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订的建议
一、建议在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时,明确安全生产中的几个概念。
1、什么是生产经营单位
2、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范围不能无限扩大。
3、什么是事故隐患
二、明确安监部门消防隐患查处权。
三、将“职业健康”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范畴,确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能够依法行政,解决职业健康监督无法律依据的问题。
四、明确事故处理机关。避免当某一行业发生安全事故时,行业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
五、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理定性、定量应准确。目前情况是,对民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对经济处罚额度没有细化不利于科学、合理地处理事故。
六、刑事处罚与经济处罚应并行不悖。目前情况是,当主要负责人符合刑事处罚时,就没有规定同时给以经济处罚,有违立法宗旨,对事故处理非常不利。
七、应明确“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主体和手段。对企业而言,停产停业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但是真正让企业停产停业
并不简单,因为《安全生产法》没有授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强制企业停产停业的权力和手段。
八、对生产经营单位聘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实行备案制。凡是不备案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未培训而造成当事人发生事故的,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九、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
十、增加工作保险与责任保险相结合。对《安全生产法》第43条进行修改,明确: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和事故预防能力。
十一、修订罚款及对停产停业整顿的有关条款。
《安全生产法》修订的建议
一、建议在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时,明确安全生产中的几个概念。
1、什么是生产经营单位
2、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范围不能无限扩大。
3、什么是事故隐患
二、明确安监部门消防隐患查处权。
三、将“职业健康”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范畴,确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能够依法行政,解决职业健康监督无法律依据的问题。
四、明确事故处理机关。避免当某一行业发生安全事故时,行业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
五、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理定性、定量应准确。目前情况是,对民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对经济处罚额度没有细化不利于科学、合理地处理事故。
六、刑事处罚与经济处罚应并行不悖。目前情况是,当主要负责人符合刑事处罚时,就没有规定同时给以经济处罚,有违立法宗旨,对事故处理非常不利。
七、应明确“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主体和手段。对企业而言,停产停业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但是真正让企业停产停业
并不简单,因为《安全生产法》没有授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强制企业停产停业的权力和手段。
八、对生产经营单位聘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实行备案制。凡是不备案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未培训而造成当事人发生事故的,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九、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
十、增加工作保险与责任保险相结合。对《安全生产法》第43条进行修改,明确: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和事故预防能力。
十一、修订罚款及对停产停业整顿的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