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知识点

重要名词

1、拘留的条件: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们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当事人的范围: 是指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过程发挥着重大影响作用,在诉讼中分别处于口高速或者辩护地位的诉讼参与人。《刑诉》82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回避的种类: 回避制度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件诉讼活动一种诉讼的制度。根据回避实施方式的不同,通常将回避划分为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刑事诉讼中育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申请回避是指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有法律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向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等提出申请,要求他们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公、检、法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

4、侦查行为的种类: 侦查是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证据,查明、证实犯罪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种类:

(1)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就案件事实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问题以言词的方式,对依法对被指控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提问并要求回答的一种侦查行为。

(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用言词的方式,向知道案情并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进行询问,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侦查行为。 询问被害人侦查人员对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受害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的一项侦查行为。

(3)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察和检验,以发现和收集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痕迹、伤情或者生理状况等的侦查行为。

(4)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收集物证、书证,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证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5)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人员通过勘验、搜查行为,或者其他途径,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扣押的行为。

(6)鉴定,是法定的一种侦查行为,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有关专门化问题进行比对、分析和鉴别,作出推断结论的一种活动。

(7)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对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通报有关地区的公安机关和广大群众,缉拿其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5、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产生原因(1)司法实践的要求;(2)刑事案件本身的特点;(3)人民司法传统。316

6、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注意的问题

(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2)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决太轻的。

7、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

(1)拥护宪法;(2)年龄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

一般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另外,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公检法司的现职人员、执业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8、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135

9、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141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们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本身不具有惩罚性; 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具有惩罚性。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他们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则适用于尚未构成法罪的一般违法行为人。

(3)适用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适用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则是惩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人。

(4)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不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37日;行政拘留的期限则为1至15日。

(5)适用机关不同。有权决定适用刑事拘留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而行政拘留只能是由公安机关适用。

10、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举报、控告或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立案的根据就是立案的材料依据,具

体来源有:

(一)报案.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工作中和生活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

(二)举报. 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三)控告。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四)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五)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作案后,在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发觉前,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审判的行为。

11、地域管辖: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包括:

(1)被告人流窜作案,其居住地群众更为了了解其犯罪情况的;

(2)被告人作恶多端,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

(3)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判处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考察的。

12、鉴定人的条件:269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 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不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3、证据的本质特征;刑事证据是指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认定的,用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或免于刑事处分的一切实体事实和相应的程序事实。 基本特征:(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

合法性成为特征的理由:

(1)刑事证据的存在是因为这个社会有法律,而其要证明的事实本身也是一种法律事实;

(2)刑事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是由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3)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及运用的主体、程序由刑事诉讼法严格规定;

14、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方法。

对于罪犯适用监外执行,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监外执行主要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15、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一)实体要件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二)关于简易程序的程序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的启动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建议后,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得;或对于人民检察院未建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3、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三)不适用简易审程序的案件

1、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3、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6、自诉案件的范围: 我国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7、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够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终止追诉,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及决定。

三分法。这是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大多数学者对不起诉类型的划分方法。

(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8、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 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19、逮捕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144

20、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范围: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1、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们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2、公诉:公诉是指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确认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请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1)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2)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3、回避:回避制度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件诉讼活动一种诉讼的制度。回避制度设立的目的和意义: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

24、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应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特征:(1)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法定理由,即生效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4)重新审判案件的人民法院以及具体程序,根据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25、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国家专门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刑诉法》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6、通缉;是指侦查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权决定通缉的机关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但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发布

通缉令,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使用通缉的方法。271

27、判决: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做出的处理决定。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执行国家法律的具体结果,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严肃性、稳定性。322

28、自诉:是指法律规定的自诉人以个人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刑事指控,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刑事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自诉权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和近亲属行使。279

29、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将其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以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特点:合法性,强制性,及时性。355

30、委托辩护:是指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进行辩护。《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辩护人的情形分为三种:一、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即从自诉人向法院提交自诉状之日起,被告人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三、开庭10日以前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31、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128

32、侦查;侦查是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证据,查明、证实犯罪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的特点

1、侦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机关。

(1)《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当然享有侦查权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2)原不享有侦查权,但因法律特别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享有侦查权的机关。

2、侦查活动具有特定的内容。

(1)专门调查工作;(2)有关的强制措施。

3、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4、侦查内容的隐蔽性和形式的公开性。

33、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直接受理具体案件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案件权限范围的划分。刑事管辖的意义(一)管辖权是司法机关职权分工的具体化。(二)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合理地确定了各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这就可以保证各机关各司其职。(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

34、自行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刑事诉讼中育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35、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

础上,就案件的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完成的侦查任务,或者是案件部分事实不清,或者是案件的部分证据不足,重新进行的收集证据的侦查活动。意义:补充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侦查的一项补救措施。实行补充侦查,可以及时的补充收集证据,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可以有效的防错防漏,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保证公诉的顺利进行。

36、立案;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举报、控告或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立案的法律特征

1、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

2、立案是独立的诉讼阶段;

3、立案是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合法依据;

4、立案是法定的立案机关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37、原始证据;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不同。

1、原始证据原是证据是指直接从第一来源(第一手材料)获得的证据材料。

2、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38、证据的证明力:???

所谓证据力是指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可能产生的作用,也即通常所指的关联作用,证明力是指事实的反映所含有的证明价值。作为证据的事实被反映出来以后就能在诉讼中发挥作用,这种作用就是证明力。证据力是证据的证明力的简称,亦称证明力或证据价值,指证据对认定事实所具有的证明效力,亦即证据的可靠程度。证据的证明力决定于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及其联系程度

39、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控诉机关或者个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111

40、证明对象: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实的一切案件事实。特点:(1)刑事证明对象是诉讼中的争议事实;(2)刑事证明对象具有法律规定性。214

41、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就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其专门的知识或技能,进行科学缜密的研究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鉴定结论的主要特征

(1)鉴定结论的专业性; (2)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3)鉴定结论的程序性;

(4)鉴定结论为书面形式; (5)鉴定结论结果的确定性。

42、证据: 刑事证据是指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认定的,用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或免于刑事处分的一切实体事实和相应 的程序事实。刑事证据的意义:

1、证据是审查案件事实的唯一合法手段;

2、证据是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基础;

3、证据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的重要武器;

4、证据有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5、证据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教育任务;

43、拘传: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特点: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其到案接收讯问,因此拘传没有挤压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133

44、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以及有哪一个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我国已建立的具有行使管辖权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45、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划分根据:

1、原、被告明确、案情简单、不需要采取专门的侦查手段、犯罪情节轻微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贪污、侵犯公民人身或民主权利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范围以外的案件,均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受理。

46、传闻证据规则:传闻排除规则,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205

47、刑事证据的分类;证据分类是指法学理论上按一定的标准,从不同的视角把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便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掌握不同类型证据所具有的特点和规律,从而更有效地运用证据,认定案情。

(一)分类标准:证据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利害关系。

1、控诉证据:控诉证据是肯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加重其罪责的证据。

2、辩护证据:辩护证据是否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减轻其罪责的证据。

(二)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不同。 1、原始证据原是证据是指直接从第一来源(第一手材料)获得的证据材料。

2、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三)分类依据: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程度。

1、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用推理方法,才能予以证明的证据。

(四)分类标准: 证据的表现形式

1、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2、实物证据实务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48、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诉讼权利,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特点112

49、回避的理由;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实施回避所必须具备的根据。回避的理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不能在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在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7、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50、回避人员的范围:适用回避的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105

51、辩护的种类;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辩护的种类:

(一)自行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二)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分三种情形: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3、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即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三)指定辩护:指人民法院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

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52、立案的条件:

(一)事实条件—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

1、司法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是指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2、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和存在;

