标准煤,不能实测的可参考附表1中推荐的折标系数进行计算。
6、对于利用废弃能源资源的节能项目(如余热余压利用项目等)的节能量,根据最终转化形成的可用能源量确定。 二、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方法
1、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范围
与此产品(工序)直接相关联的所有用能环节,即是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范围。
2、确定第i 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基准能耗E i0
在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前规定时间段内,第i 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全部能源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用Ei0表示。如果
前一年能耗不能准确反映该产品(工序)的正常能耗状况,则采用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
3、确定节能技术改造前第i 个产品(工序)产量P i0
节能技改项目实施以前,规定时间段第i 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与服务。产量的确定采用仓库物流记录盘查、生产记录查阅等方法收集。全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如果前一年的产量不能准确反映该产品(工序)的正常产量,则采用前三年的算数平均值。
4、计算改造前第i 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N i0
用项目实施前第i 个产品(工序)的基准能耗除以基准产量,计算出基准单耗。计算公式如下:
N i 0=
E i 0P i 0
········································································································· (1)
5、确定节能技术改造后第i 个产品(工序)的综合能耗E i1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后规定时间段内,第i 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全部能源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用E i1表示。
6、确定节能技术改造后第i 个产品(工序)产量
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完成后,规定时间段第i 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与服务。产量的确定采用仓库物流记录盘查、生产记录查阅等方法收集。全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
7、计算改造后第i 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N i1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改造后第i 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
N i 1=
E i 1P i 1
·········································································································· (2)
8、第i 个产品(工序)节能量ΔE i
为剔除由扩能产生的节能量,将项目改造前后第i 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
能耗的差值与改造前产量的乘积,定义为第i 个产品(工序)节能量ΔE i
∆E i =(N i 0-N i 1) P i 0
························································································· (3)
三、计算项目节能量
1、估算能耗泄漏E L
能耗泄漏是在项目范围内进行的节能活动对项目边界以外的影响。在项目节能量计算中应当包括能耗泄漏影响(扣减或增加)。
2、计算项目节能量ΔE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项目改造后节能量。
n
∆E =
∑∆E
1
i
-E L
···························································································· (4)
四、节能量检测方法
企业应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节能量检测体系、检测方法和计量统计的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后,可以持续地获取所有必要数据,且相关的数据计量统计能够被核查。
其中检测方法应符合《GB/T 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的要求,监测设备应符合《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的要求。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注:在表平均低位发热量用千卡表示,如需换算成千焦,只需乘4.1816即可。
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
申报指南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产业投资处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节能环保处
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
2008年9月1日
目 录
1、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介绍
2、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3、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申报和管理流程
4、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申请表
5、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申请报告
6、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管理合同
7、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确定及核定办法
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介绍
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奖励工作始于2006年,截止2008年上半年全市已申报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450个,通过评审的节能技改项目有164个,累计可实现节能量80万吨标准煤。
为了规范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考核及奖励工作,本市制订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经节(2008)484号)文件,办法规定节能技改项目必须完成全过程:项目申报、项目初审、专家评审、合同管理、节能量核定,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通过评审的节能技改项目签订管理合同后,可获得市财政50%节的能量奖励资金,待项目竣工、节能量核定后支付剩余部分。
为了更好的推进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申报管理工作,特编制本指南,指导全市工业商业系统企业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现根据工作流程进行简要介绍:
一、项目申报
1、项目申报采用定期申报和网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定期申报:每年4月、9月下达申报通知,组织企业集中申报。 网上申报:全年均可申报,由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管理网上申报内容,并及时与企业联系完善申报材料。采用该项申报方式可避免企业申报材料不符,提供申报效率。
网上申报流程:
2、项目申报要点:
(1)申报对象
《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专项资金扶持办法》节能量奖励对象为:工业和商业系统的企事业单位,非工商系统不能享受此项政策;申报对象必须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书面材料提交2份,电子版材料提交1份。
(3)项目要求
企业申报项目预计实现节能量必须大于500吨标准煤,且申报项目中的节能量不能包含管理节能,应为技术改造节能量。
(4)申请表填报注意事项
今后专家评审、节能量核定等管理工作都与企业负责人联系,因此望各单位认真填报申请表中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若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请及时与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联系),以防影响后续工作给企业享受政策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3、定期申报联系人:
上海市市经委产业投资处:
邱大浩 :23112719 徐秀立 :23119419
联系地址:人民大道200号 传真:63584572 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
俞增盛 电话:62670627
联系地址:胶州路358弄1号4楼 传真:52289569
4、网上申报联系人:
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
