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层居住建筑
A. 定义与分类: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为高层居住建筑,基本与其它建筑类型24m相对应(24m以内为登高消防车的保护范围),并考虑到住宅建筑每单元放火分区面积均不大,火灾危险性小,因此适当放宽区别对待。 分类包括:
——塔式住宅;
——单元式住宅;
——通廊式住宅;
——商住楼;
B.各类住宅的消防设计要求:
1. 塔式住宅
① 10~18层——一部防烟楼梯,一部消防电梯(电梯数量12层以上两部);
② 19层~100m——两部防烟楼梯,一部消防电梯;
2. 单元式住宅
① 11层及以下——设一部开敞楼梯,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是乙级防火门,且从10层起相邻单元应层层设连廊,楼梯应直通屋面;
② 12~18层——封闭楼梯(如从10层起相邻单元层层设连廊可只
设置一部楼梯),一部消防电梯;
③ 18层~100m——两部防烟楼梯,一部消防电梯;
注:理论上单元式住宅可按每单元一部疏散楼梯设计,在实际工程中由于连廊对功能、立面均有负面影响,往往仅适用于11层以下小高层,个别做到18层。
单元式住宅与塔式住宅的区分:为改善通风、日照等问题,近年来出现很多双塔拼接的住宅建筑形式,其形式上仍为塔式住宅,层面积也小于650m2,设计时容易按两栋塔式住宅分别考虑——即各单元仅设置一部防烟楼梯且相邻单元不设连廊,用现有规范分析这种设计是错误的,其应归类为单元式住宅。同时,单元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2.0h),垂直对应及水平相邻的外窗均应满足距离要求。修改稿的《高规》可能修改并明确此类型之规定。
另外,单元式住宅电梯数量的确定往常总有争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4.1.7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根据条文解释,12层以上单元式住宅可设一部电梯,条件应适当设置中间联系廊。
3. 通廊式(内廊跃层)住宅
其消防设计要求类似高层办公建筑。
① 12层(32m)以上——应设防烟楼梯、消防电梯,疏散距离要求为,疏散口中间40m,袋形走廊20m;
② 11层及11层以下——应设封闭楼梯(无自然通风条件应按防烟楼梯设计);
4. 商住楼
① 定义:《高规》定义高层商住楼为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上部)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高规》1.0.3条的条文解释中指出如果仅一层设有规定内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视为住宅)
② 分类:此类建筑分类为两个条件-是否超过50m高度及层面积是否超过1500 m2 (注意:只要高层部分某一层面积超过1500 m2就应定为一类) 。
③ 性质:在现有《高规》定义中商住楼其实是综合楼的一种特型,因此为公共建筑。修改稿《高规》可能将底部一层、二层为商业网点,上部住宅的商住楼建筑形式归类为居住建筑,但应满足以下条件:商业安全疏散交通与上部住宅疏散交通不合用, 商业网点应按300 m2为一个单位分隔,分隔墙满足2.0h,楼板
1.5h(防火单元)。
④ 具体设计要求:
一类商住楼——建筑高度>24m的主体,应设防烟楼梯和消防电梯; 二类商住楼——主体建筑高度如32m
前室及合用前室面积按公共建筑面积要求。
底部商业按《高规》要求安全疏散交通与上部住宅疏散交通不允许合用。
5. 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常见问题
① 单元式住宅与塔式住宅的区分:
为改善通风、日照等问题,近年来出现很多双塔拼接的住宅建筑形式,其形式上仍为塔式住宅,层面积也小于650m2,设计时容易按两栋塔式住宅分别考虑——即各单元仅设置一部防烟楼梯且相邻单元不设连廊,用现有规范分析这种设计是错误的,其应归类为单元式住宅。同时,单元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2.0h),垂直对应及水平相邻的外窗均应满足距离要求。
② 剪刀楼梯的设计:
根据《高规》6.1.2条——塔式高层建筑在两部楼梯独立设计困难时,采用剪刀楼梯,楼梯前室应分别设置,确有困难可设一个,但两部楼梯分别加压送风;楼梯前室不允许同时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应注意剪刀楼梯顶层出屋顶部分也应将梯段用实体墙分开,且满足两疏散口距离不小于5.0m。
③ 户门的设计:
根据《高规》6.1.3条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为减少公摊面积,高层居住建筑设计允许将部分(少于1/2)户门定为乙级防火门,使可取消走廊而直接开向前室。
④ 防火挑檐的设计:
《汽规》条文
5.1.6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
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地下室(车库)或一层出口均应设计防火挑檐,地下室出口防火挑檐的作用是防止火灾由地下蔓延至地上,一层出口防火挑檐的作用另有防止火灾高空坠落物影响疏散安全。如地下车库设计有高窗,且由于高窗上方设置防火挑檐有碍建筑立面的美观,可增加窗间墙高度来达到目的。 2004-9-22