3、司法人员认为有犯罪事实,仅仅是程序上的事实,不是实体上的事实,与“确有”犯罪事实不同。

(二)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53、刑事赔偿程序: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侦查、检查、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所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刑事损害赔偿是由行使侦查、检查、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起的;

2、刑事损害是由行使侦查、检查、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的;

3、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损害事实的发生与行使职权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89

54、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重要论述

1、刑事诉讼构造 22

刑事诉讼结构,又称刑事诉讼形式或刑事诉讼构造,起源于西方国家,并于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经日本传入我国。

刑事诉讼结构的概念:指受一定诉讼目的决定并制约该目的,在刑事诉讼中所形成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刑事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当代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类型1、职权主义诉讼结构 2、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3、混合式诉讼结构

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

(一)侦查阶段:明显具有纠问式的特征。侦查机关在事实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强制措施时,除逮捕需要由检察机关批准外,基本上都可以自行作出决定。

(二)起诉程序:一般只有两方主体:检察机关和被告人。检察机关身兼控诉和裁判双重职能。

(三)审判阶段:采取控辩对抗、审判居中的方式。包括控诉、辩护、审判三方主体;在运作方式上,弱化了法官的庭前审查,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对抗。法官主要负责主持庭审,只在必要的情况下才依职权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

2、无罪推定原则 71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

(一)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告方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如果控告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则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有权拒绝陈述,即享有沉默权。司法机关不能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也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认定其有罪。

(三)疑案应作为无罪处理。控方证据不能确切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存在合理怀疑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对被告人按无罪处理。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3

是指对于那些通过非法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应予以排除的规则。包括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和非法实物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睇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5条也规定,以刑讯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4、刑事诉讼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地位和特点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地位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指导思想的体现,是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和任务而服务的。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具体诉讼程序紧密联系。

(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1、确定司法机关的职权和相互关系。

2、保障诉讼民主和诉讼监督。

3、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突出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核心地位,而其他各原则处于辅助它的地位。

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它全面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的本质和主要特征,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理论概括。

5、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要求司法机关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对诉讼程序、诉讼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价值与功能

(一)对于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解释具有知道和规范作用。

(二)对于刑事诉讼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5、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232

(一)概念: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序。

(二)具体程度

1、案件事实清楚: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或者定罪量刑所依据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真是的、清楚的。

2、证据确实:是指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真实可靠,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

(1)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2)单个证据与案件事实必须存在客观联系;

(3)单个证据具有相应的证明力。

3、证据充分: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

(1)所有的证明对象都有依法收集到的相应的证据;

(2)所有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所有的证据在数量上都能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能够作出肯定无疑的唯一结论。

(三)衡量证据确实、充分具备的条件:

1、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均经过查证,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据以定案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

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4、案件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三、重要案例

1、犯罪嫌疑人江某因生活琐事与其妻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江某失手将其妻打死,江某 作案后畏罪潜逃。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今后,县公安局组织全体干警追捕。县公安局刑侦队队长李某与江某是同学,也被派往外地追捕江某。此时李某提出回避申请, 理由是他与江某是同学,不宜参加本案的侦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人研究答复:因本案案情重大,时间紧迫,李某仍需外出工作,是否回避的问题,待后解决。李某遂接受指派,继续参与本案的侦查工

作。

问: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 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侦查工作所具有的特殊性,往往 是情况比较紧急,时间性很强。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犯罪,查获犯罪人, 防止因侦查人员回 避而影响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规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 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县公安局对李某回避请求的处理是符合法律的。

2、某单位负责人甲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一万多元,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甲除承认收受贿赂外,还当庭交待了走私香烟营利近万元的犯事实,所交待的犯罪过程和犯罪情节合情合理。

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可否数罪并罚?

人民法院应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 妥善 处理此案。(1)被告人甲的受贿事实已经查明,并且是检察院已指控的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 可以加以认定。但是甲走私的犯罪事实,是检察院未指控的犯罪事实,依职权,检察院未 指控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不宜加以认定。(2)依刑诉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甲的交待合情合理, 但无其他证据, 实 际上也不能仅凭被告人交待就加以认定。(3)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 可以延 期审理, 而不能直接按数罪并罚处理

3、被告人:胡某, 男,15岁, 某县中学学生.

1993年5月l0日下午, 胡某和其同班同学刘某等五人在本县一铁道路口玩耍. 约3时许, 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胡某随即准备了一些石块、砖块,并告诉同学他要向列车投掷石块和砖块,并专挑车窗玻璃未关的窗口打,终于击中旅客王某(男, 时年59岁) ,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 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被害人王某的妻子主动提出, 家中有4个子女还有80多岁的老人, 生活负担较重,鉴于被告人胡某是未成年的孩子,不懂事,要求人民法院多判赔偿,减轻刑罚; 被告人胡某的父 亲表示同意多赔偿被害人家的损失, 要求法院能从宽处理其子,最好能不判刑罚。

1. 判断正误井简述理由:

(1)人民法院受理此寒后, 合议庭有人提出,此案对青少年尤其是在校生有教育意义, 社会上经常有向行驶中的列车或汽车投掷石块等物的情况,中、小学生可以从本案中汲取教训,防患于未然,故应将本案在中、小学生范围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即公开审理此案。

(2)鉴于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和被告人胡某的父亲均表示可以多判赔偿少判刑罚, 人民法院可先行调解,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判决。

2.简答题:

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开庭审判,那么,人民法 院应当做哪些工作?

1(1)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 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本案被告人胡某只有15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应严格执 行不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 不同于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

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后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公开审理. 而前者则一律不公开审理, 没有变通的余地。因此, 在审判实践中, 人民法院以任何理由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都是违法的, 错误的。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 本案被害人 王某的妻子在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对方当事人是被告人胡某的 监护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应当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 但是,本案刑事邮分为公诉案件, 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和被告人胡某的父亲对定罪量刑进行协 商,人民法院在调解的基础上进行判决是违法的。因此, 人民法院, 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 理此案。

2、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这些工作: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起诉书副本至迟应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 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无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4、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 女, 26岁, 文秘,单位同上。

l994年8月初,王某辞去公职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 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不仅外语精通二门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 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 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径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 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 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 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 进而发生争吵。l0月下旬, 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 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 刘亦表示改正不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 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 、“不要脸的东西" 、“狐狸精" 等, 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 后实在不堪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向后猛推, 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 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剌激, 卧床体息一周多。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 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1)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 可以先行进行调解。

(2)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与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终结。

(3)本案由审判员一人进行独任审判, 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 被告人王某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 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 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

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1(1)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本法第170条第3款又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是自诉案件,且不属于以上第170条第3款规定的案件范围,以调解方式加以

处理有助于防止矛盾激化,有效解决轻微的犯罪问题。

(2)正确。自诉人在判决宣告之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3)错误。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并规定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而提起诉讼。反诉的性质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因而不同于被告人的答辩。本案被告人王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这是符合反诉的法律规定的。王某是被告人,其反诉的对象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刘某;王某反诉的内容是与该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王某反诉的案件是侮辱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所以,王某提出反诉后,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均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一样。因此,被告人王某可以以侮辱罪提起的反诉。

5、被告人程×于1982年6月15日晚9时许, 骑自行车去其女友武××家,途中因在左侧违章逆行, 与迎面工人共乘一辆自行车的王×、田×相撞, 将王×的自行车撞坏,引起争吵。在争吵中被告人程×掏出日用的水果刀朝王X 的胸部猛扎一刀, 恰好刺穿右心室前壁, 导致急性心包填塞, 尽管程×立即和田×将王X 送往医院。但王×刚到医院门口便告死亡。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因撞车小事便行凶杀人,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系间接故意杀人, 行凶后有救助被害人的表现, 故判处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宣告判决后,被告人程×表示服判。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中级法院将此案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 原判适用刑罚不当, 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问: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否合法?

