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为了准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国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实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说明: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动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材、精力等方面造成必定损害成果的行为。连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固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率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本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涯的男女,起诉到国民法院请求离婚的,应该差别看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颁布实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本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公布实行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逝世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续权的,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含: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支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制止结婚的支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涯的近支属。

第八条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最新魔域私服网,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剂,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率的判决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率。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停。调剂达成协议的,另行制造调剂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动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性命、身材健康、声誉、财产等方面造成伤害为威胁,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实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者延伸的规定。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断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维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治理机关。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正当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诉讼。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懂得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同等的。因日常生活须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议。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须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主要处理决议,夫妻双方应当同等协商,取得一致看法。他人有理由信任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抗衡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收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导,或者损失或未完整损失劳动才能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保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育费”,包含子女生活费、教导费、医疗费等用度。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错误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情感决裂的情形予以断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看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实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停书的进程中,恳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看法后,以为须要中断行使探看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断探望的情况消散后,人民法院应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累赘抚养、教导任务的法定监护 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艰苦”,是指依附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保持当地基础生活程度。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辅助的情势,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资损害赔偿和精力损害赔偿。涉及精力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断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害赔偿义务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错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侵害赔偿要求,不予支撑。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该条规定提起侵害赔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你们聊,我先走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任务,书面告诉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错误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伤害赔偿请求的,必需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假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明之越日起盘算。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履行有关探看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迫履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实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用拘留、罚款等强迫办法,广西贺州鞭炮黑作坊童工一天只挣一元钱(图),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动进行强迫履行。

第三十三条婚姻法修正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正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干司法解释如与本说明相抵牾,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6日

为准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等相干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育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布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诉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离制造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逝世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逝世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辨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落后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的,应当持续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束缚力。

当事人因实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革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明订立财产分割协定时存在讹诈、胁迫等情况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艰苦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回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助、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顿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白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贴金、医药生活补贴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用度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均匀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均匀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用度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参军时实际年纪的差额。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艰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数目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最新魔域私服下载,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义务公

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况分辨处置: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体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白表现废弃优先购置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钱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钱购置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实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赞成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定,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正当道路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资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体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离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位置;

(二)其他合伙人不批准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赞成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批准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部合伙人赞成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位置。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离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意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本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回属无法达成协定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辨处置:

(一)双方均主意房屋所有权并且批准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钱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整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回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形判决由当事人应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整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现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白表现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意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债权人能够证实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力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停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力。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伤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米莱 左边。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废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用保全办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用保全办法可能造成丧失的范畴内,根据实际情形,断定公道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干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牾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为了准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国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实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说明: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动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材、精力等方面造成必定损害成果的行为。连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固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率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本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涯的男女,起诉到国民法院请求离婚的,应该差别看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颁布实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本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公布实行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逝世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续权的,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含: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支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制止结婚的支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涯的近支属。

第八条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最新魔域私服网,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剂,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率的判决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率。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停。调剂达成协议的,另行制造调剂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动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性命、身材健康、声誉、财产等方面造成伤害为威胁,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实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者延伸的规定。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断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维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治理机关。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正当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诉讼。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懂得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同等的。因日常生活须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议。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须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主要处理决议,夫妻双方应当同等协商,取得一致看法。他人有理由信任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抗衡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收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导,或者损失或未完整损失劳动才能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保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育费”,包含子女生活费、教导费、医疗费等用度。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错误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情感决裂的情形予以断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看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实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停书的进程中,恳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看法后,以为须要中断行使探看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断探望的情况消散后,人民法院应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累赘抚养、教导任务的法定监护 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艰苦”,是指依附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保持当地基础生活程度。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辅助的情势,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资损害赔偿和精力损害赔偿。涉及精力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断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害赔偿义务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错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侵害赔偿要求,不予支撑。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该条规定提起侵害赔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你们聊,我先走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任务,书面告诉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错误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伤害赔偿请求的,必需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假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明之越日起盘算。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履行有关探看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迫履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实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用拘留、罚款等强迫办法,广西贺州鞭炮黑作坊童工一天只挣一元钱(图),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动进行强迫履行。

第三十三条婚姻法修正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正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干司法解释如与本说明相抵牾,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6日

为准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等相干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育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布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诉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离制造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逝世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逝世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辨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落后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的,应当持续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束缚力。

当事人因实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革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明订立财产分割协定时存在讹诈、胁迫等情况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艰苦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回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助、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顿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白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贴金、医药生活补贴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用度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均匀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均匀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用度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参军时实际年纪的差额。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艰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数目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最新魔域私服下载,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义务公

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况分辨处置: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体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白表现废弃优先购置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钱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钱购置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实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赞成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定,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正当道路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资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体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离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位置;

(二)其他合伙人不批准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赞成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批准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部合伙人赞成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位置。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离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意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本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回属无法达成协定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辨处置:

(一)双方均主意房屋所有权并且批准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钱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整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回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形判决由当事人应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整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现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白表现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意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债权人能够证实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力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停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力。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伤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米莱 左边。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废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用保全办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用保全办法可能造成丧失的范畴内,根据实际情形,断定公道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干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牾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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