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妨害作证 罪
, ,
张 明楷
一 妨 害 作 证 罪 的 概 念与 法 益
、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七 条 规 定 妨 害作 证 罪 是 指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等 方 法 阻 止 证 人 作 证 或 者指 使 他
, ,
、 、
类 但 是 这 并 不 影 响刑 法 将 妨 害作 证 中 的 证 人 作 广 义 解 释 从 用 语 的 本来 含 义 来 说 证 人 概 念 原 本就 可 以 包 括 狭 义 的 证 人 被 害 人 鉴 定 人 等 将
。
, “
“
”
”
、
、
。
人 作 伪证 的行 为
。
本 罪 的保 护 法 益是 司法 活 动 的 客 观 公 正 性 证 据与案件 事 实 之 间具有某种联 系 从 而 对 案件事实起
,
。
被 害人 鉴 定 人 等 称 为证 人 不 会 侵 犯 国 民 的 预 测 可 能性 从 实 质 意 义 而 言 行 为人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等方 法 阻 止 被 害 人 作 出陈述 阻 止 鉴 定 人 作 出 鉴
,
、
。
,
、
、
、
诉讼过程 实 际上 是 运 用证 据 证 明犯 罪 的 过程 就刑 事诉 讼 而 言 立 案 侦查 起 诉 审 判 以 及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被告 人 采 取 强 制措 施 都 需 要 以 证 据 为 基 础 在 民事 行政 诉讼 中 各项 诉 讼 活 动也 离不 开证 据 在某种意 义上 说 证 据 是 司法 活 动 的依据 是 司法 活动客 观 公 正 性 的 保障 而 证 人 证 言 被 害 人 陈述 鉴 定结 论 等 则 是证 据 中 的重要 类 型 因 为证 人 证 言 可 以 帮助 司法 机 关 发现 和收 集其 他 证 据 可 以 用 于鉴 别其 他 证 据 的 真 伪 因而 成 为认 定 案件 事实 的根 据 如 果 证人 不 能 作 证 或者证 人 作伪 证 就 必 然 影 响 诉
,
证 明作 用
。
。
定 结 论 与行 为 人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等 方 法 阻 止 狭 义 的 证 人 作证 对 司 法 活 动 客 观 公 正 性 的 妨 害 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讼进程 进 而 妨 害 司法活动 的客观公 正 性
, ,
。
有 人 认 为 本 罪 的 法 益 还 包 括 公 民依 法 作证 的权 利 这 一 观 点 值 得 商榷 诚 然 在 行 为 人 以 暴 力 威 胁 方法 阻 止 证 人 作证 时 或 许 侵犯 了 证 人 的 作 证 权 利 可 是 在行 为 人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等方
。 。
,
、
,
。
,
、
、
法 指 使他 人 作伪证 时
。
,
,
未 必 侵犯 了公 民依 法 作证
, ,
的权 利 相 反 被 指 使 者 如 果 作 伪 证 便 构 成 伪 证 罪 或 者其 他 犯 罪 例 如 杀 人 罪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亲 属
。
乙 贿 买 证 人 甲 让 甲 将 目击 杀 人 的时 间提 前 一 小
, ,
事 实 上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五 条所 规 定 的伪证 罪 包 括 了故 意 作 虚 假 证 明 鉴 定 记 录 翻 译 的 行 为 这 也 说 明虚 假 鉴 定 结 论 与 虚 假 证 人 证 言 具 有 相 同的 法 益
侵 害 性 据 此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等方 法 阻 止 狭 义 的证 人 作证 阻 止 被 害人 作证 陈述 阻 止 鉴 定 人 鉴 定 的 成 立 妨 害 作证 罪 或许 有人 认 为 对 于指 使 鉴 定 人 作虚 假 鉴 定 的 应 认 定 为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五 条 的 伪 证 罪 的 教 唆 犯 但 是 按 照 这 种 观 点 的逻 辑 对 于 阻 止 鉴 定 人 作 鉴 定 的 要 么 认 定 为 无 罪 要 么 认 定 为 妨 害作 证 罪 因 为 鉴 定 人 并 没 有 作 鉴 定 不 能 认 定 阻 止 者 构成伪 证 罪 的教 唆 犯 可 是 根 据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七 条第 一 款 的规 定 阻 止 证 人 作 证 与 指 使 证 人 作 伪 证 是 性 质 相 同 的 犯 罪 行 为 因此 将 阻 止 鉴 定 人 作 鉴 定 的 行 为 认 定 为 为 无 罪 或 者 妨 害作 证 罪 将 指 使 鉴 定 人 作 虚 假 鉴 定 的 行 为 认 定 伪 证 罪 的 教 唆犯 便 有 损 刑 法 条 文 之 间 的协 调 性 只 有 将 阻 止 鉴 定 人 作 鉴 定 与 指 使 鉴 定 人 作 虚 假 鉴 定 的行 为 均 以 妨 害作 证 罪 论
有 任 何 实质 区 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时 以 便 杀 人 犯 有 不 在 场 的证 明
, ,
。
甲按 照 乙 的指 使
作伪 证 的 成 立 伪 证 罪 如 果 将 公 民 依 法 作 证 的权 利 作 为本 罪 的 法 益 那 么 由 于 乙 的行 为 没 有 侵 犯 甲 的作证 权 利 因 而 不 构 成 犯 罪 这 显 然 不 合 适
