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一览表
注:
1、普通住宅:(1)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以下 ,(2)容积率(=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在1.0(含1.0)以上
2、购房时间如何确认?
(1)按市场价格购买的住房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日期和《契税完税证》的填发日期,按“孰先”原则确认
(2)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日期、《公有住房购买契约》的签定日期和付款收据时间,按“孰先”原则确认。
(3)继承或直系亲属赠予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可以从原产权人购房时间连续计算。
(4)非直系亲属赠予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从受赠产权时间开始计算
3、个人所得税查验征收方式中房屋原值如何确认?应准备哪些资料?
房屋原值包括:房屋购(建)价值和缴纳的契税(不包含物业维修基金)。按下列资料确认:
商品房:购房《发票》、购房《契税完税证》。
自建住房:建造费用《发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完税证》。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实际支付的房价《发票》及相关税费《完税证》,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收据》。
已购公有住房:《南京市公有住房购房契约》,实际支付的房款《收据》。
拆迁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交纳的相关税费《完税证》。
4、个人所得税查验征收方式中相关税费如何确认?应准备什么审核资料?
“相关税费”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和省政府允许收取的相关基金,须提供《完税证》和缴纳基金的凭据。
5、个人所得税查验征收方式中合理费用如何确认?应准备什么审核资料?
答:合理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住房装修费:纳税人须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和装修合同,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和《借款合同》据实扣除。
手续费、公证费: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如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的,不得再重复扣除。实际扣除的装修费和贷款利息由纳税人提供相应凭证,税务部门参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和国税发[2007]33号文有关规定予以扣除。没有凭证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6、买入方税收
对买入方,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其他住宅,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除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外,对买入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05%征收印花税。
7、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继承、赠予、离婚)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相关文件:
①继承人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②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以上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南京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一览表
注:
1、普通住宅:(1)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以下 ,(2)容积率(=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在1.0(含1.0)以上
2、购房时间如何确认?
(1)按市场价格购买的住房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日期和《契税完税证》的填发日期,按“孰先”原则确认
(2)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日期、《公有住房购买契约》的签定日期和付款收据时间,按“孰先”原则确认。
(3)继承或直系亲属赠予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可以从原产权人购房时间连续计算。
(4)非直系亲属赠予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从受赠产权时间开始计算
3、个人所得税查验征收方式中房屋原值如何确认?应准备哪些资料?
房屋原值包括:房屋购(建)价值和缴纳的契税(不包含物业维修基金)。按下列资料确认:
商品房:购房《发票》、购房《契税完税证》。
自建住房:建造费用《发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完税证》。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实际支付的房价《发票》及相关税费《完税证》,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收据》。
已购公有住房:《南京市公有住房购房契约》,实际支付的房款《收据》。
拆迁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交纳的相关税费《完税证》。
4、个人所得税查验征收方式中相关税费如何确认?应准备什么审核资料?
“相关税费”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和省政府允许收取的相关基金,须提供《完税证》和缴纳基金的凭据。
5、个人所得税查验征收方式中合理费用如何确认?应准备什么审核资料?
答:合理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住房装修费:纳税人须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和装修合同,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和《借款合同》据实扣除。
手续费、公证费: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如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的,不得再重复扣除。实际扣除的装修费和贷款利息由纳税人提供相应凭证,税务部门参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和国税发[2007]33号文有关规定予以扣除。没有凭证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6、买入方税收
对买入方,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其他住宅,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除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外,对买入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05%征收印花税。
7、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继承、赠予、离婚)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相关文件:
①继承人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②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以上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