答: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不合法。理由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8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 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应当改判;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 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重新审判. 本案中省高院认为原判适用刑罚不当, 应当改判, 而不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适用法律有错误, 程X 罪名应是伤害至死而不是间接故意杀人, 中院适用刑罚不当.

6、盛某, 女, 与李某通奸并一再唆使李某谋杀其夫。某晚, 盛某带李某至家中, 要李某用铁 棍将熟睡中的丈夫打死, 李某不敢,盛某便持铁棍将自己的丈夫打死,公安机关逮捕盛某后,发现其己怀孕。因属超计划生育指标, 本人同意做了人工流产。

问:对盛某能否适用死刑或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答案及注释]不能。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 刑。这里所谓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 因此,应对这里的审判作广义理解, 即指一个案件整个诉讼过程。在各个诉讼阶段上怀孕的 妇女, 都不适用死刑。在审判过程中怀孕的妇女, 即使司法机关给妇女强制进行人工流产, 或虽经

本人同意流产, 也应视同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虽然是计划外怀孕, 但法律没有但 书例外规定。依照本条规定, 对上述两种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谓不适用死刑, 是指不能判 处死刑, 包括死缓

7、被告人:李某, 男,24岁, 某集体企业职工。

自1992年冬天开始李某沾染上赌博恶习, 经常与同事或邻居在家中打麻将赌钱。1993年9月2日李打麻将输了钱, 待朋友散去后己是夜里二点, 遂产生了盗窃念头想把在牌桌上输掉的钱补回来。凌晨三时许, 她家门寻找作案机会, 发现一小商店无人看管即撬开窗户爬入室内, 盗走方便面、香烟、皮手套、皮夹克和少许现金, 所窃财物价值和现金共计人民币2100元。李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后, 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判决对部分赃物认定的数额偏高, 量刑过重。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所盗窃的赃物,经重新核定价值发现,其数额并非偏高而是偏低,数额应当为2311元,因此, 原判决实际少认定211元,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审认定的赃款价值然偏低,但尚未影响到李某的定罪量刑, 原审对李的定罪、量刑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在更正了赃物的实际价值和盗窃总数额后,裁定驳回了李某的上诉, 维持原判。

1. 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1)如果终审裁定送达被告人李某后, 二审法院院长认为此案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即以院长名义撤销了本院对此案的裁定, 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2)假如, 被告人李某除盗窃罪外还犯有严重的抢劫罪,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死刑, 立即执行, 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那么, 高级人民法院既是二审机关又是死刑复核机关。

(3)二审终审裁定后, 司法机关在对李某执行有期徒刑中,发现李某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即对李某暂予监外执行。

2. 简答题:

(1)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认定盗窃数额时与事实不符, 但仍以裁定驳回了李某的上诉, 维持原判。问: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违法? 为什么?

(2)假如, 第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认为量刑过重也提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正确, 但量刑不当, 即直接改判加重了被告人李某的刑罚。

问:这在刑事诉讼程序上是否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规定?

[答案及注释]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1)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的规定, 各级人民法 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必 须提交审判委员会 处理。因此, 二审法院院长认为此案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 理。院 长本人不能以院长名义撤销本院对此案的裁定, 不能自行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所 以, 本案院长的做法是违法的,错误的。

(2)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案件的 复核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的决定,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同一死刑案件就可能既充当二审机关。同时又 是死刑复核机关。 本案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在司法实践中,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死刑后, 如同本 案被告人一样绝大多数被告人都会提出上诉, 使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成为同一程序。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后, 在判决书的最后部分都要写明“根据最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部分死刑 案件的规定,本判决为核准死刑的判决。" 这时, 高级人民法院所做的维持原 判的判决,既是二审判决 又是核准死刑的判决,高级人民法院就既是二审机关, 又是死刑复 核机关。

(3)正确。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214条的有关规定, 对于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如果是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或者 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本案李某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可以对其暂予 监外执行, 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基层组 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2. 简答题:(1)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款第(一) 项的规定,第二审 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 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 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 维持原判。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具体案件可能发生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 如果这部分事实不至于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 刑, 仍然 是可以适用以上法律规定, 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 维持原判的。而且,根据《刑事 诉讼法》第190条的 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 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 的刑罚。因此,本案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正确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加重了 被告人李某的刑罚,这不违反刑事诉讼中关于七诉不加刑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0 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 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 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所谓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 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 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可是,二审法院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刑事诉讼法》同条第 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 上诉的, 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检察机 关提出抗诉, 即使被告人李某也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 也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如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量刑确属过轻, 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

8、犯罪嫌疑人江某因生活琐事与其妻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江某失手将其妻打死,江某作案后畏罪潜逃。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今后,县公安局组织全体干警追捕。县公安局刑侦队队长李某与江某是同学,也被派往外地追捕江某。此时李某提出回避申请, 理由是他与江某是同学,不宜参加本案的侦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人研究答复:因本案案情重大,时间紧迫,李某仍需外出工作,是否回避的问题,待后解决。李某遂接受指派,继续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问: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侦查工作所具有的特殊性,往往是情况比较紧急,时间性很强。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犯罪,查获犯罪人, 防止因侦查人员回避而影响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规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县公安局对李某回避请求的处理是符合法律的。

9、王中东借给孙辰5000元,孙辰答应于2000年6月底还清。但是直到2000年8月孙辰都没有还清欠款,于是王中东就登门索要。孙辰矢口否认曾经借过王中东钱,并当场辱骂王中东。王中东一时恼怒,随手拿起椅子将孙辰打倒,致孙辰头部钝器伤,创口达10余厘米,经治疗共花费2万余元,并且造成后遗症。2000年12月孙辰委托其儿子孙小海(15岁) 向某区公安局报案,该公安局以属于民间纠纷为理由拒绝立案孙小海又向某区检察院要求予以解决。该检察院向该公安局提出应当予以立案的通知。该公安局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该检察院遂根据孙小海提供的材料予以立案并进行了相应的侦查活动,而后移送到起诉

部门予以起—诉,但是审查起诉的人员认为,该案件犯罪嫌疑人王中东平时没有前科,就作出不起诉决定。于是孙辰又委托孙小海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区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中东的刑事责任,并支付其医药费等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该法院予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中东提起反诉要求孙辰偿还5000元欠款,于是法院接受了王中东的反诉请求。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提出为双方进行调解,但是遭到孙辰的拒绝。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王中东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5年;责令被告人王中东给付自诉人孙辰医药费等费用2.5万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对于王中东提起的反诉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问: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有哪些有悖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处? 并简要说明理由。

1、[答案提示]

(1)该公安局应当予以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该检察院要求该公安局立案,该公安局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该检察院没有直接侦查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不当。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42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由孙小海担任诉讼代理人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和第33条。

(6)法院接受被告人王中东的反诉不当。因为其诉讼请求不具有刑事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6条。

(7)法院进行调解不当。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第170条第3款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8)法院判处王中东给付精神损失费不当。刑事诉讼法第77条。

10.李菁(女) 与陈华庆(男) 于1995年结婚。结婚后不久,即因陈华庆一度有外遇,夫妻双方而感情不合。1998年李菁因为企业裁员而失业,陈华庆遂经常打骂李菁。2000年5月李菁不堪忍受,向某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陈华庆的犯虐待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判决

