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部法律的通过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突出表现在:

(一)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道路交通事故持续多年上升。交通事故起数从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02年的77万多起,年均增长6.3%。死亡人数由5万人上升到10.9万人,年均增长5%。去年全国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9万人,受伤56.2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3.2亿元。群死群伤的特大事故频发。2000年至2002年,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40起左右。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加剧。2002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近2141万辆,是1986年

5.9倍。全国有机动车驾驶员9147万人,是1986年的9.1倍。全国公路客运量高达146.6亿人次、公路货运量高达110.6亿吨,分别是1986年的2.7倍和1.8倍。与此同时,2002年全国公路通车里程为175.8万分里,是1986年的2.3倍。2002年城市道路总长度约为18万公里,是1986年的2.5倍。2002年,全国城市人均道路面积约为8平方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人均25平方米的水平。36个大城市百辆车停车位不足20%,城市中心区停车困难。随着客、货运量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道路建设和安全管理设施远远满足不了形势发展,这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风险机率增加,道路拥挤堵塞明显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道路交通工具总体构成不合理,安全性能差。到2002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突破1亿辆,其中汽车2141万辆,仅占26.85%,大部分为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等安全性能低的车辆。货运车辆“大吨小标”、超长超宽、超大吨位,以及大量拼、组装的摩托车,低质量的农用运输车和简易机动车等问题非常突出。人车混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交通方式直接影响了道路通行效率和安全。

(四)违反交通法规现象十分普遍,交通秩序不好。国民的整体交通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不高,道路通行秩序差。2002年,全国共处理交通违法2.59亿人次,处罚1.97亿人次。违法通行、交通秩序混乱是影响通行效率、造成交通拥堵,危害交通安全、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上述问题,归根结底,与道路交通法制不分健全有着直接关系。道路交通缺少龙头法,道路交通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以及交通执法行为缺少必要的、高层次的法律依据。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管理办法》作为行政法规,其权威性、适用性都与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形势不相称。一是,许多内容没有法律规范。

长期以来,道路交通作为一项具有广泛社会性的人类基本活动,保障安全与畅通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尚未有法律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责任和协作关系没有明确规范;改善交通设施、改善道路交通需求、发展公共交通、有效调控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政策规范不明确,致使道路交通的发展难以与城乡发展相适应,道路交通基础建设与有效利用的矛盾长期不能有效的解决。二是,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范严重滞后,适应性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基本规范,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阶段。《机动车管理办法》自1960年颁以来,40年未作修改,使车辆的生产、使用与管理不相协调,特别是机动车及驾驶员交通安全制度规范不明确,造成了大量的事故隐患,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三是,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规范层次低,不能充分发挥其规范作用。由于现行道路交通法规不能满足执法实践的要求,主管部门只能靠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甚至通知、答复、批复等文件进行管理,致使管理漏洞多、程序繁杂;许多地方也不得不依靠地方法规来管理,造成道路交通管理规范不统一。目前低层次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不协调越来越多,特别是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不协调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与准确性。四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少,幅度小,力度不够。对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缺乏严厉的处罚,大量的诸如伪造机动车号牌,非法拼装机动车等严重违法行为没有处罚的依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等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相当严重程度的交通违法行为没有承担更严厉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东、南地区和西、北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差别较大,各种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也有很大不同,处罚的幅度没有反映出这种差别;罚款处罚的200元最高限额已经难以起到惩诫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

因此,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法律,为解决道路交通中的难题提供法律保障;通过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护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确定法律制度,增强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部法律的通过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突出表现在:

(一)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道路交通事故持续多年上升。交通事故起数从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02年的77万多起,年均增长6.3%。死亡人数由5万人上升到10.9万人,年均增长5%。去年全国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9万人,受伤56.2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3.2亿元。群死群伤的特大事故频发。2000年至2002年,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40起左右。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加剧。2002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近2141万辆,是1986年

5.9倍。全国有机动车驾驶员9147万人,是1986年的9.1倍。全国公路客运量高达146.6亿人次、公路货运量高达110.6亿吨,分别是1986年的2.7倍和1.8倍。与此同时,2002年全国公路通车里程为175.8万分里,是1986年的2.3倍。2002年城市道路总长度约为18万公里,是1986年的2.5倍。2002年,全国城市人均道路面积约为8平方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人均25平方米的水平。36个大城市百辆车停车位不足20%,城市中心区停车困难。随着客、货运量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道路建设和安全管理设施远远满足不了形势发展,这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风险机率增加,道路拥挤堵塞明显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道路交通工具总体构成不合理,安全性能差。到2002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突破1亿辆,其中汽车2141万辆,仅占26.85%,大部分为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等安全性能低的车辆。货运车辆“大吨小标”、超长超宽、超大吨位,以及大量拼、组装的摩托车,低质量的农用运输车和简易机动车等问题非常突出。人车混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交通方式直接影响了道路通行效率和安全。

(四)违反交通法规现象十分普遍,交通秩序不好。国民的整体交通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不高,道路通行秩序差。2002年,全国共处理交通违法2.59亿人次,处罚1.97亿人次。违法通行、交通秩序混乱是影响通行效率、造成交通拥堵,危害交通安全、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上述问题,归根结底,与道路交通法制不分健全有着直接关系。道路交通缺少龙头法,道路交通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以及交通执法行为缺少必要的、高层次的法律依据。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管理办法》作为行政法规,其权威性、适用性都与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形势不相称。一是,许多内容没有法律规范。

长期以来,道路交通作为一项具有广泛社会性的人类基本活动,保障安全与畅通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尚未有法律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责任和协作关系没有明确规范;改善交通设施、改善道路交通需求、发展公共交通、有效调控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政策规范不明确,致使道路交通的发展难以与城乡发展相适应,道路交通基础建设与有效利用的矛盾长期不能有效的解决。二是,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范严重滞后,适应性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基本规范,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阶段。《机动车管理办法》自1960年颁以来,40年未作修改,使车辆的生产、使用与管理不相协调,特别是机动车及驾驶员交通安全制度规范不明确,造成了大量的事故隐患,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三是,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规范层次低,不能充分发挥其规范作用。由于现行道路交通法规不能满足执法实践的要求,主管部门只能靠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甚至通知、答复、批复等文件进行管理,致使管理漏洞多、程序繁杂;许多地方也不得不依靠地方法规来管理,造成道路交通管理规范不统一。目前低层次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不协调越来越多,特别是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不协调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与准确性。四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少,幅度小,力度不够。对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缺乏严厉的处罚,大量的诸如伪造机动车号牌,非法拼装机动车等严重违法行为没有处罚的依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等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相当严重程度的交通违法行为没有承担更严厉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东、南地区和西、北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差别较大,各种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也有很大不同,处罚的幅度没有反映出这种差别;罚款处罚的200元最高限额已经难以起到惩诫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

因此,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法律,为解决道路交通中的难题提供法律保障;通过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护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确定法律制度,增强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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