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实践 青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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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 民检察 院 王水 明
20年 1月2 日, 届 全 国人人 常委 会第 三 十 次 08 0 8 十 会议 通过 了关 于修 改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法 》 的决 定 。 民事 诉讼 法对 现行 民事 抗诉 制度 进行 了部 新 分修 改 。主要体 现在 : 一 检察 机关 启 动抗诉 程 序 的 统 条 件 与法 院 自行 启 动 再 审程 序 的 条件 ,细 化 抗诉 事 由 ; 定 法 院裁 定再 审 期 限 ; 则 规 定抗 诉 案 件 的法 规 原 院审级 ; 明确抗诉 案 件并 非 依 当事人 申请 而 启动 。上
述规 定显 然强 化 了民事抗 诉 职 能 , 强 了监 督 的权威 增
以启 动抗 诉 程 序 , 时法 院必 须予 以再 审 , 现 了抗 此 体 诉 的监督 性 ; 如果 并 不 存 在 抗诉 事 由 , 检察 机 关 必 须 作 出不抗 诉 决 定 , 以维 护 裁 判 的 既判 力 , 体现 了抗 诉
的有限监督性。 抗诉事 由既授予职权又限定职权—— 方面, 赋予检察机关对存在严重错误的已生效裁判 进 行 抗诉 , 一 方 面 , 把启 动 抗 诉 的 职权 限定 在 确 另 又 实 存在 抗诉 事 由 的情 形 。因此 , 抗诉 事 由存 在 的法 理 依 据就是 : 在维 护生 效裁 判 既判 力 与 纠正错 误 裁判 之
一
和公 信力 。而抗 诉事 由的细化 无疑 是最 大 的亮点 。
一
间寻求 一种 平衡 。对 检察 机 关 而言 , 诉事 由就是 启 抗 动 再 审程 序 之 门的钥 匙 , 对 于法 院来 说 , 又 是 维 而 它
持 生效裁 判 既判 力 的安全 阀门 。
二、 抗诉 事 由的解 析
、
民事抗 诉 中抗诉 事 由存 在 的法 理
民事抗 诉程 序是 一种 监 督程 序 , 表现 为通 过 抗诉 强 制启 动 再 审 , 到对 法 院裁 判 权 的监督 制 约 , 护 达 维
司法 公正 。从调 整 的 内在 关 系看 , 民事抗 诉 程序 主要 调整 的是 检察 机关所 维 系的监 督 裁判 权 的依 法 行使 、 维 护 国家 法 律统 一 正确 实 施 与法 院所 代 表 的 司法 权 威 、 护裁 判 的 既判 力 、 显 司法 的终 极 性 之 间 的关 维 彰 系。 裁判一 旦发 生法 律效 力 , 就应保 持 相对稳 定 , 非经
法定程 序不 得更 改 , 是 司法 实质 上 既判 力 的 内在要 这
新 民事 诉讼 法将 旧法 第 15 的 抗诉 事 由 由4 8条 项 增 至l项 ,即在 保 留旧法 第 15 后 两 项抗 诉 事 由的 5 8条
基础上 ,增设 了1项抗诉事由,其 中将 旧法第1 条 3 8 5 “ 认定 事 实 的主要 证 据不 足 ” 细化 为 4 、违 反法 定 程 项 “
序” 细化 为6 。
抗 诉 事 由 的细化 , 仅 拓展 了抗 诉 监 项 不
督 的 范 围 , 强 了监 督 实 效 , 且更 注重 与司 法 审判 增 而
求 。但 另一 方面 ,基 于 司法权 力 也容 易导 致 滥用 , 因 此, 当生 效 裁判 确 实 存 在重 大 瑕 疵 时 , 当通 过 一 种 应
外 在 的监督程 序 予 以纠正 , 这种 现 象在 德 国 民事诉 讼
对接 , 监督 权得 到真 正 回归 。 使
从 新 法第 19 的规定 看 ,抗 诉 事 由可 以分 为 以 7条
下 四个 方 面 : 是 认 定 事 实存 在 重 大 瑕疵 ; 是适 用 一 二
法 上 称之 为 “ 既判 力 的 冲破 ”① ,其是 由法律 追 求 的终 极 价值 目标所 决定 的。 民事 抗诉 制度 的设 计就 是要 在 维 护 生效 裁 判 的 既判 力 和 纠正 确 有 重 大错 误 的裁 判 这 两种 相互 冲突 的张力 之 问保持 平衡 。
法律存在错误 ; 三是违反法定程序 ; 四是引起原 裁判 错误的其他事项。 上述抗诉事 由不仅对实体问题和程 序 问题 作 了 区分 , 而且 与 旧法 相 比 , 加 突 出 了程 序 更
权 利 的维 护 , 凸现 了程 序公 正 的重要 意义 。 当然 , 新法
使两者保持平衡最重要的方式就是法律 明确规
定抗 诉事 由。只有 当存 在抗 诉 事 由时 , 检察 机关 才 可
对抗诉事 由虽然作 了明确规定 , 但是规定与具体适用
之 间依 然存 在 一个 转 接过程 , 为法 律规 定具 有 相对 因
①德 国法规定 , 已发生既判力的确认 不受攻 击” “ 的适用存在 的例 外就是既判 力的冲破。 即有条件地改 变原来的裁判 。 这些条件
除 了裁判 不正确之外 , 还有 以下前提条件 : 重的程序瑕疵 、 严 与判 决或者判 决基础有 关的犯罪行为 、 有限范围 内找到新证据材料 。 在
《 青海检 察》 2 1 年第 1 0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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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括 性 和抽象 性 , 是成 文法 律 的特点 。 这 因此 , 践 实 中如何 理解 把握 新法 对抗 诉 事 由的规 定及 其 内涵 , 显
得 至关 重要 。
正考量 ,新的证据” “ 可理解为《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 讼证 据 若干 规定 》 4条规 定所 指 的在原 审庭 审 第 4 结束 后新 发现 的证 据 。 因此 , 笔者 以为 ,新 的证 据 ” “ 应
当包 括上 述两 种情 形 , 以体 现此 次 民事 诉讼 法修 改 的
立法 目的。
( ) 事实 存在 重大 瑕疵 。事 实 问题是 法 院裁 一 认定 判 中所 要解 决 的基本 问题 ,正 如美 国法 学家 坎 特 所
说 :曾经发生 了什么? “ 在所有案件中这都是一个至关
重 要 的问题 , 如果 当事 人对 事 实 认识 一 致 , 官 就 能
法
够 适用法 律 和作 出判决 。但是 , 果 当事 人对 事实认 如 识 不一致 , 必须 适用 已经 由法 律 制度 发 展起来 的认 就
2 “ 判 决 、裁 定 认 定 的 基 本 事 实 缺 乏 证 据 证 、原
明” 。主要涉及如何理解“ 基本事实”依据诉讼理论 , ?
