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筑职业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为加强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发辅导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辅导员提升政治理论素质、业务能力、教育和服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据《辽宁建筑职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秉承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坚持量化与质化考评相结合,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实施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专职辅导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辅导员考核以《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确定的基本条件、工作要求、工作职责等为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教育与服务水平,特别是承担重要任务和处理疑难问题的表现,考核重点为工作态度、工作成效、创新能力、为人师表、廉洁自律五个方面。
(一)品德方面(占10%)每项2分
重点考核辅导员如何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修养。
1.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学生头脑,增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着力构建高职学生核心价值观,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依据行业和具体岗位要求,注重学生就业观、创业观和发展观教育; 4.针对不同学生群体,主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5.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问题,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学生的高雅情趣,高尚情操。
(二)能力方面(占20%)每项4分
重点考核辅导员工作能力提升五个方面。
1.主动参加院系创建学习型辅导员团队活动,强化自学,不断提升自身学习能力;
2.开展教育和服务活动要体现针对性、实效性和创新性,不断提升思想教育和转化能力,体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3.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不断提升自身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4.关注学生恋爱、单亲、困难、后进、旷课、旷寝、上网等群体,主动开展谈心活动,强化与学生沟通交流,不断提升沟通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5.积极探索新时期学生成长和思想教育规律,不断提升思想教育研究能力和学生管理工作创新能力。
(三)考勤方面(占30%)每项3分
重点考核辅导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敬业精神。 1.每天深入分管班级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每周组织并深入一次班团会,把握学生思想动态,每周深入学生宿舍不少于两次;
3.每月谈心学生人数达分管年级人数10%以上;
4.每月召开分管班级班团干部会议一次,听取汇报,研究布置工作; 5.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沟通,协助班主任强化学风建设; 6.培树各类标兵,发挥标杆表率和引领作用,加强班风建设;
7.学期上报工作计划,学年上报工作总结,计划总结要同时上报系党总支和党委学生工作部;
8.学年撰写社会实践(挂职锻炼)调研报告或家访报告一份;
9.辅导员每年至少撰写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论文一篇,或参加思政课题研究一项;
10.认真填写辅导员学习笔记。认真做好上述各项工作记录,以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四)工作成效(占30%)每项6分
重点考核辅导员对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转化与提高方面。
1.将思想教育内化为学生职业道德素养,外化为学生行为准则,主要从学生职业道德加减分方面考核,侧重违纪率高低;
2.将职业能力训练与核心价值观培养相结合,全面推进职业素质教育,主要考核学生就业创业观念,重点考核技能竞赛情况和就业率;
3.将课内与课外教育相结合,体现知行合一,将岗位化教育与管理相结合,重点考核学生职业化教育管理效果;
4.主动开展谈心、实践、调研等活动,体现针对性,工作转化成效显著主要考核学生学习风气、学费收缴、教科研情况;
5.牢固树立服务理念,体现主动服务学生和学生自我服务相结合。将社会、学校、家庭教育有机结合,传统方法和现代教育手段紧密结合,即时应对与构建长效机制相结合,重点考核服务意识、工作方法。
(五)廉洁方面(占10%,每项2分)
重点考核辅导员廉洁奉公、示范作用和学生认可程度。 1.为人师表,身体力行; 2.办事公平、公正,有说服力;
3.评优、资助等工作严肃认真,坚持标准,符合程序;
4.处理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体现以人为本教育理念,事件处理过程中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准确,处理适当,思想教育贯穿全过程的要求;
5.在学生入党、干部选聘、家访等工作环节,严于律己,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严禁为违纪学生说情,尤其是考试违纪的学生。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五条 辅导员考核每年一次,一般在每年十二月中旬进行,在辅导员自评的基础上,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考核人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等有关部门组成。
第六条 辅导员考核方式。采取学年自评、学生测评、系里考核和学院考核相结合,学年考核和评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学年自评:辅导员依据《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对本人一年工作作出全面的总结,提交写实性述职报告,填写自评表,及时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作为考核依据。
(二)学生测评:占10%。各系党总支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在广大学生中开展民主测评,掌握学生对辅导员的测评情况。参与测评的学生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测评时间可在每年十一月份进行,将测评结果填入附表3。
(三)系内测评:占50%。各系党总支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实绩,组织相关人员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将测评结果填入附表3。
(四)学生部门测评:占40%。学生工作部门根据辅导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五)学院评审:党委学生工作部将辅导员自评、学生测评、系里测评及学生部门测评的结果进行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对辅导员学年工作进行鉴定,将考核结果上报学院党委。
第七条 学院各系党总支依据辅导员考核分工进行考评,并将学期考评结果及时报送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 在整个考核过程中除自评外采取辅导员回避制度。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九条 辅导员最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称职(60-79)、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等次。辅导员考核结果既是辅导员业务工作的考核
结果,也是学院教职工考核的结果。优秀名额控制在辅导员总人数的20%以内。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评奖、评优、提职晋级、推荐参加国内外培训、培养
选拔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总分基础上加3-5分:
(一)辅导员所带班集体中,获省级及以上表彰的。
(二)辅导员所带年级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大赛,有2人(含2人)以上获奖或团体获奖的。
(三)在维护校园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市及学院表彰的。 第十三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级:
(一)在师生中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接受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的。
(三)屡次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学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置的。 (六)与学生发生直接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八)在学生发展党员、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无故未按要求及时上交考核材料或在考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5日起执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自评表
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表
学院辅导员考核综合表
表