离婚,法院受理案件后,陈华庆要求法院主持调解,遭到审判人员庄明的拒绝,理由是对于刑事案件不能进行调解—陈华庆恼羞成怒,对李菁再次予以打骂。于是李菁跑到法院找到庄明,要求给予处理。庄明十分气愤,遂决定立即拘传琼华庆,决定对陈华庆进行教育。当天上午,法警根据庄明填发的拘传票将陈华庆拘传到法院,并关在法院的被告人候审室里。弟二天下午,庄明对陈华庆进行了教育。陈华庆表示以后再也不殴打李菁后,庄明将陈华庆释放。后来,由于李菁父母的劝告,李菁撤回了自诉。此后几个月后,陈华庆一直对李菁没有采取任何虐待行为。2001年3月,李菁与陈华庆因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此日,李菁向原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陈华庆虐待罪的刑事责任,法院于3月15日决定予以受理,并于4月20日宣判:判处陈华庆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二年;解除李菁与陈华庆的婚姻关系。

问: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哪些不当之处? 并简要说明理由。

(1)对于李菁提起的离婚请求不能受理。刑事诉讼法第77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2)对于刑事自诉案件,法院可以进行主持调解。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庄明作出拘传的决定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2款。

(4)庄明作出拘传的理由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4条。

(5)庄明应当在12小时内予以讯问。刑事诉讼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6)不能再行受理李菁提起的刑事自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8条第6项。

11、某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某私营企业主纪江有严重的偷税行为。于是经过初查后,对纪江立案侦查。2000年4月14日,经该市检察长批准,对纪江进行拘传,拘传后对纪扛进行了讯问,由于纪江一直对有关事实予以否认,检察人员连夜突审,工至次日晚,纪江才对有关事实—初步承认:于是在4月16日该检察院作出拘留的决定,将纪扛羁押在检察院的羁押室中。纪江提出聘请律师,检察人员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其聘请律师。5月5日,该检察院侦查部门将纪江一案移送到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5月10日经过该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批准,决定对其决定逮捕,并经审查起诉部门批准,要求纪江的开户行冻结其存款。8月1日,该检察院向某市法院提出公诉。该法院在案件审查中发现起诉中指控的罪名所依据的事实有不清之处,遂要求将侦查、起诉中纶昕有卷宗材料和物证移送到该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公诉人发现案件有关证据确实不够充分,于是提出请求,法庭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该检察院在补充侦查阶段,认为纪江的犯罪事实确实轻微,遂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问: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并说明理由。

(1)偷税案件不属于检察院的立案管辖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

(2)拘传时间超限。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

(3)拘留的执行应由公安机关来进行o. 刑事诉讼法第132条

(4)检察人员拒绝其聘请律师的理由不当。刑事诉讼法第96条。

(5)对纪江的开户行进行冻结的批准,应由检察长来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5条。

(6)审查起诉期间超限。刑事诉讼法第138条。

(7)法院在庭前审查阶段要求移送全部卷宗是不当的。刑事诉讼法第150条。

(8)法庭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是不对的,应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65条。

(9)检察院在补充侦查阶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不当的,应当作出撤回公诉的决定。 [解题思路]

本题的解题思路应当说是十分明显的,因为本题是刑事诉讼法所考查的最基本的常见题型,即“挑错”题,此题应以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为线索,一步一步核查有无违法的行为。 [法理详解]

首先,对于涉及税收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与《六机关决定》第1条,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本题中纪江的偷税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是不对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对纪某的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而本题中达一天两夜显然是违法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检察机关虽然有作出拘留的权力,但拘留的具体执行则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自从被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利请求律师,侦查机关不得阻止,而本案件仅仅为涉税刑事案件并非什么涉及国家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5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纪江的开户行进行冻结,应由检察长批准才能进行,具体业务部门是无权擅自作出该决定的;对于审查起诉期间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关于移送证据、卷宗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的,就应当决定开庭审理,至于所指控的罪名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确凿,应在法庭上经过质证、辩论后才可以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有关证据确实不够充分,应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而非中止审理的决定,因为中止审理的事由一般属于不可抗拒的客观障碍而引起的。

12.许家路因涉嫌强奸、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某基层检察院提起公诉至某摹层法院审理。经过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后,法院决定于7月8日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并于7月7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许家路提出回避请求,理由是审判长李经华是被害人之一孙某的舅舅。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被告人的回避请求不当。庭审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许家路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判决于气月18月送达被告人许家路,8月5日,许家路提出上诉。某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诉人许家路犯罪行为恶劣,遂撤消原判决,改判为: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0年:犯故意伤害罪,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问:本案的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不当之处? 并简要说明理由。

(1)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检察院通知检察院开庭时间、地点的期间不当。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第3项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3)本案不应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4)合议庭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当。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5)判决宣告后送达期间有误。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款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6)许家路上诉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间。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7)二审法院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3、朱坤、林盛因涉嫌盗窃、诈骗罪被某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基层法院经公开审理后,数罪并罚判处朱坤有期徒刑12年,判处同案犯林盛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于1999年4月17日送达被告人。次日朱坤因患急性阑尾炎住院。5月15日朱坤在医院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收到上诉状后认为,已经超过上诉期间而不予受理,并将朱坤交付执行。朱坤的好友陈近得知后,向某中级法院提出申诉,理由是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判刑过重。该中级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申诉有理,于是决定重新审理,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明显有误,于是裁定发回该基层法院重新审理。该基层法院审理中,对朱坤、林盛一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原来的判决正确,作出了同样的判决。朱坤在上诉期间内又重新提起上诉。某中级法院在二审中就朱坤上诉的请求范围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改判刑期为8年,由于朱坤认罪态度好,决定交付本地看守所执行。

问:本案的诉讼程序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1)某基层法院接受朱坤的上诉请求。刑事诉讼法第80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陈近不能作为申诉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某中级法院进行审理不应适用第一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0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4)某中级法院对朱坤上诉进行审理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理,不应局限于朱坤起诉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5)对于本案判决的执行应当由监狱进行。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14、因与女友李丽发生口角,遂扬言教训李丽。李丽将此事告知其兄李固。李固平时就对楚建不满,就向派出所任所长的表弟梁俊揭发,举报楚建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预备。于是,梁俊就以楚建涉嫌故意伤害罪(预备) 立案,并将楚建拘留。在讯问中,楚建矢口否认有伤害的意思,当时只是一时气愤,随口说说而已。侦查终结后,该派出所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楚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退回该派出所,要求撤消案件。该派出所在未补充侦查的情况下,重新将案件移送至该检察院。该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楚建违法行为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将该决定送达该派出所。该派出所向该检察院提出复议的要求,但该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复议要求不当。而后该派出所又向该检察院提出复核要求,该检察院经复核后,遂撤消了原不起诉决定,并将楚建执行逮捕。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案情简单为由,经检察院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经不公开审理后,判决对被告人楚建免予处罚。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抗诉。某中级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判正确并作出维持原审裁判的判决,并当庭释放。 问:本案的诉讼程序中存在哪些错误之处? 并简要说明理由。

(1)不符合立案条件。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适用拘留不当。刑事诉讼法第61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检察院应当即时作出不起诉决定。

(4)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应为公安分局。因为派出所为派出机构。

(5)申请不起诉的复核应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44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6)逮捕的执行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59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7)法院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2条第1项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

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8)本案应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9)一审宣判后应当将被告人释放。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10)二审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7条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11)二审维持原审判决应用裁定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5、李成军涉嫌盗窃罪被某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是侦查人员的询问笔录: 侦查人员:被告人李成军,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拘留吗?

李成军:不知道。

侦查人员:你要老实交代,顽抗是没有出路的。

李成军:我没有罪,我要请律师。

侦查人员: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

侦查人员:你是不是偷了邻居黄成3万元?