每个 案件 均有一 个诉 讼 标 的 ,即争议 的法 律关 系 , 而
这 就是 法 院 审理 的中心 、 裁判 要解 决 的对象 , 讼 都 诉
定 事实方 式 ” 这 里 的 “ 实 ” 的是法 律 事实 , 非 。 事 指 并
客 观事 实 。所 谓 法律 事实 , 指法 院在 审判 程序 中认 是
是 围绕 这一 法律 关 系展 开的 。 因此 ,基 本事 实 ” “ 是指 涉及 双方 当事人 争议 的法 律关 系 , 即诉 讼标 的 的主要 事实 , 从法 律上讲 就是 法律 要件 事实 。 如合 同纠纷 中 ,
双方 当事人 签 订 合 同 的过 程 、 内容 等 , 些 事实 构 成 这 了合 同纠纷 的基 础事 实 , 当然就是 主要 事实 。 其实 , 任
定 的案件 事 实 , 即法 院按 照法 定 程序 对 客观事 实 的 也 “ 现” 者“ 再 或 复原 ” 因为裁 判 只能按 照法 律规 定还 原 。 法 律 意义 上 的事 实 , 法还 原 案 件 的本 来 面 目 , 是 无 这 由证据裁 判 主义 和客 观事物 的 特性决 定 的 。 1“ 新 的证据 , 以推 翻原判 决 、 、有 足 裁定 ” 新 民事 。 诉 讼法首 次将 该条 文 吸纳 为抗 诉事 由之一 , 立法 本 意 是 不论是 裁判 当时的证 据还 是 裁判 之后 出现 的证 据 , 只 要 能证 明 原 裁判 确 有错 误 ,即可纳 入 抗 诉 监督 范 围 , 眼 于更 广 泛 意 义 上 的 司法公 正 , 着 切实 体 现 了抗
诉 制 约裁 判权 的监督 属 性 。第 一 , 法 院再 审制 度 和 从
何 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都构成了某种情景或 者 主要 事实 , 这是 关 于整个 法律 审判 过程 中的一个
必要 假设 , 也是判 断 主要 事实 的一 个方 法 。需 要指 出 的是 ,缺乏 证据证 明” 指没 有证 据或 者证 据 的证 明 “ 是 力达 不到高 度盖 然性 的证 明标 准 , 当事 人 自认 的情 况 除外 。 3 “ 判 决 、裁 定 认 定 事 实 的 主 要 证 据 是 伪 造 、原 的 ” “ 判 决 、 定认 定事 实 的主要 证据 未经 质证 ” 、原 裁 两 项 抗诉 事 由 。对 这两 项抗 诉事 由的理解 , 主要 涉及 的
民事 抗诉 制度 价值 目标 考量 ,新 的证据 ” 两种 制度 “ 在 中应作 不 同理解 : 院再 审 制 度设 立 的本 意是 “ 销 法 撤 基 于诉 讼 程序 有重 大 瑕疵 或判 决基 础 之 事 实 有异 常
是 如 何 把握 “ 主要 证 据
” 内涵 。笔 者 以为 ,主要 证 的 “ 据 ” 与 “ 本事 实 ”“ 是 基 、主要 事 实 ” 对应 、 相 确定 案 件主 要 事 实或者 基本 事实 的证 据 , 也就 是说 没有 这些证 据 就无 法 查 明案 件 的基 础 事 实 ,比如 借款 纠 纷 中 的借
据 、 卖合 同 中的协议 等 。 当说 明的是 , 买 应 主要证 据 的 确定 与证据 种类 无关 。 (- 用法律 存在 错误 。 要地说 , 律适用 就是 -) 适 简 法
缺陷而为之确定判决” 以实现最大限度 的司法公 ,② 正, 因此 , 如果出现当事人因某些客观原因未能提供 证 据而导致 裁 判认定 的事 实与 案件 的法 律 事实 不符 ,
则再 审程 序应 当给予 纠正 并改 判 ; 民事抗 诉制 度 的 而 立法 目的是监 督法 院 的审判 活 动 , 以保证 审判权 的公
正行 使 , 因此 , 当事 人 的主 客 观原 因 致使 法 院 出 现 因
事实认 定错 误 ,这 并非 法 官行 使 审判权 不 当所 致 , 故
法 官 运用法 律对 具体 纠纷作 出判 决并说 明。 为大陆 作 法 系 的法 官 ,法 律 适 用 的 目标 就 是 发 现 体 现 在 一
般 —— 抽 象 性 的 “ 律 规 范 ” 法 中并 由法律 渊源 学说 来
检察机关显然不应提出抗诉 , 由当事人 向法院申请 应 再 审 。基 于 以上分 析 ,新 的证 据 ” 一 种情 形应 是 指 “ 第 在 原 审裁 判作 出之 前 已经 出现 或 已 由当事 人 主 张 或
举 证 , 法 院 由于 违反 相关 的取 证 、 而 质证 、 证 的证 据 认 规则 , 导致 错误 认定 了事实 。 二 , 广义 上 的司法 公 第 从
定 义 的有 效 的法 ,并 将 其 符合 事 实 地适 用 于 纠 纷之 中。 正 如美 国现代 法理 学大 师庞德 教授 认为 , 律适 @ 法 用有 三步 曲 : 找法 , 释 规则 和适 用 。可见 , 解 法律 解释
① 孔祥俊 :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 法律 出版社2 0 年版 , 7 页。 《 , 05 第32 ② 吕太郎: 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 年版 , 9, 《 一), o3 g2  ̄。
③【 J 乔罗威茨:民事诉讼程序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 ̄ . 20#N, o页。 英】 A・ ・ 《 , N ̄ 08 - 第2 1 k
④ 【 】 恩・ 德 伯 魏德士 :-g 学》 于小春 、 ( < a , 吴越译 , 法律 出) - 0 3  ̄}2 0 年版, 9 页。 : k 第2 5
{- - 海检察》 2 1 t 0 0年第 1 期
业 务 实践 青海检 察
是 法律适 用 的最重 要环 节 。 司法 实践 中 , 法官 裁 判案 件 时 出现法律 适用 错误 的情形 复 杂 多样 ,L n 律关 I ̄法 : 系 的定性 不 当
、援 引 法条 错误 、法条 理解 错 误等 , 当 然, 法律解 释 不 当情 形 占有 很 大 比重 。 由于法 律适 用 方 面 的错 误形 式 比较 多样 , 不 再列举 。 故 ( 违反 法定 程序 。 序从 法 律角度 分 析 , 从 事 三) 程 是
形 。 因此 , 于 “ 观原 因” 对 客 的理 解 应 当按 照此 规 定予
以界定 。三 是 “ 民法 院未 调查 收 集 ” 人 从立 法 本意 看 ,
不 仅包 括法 院确 实没 有 履行 调 查 收集 证据 职 责 , 还应 包 括 未 能认 真 、 面地 调 查 收 集证 据 , 全 即未 能尽 到应 尽职责 , 比如 与 案件 密 切 相 关 、 当事 人 权 益产 生 重 对
大 影 响的而 通过 正 常途 径能 够取 得 的证据 。