侯震寰:52283666×808 宋丹丹:52283666×820
5、项目申报咨询电话
侯震寰、宋丹丹:62670637
二、项目审核
项目审核分为项目初审及专家评审两步骤模式,项目初审是对申报项目申请表(含申报条件)及项目申请报告(含格式、基本内容)进行审核,便于专家评审标准化、规范化;其中项目申请表(含企业法人资格及企业经济状况等内容)由各区县(集团)进行审核并盖章
确认;项目申请报告由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审核并与企业联系。
完成初审工作后,将组织落实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我们采用专家评审会模式;企业自述、专家提问、专家打分、专家组讨论总结的方式确定。
为了实现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我们制订了评分表,从项目方案合理性、投资合理性、节能量准确性、节能技术先进性、投资回收期等多角度评分。
三、合同管理
评审通过的节能技改项目需签订一份管理合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合同要求落实节能技改项目。管理合同对项目计划投资、目标节能量、实施日期、项目监管、节能量核定等内容都进行了约定。通过合同管理即对政府财政支持进行了约束也对企业项目实施任务进行了约束。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后,上海市财政局根据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交的计划落实50%节能量奖励资金。
四、节能量核定
项目完成后,各企业认真填报《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核定申报表》及企业自查报告,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相关项目凭证给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由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组织实施节能量核定工作,节能量核定办法现暂采用《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确定及核定办法》。上海市正在制订《节能量核定管理指南》,进一步规范、细化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的节能量核定工作。
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实施“节能减排”国家战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本市“十一五”节能总体目标,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
1. 支持工业和商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2. 重点支持《“十一五”十大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
[2006]1457号)中确定的技术含量高,系统化改造程度强的节能技改项目。
第四条(支持条件)
1. 项目申报单位为本市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3.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 项目承担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根据报经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认定的本年度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度申报通知。项目单位申报材料须经各主管部门(各区县经委、各集团公司)初审后上报市经委。中央在沪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市经委。
第六条(申报材料)
1.《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
2.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
3.项目承担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
第七条(支持标准和方式)
1.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取得实际节能效果,专项扶持主要采用奖励方式,奖励的资金量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技术改造并达到节能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2. 奖励金额根据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审批和资金下达程序)
1. 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审。市经委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奖励项
目,经审核同意后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并与有关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2.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下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预计节能量的资金拨款报告,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的约定先期拨付50%的奖励资金到项目承担单位。待项目完成后,根据节能量核定结果,决定其余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管理与监督)
1. 市经委对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采取合同的方式实施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合同包括: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节能目标、验收标准、节能量核定事宜、专项扶持资金奖励方式和金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
2.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节能审核机构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节能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负责。
3. 市经委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确定节能量审核的深度和广度,委托有资质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分阶段进行节能量审核(委托审核和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由在市经委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并进行确认。项目竣工后,市经委根据节能量核定结果对项目奖励资金进行清算后,讲清算意见和拨付或退款申请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的清算意见拨付剩余奖励资金或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
4、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5.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节能技改奖励资金。
6. 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市经委每年对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节能减排办对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条(附则)
1.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申报和管理流程
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申报表
注:工程按工业锅炉工程、工业窑炉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绿色照明工程、余热余压工程分类
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
1、项目名称 2. 项目概述
原系统概述:。。。。。。。。。。。。。 改造后系统概述:。。。。。。。。。。。。
项目实施单位:。。。。。。。。。。。。
3. 项目主要节能技术及节能产品说明
(含在行业、国内、国际领先程度说明) 。。。。。。。。。。。。。
4. 项目投资额
设备购置费:。。。。。。。。。。。 工程费:。。。。。。。。。。。 共计:。。。。。。。。。。。
5. 项目节能效果
改造前能耗情况:。。。。。。。。。。。。。 改造后能耗情况:。。。。。。。。。。。。。 节能量测算过程:。。。。。。。。。。。。。
提供计算公式、并说明公式中每个参数的数据来源。
6. 项目投资回收期 。。。。。。。。。。。。。 7. 项目适用对象 。。。。。。。。。。。。。 8. 项目推广和复制潜力 。。。。。。。。。。。。。 9. 项目企业自身评价 。。。。。。。。。。。。。
××××××××(盖章)
2008年×月×日
注:打包项目,请按工程类别分别填报汇报材料。
项目合同编号:
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财务三排章):
乙方: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胶州路358弄1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叶文彪
联系人: 俞增盛 联系电话:62670627