学年辅导员考核汇总表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为加强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发辅导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辅导员提升政治理论素质、业务能力、教育和服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据《辽宁建筑职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秉承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坚持量化与质化考评相结合,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实施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专职辅导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辅导员考核以《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确定的基本条件、工作要求、工作职责等为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教育与服务水平,特别是承担重要任务和处理疑难问题的表现,考核重点为工作态度、工作成效、创新能力、为人师表、廉洁自律五个方面。
(一)品德方面(占10%)每项2分
重点考核辅导员如何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修养。
1.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学生头脑,增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着力构建高职学生核心价值观,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依据行业和具体岗位要求,注重学生就业观、创业观和发展观教育; 4.针对不同学生群体,主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5.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问题,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学生的高雅情趣,高尚情操。
(二)能力方面(占20%)每项4分
重点考核辅导员工作能力提升五个方面。
1.主动参加院系创建学习型辅导员团队活动,强化自学,不断提升自身学习能力;
2.开展教育和服务活动要体现针对性、实效性和创新性,不断提升思想教育和转化能力,体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3.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不断提升自身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4.关注学生恋爱、单亲、困难、后进、旷课、旷寝、上网等群体,主动开展谈心活动,强化与学生沟通交流,不断提升沟通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5.积极探索新时期学生成长和思想教育规律,不断提升思想教育研究能力和学生管理工作创新能力。
(三)考勤方面(占30%)每项3分
重点考核辅导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敬业精神。 1.每天深入分管班级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每周组织并深入一次班团会,把握学生思想动态,每周深入学生宿舍不少于两次;
3.每月谈心学生人数达分管年级人数10%以上;
4.每月召开分管班级班团干部会议一次,听取汇报,研究布置工作; 5.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沟通,协助班主任强化学风建设; 6.培树各类标兵,发挥标杆表率和引领作用,加强班风建设;
7.学期上报工作计划,学年上报工作总结,计划总结要同时上报系党总支和党委学生工作部;
8.学年撰写社会实践(挂职锻炼)调研报告或家访报告一份;
9.辅导员每年至少撰写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论文一篇,或参加思政课题研究一项;
10.认真填写辅导员学习笔记。认真做好上述各项工作记录,以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四)工作成效(占30%)每项6分
重点考核辅导员对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转化与提高方面。
1.将思想教育内化为学生职业道德素养,外化为学生行为准则,主要从学生职业道德加减分方面考核,侧重违纪率高低;
2.将职业能力训练与核心价值观培养相结合,全面推进职业素质教育,主要考核学生就业创业观念,重点考核技能竞赛情况和就业率;
3.将课内与课外教育相结合,体现知行合一,将岗位化教育与管理相结合,重点考核学生职业化教育管理效果;
4.主动开展谈心、实践、调研等活动,体现针对性,工作转化成效显著主要考核学生学习风气、学费收缴、教科研情况;
5.牢固树立服务理念,体现主动服务学生和学生自我服务相结合。将社会、学校、家庭教育有机结合,传统方法和现代教育手段紧密结合,即时应对与构建长效机制相结合,重点考核服务意识、工作方法。
(五)廉洁方面(占10%,每项2分)
重点考核辅导员廉洁奉公、示范作用和学生认可程度。 1.为人师表,身体力行; 2.办事公平、公正,有说服力;
3.评优、资助等工作严肃认真,坚持标准,符合程序;
4.处理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体现以人为本教育理念,事件处理过程中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准确,处理适当,思想教育贯穿全过程的要求;
5.在学生入党、干部选聘、家访等工作环节,严于律己,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严禁为违纪学生说情,尤其是考试违纪的学生。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五条 辅导员考核每年一次,一般在每年十二月中旬进行,在辅导员自评的基础上,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考核人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等有关部门组成。
第六条 辅导员考核方式。采取学年自评、学生测评、系里考核和学院考核相结合,学年考核和评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学年自评:辅导员依据《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对本人一年工作作出全面的总结,提交写实性述职报告,填写自评表,及时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作为考核依据。
(二)学生测评:占10%。各系党总支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在广大学生中开展民主测评,掌握学生对辅导员的测评情况。参与测评的学生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测评时间可在每年十一月份进行,将测评结果填入附表3。
(三)系内测评:占50%。各系党总支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实绩,组织相关人员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将测评结果填入附表3。
(四)学生部门测评:占40%。学生工作部门根据辅导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五)学院评审:党委学生工作部将辅导员自评、学生测评、系里测评及学生部门测评的结果进行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对辅导员学年工作进行鉴定,将考核结果上报学院党委。
第七条 学院各系党总支依据辅导员考核分工进行考评,并将学期考评结果及时报送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 在整个考核过程中除自评外采取辅导员回避制度。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九条 辅导员最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称职(60-79)、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等次。辅导员考核结果既是辅导员业务工作的考核
结果,也是学院教职工考核的结果。优秀名额控制在辅导员总人数的20%以内。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评奖、评优、提职晋级、推荐参加国内外培训、培养
选拔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总分基础上加3-5分:
(一)辅导员所带班集体中,获省级及以上表彰的。
(二)辅导员所带年级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大赛,有2人(含2人)以上获奖或团体获奖的。
(三)在维护校园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市及学院表彰的。 第十三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级:
(一)在师生中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接受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的。
(三)屡次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学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置的。 (六)与学生发生直接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八)在学生发展党员、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无故未按要求及时上交考核材料或在考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5日起执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自评表
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表
学院辅导员考核综合表
表
学年辅导员考核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