法律行为、 出某种决定的过程 、 作 方式和关系 。 序 正 当 、 序 公 正乃 是 程 序 的两 大 价 值 , 者 表 征 程序 程 前 的合法性 , 者承 载程 序 的正 义理 念 。程 序 正义 与实 后
体 正 义共 同构 成 了 司法 正 义 的 内涵 ,但 正如 法 谚 有 云 :正 义不 仅 要 实 现 ,而 且 应 当 以看 得 见 的方 式 实 “ 现” ,程 序正 义相 比实 体 正义 的价 值 就在 于 以一 种公
2“ 、违反 法 律规 定 , 辖错 误 ” 管 。对 管 辖权 异议 案 件 提 出抗诉 时 , 面 临这 样 一 个 问题 : 起 抗诉 的对 会 提
象是 法 院关 于 管辖权 异 议发 生 法律 效力 的裁定 , 还是
发 生 法 律效 力 的判 决 呢} 者 以为 , 照 我 国 民事 诉 笔 按 讼 法 的规 定 , 提起 抗 诉 的对 象 既 可 以是 判 决 , 可 以 也 是裁 定 , 因此 , 以上两 者均 可 以抗诉 。 实际上 给检 察 这 机关 对 管辖 权错 误 的案 件 提 出抗诉 提 供 了多种 选 择 , 至 于实践 中如何 选择 , 笔者 的建 议是 : 一 , 第 当事人 提 出 管辖权 异 议被裁 定 驳 回 , 法 院 尚未作 出实体 裁 判 但 之前 ,检 察 机关显 然 应对 管 辖权 异 议裁 定 进行 抗诉 。
第二 , 当事 人提 出 管辖 权 异 议被 裁 定 驳 回后 , 院 已 法
正 的程序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 。长期以来 ,重实体 、 “ 轻 程 序 ” 观 念一 直 支 配 着人 们 的思 想 , 的 司法实 践 中 诉讼 程序 很 多时候 形 同虚设 , 加之 当事 人 法 治意识 淡 薄, 程序 正义 一直 在我 国法 治 中蒙 有 “ 面纱 ” 。此次 新
法 将 旧法 “ 反 法 定程 序 ” 项抗 诉 事 由扩充 为 7 , 违 一 项 充 分 体现 我 国立法 机 关 对 当事 人 程 序 权 利 和程 序 公
正 的高度重视 , 同时, 还诠释了程序正义 的标准( 即遵 循正当的法律程序)提升 了程序正义的价值所在。
, 需 要 指 出 的是 , 民事诉 讼 中存 在诸 多程 序 , 次 新 法 仅 此 将对 当事 人权 益产 生严 重影 响 的程 序列 为 抗诉 事 由 , 不仅 是立 法技 术 的需要 , 是确 保 当事 人 的诉权 能 最 更 大 限度地 对抗 裁判 权 的需 要 。
1“ 审理 案件 需要 的证 据 ,当事 人 因客 观原 因 、对
不 能 自行 收集 , 面 申请 人 民法 院调 查 收集 , 民法 书 人 院未调 查 收集 ” 理解 该项 时需 要 注意 以下 几点 : 是 。 一
经对案件作出实体裁判 , 此时检察机关宜对实体裁判 进 行抗 诉 , 而不 宜对 管 辖 权 异议 裁 定 进 行 抗诉 , 由 理 是: 此种情况下 , 真正处分 当事人利益的是实体裁判 ,
而非 管 辖 权 异议 裁定 ,因此 只有 对 实 体 裁 判 进行 监 督 , 能 从根 本 上 维 护 当事 人合 法 权 益 , 诉 也 才 能 才 抗 取 得 实效 ; 当事 人坚 持 要对 管 辖权 异议 裁 定提 出再 若
审申请 , 检察机关可以对其释明 , 其仍然坚持 的, 可以 作 出不 宜抗 诉 的决 定 。需 要指 出的是 , 察机 关 在对 检 实体裁判进行抗诉时 , 需在抗诉 书中建议法院在实体 裁判之后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也作 出处理 , 特别是在实 体 裁 判 改 判后 , 将 管辖 权 异 议 裁 定撤 销 , 应 以维护 裁 判 的严 肃性 和权 威性 。
3“ 、审判 组 织 的组 成不 合法 或 者依 法 应 当 回避 的
这里所 说 的证据 我们 称 之为 关键 性证 据 , 指对 裁 判 是 案件起 到关 键作 用或 者直 接 作 为定案 依 据 的证据 , 并 非一般 意义 上 的证 据 。 因为 当事人 主义 诉讼 中要 求裁 判 者 主要 依 赖于 当事人 提 供 的信 息作 出裁 断 。 当然 ,
对关键证据的理解 ,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 但 原则 是 : 该证 据 的缺失会 直 接 导致无 法 确定 案 件 的法 律 事实 。二是 根据 我 国民事诉 讼 法第 6 条 的规 定 , 4 我 国奉行 的是 “ 当事人 举 证 为 主 , 官 依 职权 调 取 证 据 法 为辅 ” 的举 证模式 。鉴 于我 国 民事诉 讼 法未 对法 院调
查取 证 的情形作 出规 定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民事诉 讼 最
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裁判的主体是法官 , 。 法官始终处 于裁 判 的 中心 。 因此 , 旦 审判 主体 资格 不合 法 , 审 一 则 判结 果 当然是 不合 法 的 ,这 是 程序 正义 的必然 要求 。
其 实 , 实 行 大 陆法 系 再 审 体 制 的 国家 中 , 般 也 将 在 一 审判 主体 资 格不 合法 作为 再 审事 由 。 比如 德 国民事 诉 讼 法就 将 “ 出判 决 的法 官不 是 根据 法 律 的规定 组
成 作 的 ” 为再 审理 由。这 里 , 作 需要 解 释 的是 , 审判组 织 的
证据若干规定第 1条至第 1条对法 院依法调查收集 5 7 的证据作了规定 。 其中第1条规定 的就是当事人 因客 7 观原 因不能 自行收集 而申请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的情
组成不合法是指无论是采用独任制还是采用合议制 ,
该 组织 内的法 官存 在 不具 备裁 判 者 资格 、 成程 序 违 组 法 等不 合 法情 形 。
①周 少华著 :伪证 罪: 《 一个规范的语 境分析》 《 ,法学研究} 02 期 。 2 0 第3
{ - t海检 察》 2 1 年第 1 0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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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无诉 讼行 为 能力人 未 经法 定代 理人 代 为诉 讼 或 者应 当参 加诉讼 的 当事 人 , 因不 能归 责 于本人 或 者