甲方为通过评审的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建设单位,乙方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的委托,根据《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专项资金扶持办法》,负责对已列入上海市节能技改计划的项目组织节能量核定等管理工作。为做好节能技改项目的节能量审核和监管工作,促使节能技改项目及时、有序完成,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名称: ; 承担单位: 项目地址: 项目审批文号: ;
项目投资额:(大写) ( 万元); 目标节能量: 吨标准煤; 项目截止日期: 。
第二条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2008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根据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的批准,给予项目建设单位节能量奖励:节能量奖励标准为300元/折合吨标准煤,项目节能量奖励金额为 万元,(奖励费用按照目标节能量)。
节能量奖励资金拨付严格执行《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本管理合同签订后,先期拨付50%的奖励资金到甲方;待项目完成后,根据节能量核定结果,再决定其余资金的拨付。
第四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节能审核机构审核、政府确定的方式。节能量核定原则:超过节能目标量仍以目标节能量作为核定节能量,低于目标节能量的,以实际核准节能量作为核定节能量。企业报告和节能审核机构审核办法详见附件《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确定和审核方法》。
第五条 甲方应在完成项目验收后10日内作出总结,并向乙方申请节能量核定。
申请节能量核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项目节能量核定申请报告;
3、项目投资额凭证(项目合同或财务支付凭证)
第六条 甲方应对本项目的节能量奖励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应纳入企业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改项目实施、新节能技改项目方案编制及项目落实、节能管理宣传培训、节能技改表彰奖励等节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项目被市经委批准撤销的,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返还所获得的奖励资金。
第八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者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以及修订条款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上海市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确定及核定办法
一、节能量确定原则
1、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节能量是指所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实际能源消耗与改造前能源消耗相比较的节能量;节能量计算周期为项目改造完成后一年形成的实际能耗节约量。
2、项目节能量只限于通过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生产工序和设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的能源节约。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属于管理节能应从技改节能量中予以扣除)。
3、项目的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实现的节能量之和扣除能耗泄漏。单个产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量检测直接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以用产品单位产量能耗的变化来计算该项目的节能量。
4、项目除技术以外影响能源消耗因素应加以分析计算,并对节能量确定加以修正。这些因素如:原材料构成、产品种类与品种构成、产品产量、质量、气候变化、环境控制等因素的变化。
5、项目实际使用能源应以企业实际购入能源的测试数据为依据折算为标准煤,不能实测的可参考附表1中推荐的折标系数进行计算。
6、对于利用废弃能源资源的节能项目(如余热余压利用项目等)的节能量,根据最终转化形成的可用能源量确定。 二、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方法
1、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范围
与此产品(工序)直接相关联的所有用能环节,即是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范围。
2、确定第i 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基准能耗E i0
在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前规定时间段内,第i 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全部能源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用Ei0表示。如果
前一年能耗不能准确反映该产品(工序)的正常能耗状况,则采用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
3、确定节能技术改造前第i 个产品(工序)产量P i0
节能技改项目实施以前,规定时间段第i 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与服务。产量的确定采用仓库物流记录盘查、生产记录查阅等方法收集。全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如果前一年的产量不能准确反映该产品(工序)的正常产量,则采用前三年的算数平均值。
4、计算改造前第i 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N i0
用项目实施前第i 个产品(工序)的基准能耗除以基准产量,计算出基准单耗。计算公式如下:
N i 0=
E i 0P i 0
········································································································· (1)
5、确定节能技术改造后第i 个产品(工序)的综合能耗E i1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后规定时间段内,第i 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全部能源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用E i1表示。
6、确定节能技术改造后第i 个产品(工序)产量
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完成后,规定时间段第i 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与服务。产量的确定采用仓库物流记录盘查、生产记录查阅等方法收集。全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
7、计算改造后第i 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N i1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改造后第i 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
N i 1=
E i 1P i 1
·········································································································· (2)
8、第i 个产品(工序)节能量ΔE i
为剔除由扩能产生的节能量,将项目改造前后第i 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
能耗的差值与改造前产量的乘积,定义为第i 个产品(工序)节能量ΔE i
∆E i =(N i 0-N i 1) P i 0
························································································· (3)
三、计算项目节能量
1、估算能耗泄漏E L
能耗泄漏是在项目范围内进行的节能活动对项目边界以外的影响。在项目节能量计算中应当包括能耗泄漏影响(扣减或增加)。
2、计算项目节能量ΔE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项目改造后节能量。
n
∆E =
∑∆E
1
i
-E L
···························································································· (4)
四、节能量检测方法
企业应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节能量检测体系、检测方法和计量统计的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后,可以持续地获取所有必要数据,且相关的数据计量统计能够被核查。
其中检测方法应符合《GB/T 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的要求,监测设备应符合《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的要求。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注:在表平均低位发热量用千卡表示,如需换算成千焦,只需乘4.1816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