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副总工程师是矿井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安全管理等工作。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通风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矿井通防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矿井“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矿井的通防技术管理工作。
2、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3、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矿井通防技术管理制度。
4、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的长远规划,对矿井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矿井的安全管理。
5、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通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6、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7、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8、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安全技术措施。
9、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一通
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10、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11、反风演习或救灾演习时,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或救灾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12、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中存在的问题。
13、参与组织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及现场恢复生产的组织指挥工作。
14、协调好分管范围内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相关部门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15、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按照分工对矿井“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2、矿井“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3、矿井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4、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5、“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 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组织复查,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6、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7、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8、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 、审查中,通风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9、分管的通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10、在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或反风演习时有失误,通风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副总工程师是矿井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安全管理等工作。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通风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矿井通防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矿井“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矿井的通防技术管理工作。
2、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3、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矿井通防技术管理制度。
4、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的长远规划,对矿井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矿井的安全管理。
5、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通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6、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7、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8、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安全技术措施。
9、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一通
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10、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11、反风演习或救灾演习时,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或救灾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12、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中存在的问题。
13、参与组织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及现场恢复生产的组织指挥工作。
14、协调好分管范围内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相关部门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15、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按照分工对矿井“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2、矿井“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3、矿井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4、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5、“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 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组织复查,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6、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7、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8、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 、审查中,通风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9、分管的通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10、在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或反风演习时有失误,通风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