的要 件进 行 限制 , 因为这里 的“ 是 违反 法定 程序 ” 有 没
具体 指 向。抗诉 监 督作 为一 种特 别 的救 济手段 , 使 其
用显 然要 考虑裁 判 的既判 力 , 以只有 严重 违反 法定 所
其诉讼代理人 的事 由, 未参加诉讼 ” 该事项主要是为 。 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诉权而设置的。 由于无 诉讼 行 为能力 人 具有某 种 生理 、、 , 1理缺 陷而 无法 充分 行 使 5 诉权 , 同时又 必须 确 保其参 加诉 讼 , 为此 , 律设 置 了 法 帮助其参加诉讼的主体 , 比如法定代理人 , 当协助者 非因 自 身原因而未能参加诉讼时 , 等于剥夺 了无诉讼 行 为能力 人 的诉权 ,属 于严 重违 反法 定 程序 的情 况 。 理应 属 于抗诉 事 由 。这 里 的 “ 能归 责 于本 人或 者其 不 诉讼 代理 人 的事 由” 指不 属 于本人 和诉 讼 代理 人故 是
意 、 人 过失 而产 生 的未 能 参加 诉 讼 的 事 由 , 于一 重 至 般 过失 引 起 的事 由是 否应 纳 人 该抗 诉 事 由 ,笔 者 以
为 , 保 护该 类 主 体 的诉 权 考 虑 , 当属 于 非 因 自身 从 应 原 因范畴 。
程序的行为才能成为抗诉事 由。 用实体要件对未具体 化 的违反 法定程 序 的行 为进 行 限制 , 疑是 充分 考虑 无 了司法既判力与监督裁判权依法行使之间的关系。 ( 其他 事项 。包 括 :、 判决 、 定遗 漏或 者超 四) 1原 裁 出诉讼请求 ; 、 2 据以作 出原判决 、 裁定 的法律文书被 撤 销或者 变更 ;、 3 审判 人员 在 审理该 案件 时有 贪污受 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 。 关于第1 , 项 体现的是 民 事诉 讼法 的 当事人 处 分 原则 , 照 这 一原 则 , 按 民事 诉
讼 当事人 有权 处分 自己的实体 权利 和程序 权利 , 括 包 提
出对其 有 利 的 主张 和 抗辩 理 由 、 弃请 求 、 提 出 放 不 主张和抗 辩理 由 , 院对此 应 当予 以尊重 。当原裁判 法 遗 漏 、 出了 当事 人 的诉 请 时 , 于 随意 处分 了当事 超 等 人 的诉权 , 就是 对 当事人 处分 权 的不尊 重 , 这 因此 , 应 当予 以抗 诉 。 于第 2 , 裁判所 依据 的法律 依据 出 关 项 原 现 变化 时 , 明原裁 判存 在错误 , 当予 以纠正 。 于 表 应 关 第 3 , 其终 极 目标为 解决 纠纷 的法 律程 序 中 , 项 在 首先
而 最为重 要 的是 ,裁 判者应 是 一名 中立 的公 断者 , 也
5 “ 反法 律规 定 , 、违 剥夺 当事人辩 论 权利 ” 。辩 论 权利 就是 一个 比较 抽象 的概 念 , 且在诉 讼 中的具体 行
使范围非常广泛 , 如庭审前对管辖 、 举证时效进行辩 论 , 庭 时对实 体权 利 、 开 程序 问题 、 据质 证进 行辩 论 证 等 。那么 , 否只要 出现 了剥 夺 当事 人辩 论权 利 的情 是
形, 就可 以直 接 给予 抗诉 呢? 诉讼 状 态 多样 复杂 , 些 有 情形 下 究 竟 是 限制 还是 剥 夺 了当事 人 的辩 论 权 利 无 法分 清 , 之 “ 夺 ” 需 明 确界 定 , 加 剥 还 因此 , 者认 为 , 笔 只有 出现严 重 剥 夺辩 论 权 利 的情 况 下 才 可 以提 出抗 诉 ,比如 不让一 方 当事 人对 对方 的 主张进 行抗 辩 , 这
里的“ 重 ” 严 当指 剥 夺 当事 人 基 本 的 、 码 的 诉 讼 权 起 利。
就是 说 中立性 是程 序正义 的基 础 。 一旦 法官在 裁判案 件 时发生 贪 污受贿 等严 重刑 事犯 罪行 为 时 , 丧失 了 就 中立性 , 自然也 就 失 去 了司法 正 义 存在 的基 石 , 此 如
唯 一 的办 法就 是重新 裁判 , 以重塑 司法公正 。 三、 抗诉 事 由细化 的意义 民事抗 诉 是 检察 机 关 行 使 民事 监 督 职权 的主要
载体 , 抗诉 事 由则是 民事抗 诉 的主要 内容 。 因此 , 如何 规 定抗 诉 事 由直接 决 定 了 民事抗 诉 对 法 院生 效 裁判 的监督范 围和制约 力度 。 次新法 修订 细化 了 民事抗 此 诉事 由 , 有 以下 意义 : 具 一是 拓 宽 了抗 诉 范围 , 加 了 增 监 督 的广 度 ; 二是 细 化 了抗 诉监 督 的法律 要 件 , 监 使
督 更有针 对性 和可 行性 ; 是加 大 了违 反法定 程序 的 三
6“ 经传 票传 唤 , 、未 缺席 判决 ” 。依法 接受 法庭 传 唤 、 程聆 听法 庭审讯 、 全 接受 法庭 询 问 、 法行 使辩 论 依 权, 不仅 是 法 官 作 出裁 判 的 必经 程 序 , 且 是 当事 人 而
行使诉 权 的切 实体 现 。 当公 民 的权利义 务将 因为 法庭
的
决 定而 受到影 响 时 , 决定 之 前必 须 给予他 知情 和 在
申辩 的机会 和权 利 , 这是 正 当程序 的最低 标 准 。 是 , 但
抗诉 事 由规定 , 凸显 了程序 公正 与实 体公 正并 重 的司
法 理念 。
由于法庭 未能传 唤 而导 致公 民缺 席法 庭庭 审 , 于无 等 情地剥 夺 了其行 使诉 权 的机 会 , 严重违 背 了程 序 正 当 性, 因此应 当属 于严 重违 反法 定程 序 的情形 。 需要 注 意 的是 , 法第 19 第2 新 7条 款还 有一 项关 于 违反 法定 程序 的兜 底条 款 , 除 了前 面 6 即 项之 外 的 , 其 他违 反 法 定程 序 的与影 响实 体裁 判 结 果 的正 确 性 相 联系 的 , 有 当同时 满足 违反 法定 程序 和可 能造成 实 只 体裁 判错误 两个 要件 时 , 能 启动抗 诉程 序 。立 法之 才 所 以要 用 “ 可能 影 响案件 正确 判 决 、 定 ” 裁 这个 实体 性
可 以说 , 法 对抗诉 事 由的细化 规定 尤其 是突 出 新 程 序 公正 , 意义 非 凡 , 不 仅是 民事监 督 立法 的一 次 这 飞跃 ,体 现 了我 国立 法 机关 对 民事监 督 的关 注和 肯 定 ;而且 是 在 民事 程 序 法 中突 出程 序 正 义 的首 次 尝 试, 凸显 了我 国立法 的进 步 。 以相信 , 可 新法 的施行 必 将对 民事 监督 的长 远发 展产 生积极 而深 远的影 响 。 ★
{t海检 察》 2 1 第 1期 - 0 0年