李成军:没有,他诬陷我。

侦查人员:政府的政策历来都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若老实交代罪行,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否则,你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问:根据上述询问笔录,请指出哪些方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李成军在侦查阶段不能称之为被告人,而应称之为犯罪嫌疑人。

(2)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

(3)李成军有权聘请律师。

(4)侦查人员不能采取诱供的方式进行讯问。

(5)侦查机关无权处罚犯罪嫌疑人。

重要名词

1、拘留的条件: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们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当事人的范围: 是指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过程发挥着重大影响作用,在诉讼中分别处于口高速或者辩护地位的诉讼参与人。《刑诉》82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回避的种类: 回避制度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件诉讼活动一种诉讼的制度。根据回避实施方式的不同,通常将回避划分为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刑事诉讼中育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申请回避是指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有法律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向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等提出申请,要求他们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公、检、法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

4、侦查行为的种类: 侦查是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证据,查明、证实犯罪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种类:

(1)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就案件事实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问题以言词的方式,对依法对被指控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提问并要求回答的一种侦查行为。

(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用言词的方式,向知道案情并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进行询问,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侦查行为。 询问被害人侦查人员对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受害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的一项侦查行为。

(3)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察和检验,以发现和收集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痕迹、伤情或者生理状况等的侦查行为。

(4)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收集物证、书证,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证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5)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人员通过勘验、搜查行为,或者其他途径,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扣押的行为。

(6)鉴定,是法定的一种侦查行为,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有关专门化问题进行比对、分析和鉴别,作出推断结论的一种活动。

(7)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对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通报有关地区的公安机关和广大群众,缉拿其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5、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产生原因(1)司法实践的要求;(2)刑事案件本身的特点;(3)人民司法传统。316

6、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注意的问题

(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2)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决太轻的。

7、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

(1)拥护宪法;(2)年龄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

一般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另外,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公检法司的现职人员、执业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8、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135

9、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141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们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本身不具有惩罚性; 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具有惩罚性。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他们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则适用于尚未构成法罪的一般违法行为人。

(3)适用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适用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则是惩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人。

(4)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不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37日;行政拘留的期限则为1至15日。

(5)适用机关不同。有权决定适用刑事拘留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而行政拘留只能是由公安机关适用。

10、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举报、控告或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立案的根据就是立案的材料依据,具

体来源有:

(一)报案.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工作中和生活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

(二)举报. 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三)控告。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四)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五)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作案后,在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发觉前,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审判的行为。

11、地域管辖: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包括:

(1)被告人流窜作案,其居住地群众更为了了解其犯罪情况的;

(2)被告人作恶多端,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

(3)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判处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考察的。

12、鉴定人的条件:269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 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不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3、证据的本质特征;刑事证据是指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认定的,用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或免于刑事处分的一切实体事实和相应的程序事实。 基本特征:(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

合法性成为特征的理由:

(1)刑事证据的存在是因为这个社会有法律,而其要证明的事实本身也是一种法律事实;

(2)刑事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是由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3)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及运用的主体、程序由刑事诉讼法严格规定;

14、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方法。

对于罪犯适用监外执行,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监外执行主要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15、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一)实体要件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二)关于简易程序的程序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的启动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建议后,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得;或对于人民检察院未建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3、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三)不适用简易审程序的案件

1、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3、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6、自诉案件的范围: 我国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7、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够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终止追诉,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及决定。

三分法。这是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大多数学者对不起诉类型的划分方法。

(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8、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 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19、逮捕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144

20、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范围: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1、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们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2、公诉:公诉是指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确认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请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1)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2)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3、回避:回避制度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件诉讼活动一种诉讼的制度。回避制度设立的目的和意义: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

24、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应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特征:(1)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法定理由,即生效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4)重新审判案件的人民法院以及具体程序,根据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25、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国家专门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刑诉法》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6、通缉;是指侦查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权决定通缉的机关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但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发布

通缉令,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使用通缉的方法。271

27、判决: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做出的处理决定。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执行国家法律的具体结果,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严肃性、稳定性。322

28、自诉:是指法律规定的自诉人以个人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刑事指控,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刑事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自诉权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和近亲属行使。279

29、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将其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以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特点:合法性,强制性,及时性。355

30、委托辩护:是指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进行辩护。《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辩护人的情形分为三种:一、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即从自诉人向法院提交自诉状之日起,被告人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三、开庭10日以前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31、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128

32、侦查;侦查是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证据,查明、证实犯罪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的特点

1、侦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机关。

(1)《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当然享有侦查权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2)原不享有侦查权,但因法律特别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享有侦查权的机关。

2、侦查活动具有特定的内容。

(1)专门调查工作;(2)有关的强制措施。

3、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4、侦查内容的隐蔽性和形式的公开性。

33、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直接受理具体案件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案件权限范围的划分。刑事管辖的意义(一)管辖权是司法机关职权分工的具体化。(二)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合理地确定了各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这就可以保证各机关各司其职。(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

34、自行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刑事诉讼中育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35、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

础上,就案件的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完成的侦查任务,或者是案件部分事实不清,或者是案件的部分证据不足,重新进行的收集证据的侦查活动。意义:补充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侦查的一项补救措施。实行补充侦查,可以及时的补充收集证据,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可以有效的防错防漏,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保证公诉的顺利进行。

36、立案;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举报、控告或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立案的法律特征

1、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

2、立案是独立的诉讼阶段;

3、立案是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合法依据;

4、立案是法定的立案机关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37、原始证据;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不同。

1、原始证据原是证据是指直接从第一来源(第一手材料)获得的证据材料。

2、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38、证据的证明力:???

所谓证据力是指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可能产生的作用,也即通常所指的关联作用,证明力是指事实的反映所含有的证明价值。作为证据的事实被反映出来以后就能在诉讼中发挥作用,这种作用就是证明力。证据力是证据的证明力的简称,亦称证明力或证据价值,指证据对认定事实所具有的证明效力,亦即证据的可靠程度。证据的证明力决定于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及其联系程度

39、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控诉机关或者个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111

40、证明对象: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实的一切案件事实。特点:(1)刑事证明对象是诉讼中的争议事实;(2)刑事证明对象具有法律规定性。214

41、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就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其专门的知识或技能,进行科学缜密的研究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鉴定结论的主要特征

(1)鉴定结论的专业性; (2)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3)鉴定结论的程序性;

(4)鉴定结论为书面形式; (5)鉴定结论结果的确定性。

42、证据: 刑事证据是指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认定的,用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或免于刑事处分的一切实体事实和相应 的程序事实。刑事证据的意义:

1、证据是审查案件事实的唯一合法手段;

2、证据是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基础;

3、证据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的重要武器;

4、证据有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5、证据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教育任务;

43、拘传: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特点: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其到案接收讯问,因此拘传没有挤压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133

44、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以及有哪一个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我国已建立的具有行使管辖权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45、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划分根据:

1、原、被告明确、案情简单、不需要采取专门的侦查手段、犯罪情节轻微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贪污、侵犯公民人身或民主权利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范围以外的案件,均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受理。

46、传闻证据规则:传闻排除规则,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205

47、刑事证据的分类;证据分类是指法学理论上按一定的标准,从不同的视角把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便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掌握不同类型证据所具有的特点和规律,从而更有效地运用证据,认定案情。

(一)分类标准:证据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利害关系。

1、控诉证据:控诉证据是肯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加重其罪责的证据。

2、辩护证据:辩护证据是否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减轻其罪责的证据。

(二)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不同。 1、原始证据原是证据是指直接从第一来源(第一手材料)获得的证据材料。

2、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三)分类依据: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程度。

1、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用推理方法,才能予以证明的证据。

(四)分类标准: 证据的表现形式

1、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2、实物证据实务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48、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诉讼权利,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特点112

49、回避的理由;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实施回避所必须具备的根据。回避的理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不能在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在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7、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50、回避人员的范围:适用回避的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105

51、辩护的种类;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辩护的种类:

(一)自行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二)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分三种情形: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3、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即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三)指定辩护:指人民法院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

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52、立案的条件:

(一)事实条件—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

1、司法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是指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2、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和存在;

