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公共利益?

何为公共利益?

——读《公共利益研究—一种分析范式及其在土地征收中的运用》有感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那何为公共利益?这在土地征收中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是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的关键所在,本文在结合此书观点的基础上,谈谈对公共利益的理解。

一、关于“公共利益”的众说纷纭

公共利益的实现之所以会成为一个问题,既有公共利益概念难以界定的原因,更有制度、体制及文化这样一些深层次的原因,而追溯到这些原因,是因为“一个社会的法律难题必然包含着该社会无法妥协的根本价值间的冲突,是光靠分析法律关键词、非语境化的推演法律规则所解决不了的。”换句话来说,对于有着不同文化积淀的国家和受过不同文化熏陶的个人而言,对公共利益有着不同的理解。其中特殊利益论、非商业利益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论以及公共需求论有着较大的影响力,接下来简单的一一介绍并加以评述。

(一)特殊利益论

这种观点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特殊的利益,这种特殊的利益具有整体性的和普遍性的特点。鉴于当代民主政治的逻辑是为社会公众服务,代表最大限度地实现以群体为基础的社会公共利益,受此启发,有论者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特殊群体的利益——弱势群体的利益。只要弱势群体得到了保护,公共利益就得到了保障。

个人认为,这种观点看到了公共利益所具有的特殊性——认为公共利益与一般的利益是相区别的。同时,此种观点认识到公共利益有利于弱势群体的一面,这是值得肯定的。但该观点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虽然公共利益有包含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内容,但将保护弱势群体和保护公共利益等同起来则是有问题的:因为公共利益不局限于弱势群体的利益,将两者划等号是片面的,在我看来,该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二)非商业利益论

有学者鉴于公共利益本身的复杂性,认为要通过列举的方式穷尽什么是公共利益是十分困难的,因此通过排除什么不是公共利益这一方式来确认公共利益的含义。凡是属于商业开发的,绝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商业开发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所以完全可以把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区分开来。搞商业开发要用土地房屋,这就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事情,那就应该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进行。

从我个人角度来说,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此种界定公共利益的方式较之现在“流行”的许多定义,具有创造性。但该定义也有其不足之处。比如,完全将商业利益排除在公共利益的范畴之外,是否有否定公共利益本身的复杂性之嫌疑。同时,由于利益主体本身的社会性,那么我们就得正视这样一个现实:即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交叉的情况是无法避免的。因此,将商业利益一律排除在公共利益的范畴之外,虽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将问题简单化了。

(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论

这种观点认为公共利益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而且是一种人民群众的根本性利益,或者说它是一种由社会大众的偏好决定的利益,由于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公共利益也会随着时代而发展变化。公共利益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具有时代性、阶段性。

个人认为,这一观点看到了公共利益是“多数人”享有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发展性,是有其理论的洞察力的。同时,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社会大众的偏好的论点看到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密切联系。但该观点也存在明显的缺陷:这种“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论”的最大难点就是如何才算“最大”,这是一个艰难的理论问题。如果说“公共利益”在“公共”认定上就有难度,那同样该观点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四)公共需求论

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公共需求,或者说公共利益产生于公共需求。根据这种观点,公共利益是指满足社会或者群体中全体成员或大多数成员的需求、实现他们的共同目标,代表他们的共同意志,使其共同受益的一类事物。还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具有社会共享性的资源,所有的社会主体可以无差别的享受。

个人认为,这种观点看到了公共利益惠及的广泛性和公共利益本身的效益型,同时,从公共物品的角度对公共利益的解释也是一种很好的研究路径。但是,将公共利益等同于一种社会资源,纯粹从资源的角度解析公共利益,那么即使我们将资源的含义加以最宽泛的解释,也不能涵盖公共利益的全部内涵。而且,即便认可公共利益是一种社会资源,但社会资源并不一定就是公共利益。

二、“公共利益”之己见

从词源学的角度看,作为一个复合词,“公共利益”是由“公共”和“利益”构成的,因此,要认识什么是“公共利益”,就需要先回答什么是“公共”和什么是“利益”。

首先,公共利益的主体具有复数性,个人认为,这种复数性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这一主体往往涉及国家、社会、个体(集体),如果某一权利仅仅涉及单独的国家、社会或者个体(集体),那么这种利益就应该被称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个体(集体)利益,而不应该被称为公共利益。另一层含义是公共利益牵涉这三个主体中的不特定的多数人。假设某种利益仅仅涉及某一个人的利益,就不可能构成公共利益,因为这个时候就是实实在在的个人利益。

其次,要理解公共利益之“公共”的含义,要求我们将各种学说进行综合把握。同时,“综合”的要求也提醒我们,要克服公共利益界定和实现这一法律难题,就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企图寻求一个普遍的“真理”或者“办法”以求一劳永逸,要想求得问题的解决,我们更多地要倚重实践理性的智慧而不是唯物主义的虚妄。

“利益”既有其现实性,也具有变化性。正确把握利益的含义,需要将利益的这种现实性或者说不变性与可变性有机的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知道利益是什么,公共利益又是什么。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所谓公共利益,是指由不特定多数主体所享有的、具有整体性、层次性和发展性的重大利益。

何为公共利益?