业务实践 青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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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 民检察 院 王水 明
20年 1月2 日, 届 全 国人人 常委 会第 三 十 次 08 0 8 十 会议 通过 了关 于修 改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法 》 的决 定 。 民事 诉讼 法对 现行 民事 抗诉 制度 进行 了部 新 分修 改 。主要体 现在 : 一 检察 机关 启 动抗诉 程 序 的 统 条 件 与法 院 自行 启 动 再 审程 序 的 条件 ,细 化 抗诉 事 由 ; 定 法 院裁 定再 审 期 限 ; 则 规 定抗 诉 案 件 的法 规 原 院审级 ; 明确抗诉 案 件并 非 依 当事人 申请 而 启动 。上
述规 定显 然强 化 了民事抗 诉 职 能 , 强 了监 督 的权威 增
以启 动抗 诉 程 序 , 时法 院必 须予 以再 审 , 现 了抗 此 体 诉 的监督 性 ; 如果 并 不 存 在 抗诉 事 由 , 检察 机 关 必 须 作 出不抗 诉 决 定 , 以维 护 裁 判 的 既判 力 , 体现 了抗 诉
的有限监督性。 抗诉事 由既授予职权又限定职权—— 方面, 赋予检察机关对存在严重错误的已生效裁判 进 行 抗诉 , 一 方 面 , 把启 动 抗 诉 的 职权 限定 在 确 另 又 实 存在 抗诉 事 由 的情 形 。因此 , 抗诉 事 由存 在 的法 理 依 据就是 : 在维 护生 效裁 判 既判 力 与 纠正错 误 裁判 之
一
和公 信力 。而抗 诉事 由的细化 无疑 是最 大 的亮点 。
一
间寻求 一种 平衡 。对 检察 机 关 而言 , 诉事 由就是 启 抗 动 再 审程 序 之 门的钥 匙 , 对 于法 院来 说 , 又 是 维 而 它
持 生效裁 判 既判 力 的安全 阀门 。
二、 抗诉 事 由的解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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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 诉 中抗诉 事 由存 在 的法 理
民事抗 诉程 序是 一种 监 督程 序 , 表现 为通 过 抗诉 强 制启 动 再 审 , 到对 法 院裁 判 权 的监督 制 约 , 护 达 维
司法 公正 。从调 整 的 内在 关 系看 , 民事抗 诉 程序 主要 调整 的是 检察 机关所 维 系的监 督 裁判 权 的依 法 行使 、 维 护 国家 法 律统 一 正确 实 施 与法 院所 代 表 的 司法 权 威 、 护裁 判 的 既判 力 、 显 司法 的终 极 性 之 间 的关 维 彰 系。 裁判一 旦发 生法 律效 力 , 就应保 持 相对稳 定 , 非经
法定程 序不 得更 改 , 是 司法 实质 上 既判 力 的 内在要 这
新 民事 诉讼 法将 旧法 第 15 的 抗诉 事 由 由4 8条 项 增 至l项 ,即在 保 留旧法 第 15 后 两 项抗 诉 事 由的 5 8条
基础上 ,增设 了1项抗诉事由,其 中将 旧法第1 条 3 8 5 “ 认定 事 实 的主要 证 据不 足 ” 细化 为 4 、违 反法 定 程 项 “
序” 细化 为6 。
抗 诉 事 由 的细化 , 仅 拓展 了抗 诉 监 项 不
督 的 范 围 , 强 了监 督 实 效 , 且更 注重 与司 法 审判 增 而
求 。但 另一 方面 ,基 于 司法权 力 也容 易导 致 滥用 , 因 此, 当生 效 裁判 确 实 存 在重 大 瑕 疵 时 , 当通 过 一 种 应
外 在 的监督程 序 予 以纠正 , 这种 现 象在 德 国 民事诉 讼
对接 , 监督 权得 到真 正 回归 。 使
从 新 法第 19 的规定 看 ,抗 诉 事 由可 以分 为 以 7条
下 四个 方 面 : 是 认 定 事 实存 在 重 大 瑕疵 ; 是适 用 一 二
法 上 称之 为 “ 既判 力 的 冲破 ”① ,其是 由法律 追 求 的终 极 价值 目标所 决定 的。 民事 抗诉 制度 的设 计就 是要 在 维 护 生效 裁 判 的 既判 力 和 纠正 确 有 重 大错 误 的裁 判 这 两种 相互 冲突 的张力 之 问保持 平衡 。
法律存在错误 ; 三是违反法定程序 ; 四是引起原 裁判 错误的其他事项。 上述抗诉事 由不仅对实体问题和程 序 问题 作 了 区分 , 而且 与 旧法 相 比 , 加 突 出 了程 序 更
权 利 的维 护 , 凸现 了程 序公 正 的重要 意义 。 当然 , 新法
使两者保持平衡最重要的方式就是法律 明确规
定抗 诉事 由。只有 当存 在抗 诉 事 由时 , 检察 机关 才 可
对抗诉事 由虽然作 了明确规定 , 但是规定与具体适用
之 间依 然存 在 一个 转 接过程 , 为法 律规 定具 有 相对 因
①德 国法规定 , 已发生既判力的确认 不受攻 击” “ 的适用存在 的例 外就是既判 力的冲破。 即有条件地改 变原来的裁判 。 这些条件
除 了裁判 不正确之外 , 还有 以下前提条件 : 重的程序瑕疵 、 严 与判 决或者判 决基础有 关的犯罪行为 、 有限范围 内找到新证据材料 。 在
《 青海检 察》 2 1 年第 1 00 期
青海检察 业务实践
的概括 性 和抽象 性 , 是成 文法 律 的特点 。 这 因此 , 践 实 中如何 理解 把握 新法 对抗 诉 事 由的规 定及 其 内涵 , 显
得 至关 重要 。
正考量 ,新的证据” “ 可理解为《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 讼证 据 若干 规定 》 4条规 定所 指 的在原 审庭 审 第 4 结束 后新 发现 的证 据 。 因此 , 笔者 以为 ,新 的证 据 ” “ 应
当包 括上 述两 种情 形 , 以体 现此 次 民事 诉讼 法修 改 的
立法 目的。
( ) 事实 存在 重大 瑕疵 。事 实 问题是 法 院裁 一 认定 判 中所 要解 决 的基本 问题 ,正 如美 国法 学家 坎 特 所
说 :曾经发生 了什么? “ 在所有案件中这都是一个至关
重 要 的问题 , 如果 当事 人对 事 实 认识 一 致 , 官 就 能
法
够 适用法 律 和作 出判决 。但是 , 果 当事 人对 事实认 如 识 不一致 , 必须 适用 已经 由法 律 制度 发 展起来 的认 就
2 “ 判 决 、裁 定 认 定 的 基 本 事 实 缺 乏 证 据 证 、原
明” 。主要涉及如何理解“ 基本事实”依据诉讼理论 , ?