3、司法人员认为有犯罪事实,仅仅是程序上的事实,不是实体上的事实,与“确有”犯罪事实不同。

(二)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53、刑事赔偿程序: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侦查、检查、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所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刑事损害赔偿是由行使侦查、检查、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起的;

2、刑事损害是由行使侦查、检查、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的;

3、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损害事实的发生与行使职权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89

54、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重要论述

1、刑事诉讼构造 22

刑事诉讼结构,又称刑事诉讼形式或刑事诉讼构造,起源于西方国家,并于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经日本传入我国。

刑事诉讼结构的概念:指受一定诉讼目的决定并制约该目的,在刑事诉讼中所形成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刑事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当代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类型1、职权主义诉讼结构 2、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3、混合式诉讼结构

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

(一)侦查阶段:明显具有纠问式的特征。侦查机关在事实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强制措施时,除逮捕需要由检察机关批准外,基本上都可以自行作出决定。

(二)起诉程序:一般只有两方主体:检察机关和被告人。检察机关身兼控诉和裁判双重职能。

(三)审判阶段:采取控辩对抗、审判居中的方式。包括控诉、辩护、审判三方主体;在运作方式上,弱化了法官的庭前审查,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对抗。法官主要负责主持庭审,只在必要的情况下才依职权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

2、无罪推定原则 71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

(一)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告方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如果控告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则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有权拒绝陈述,即享有沉默权。司法机关不能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也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认定其有罪。

(三)疑案应作为无罪处理。控方证据不能确切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存在合理怀疑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对被告人按无罪处理。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3

是指对于那些通过非法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应予以排除的规则。包括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和非法实物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睇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5条也规定,以刑讯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4、刑事诉讼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地位和特点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地位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指导思想的体现,是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和任务而服务的。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具体诉讼程序紧密联系。

(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1、确定司法机关的职权和相互关系。

2、保障诉讼民主和诉讼监督。

3、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突出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核心地位,而其他各原则处于辅助它的地位。

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它全面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的本质和主要特征,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理论概括。

5、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要求司法机关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对诉讼程序、诉讼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价值与功能

(一)对于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解释具有知道和规范作用。

(二)对于刑事诉讼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5、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232

(一)概念: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序。

(二)具体程度

1、案件事实清楚: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或者定罪量刑所依据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真是的、清楚的。

2、证据确实:是指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真实可靠,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

(1)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2)单个证据与案件事实必须存在客观联系;

(3)单个证据具有相应的证明力。

3、证据充分: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

(1)所有的证明对象都有依法收集到的相应的证据;

(2)所有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所有的证据在数量上都能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能够作出肯定无疑的唯一结论。

(三)衡量证据确实、充分具备的条件:

1、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均经过查证,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据以定案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

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4、案件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三、重要案例

1、犯罪嫌疑人江某因生活琐事与其妻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江某失手将其妻打死,江某 作案后畏罪潜逃。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今后,县公安局组织全体干警追捕。县公安局刑侦队队长李某与江某是同学,也被派往外地追捕江某。此时李某提出回避申请, 理由是他与江某是同学,不宜参加本案的侦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人研究答复:因本案案情重大,时间紧迫,李某仍需外出工作,是否回避的问题,待后解决。李某遂接受指派,继续参与本案的侦查工

作。

问: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 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侦查工作所具有的特殊性,往往 是情况比较紧急,时间性很强。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犯罪,查获犯罪人, 防止因侦查人员回 避而影响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规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 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县公安局对李某回避请求的处理是符合法律的。

2、某单位负责人甲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一万多元,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甲除承认收受贿赂外,还当庭交待了走私香烟营利近万元的犯事实,所交待的犯罪过程和犯罪情节合情合理。

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可否数罪并罚?

人民法院应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 妥善 处理此案。(1)被告人甲的受贿事实已经查明,并且是检察院已指控的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 可以加以认定。但是甲走私的犯罪事实,是检察院未指控的犯罪事实,依职权,检察院未 指控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不宜加以认定。(2)依刑诉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甲的交待合情合理, 但无其他证据, 实 际上也不能仅凭被告人交待就加以认定。(3)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 可以延 期审理, 而不能直接按数罪并罚处理

3、被告人:胡某, 男,15岁, 某县中学学生.

1993年5月l0日下午, 胡某和其同班同学刘某等五人在本县一铁道路口玩耍. 约3时许, 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胡某随即准备了一些石块、砖块,并告诉同学他要向列车投掷石块和砖块,并专挑车窗玻璃未关的窗口打,终于击中旅客王某(男, 时年59岁) ,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 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被害人王某的妻子主动提出, 家中有4个子女还有80多岁的老人, 生活负担较重,鉴于被告人胡某是未成年的孩子,不懂事,要求人民法院多判赔偿,减轻刑罚; 被告人胡某的父 亲表示同意多赔偿被害人家的损失, 要求法院能从宽处理其子,最好能不判刑罚。

1. 判断正误井简述理由:

(1)人民法院受理此寒后, 合议庭有人提出,此案对青少年尤其是在校生有教育意义, 社会上经常有向行驶中的列车或汽车投掷石块等物的情况,中、小学生可以从本案中汲取教训,防患于未然,故应将本案在中、小学生范围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即公开审理此案。

(2)鉴于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和被告人胡某的父亲均表示可以多判赔偿少判刑罚, 人民法院可先行调解,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判决。

2.简答题:

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开庭审判,那么,人民法 院应当做哪些工作?

1(1)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 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本案被告人胡某只有15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应严格执 行不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 不同于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

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后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公开审理. 而前者则一律不公开审理, 没有变通的余地。因此, 在审判实践中, 人民法院以任何理由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都是违法的, 错误的。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 本案被害人 王某的妻子在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对方当事人是被告人胡某的 监护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应当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 但是,本案刑事邮分为公诉案件, 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和被告人胡某的父亲对定罪量刑进行协 商,人民法院在调解的基础上进行判决是违法的。因此, 人民法院, 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 理此案。

2、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这些工作: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起诉书副本至迟应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 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无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4、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 女, 26岁, 文秘,单位同上。

l994年8月初,王某辞去公职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 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不仅外语精通二门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 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 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径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 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 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 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 进而发生争吵。l0月下旬, 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 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 刘亦表示改正不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 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 、“不要脸的东西" 、“狐狸精" 等, 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 后实在不堪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向后猛推, 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 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剌激, 卧床体息一周多。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 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1)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 可以先行进行调解。

(2)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与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终结。

(3)本案由审判员一人进行独任审判, 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 被告人王某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 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 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

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1(1)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本法第170条第3款又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是自诉案件,且不属于以上第170条第3款规定的案件范围,以调解方式加以

处理有助于防止矛盾激化,有效解决轻微的犯罪问题。

(2)正确。自诉人在判决宣告之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3)错误。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并规定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而提起诉讼。反诉的性质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因而不同于被告人的答辩。本案被告人王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这是符合反诉的法律规定的。王某是被告人,其反诉的对象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刘某;王某反诉的内容是与该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王某反诉的案件是侮辱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所以,王某提出反诉后,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均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一样。因此,被告人王某可以以侮辱罪提起的反诉。

5、被告人程×于1982年6月15日晚9时许, 骑自行车去其女友武××家,途中因在左侧违章逆行, 与迎面工人共乘一辆自行车的王×、田×相撞, 将王×的自行车撞坏,引起争吵。在争吵中被告人程×掏出日用的水果刀朝王X 的胸部猛扎一刀, 恰好刺穿右心室前壁, 导致急性心包填塞, 尽管程×立即和田×将王X 送往医院。但王×刚到医院门口便告死亡。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因撞车小事便行凶杀人,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系间接故意杀人, 行凶后有救助被害人的表现, 故判处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宣告判决后,被告人程×表示服判。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中级法院将此案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 原判适用刑罚不当, 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问: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否合法?

