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正义感与刑法的价值
摘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界定本罪,主观要件必须有直接故意,客观方面必须有造谣、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的煽动行为。
关键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矛盾 构成 认定
刑诉法大修备受媒体广泛关注,其中讨论最多的是第73条和83条,这就是备受争议的“长期法外拘禁”与“秘密逮捕”条款,其中都包含了危害国家安全罪。著名学者萧翰认为:“这两项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本身就是地狱之门。此条款只要通过,将来可能出现无数‘危害国家安全罪犯’和‘恐怖主义’分子”。而现实情况是,网络上号召民主与法治的言论不计其数,其中为数不少的言论处于攻击国家政权、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边缘,如果不明确划分此罪的界限,积蓄更多的矛盾,最终危害我国的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历史与概念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历史
煽动型犯罪,是刑法中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我国刑法关于煽动型犯罪的规定, 最早记载于《礼记·王制》,其中载明:“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国民党政府刑事立法规定,以文字图画进行“危害民国”之宣传者,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我国1951年制定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也规定了此类型的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在第102条规定了反革命宣传煽动罪。1997年修订刑法,将煽动危害国家政权罪从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中分离出来,并与危害国家政权罪规定在同一条之中。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概念
对于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刑法学界基本没有分歧。有的学者采用这种定义,即“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向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鼓吹、宣传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通常认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
(一)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客体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体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体是相同的,都是我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也是两罪被规定在同一条之中的直接原因。
本罪的犯罪对象,即煽动对象是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往往具有群体性特征,一般是三人以上。如果行为人煽动某一个人去实施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以本罪论处并不违背法律规定。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观方面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只有符合了“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以及“煽动”才可能构成此罪,两者缺一不可,“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是手段,“煽动”是目的,手段和目的必须全部非法。
“造谣、诽谤”是指编造、捏造歪曲、损害、诋毁、污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的事实;“其他方式”是指除造谣诽谤以外的方式。应该指出的是,定此罪只能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以法条明文规定的“造谣、诽谤”的方式认定犯罪,“其他方式”不能随意套用,不然就有扩大犯罪的嫌疑。“其他方式”一般情况下也只
社会正义感与刑法的价值
摘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界定本罪,主观要件必须有直接故意,客观方面必须有造谣、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的煽动行为。
关键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矛盾 构成 认定
刑诉法大修备受媒体广泛关注,其中讨论最多的是第73条和83条,这就是备受争议的“长期法外拘禁”与“秘密逮捕”条款,其中都包含了危害国家安全罪。著名学者萧翰认为:“这两项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本身就是地狱之门。此条款只要通过,将来可能出现无数‘危害国家安全罪犯’和‘恐怖主义’分子”。而现实情况是,网络上号召民主与法治的言论不计其数,其中为数不少的言论处于攻击国家政权、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边缘,如果不明确划分此罪的界限,积蓄更多的矛盾,最终危害我国的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历史与概念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历史
煽动型犯罪,是刑法中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我国刑法关于煽动型犯罪的规定, 最早记载于《礼记·王制》,其中载明:“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国民党政府刑事立法规定,以文字图画进行“危害民国”之宣传者,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我国1951年制定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也规定了此类型的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在第102条规定了反革命宣传煽动罪。1997年修订刑法,将煽动危害国家政权罪从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中分离出来,并与危害国家政权罪规定在同一条之中。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概念
对于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刑法学界基本没有分歧。有的学者采用这种定义,即“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向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鼓吹、宣传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通常认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
(一)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客体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体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体是相同的,都是我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也是两罪被规定在同一条之中的直接原因。
本罪的犯罪对象,即煽动对象是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往往具有群体性特征,一般是三人以上。如果行为人煽动某一个人去实施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以本罪论处并不违背法律规定。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观方面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只有符合了“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以及“煽动”才可能构成此罪,两者缺一不可,“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是手段,“煽动”是目的,手段和目的必须全部非法。
“造谣、诽谤”是指编造、捏造歪曲、损害、诋毁、污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的事实;“其他方式”是指除造谣诽谤以外的方式。应该指出的是,定此罪只能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以法条明文规定的“造谣、诽谤”的方式认定犯罪,“其他方式”不能随意套用,不然就有扩大犯罪的嫌疑。“其他方式”一般情况下也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