每个 案件 均有一 个诉 讼 标 的 ,即争议 的法 律关 系 , 而
这 就是 法 院 审理 的中心 、 裁判 要解 决 的对象 , 讼 都 诉
定 事实方 式 ” 这 里 的 “ 实 ” 的是法 律 事实 , 非 。 事 指 并
客 观事 实 。所 谓 法律 事实 , 指法 院在 审判 程序 中认 是
是 围绕 这一 法律 关 系展 开的 。 因此 ,基 本事 实 ” “ 是指 涉及 双方 当事人 争议 的法 律关 系 , 即诉 讼标 的 的主要 事实 , 从法 律上讲 就是 法律 要件 事实 。 如合 同纠纷 中 ,
双方 当事人 签 订 合 同 的过 程 、 内容 等 , 些 事实 构 成 这 了合 同纠纷 的基 础事 实 , 当然就是 主要 事实 。 其实 , 任
定 的案件 事 实 , 即法 院按 照法 定 程序 对 客观事 实 的 也 “ 现” 者“ 再 或 复原 ” 因为裁 判 只能按 照法 律规 定还 原 。 法 律 意义 上 的事 实 , 法还 原 案 件 的本 来 面 目 , 是 无 这 由证据裁 判 主义 和客 观事物 的 特性决 定 的 。 1“ 新 的证据 , 以推 翻原判 决 、 、有 足 裁定 ” 新 民事 。 诉 讼法首 次将 该条 文 吸纳 为抗 诉事 由之一 , 立法 本 意 是 不论是 裁判 当时的证 据还 是 裁判 之后 出现 的证 据 , 只 要 能证 明 原 裁判 确 有错 误 ,即可纳 入 抗 诉 监督 范 围 , 眼 于更 广 泛 意 义 上 的 司法公 正 , 着 切实 体 现 了抗
诉 制 约裁 判权 的监督 属 性 。第 一 , 法 院再 审制 度 和 从
何 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都构成了某种情景或 者 主要 事实 , 这是 关 于整个 法律 审判 过程 中的一个
必要 假设 , 也是判 断 主要 事实 的一 个方 法 。需 要指 出 的是 ,缺乏 证据证 明” 指没 有证 据或 者证 据 的证 明 “ 是 力达 不到高 度盖 然性 的证 明标 准 , 当事 人 自认 的情 况 除外 。 3 “ 判 决 、裁 定 认 定 事 实 的 主 要 证 据 是 伪 造 、原 的 ” “ 判 决 、 定认 定事 实 的主要 证据 未经 质证 ” 、原 裁 两 项 抗诉 事 由 。对 这两 项抗 诉事 由的理解 , 主要 涉及 的
民事 抗诉 制度 价值 目标 考量 ,新 的证据 ” 两种 制度 “ 在 中应作 不 同理解 : 院再 审 制 度设 立 的本 意是 “ 销 法 撤 基 于诉 讼 程序 有重 大 瑕疵 或判 决基 础 之 事 实 有异 常
是 如 何 把握 “ 主要 证 据
” 内涵 。笔 者 以为 ,主要 证 的 “ 据 ” 与 “ 本事 实 ”“ 是 基 、主要 事 实 ” 对应 、 相 确定 案 件主 要 事 实或者 基本 事实 的证 据 , 也就 是说 没有 这些证 据 就无 法 查 明案 件 的基 础 事 实 ,比如 借款 纠 纷 中 的借
据 、 卖合 同 中的协议 等 。 当说 明的是 , 买 应 主要证 据 的 确定 与证据 种类 无关 。 (- 用法律 存在 错误 。 要地说 , 律适用 就是 -) 适 简 法
缺陷而为之确定判决” 以实现最大限度 的司法公 ,② 正, 因此 , 如果出现当事人因某些客观原因未能提供 证 据而导致 裁 判认定 的事 实与 案件 的法 律 事实 不符 ,
则再 审程 序应 当给予 纠正 并改 判 ; 民事抗 诉制 度 的 而 立法 目的是监 督法 院 的审判 活 动 , 以保证 审判权 的公
正行 使 , 因此 , 当事 人 的主 客 观原 因 致使 法 院 出 现 因
事实认 定错 误 ,这 并非 法 官行 使 审判权 不 当所 致 , 故
法 官 运用法 律对 具体 纠纷作 出判 决并说 明。 为大陆 作 法 系 的法 官 ,法 律 适 用 的 目标 就 是 发 现 体 现 在 一
般 —— 抽 象 性 的 “ 律 规 范 ” 法 中并 由法律 渊源 学说 来
检察机关显然不应提出抗诉 , 由当事人 向法院申请 应 再 审 。基 于 以上分 析 ,新 的证 据 ” 一 种情 形应 是 指 “ 第 在 原 审裁 判作 出之 前 已经 出现 或 已 由当事 人 主 张 或
举 证 , 法 院 由于 违反 相关 的取 证 、 而 质证 、 证 的证 据 认 规则 , 导致 错误 认定 了事实 。 二 , 广义 上 的司法 公 第 从
定 义 的有 效 的法 ,并 将 其 符合 事 实 地适 用 于 纠 纷之 中。 正 如美 国现代 法理 学大 师庞德 教授 认为 , 律适 @ 法 用有 三步 曲 : 找法 , 释 规则 和适 用 。可见 , 解 法律 解释
① 孔祥俊 :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 法律 出版社2 0 年版 , 7 页。 《 , 05 第32 ② 吕太郎: 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 年版 , 9, 《 一), o3 g2  ̄。
③【 J 乔罗威茨:民事诉讼程序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 ̄ . 20#N, o页。 英】 A・ ・ 《 , N ̄ 08 - 第2 1 k
④ 【 】 恩・ 德 伯 魏德士 :-g 学》 于小春 、 ( < a , 吴越译 , 法律 出) - 0 3  ̄}2 0 年版, 9 页。 : k 第2 5
{- - 海检察》 2 1 t 0 0年第 1 期
业 务 实践 青海检 察
是 法律适 用 的最重 要环 节 。 司法 实践 中 , 法官 裁 判案 件 时 出现法律 适用 错误 的情形 复 杂 多样 ,L n 律关 I ̄法 : 系 的定性 不 当
、援 引 法条 错误 、法条 理解 错 误等 , 当 然, 法律解 释 不 当情 形 占有 很 大 比重 。 由于法 律适 用 方 面 的错 误形 式 比较 多样 , 不 再列举 。 故 ( 违反 法定 程序 。 序从 法 律角度 分 析 , 从 事 三) 程 是
形 。 因此 , 于 “ 观原 因” 对 客 的理 解 应 当按 照此 规 定予
以界定 。三 是 “ 民法 院未 调查 收 集 ” 人 从立 法 本意 看 ,
不 仅包 括法 院确 实没 有 履行 调 查 收集 证据 职 责 , 还应 包 括 未 能认 真 、 面地 调 查 收 集证 据 , 全 即未 能尽 到应 尽职责 , 比如 与 案件 密 切 相 关 、 当事 人 权 益产 生 重 对
大 影 响的而 通过 正 常途 径能 够取 得 的证据 。