三、高层居住建筑
A. 定义与分类: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为高层居住建筑,基本与其它建筑类型24m相对应(24m以内为登高消防车的保护范围),并考虑到住宅建筑每单元放火分区面积均不大,火灾危险性小,因此适当放宽区别对待。 分类包括:
——塔式住宅;
——单元式住宅;
——通廊式住宅;
——商住楼;
B.各类住宅的消防设计要求:
1. 塔式住宅
① 10~18层——一部防烟楼梯,一部消防电梯(电梯数量12层以上两部);
② 19层~100m——两部防烟楼梯,一部消防电梯;
2. 单元式住宅
① 11层及以下——设一部开敞楼梯,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是乙级防火门,且从10层起相邻单元应层层设连廊,楼梯应直通屋面;
② 12~18层——封闭楼梯(如从10层起相邻单元层层设连廊可只
设置一部楼梯),一部消防电梯;
③ 18层~100m——两部防烟楼梯,一部消防电梯;
注:理论上单元式住宅可按每单元一部疏散楼梯设计,在实际工程中由于连廊对功能、立面均有负面影响,往往仅适用于11层以下小高层,个别做到18层。
单元式住宅与塔式住宅的区分:为改善通风、日照等问题,近年来出现很多双塔拼接的住宅建筑形式,其形式上仍为塔式住宅,层面积也小于650m2,设计时容易按两栋塔式住宅分别考虑——即各单元仅设置一部防烟楼梯且相邻单元不设连廊,用现有规范分析这种设计是错误的,其应归类为单元式住宅。同时,单元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2.0h),垂直对应及水平相邻的外窗均应满足距离要求。修改稿的《高规》可能修改并明确此类型之规定。
另外,单元式住宅电梯数量的确定往常总有争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4.1.7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根据条文解释,12层以上单元式住宅可设一部电梯,条件应适当设置中间联系廊。
3. 通廊式(内廊跃层)住宅
其消防设计要求类似高层办公建筑。
① 12层(32m)以上——应设防烟楼梯、消防电梯,疏散距离要求为,疏散口中间40m,袋形走廊20m;
② 11层及11层以下——应设封闭楼梯(无自然通风条件应按防烟楼梯设计);
4. 商住楼
① 定义:《高规》定义高层商住楼为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上部)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高规》1.0.3条的条文解释中指出如果仅一层设有规定内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视为住宅)
② 分类:此类建筑分类为两个条件-是否超过50m高度及层面积是否超过1500 m2 (注意:只要高层部分某一层面积超过1500 m2就应定为一类) 。
③ 性质:在现有《高规》定义中商住楼其实是综合楼的一种特型,因此为公共建筑。修改稿《高规》可能将底部一层、二层为商业网点,上部住宅的商住楼建筑形式归类为居住建筑,但应满足以下条件:商业安全疏散交通与上部住宅疏散交通不合用, 商业网点应按300 m2为一个单位分隔,分隔墙满足2.0h,楼板
1.5h(防火单元)。
④ 具体设计要求:
一类商住楼——建筑高度>24m的主体,应设防烟楼梯和消防电梯; 二类商住楼——主体建筑高度如32m
前室及合用前室面积按公共建筑面积要求。
底部商业按《高规》要求安全疏散交通与上部住宅疏散交通不允许合用。
5. 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常见问题
① 单元式住宅与塔式住宅的区分:
为改善通风、日照等问题,近年来出现很多双塔拼接的住宅建筑形式,其形式上仍为塔式住宅,层面积也小于650m2,设计时容易按两栋塔式住宅分别考虑——即各单元仅设置一部防烟楼梯且相邻单元不设连廊,用现有规范分析这种设计是错误的,其应归类为单元式住宅。同时,单元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2.0h),垂直对应及水平相邻的外窗均应满足距离要求。
② 剪刀楼梯的设计:
根据《高规》6.1.2条——塔式高层建筑在两部楼梯独立设计困难时,采用剪刀楼梯,楼梯前室应分别设置,确有困难可设一个,但两部楼梯分别加压送风;楼梯前室不允许同时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应注意剪刀楼梯顶层出屋顶部分也应将梯段用实体墙分开,且满足两疏散口距离不小于5.0m。
③ 户门的设计:
根据《高规》6.1.3条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为减少公摊面积,高层居住建筑设计允许将部分(少于1/2)户门定为乙级防火门,使可取消走廊而直接开向前室。
④ 防火挑檐的设计:
《汽规》条文
5.1.6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
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地下室(车库)或一层出口均应设计防火挑檐,地下室出口防火挑檐的作用是防止火灾由地下蔓延至地上,一层出口防火挑檐的作用另有防止火灾高空坠落物影响疏散安全。如地下车库设计有高窗,且由于高窗上方设置防火挑檐有碍建筑立面的美观,可增加窗间墙高度来达到目的。 2004-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