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的权利
怀孕是女人一生中一个特殊的时期,人称“十月皇后时期”。此时,家人要给予孕妇更多的呵护,社会要赋予孕妇更多的关心。法律也对孕妇照顾有加:老公不能休了她,老板不能开除她。下面,我们来列举一下,怀孕期间女性享有哪些特殊的权利。
一、对丈夫的权利
1、“单方休夫权”
女方在怀孕及产后一段时间内,可以单方提出离婚,但男方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单方提出离婚。该权利是法律对女性精神层面的保护,避免因家庭纠纷影响女性生产及产后恢复。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单方终止妊娠权
该权利又可称生育权。女方在怀孕期间,可选择是否继续妊娠,男方不得对此加以干涉。该权利是法律对女性身体层面的保护,是女性生育自由的体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 项的规定处理。
二、对老板的权利
1、单方辞职权
女职工怀孕期间,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将其辞退。但女职工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
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休息权
怀孕期间,女职工应当有充分的休息权,避免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休假权
女职工在生产期间,可以享受一定时期的假期,用于身体恢复。 《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对国家的权利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
女职工或其配偶缴纳生育保险后,有权在生育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孕妇的权利
怀孕是女人一生中一个特殊的时期,人称“十月皇后时期”。此时,家人要给予孕妇更多的呵护,社会要赋予孕妇更多的关心。法律也对孕妇照顾有加:老公不能休了她,老板不能开除她。下面,我们来列举一下,怀孕期间女性享有哪些特殊的权利。
一、对丈夫的权利
1、“单方休夫权”
女方在怀孕及产后一段时间内,可以单方提出离婚,但男方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单方提出离婚。该权利是法律对女性精神层面的保护,避免因家庭纠纷影响女性生产及产后恢复。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单方终止妊娠权
该权利又可称生育权。女方在怀孕期间,可选择是否继续妊娠,男方不得对此加以干涉。该权利是法律对女性身体层面的保护,是女性生育自由的体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 项的规定处理。
二、对老板的权利
1、单方辞职权
女职工怀孕期间,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将其辞退。但女职工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
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休息权
怀孕期间,女职工应当有充分的休息权,避免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休假权
女职工在生产期间,可以享受一定时期的假期,用于身体恢复。 《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对国家的权利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
女职工或其配偶缴纳生育保险后,有权在生育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