法律行为、 出某种决定的过程 、 作 方式和关系 。 序 正 当 、 序 公 正乃 是 程 序 的两 大 价 值 , 者 表 征 程序 程 前 的合法性 , 者承 载程 序 的正 义理 念 。程 序 正义 与实 后
体 正 义共 同构 成 了 司法 正 义 的 内涵 ,但 正如 法 谚 有 云 :正 义不 仅 要 实 现 ,而 且 应 当 以看 得 见 的方 式 实 “ 现” ,程 序正 义相 比实 体 正义 的价 值 就在 于 以一 种公
2“ 、违反 法 律规 定 , 辖错 误 ” 管 。对 管 辖权 异议 案 件 提 出抗诉 时 , 面 临这 样 一 个 问题 : 起 抗诉 的对 会 提
象是 法 院关 于 管辖权 异 议发 生 法律 效力 的裁定 , 还是
发 生 法 律效 力 的判 决 呢} 者 以为 , 照 我 国 民事 诉 笔 按 讼 法 的规 定 , 提起 抗 诉 的对 象 既 可 以是 判 决 , 可 以 也 是裁 定 , 因此 , 以上两 者均 可 以抗诉 。 实际上 给检 察 这 机关 对 管辖 权错 误 的案 件 提 出抗诉 提 供 了多种 选 择 , 至 于实践 中如何 选择 , 笔者 的建 议是 : 一 , 第 当事人 提 出 管辖权 异 议被裁 定 驳 回 , 法 院 尚未作 出实体 裁 判 但 之前 ,检 察 机关显 然 应对 管 辖权 异 议裁 定 进行 抗诉 。
第二 , 当事 人提 出 管辖 权 异 议被 裁 定 驳 回后 , 院 已 法
正 的程序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 。长期以来 ,重实体 、 “ 轻 程 序 ” 观 念一 直 支 配 着人 们 的思 想 , 的 司法实 践 中 诉讼 程序 很 多时候 形 同虚设 , 加之 当事 人 法 治意识 淡 薄, 程序 正义 一直 在我 国法 治 中蒙 有 “ 面纱 ” 。此次 新
法 将 旧法 “ 反 法 定程 序 ” 项抗 诉 事 由扩充 为 7 , 违 一 项 充 分 体现 我 国立法 机 关 对 当事 人 程 序 权 利 和程 序 公
正 的高度重视 , 同时, 还诠释了程序正义 的标准( 即遵 循正当的法律程序)提升 了程序正义的价值所在。
, 需 要 指 出 的是 , 民事诉 讼 中存 在诸 多程 序 , 次 新 法 仅 此 将对 当事 人权 益产 生严 重影 响 的程 序列 为 抗诉 事 由 , 不仅 是立 法技 术 的需要 , 是确 保 当事 人 的诉权 能 最 更 大 限度地 对抗 裁判 权 的需 要 。
1“ 审理 案件 需要 的证 据 ,当事 人 因客 观原 因 、对
不 能 自行 收集 , 面 申请 人 民法 院调 查 收集 , 民法 书 人 院未调 查 收集 ” 理解 该项 时需 要 注意 以下 几点 : 是 。 一
经对案件作出实体裁判 , 此时检察机关宜对实体裁判 进 行抗 诉 , 而不 宜对 管 辖 权 异议 裁 定 进 行 抗诉 , 由 理 是: 此种情况下 , 真正处分 当事人利益的是实体裁判 ,
而非 管 辖 权 异议 裁定 ,因此 只有 对 实 体 裁 判 进行 监 督 , 能 从根 本 上 维 护 当事 人合 法 权 益 , 诉 也 才 能 才 抗 取 得 实效 ; 当事 人坚 持 要对 管 辖权 异议 裁 定提 出再 若
审申请 , 检察机关可以对其释明 , 其仍然坚持 的, 可以 作 出不 宜抗 诉 的决 定 。需 要指 出的是 , 察机 关 在对 检 实体裁判进行抗诉时 , 需在抗诉 书中建议法院在实体 裁判之后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也作 出处理 , 特别是在实 体 裁 判 改 判后 , 将 管辖 权 异 议 裁 定撤 销 , 应 以维护 裁 判 的严 肃性 和权 威性 。
3“ 、审判 组 织 的组 成不 合法 或 者依 法 应 当 回避 的
这里所 说 的证据 我们 称 之为 关键 性证 据 , 指对 裁 判 是 案件起 到关 键作 用或 者直 接 作 为定案 依 据 的证据 , 并 非一般 意义 上 的证 据 。 因为 当事人 主义 诉讼 中要 求裁 判 者 主要 依 赖于 当事人 提 供 的信 息作 出裁 断 。 当然 ,
对关键证据的理解 ,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 但 原则 是 : 该证 据 的缺失会 直 接 导致无 法 确定 案 件 的法 律 事实 。二是 根据 我 国民事诉 讼 法第 6 条 的规 定 , 4 我 国奉行 的是 “ 当事人 举 证 为 主 , 官 依 职权 调 取 证 据 法 为辅 ” 的举 证模式 。鉴 于我 国 民事诉 讼 法未 对法 院调
查取 证 的情形作 出规 定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民事诉 讼 最
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裁判的主体是法官 , 。 法官始终处 于裁 判 的 中心 。 因此 , 旦 审判 主体 资格 不合 法 , 审 一 则 判结 果 当然是 不合 法 的 ,这 是 程序 正义 的必然 要求 。
其 实 , 实 行 大 陆法 系 再 审 体 制 的 国家 中 , 般 也 将 在 一 审判 主体 资 格不 合法 作为 再 审事 由 。 比如 德 国民事 诉 讼 法就 将 “ 出判 决 的法 官不 是 根据 法 律 的规定 组
成 作 的 ” 为再 审理 由。这 里 , 作 需要 解 释 的是 , 审判组 织 的
证据若干规定第 1条至第 1条对法 院依法调查收集 5 7 的证据作了规定 。 其中第1条规定 的就是当事人 因客 7 观原 因不能 自行收集 而申请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的情
组成不合法是指无论是采用独任制还是采用合议制 ,
该 组织 内的法 官存 在 不具 备裁 判 者 资格 、 成程 序 违 组 法 等不 合 法情 形 。
①周 少华著 :伪证 罪: 《 一个规范的语 境分析》 《 ,法学研究} 02 期 。 2 0 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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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检 察 业务 实践
4“ 、无诉 讼行 为 能力人 未 经法 定代 理人 代 为诉 讼 或 者应 当参 加诉讼 的 当事 人 , 因不 能归 责 于本人 或 者
的要 件进 行 限制 , 因为这里 的“ 是 违反 法定 程序 ” 有 没