——读《公共利益研究—一种分析范式及其在土地征收中的运用》有感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那何为公共利益?这在土地征收中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是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的关键所在,本文在结合此书观点的基础上,谈谈对公共利益的理解。

一、关于“公共利益”的众说纷纭

公共利益的实现之所以会成为一个问题,既有公共利益概念难以界定的原因,更有制度、体制及文化这样一些深层次的原因,而追溯到这些原因,是因为“一个社会的法律难题必然包含着该社会无法妥协的根本价值间的冲突,是光靠分析法律关键词、非语境化的推演法律规则所解决不了的。”换句话来说,对于有着不同文化积淀的国家和受过不同文化熏陶的个人而言,对公共利益有着不同的理解。其中特殊利益论、非商业利益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论以及公共需求论有着较大的影响力,接下来简单的一一介绍并加以评述。

(一)特殊利益论

这种观点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特殊的利益,这种特殊的利益具有整体性的和普遍性的特点。鉴于当代民主政治的逻辑是为社会公众服务,代表最大限度地实现以群体为基础的社会公共利益,受此启发,有论者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特殊群体的利益——弱势群体的利益。只要弱势群体得到了保护,公共利益就得到了保障。

个人认为,这种观点看到了公共利益所具有的特殊性——认为公共利益与一般的利益是相区别的。同时,此种观点认识到公共利益有利于弱势群体的一面,这是值得肯定的。但该观点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虽然公共利益有包含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内容,但将保护弱势群体和保护公共利益等同起来则是有问题的:因为公共利益不局限于弱势群体的利益,将两者划等号是片面的,在我看来,该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二)非商业利益论

有学者鉴于公共利益本身的复杂性,认为要通过列举的方式穷尽什么是公共利益是十分困难的,因此通过排除什么不是公共利益这一方式来确认公共利益的含义。凡是属于商业开发的,绝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商业开发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所以完全可以把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区分开来。搞商业开发要用土地房屋,这就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事情,那就应该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进行。

从我个人角度来说,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此种界定公共利益的方式较之现在“流行”的许多定义,具有创造性。但该定义也有其不足之处。比如,完全将商业利益排除在公共利益的范畴之外,是否有否定公共利益本身的复杂性之嫌疑。同时,由于利益主体本身的社会性,那么我们就得正视这样一个现实:即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交叉的情况是无法避免的。因此,将商业利益一律排除在公共利益的范畴之外,虽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将问题简单化了。

(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论

这种观点认为公共利益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而且是一种人民群众的根本性利益,或者说它是一种由社会大众的偏好决定的利益,由于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公共利益也会随着时代而发展变化。公共利益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具有时代性、阶段性。

个人认为,这一观点看到了公共利益是“多数人”享有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发展性,是有其理论的洞察力的。同时,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社会大众的偏好的论点看到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密切联系。但该观点也存在明显的缺陷:这种“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论”的最大难点就是如何才算“最大”,这是一个艰难的理论问题。如果说“公共利益”在“公共”认定上就有难度,那同样该观点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四)公共需求论

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公共需求,或者说公共利益产生于公共需求。根据这种观点,公共利益是指满足社会或者群体中全体成员或大多数成员的需求、实现他们的共同目标,代表他们的共同意志,使其共同受益的一类事物。还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具有社会共享性的资源,所有的社会主体可以无差别的享受。

个人认为,这种观点看到了公共利益惠及的广泛性和公共利益本身的效益型,同时,从公共物品的角度对公共利益的解释也是一种很好的研究路径。但是,将公共利益等同于一种社会资源,纯粹从资源的角度解析公共利益,那么即使我们将资源的含义加以最宽泛的解释,也不能涵盖公共利益的全部内涵。而且,即便认可公共利益是一种社会资源,但社会资源并不一定就是公共利益。

二、“公共利益”之己见

从词源学的角度看,作为一个复合词,“公共利益”是由“公共”和“利益”构成的,因此,要认识什么是“公共利益”,就需要先回答什么是“公共”和什么是“利益”。

首先,公共利益的主体具有复数性,个人认为,这种复数性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这一主体往往涉及国家、社会、个体(集体),如果某一权利仅仅涉及单独的国家、社会或者个体(集体),那么这种利益就应该被称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个体(集体)利益,而不应该被称为公共利益。另一层含义是公共利益牵涉这三个主体中的不特定的多数人。假设某种利益仅仅涉及某一个人的利益,就不可能构成公共利益,因为这个时候就是实实在在的个人利益。

其次,要理解公共利益之“公共”的含义,要求我们将各种学说进行综合把握。同时,“综合”的要求也提醒我们,要克服公共利益界定和实现这一法律难题,就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企图寻求一个普遍的“真理”或者“办法”以求一劳永逸,要想求得问题的解决,我们更多地要倚重实践理性的智慧而不是唯物主义的虚妄。

“利益”既有其现实性,也具有变化性。正确把握利益的含义,需要将利益的这种现实性或者说不变性与可变性有机的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知道利益是什么,公共利益又是什么。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所谓公共利益,是指由不特定多数主体所享有的、具有整体性、层次性和发展性的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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