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和定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
本标准适用于残疾人的信息、统计、管理、服务、保障等社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1.3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3部分:健康状况代码
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WHO Disability Assessment Schedule Ⅱ) 可从下面网址获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残疾 disability
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
3.2 残疾人 disabled person
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3.3 最佳矫正视力 best corrected visual acuity;BCVA
以最适当镜片进行屈光矫正后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
3.4 平均听力损失 average hearing loss
500Hz、1000 Hz、2000 Hz、4000Hz四个频率点纯音气导听力损失分贝数的平均值。
3.5 听力障碍 dysaudia
听觉系统中的感音、传音以及听觉中枢发生器质性或功能性异常,而导致听力出现不同程度的减退。
3.6 失语 aphasia
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3.7 运动性构音障碍 dysarthria
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8 器质性构音障碍 organic anarthria
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导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3.9 发声障碍 voice disorder
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3.10 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childhood dylayed language development
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3.11 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 speech disorder cause by dysaudia
听力障碍导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不能通过听觉言语进行交流。
3.12 口吃 stutter
言语的流畅性障碍。主要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3.13 语音清晰度 phonetic intelligibility
口语中语音、字、词的发音清晰和准确度。
3.14 言语表达能力 speech expression ability
言语表达过程中,正确使用词汇、语句、语法的能力。
3.15 发育商 development quotient;DQ
衡量婴幼儿智能发展水平的指标。
3.16 智商 intelligence quotient;IQ
智力商数
衡量个体智力发展水平的指标。
3.17 适应行为 adaptive behavior;AB
个体实现人们期待的与其年龄和文化群体相适应的个人独立与社会职责的程度或效果。 4 残疾分类
4.1 分类原则
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4.2 视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
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4.3 听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4.4 言语残疾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 %~6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5.5 肢体残疾分级
5.5.1 肢体残疾分级原则
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配戴假肢、矫形器及其它辅助器具)。肢体部位说明如下:
a) 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b) 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
c) 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
d) 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
e) 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
f) 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含踝关节;
g) 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
h) 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5.5.2 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b) 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 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e)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f)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g)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h) 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5.5.3 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 双大腿缺失;
d)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 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6.1 残疾分类代码
残疾分类代码应符合GB/T2261.3的规定。
6.2 残疾分级代码
残疾分级代码见表3.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和定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
本标准适用于残疾人的信息、统计、管理、服务、保障等社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1.3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3部分:健康状况代码
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WHO Disability Assessment Schedule Ⅱ) 可从下面网址获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残疾 disability
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
3.2 残疾人 disabled person
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3.3 最佳矫正视力 best corrected visual acuity;BCVA
以最适当镜片进行屈光矫正后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
3.4 平均听力损失 average hearing loss
500Hz、1000 Hz、2000 Hz、4000Hz四个频率点纯音气导听力损失分贝数的平均值。
3.5 听力障碍 dysaudia
听觉系统中的感音、传音以及听觉中枢发生器质性或功能性异常,而导致听力出现不同程度的减退。
3.6 失语 aphasia
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3.7 运动性构音障碍 dysarthria
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8 器质性构音障碍 organic anarthria
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导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3.9 发声障碍 voice disorder
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3.10 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childhood dylayed language development
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3.11 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 speech disorder cause by dysaudia
听力障碍导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不能通过听觉言语进行交流。
3.12 口吃 stutter
言语的流畅性障碍。主要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3.13 语音清晰度 phonetic intelligibility
口语中语音、字、词的发音清晰和准确度。
3.14 言语表达能力 speech expression ability
言语表达过程中,正确使用词汇、语句、语法的能力。
3.15 发育商 development quotient;DQ
衡量婴幼儿智能发展水平的指标。
3.16 智商 intelligence quotient;IQ
智力商数
衡量个体智力发展水平的指标。
3.17 适应行为 adaptive behavior;AB
个体实现人们期待的与其年龄和文化群体相适应的个人独立与社会职责的程度或效果。 4 残疾分类
4.1 分类原则
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4.2 视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
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4.3 听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4.4 言语残疾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 %~6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5.5 肢体残疾分级
5.5.1 肢体残疾分级原则
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配戴假肢、矫形器及其它辅助器具)。肢体部位说明如下:
a) 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b) 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
c) 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
d) 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
e) 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
f) 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含踝关节;
g) 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
h) 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5.5.2 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b) 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 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e)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f)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g)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h) 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5.5.3 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 双大腿缺失;
d)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 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6.1 残疾分类代码
残疾分类代码应符合GB/T2261.3的规定。
6.2 残疾分级代码
残疾分级代码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