具体 指 向。抗诉 监 督作 为一 种特 别 的救 济手段 , 使 其
用显 然要 考虑裁 判 的既判 力 , 以只有 严重 违反 法定 所
其诉讼代理人 的事 由, 未参加诉讼 ” 该事项主要是为 。 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诉权而设置的。 由于无 诉讼 行 为能力 人 具有某 种 生理 、、 , 1理缺 陷而 无法 充分 行 使 5 诉权 , 同时又 必须 确 保其参 加诉 讼 , 为此 , 律设 置 了 法 帮助其参加诉讼的主体 , 比如法定代理人 , 当协助者 非因 自 身原因而未能参加诉讼时 , 等于剥夺 了无诉讼 行 为能力 人 的诉权 ,属 于严 重违 反法 定 程序 的情 况 。 理应 属 于抗诉 事 由 。这 里 的 “ 能归 责 于本 人或 者其 不 诉讼 代理 人 的事 由” 指不 属 于本人 和诉 讼 代理 人故 是
意 、 人 过失 而产 生 的未 能 参加 诉 讼 的 事 由 , 于一 重 至 般 过失 引 起 的事 由是 否应 纳 人 该抗 诉 事 由 ,笔 者 以
为 , 保 护该 类 主 体 的诉 权 考 虑 , 当属 于 非 因 自身 从 应 原 因范畴 。
程序的行为才能成为抗诉事 由。 用实体要件对未具体 化 的违反 法定程 序 的行 为进 行 限制 , 疑是 充分 考虑 无 了司法既判力与监督裁判权依法行使之间的关系。 ( 其他 事项 。包 括 :、 判决 、 定遗 漏或 者超 四) 1原 裁 出诉讼请求 ; 、 2 据以作 出原判决 、 裁定 的法律文书被 撤 销或者 变更 ;、 3 审判 人员 在 审理该 案件 时有 贪污受 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 。 关于第1 , 项 体现的是 民 事诉 讼法 的 当事人 处 分 原则 , 照 这 一原 则 , 按 民事 诉
讼 当事人 有权 处分 自己的实体 权利 和程序 权利 , 括 包 提
出对其 有 利 的 主张 和 抗辩 理 由 、 弃请 求 、 提 出 放 不 主张和抗 辩理 由 , 院对此 应 当予 以尊重 。当原裁判 法 遗 漏 、 出了 当事 人 的诉 请 时 , 于 随意 处分 了当事 超 等 人 的诉权 , 就是 对 当事人 处分 权 的不尊 重 , 这 因此 , 应 当予 以抗 诉 。 于第 2 , 裁判所 依据 的法律 依据 出 关 项 原 现 变化 时 , 明原裁 判存 在错误 , 当予 以纠正 。 于 表 应 关 第 3 , 其终 极 目标为 解决 纠纷 的法 律程 序 中 , 项 在 首先
而 最为重 要 的是 ,裁 判者应 是 一名 中立 的公 断者 , 也
5 “ 反法 律规 定 , 、违 剥夺 当事人辩 论 权利 ” 。辩 论 权利 就是 一个 比较 抽象 的概 念 , 且在诉 讼 中的具体 行
使范围非常广泛 , 如庭审前对管辖 、 举证时效进行辩 论 , 庭 时对实 体权 利 、 开 程序 问题 、 据质 证进 行辩 论 证 等 。那么 , 否只要 出现 了剥 夺 当事 人辩 论权 利 的情 是
形, 就可 以直 接 给予 抗诉 呢? 诉讼 状 态 多样 复杂 , 些 有 情形 下 究 竟 是 限制 还是 剥 夺 了当事 人 的辩 论 权 利 无 法分 清 , 之 “ 夺 ” 需 明 确界 定 , 加 剥 还 因此 , 者认 为 , 笔 只有 出现严 重 剥 夺辩 论 权 利 的情 况 下 才 可 以提 出抗 诉 ,比如 不让一 方 当事 人对 对方 的 主张进 行抗 辩 , 这
里的“ 重 ” 严 当指 剥 夺 当事 人 基 本 的 、 码 的 诉 讼 权 起 利。
就是 说 中立性 是程 序正义 的基 础 。 一旦 法官在 裁判案 件 时发生 贪 污受贿 等严 重刑 事犯 罪行 为 时 , 丧失 了 就 中立性 , 自然也 就 失 去 了司法 正 义 存在 的基 石 , 此 如
唯 一 的办 法就 是重新 裁判 , 以重塑 司法公正 。 三、 抗诉 事 由细化 的意义 民事抗 诉 是 检察 机 关 行 使 民事 监 督 职权 的主要
载体 , 抗诉 事 由则是 民事抗 诉 的主要 内容 。 因此 , 如何 规 定抗 诉 事 由直接 决 定 了 民事抗 诉 对 法 院生 效 裁判 的监督范 围和制约 力度 。 次新法 修订 细化 了 民事抗 此 诉事 由 , 有 以下 意义 : 具 一是 拓 宽 了抗 诉 范围 , 加 了 增 监 督 的广 度 ; 二是 细 化 了抗 诉监 督 的法律 要 件 , 监 使
督 更有针 对性 和可 行性 ; 是加 大 了违 反法定 程序 的 三
6“ 经传 票传 唤 , 、未 缺席 判决 ” 。依法 接受 法庭 传 唤 、 程聆 听法 庭审讯 、 全 接受 法庭 询 问 、 法行 使辩 论 依 权, 不仅 是 法 官 作 出裁 判 的 必经 程 序 , 且 是 当事 人 而
行使诉 权 的切 实体 现 。 当公 民 的权利义 务将 因为 法庭
的
决 定而 受到影 响 时 , 决定 之 前必 须 给予他 知情 和 在
申辩 的机会 和权 利 , 这是 正 当程序 的最低 标 准 。 是 , 但
抗诉 事 由规定 , 凸显 了程序 公正 与实 体公 正并 重 的司
法 理念 。
由于法庭 未能传 唤 而导 致公 民缺 席法 庭庭 审 , 于无 等 情地剥 夺 了其行 使诉 权 的机 会 , 严重违 背 了程 序 正 当 性, 因此应 当属 于严 重违 反法 定程 序 的情形 。 需要 注 意 的是 , 法第 19 第2 新 7条 款还 有一 项关 于 违反 法定 程序 的兜 底条 款 , 除 了前 面 6 即 项之 外 的 , 其 他违 反 法 定程 序 的与影 响实 体裁 判 结 果 的正 确 性 相 联系 的 , 有 当同时 满足 违反 法定 程序 和可 能造成 实 只 体裁 判错误 两个 要件 时 , 能 启动抗 诉程 序 。立 法之 才 所 以要 用 “ 可能 影 响案件 正确 判 决 、 定 ” 裁 这个 实体 性
可 以说 , 法 对抗诉 事 由的细化 规定 尤其 是突 出 新 程 序 公正 , 意义 非 凡 , 不 仅是 民事监 督 立法 的一 次 这 飞跃 ,体 现 了我 国立 法 机关 对 民事监 督 的关 注和 肯 定 ;而且 是 在 民事 程 序 法 中突 出程 序 正 义 的首 次 尝 试, 凸显 了我 国立法 的进 步 。 以相信 , 可 新法 的施行 必 将对 民事 监督 的长 远发 展产 生积极 而深 远的影 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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