答: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不合法。理由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8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 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应当改判;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 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重新审判. 本案中省高院认为原判适用刑罚不当, 应当改判, 而不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适用法律有错误, 程X 罪名应是伤害至死而不是间接故意杀人, 中院适用刑罚不当.

6、盛某, 女, 与李某通奸并一再唆使李某谋杀其夫。某晚, 盛某带李某至家中, 要李某用铁 棍将熟睡中的丈夫打死, 李某不敢,盛某便持铁棍将自己的丈夫打死,公安机关逮捕盛某后,发现其己怀孕。因属超计划生育指标, 本人同意做了人工流产。

问:对盛某能否适用死刑或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答案及注释]不能。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 刑。这里所谓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 因此,应对这里的审判作广义理解, 即指一个案件整个诉讼过程。在各个诉讼阶段上怀孕的 妇女, 都不适用死刑。在审判过程中怀孕的妇女, 即使司法机关给妇女强制进行人工流产, 或虽经

本人同意流产, 也应视同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虽然是计划外怀孕, 但法律没有但 书例外规定。依照本条规定, 对上述两种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谓不适用死刑, 是指不能判 处死刑, 包括死缓

7、被告人:李某, 男,24岁, 某集体企业职工。

自1992年冬天开始李某沾染上赌博恶习, 经常与同事或邻居在家中打麻将赌钱。1993年9月2日李打麻将输了钱, 待朋友散去后己是夜里二点, 遂产生了盗窃念头想把在牌桌上输掉的钱补回来。凌晨三时许, 她家门寻找作案机会, 发现一小商店无人看管即撬开窗户爬入室内, 盗走方便面、香烟、皮手套、皮夹克和少许现金, 所窃财物价值和现金共计人民币2100元。李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后, 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判决对部分赃物认定的数额偏高, 量刑过重。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所盗窃的赃物,经重新核定价值发现,其数额并非偏高而是偏低,数额应当为2311元,因此, 原判决实际少认定211元,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审认定的赃款价值然偏低,但尚未影响到李某的定罪量刑, 原审对李的定罪、量刑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在更正了赃物的实际价值和盗窃总数额后,裁定驳回了李某的上诉, 维持原判。

1. 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1)如果终审裁定送达被告人李某后, 二审法院院长认为此案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即以院长名义撤销了本院对此案的裁定, 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2)假如, 被告人李某除盗窃罪外还犯有严重的抢劫罪,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死刑, 立即执行, 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那么, 高级人民法院既是二审机关又是死刑复核机关。

(3)二审终审裁定后, 司法机关在对李某执行有期徒刑中,发现李某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即对李某暂予监外执行。

2. 简答题:

(1)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认定盗窃数额时与事实不符, 但仍以裁定驳回了李某的上诉, 维持原判。问: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违法? 为什么?

(2)假如, 第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认为量刑过重也提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正确, 但量刑不当, 即直接改判加重了被告人李某的刑罚。

问:这在刑事诉讼程序上是否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规定?

[答案及注释]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1)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的规定, 各级人民法 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必 须提交审判委员会 处理。因此, 二审法院院长认为此案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 理。院 长本人不能以院长名义撤销本院对此案的裁定, 不能自行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所 以, 本案院长的做法是违法的,错误的。

(2)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案件的 复核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的决定,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同一死刑案件就可能既充当二审机关。同时又 是死刑复核机关。 本案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在司法实践中,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死刑后, 如同本 案被告人一样绝大多数被告人都会提出上诉, 使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成为同一程序。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后, 在判决书的最后部分都要写明“根据最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部分死刑 案件的规定,本判决为核准死刑的判决。" 这时, 高级人民法院所做的维持原 判的判决,既是二审判决 又是核准死刑的判决,高级人民法院就既是二审机关, 又是死刑复 核机关。

(3)正确。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214条的有关规定, 对于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如果是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或者 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本案李某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可以对其暂予 监外执行, 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基层组 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2. 简答题:(1)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款第(一) 项的规定,第二审 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 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 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 维持原判。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具体案件可能发生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 如果这部分事实不至于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 刑, 仍然 是可以适用以上法律规定, 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 维持原判的。而且,根据《刑事 诉讼法》第190条的 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 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 的刑罚。因此,本案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正确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加重了 被告人李某的刑罚,这不违反刑事诉讼中关于七诉不加刑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0 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 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 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所谓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 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 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可是,二审法院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刑事诉讼法》同条第 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 上诉的, 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检察机 关提出抗诉, 即使被告人李某也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 也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如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量刑确属过轻, 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

8、犯罪嫌疑人江某因生活琐事与其妻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江某失手将其妻打死,江某作案后畏罪潜逃。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今后,县公安局组织全体干警追捕。县公安局刑侦队队长李某与江某是同学,也被派往外地追捕江某。此时李某提出回避申请, 理由是他与江某是同学,不宜参加本案的侦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人研究答复:因本案案情重大,时间紧迫,李某仍需外出工作,是否回避的问题,待后解决。李某遂接受指派,继续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问: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侦查工作所具有的特殊性,往往是情况比较紧急,时间性很强。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犯罪,查获犯罪人, 防止因侦查人员回避而影响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规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县公安局对李某回避请求的处理是符合法律的。

9、王中东借给孙辰5000元,孙辰答应于2000年6月底还清。但是直到2000年8月孙辰都没有还清欠款,于是王中东就登门索要。孙辰矢口否认曾经借过王中东钱,并当场辱骂王中东。王中东一时恼怒,随手拿起椅子将孙辰打倒,致孙辰头部钝器伤,创口达10余厘米,经治疗共花费2万余元,并且造成后遗症。2000年12月孙辰委托其儿子孙小海(15岁) 向某区公安局报案,该公安局以属于民间纠纷为理由拒绝立案孙小海又向某区检察院要求予以解决。该检察院向该公安局提出应当予以立案的通知。该公安局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该检察院遂根据孙小海提供的材料予以立案并进行了相应的侦查活动,而后移送到起诉

部门予以起—诉,但是审查起诉的人员认为,该案件犯罪嫌疑人王中东平时没有前科,就作出不起诉决定。于是孙辰又委托孙小海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区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中东的刑事责任,并支付其医药费等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该法院予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中东提起反诉要求孙辰偿还5000元欠款,于是法院接受了王中东的反诉请求。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提出为双方进行调解,但是遭到孙辰的拒绝。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王中东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5年;责令被告人王中东给付自诉人孙辰医药费等费用2.5万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对于王中东提起的反诉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问: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有哪些有悖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处? 并简要说明理由。

1、[答案提示]

(1)该公安局应当予以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该检察院要求该公安局立案,该公安局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该检察院没有直接侦查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不当。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42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由孙小海担任诉讼代理人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和第33条。

(6)法院接受被告人王中东的反诉不当。因为其诉讼请求不具有刑事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6条。

(7)法院进行调解不当。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第170条第3款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8)法院判处王中东给付精神损失费不当。刑事诉讼法第77条。

10.李菁(女) 与陈华庆(男) 于1995年结婚。结婚后不久,即因陈华庆一度有外遇,夫妻双方而感情不合。1998年李菁因为企业裁员而失业,陈华庆遂经常打骂李菁。2000年5月李菁不堪忍受,向某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陈华庆的犯虐待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判决

离婚,法院受理案件后,陈华庆要求法院主持调解,遭到审判人员庄明的拒绝,理由是对于刑事案件不能进行调解—陈华庆恼羞成怒,对李菁再次予以打骂。于是李菁跑到法院找到庄明,要求给予处理。庄明十分气愤,遂决定立即拘传琼华庆,决定对陈华庆进行教育。当天上午,法警根据庄明填发的拘传票将陈华庆拘传到法院,并关在法院的被告人候审室里。弟二天下午,庄明对陈华庆进行了教育。陈华庆表示以后再也不殴打李菁后,庄明将陈华庆释放。后来,由于李菁父母的劝告,李菁撤回了自诉。此后几个月后,陈华庆一直对李菁没有采取任何虐待行为。2001年3月,李菁与陈华庆因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此日,李菁向原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陈华庆虐待罪的刑事责任,法院于3月15日决定予以受理,并于4月20日宣判:判处陈华庆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二年;解除李菁与陈华庆的婚姻关系。

问: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哪些不当之处? 并简要说明理由。

(1)对于李菁提起的离婚请求不能受理。刑事诉讼法第77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2)对于刑事自诉案件,法院可以进行主持调解。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庄明作出拘传的决定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2款。

(4)庄明作出拘传的理由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4条。

(5)庄明应当在12小时内予以讯问。刑事诉讼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6)不能再行受理李菁提起的刑事自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8条第6项。

11、某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某私营企业主纪江有严重的偷税行为。于是经过初查后,对纪江立案侦查。2000年4月14日,经该市检察长批准,对纪江进行拘传,拘传后对纪扛进行了讯问,由于纪江一直对有关事实予以否认,检察人员连夜突审,工至次日晚,纪江才对有关事实—初步承认:于是在4月16日该检察院作出拘留的决定,将纪扛羁押在检察院的羁押室中。纪江提出聘请律师,检察人员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其聘请律师。5月5日,该检察院侦查部门将纪江一案移送到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5月10日经过该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批准,决定对其决定逮捕,并经审查起诉部门批准,要求纪江的开户行冻结其存款。8月1日,该检察院向某市法院提出公诉。该法院在案件审查中发现起诉中指控的罪名所依据的事实有不清之处,遂要求将侦查、起诉中纶昕有卷宗材料和物证移送到该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公诉人发现案件有关证据确实不够充分,于是提出请求,法庭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该检察院在补充侦查阶段,认为纪江的犯罪事实确实轻微,遂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问: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并说明理由。

(1)偷税案件不属于检察院的立案管辖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

(2)拘传时间超限。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

(3)拘留的执行应由公安机关来进行o. 刑事诉讼法第132条

(4)检察人员拒绝其聘请律师的理由不当。刑事诉讼法第96条。

(5)对纪江的开户行进行冻结的批准,应由检察长来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5条。

(6)审查起诉期间超限。刑事诉讼法第138条。

(7)法院在庭前审查阶段要求移送全部卷宗是不当的。刑事诉讼法第150条。

(8)法庭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是不对的,应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65条。

(9)检察院在补充侦查阶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不当的,应当作出撤回公诉的决定。 [解题思路]

本题的解题思路应当说是十分明显的,因为本题是刑事诉讼法所考查的最基本的常见题型,即“挑错”题,此题应以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为线索,一步一步核查有无违法的行为。 [法理详解]

首先,对于涉及税收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与《六机关决定》第1条,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本题中纪江的偷税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是不对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对纪某的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而本题中达一天两夜显然是违法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检察机关虽然有作出拘留的权力,但拘留的具体执行则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自从被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利请求律师,侦查机关不得阻止,而本案件仅仅为涉税刑事案件并非什么涉及国家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5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纪江的开户行进行冻结,应由检察长批准才能进行,具体业务部门是无权擅自作出该决定的;对于审查起诉期间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关于移送证据、卷宗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的,就应当决定开庭审理,至于所指控的罪名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确凿,应在法庭上经过质证、辩论后才可以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有关证据确实不够充分,应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而非中止审理的决定,因为中止审理的事由一般属于不可抗拒的客观障碍而引起的。

12.许家路因涉嫌强奸、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某基层检察院提起公诉至某摹层法院审理。经过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后,法院决定于7月8日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并于7月7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许家路提出回避请求,理由是审判长李经华是被害人之一孙某的舅舅。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被告人的回避请求不当。庭审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许家路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判决于气月18月送达被告人许家路,8月5日,许家路提出上诉。某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诉人许家路犯罪行为恶劣,遂撤消原判决,改判为: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0年:犯故意伤害罪,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问:本案的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不当之处? 并简要说明理由。

(1)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检察院通知检察院开庭时间、地点的期间不当。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第3项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3)本案不应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4)合议庭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当。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5)判决宣告后送达期间有误。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款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6)许家路上诉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间。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7)二审法院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3、朱坤、林盛因涉嫌盗窃、诈骗罪被某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基层法院经公开审理后,数罪并罚判处朱坤有期徒刑12年,判处同案犯林盛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于1999年4月17日送达被告人。次日朱坤因患急性阑尾炎住院。5月15日朱坤在医院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收到上诉状后认为,已经超过上诉期间而不予受理,并将朱坤交付执行。朱坤的好友陈近得知后,向某中级法院提出申诉,理由是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判刑过重。该中级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申诉有理,于是决定重新审理,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明显有误,于是裁定发回该基层法院重新审理。该基层法院审理中,对朱坤、林盛一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原来的判决正确,作出了同样的判决。朱坤在上诉期间内又重新提起上诉。某中级法院在二审中就朱坤上诉的请求范围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改判刑期为8年,由于朱坤认罪态度好,决定交付本地看守所执行。

问:本案的诉讼程序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1)某基层法院接受朱坤的上诉请求。刑事诉讼法第80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陈近不能作为申诉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某中级法院进行审理不应适用第一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0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4)某中级法院对朱坤上诉进行审理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理,不应局限于朱坤起诉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5)对于本案判决的执行应当由监狱进行。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14、因与女友李丽发生口角,遂扬言教训李丽。李丽将此事告知其兄李固。李固平时就对楚建不满,就向派出所任所长的表弟梁俊揭发,举报楚建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预备。于是,梁俊就以楚建涉嫌故意伤害罪(预备) 立案,并将楚建拘留。在讯问中,楚建矢口否认有伤害的意思,当时只是一时气愤,随口说说而已。侦查终结后,该派出所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楚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退回该派出所,要求撤消案件。该派出所在未补充侦查的情况下,重新将案件移送至该检察院。该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楚建违法行为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将该决定送达该派出所。该派出所向该检察院提出复议的要求,但该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复议要求不当。而后该派出所又向该检察院提出复核要求,该检察院经复核后,遂撤消了原不起诉决定,并将楚建执行逮捕。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案情简单为由,经检察院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经不公开审理后,判决对被告人楚建免予处罚。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抗诉。某中级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判正确并作出维持原审裁判的判决,并当庭释放。 问:本案的诉讼程序中存在哪些错误之处? 并简要说明理由。

(1)不符合立案条件。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适用拘留不当。刑事诉讼法第61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检察院应当即时作出不起诉决定。

(4)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应为公安分局。因为派出所为派出机构。

(5)申请不起诉的复核应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44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6)逮捕的执行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59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7)法院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2条第1项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

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8)本案应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9)一审宣判后应当将被告人释放。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10)二审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7条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11)二审维持原审判决应用裁定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5、李成军涉嫌盗窃罪被某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是侦查人员的询问笔录: 侦查人员:被告人李成军,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拘留吗?

李成军:不知道。

侦查人员:你要老实交代,顽抗是没有出路的。

李成军:我没有罪,我要请律师。

侦查人员: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

侦查人员:你是不是偷了邻居黄成3万元?

李成军:没有,他诬陷我。

侦查人员:政府的政策历来都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若老实交代罪行,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否则,你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问:根据上述询问笔录,请指出哪些方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李成军在侦查阶段不能称之为被告人,而应称之为犯罪嫌疑人。

(2)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

(3)李成军有权聘请律师。

(4)侦查人员不能采取诱供的方式进行讯问。

(5)侦查机关无权处罚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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