, , , ,
。
处 才能 克服这 种缺 陷 但 是 对 于 行 为 人 以 暴力 威胁 贿 买 等 方 法 阻
,
、
,
。
、
。
二 妨 害 作 证 罪 的构 成 要 件
行 为 内容
。
、
检 查 人 依 法进 行 勘 验 检 查 的 不 宜 认 定 为 本 罪 因 为 刑事 诉 讼 中 的勘 验 人 检查 人 都是 办 案 人 员 属 于 司法 工 作 人 员 难 以 解 释为 证人 行 为 人 以 暴 力 威 胁 方 法 阻 止 司法 工 作 人 员 进 行勘 验 检 查 的 应 成 立 妨 害 公 务 罪 行 为
,
止 刑事 诉 讼 中 的勘 验 人
,
、
、
。
、
,
“
” 。
、
、
,
。
妨 害作证 罪 的行 为 表现 为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
、
、
人 以 贿 买 方法 阻止 司法 工 作人 员进 行 勘验
, ,
、
检查
买 等方 法 阻 止 证 人 作证 或 者指 使 他 人 作 伪证 这里的 证人 括 被 害人 鉴 定人
、
。
“
” ,
不 应 限 于 狭 义 的证 人 而 应 包
,
,
的 成 立 行 贿 罪 司法 工 作 人 员 接受 贿 赂 的 成 立 受 贿 罪 ①如 果行 为 人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等 方 法 阻 止
。
、
、
证言
、
诚然 我 国刑事诉 讼 法 将 证 人 被 害 人 陈述 鉴 定 结 论 分 为 不 同 的 证 据 种
、 。
。
司 法 工 作人 员 从 事 勘 验 检 查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因询 私 而 不 从 事勘 验 检 查 导 致 有 罪 证 据 流 失 符合 询 私 枉 法 罪 构 成 要 件 的 对 司法 工 作 人 员 当 然 应 以 拘
,
、
、
,
,
,
清 华 大 学 法 学院 教授
①如 果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同 时 触 犯 刑 法 第 三
百 九 十九 条 第一 款 第 二 款 则根 据 刑法 的规 定 从 一 重罪处 罚
,
、
勿
剔琳
、
第
期
私枉法罪论处
,
如 果 阻 止 者符 合询 私 枉 法 罪 的 教 唆 犯 成 立 条 件 的 应 以 询 私 枉 法 罪 的 教 唆犯 论 处 例 如 犯 罪 嫌 疑 人 亲 属 乙 明 知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甲要
,
。
。
之 二 当翻译 人 记 录 人 不 是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时 对 指 指 使他 人 使 者 应 以 妨 害作 证 罪 论 处 理 由 如 下
。
、
,
对 杀 人 现 场进 行 勘 验 检 查 但 为 了使犯 罪 人 逃 避 刑 事 责任 以 威 胁 方 法 阻 止 甲 进 行 勘 验 检 查 甲
, ,
、
、
。
检 查 会 导 致 不 能追 究 犯 罪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而 不 及 时 进 行 勘 验 检 查 甲 的 行 为构 成 询 私 枉 法 罪 乙 的 行 为 则 构成 拘 私 枉 法 罪 的 共 犯 对 乙 的 行 为 不 能仅 以 妨 害公 务 罪 论 处 ②
,
、
明 知 不 及 时勘 验
,
、
。
作伪 证 并 不 限 于 指 使 证 人 作 伪 证 翻 译 人 记 录 人 翻译 人 记 录 人 从 事 翻 当然属 于 其 中的 他 人 译 记 录 时 实 际 上 是 和 证 人 被 害 人 等 一 起 共 同形 成某 种 证 据 资 料 这 种 证 据 资 料 当 然 影 响 司法 活 动 的客 观 公 正 性 故 可 以 将 翻 译 人 记 录 人 作 虚 假 翻
,
。
、
“
” 。
、
、
,
、
,
,
、
,
。
以 暴力 威 胁 贿买 等方法 阻 止 翻译 人 记 录
、
、
、
八
姑且 不 讨 论 能 否 将 翻 译 人 记 录 人 评 价 为证 人 的 问题 单
,
、
人 翻译 记 录 的 不 属 于 阻 止 证 人 作证
、
、
“
” 。
译 记 录 的行 为 评 价 为 作 伪 证 刑法 第 三 百 零 互 条 的规 定 也 说 明 了 这 一 点 进 而 可 以 将 指 使 者 的 行 如 果将指 使 翻译 为评 价 为 指 使 他 人 作伪 证 人 作虚 假 翻 译 记 录 的 行 为 认 定 为 伪 证 罪 人 记录
, ,
、
“
”
“
” 。
、
、
,
,
的 教 唆 犯 则会 形 成 如 下 局 面 指 使 证 人 鉴 定 人 作
,
、
纯 阻 止 翻译 人 记 录人 从 事 翻译 记 录 的行 为 并
,
、
没 有 改 变 证 据 的 内容 也 没 有 使 证 据 灭 失 只 是 延
, ,
误 了司法程 序 因而 并没有妨 害 司法 活 动 的 客观 公 正 性 不 宜 认 定 为妨 害作 证 罪 但 是 当 翻 译 人
, ,
。
,
、
记 录 人 为 国 家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时 以 暴 力 威 胁 方 法
,
、
阻 止 其 翻 译 记 录 的 可 以 认 定 为 妨 害公 务 罪
,
、
、
。
如
、
果 翻译
人 记 录人 不 是 国家 机 关工 作 人 员 暴 力 威 胁 等 行 为不 构 成 其他 犯 罪 的 则 不 能 以 犯 罪 论
,
,
。
指 使 他 人 作 伪 证 中 的 他 人 同样 不 限 于 狭 义 的 证 人 指 使 狭 义 的 证 人 作 伪 证 指 使 被 害人 作 虚 假 陈述 指 使 鉴 定 人 作 虚 假 鉴 定 的 都 成 立 妨 害 作 证 罪 指 使 根 本 不 了 解 案情 的 人 作 伪证 的 也 成 立
,
、
、
“
” ,
伪 证 的 成 立 妨 害 作证 罪 而 指 使 翻 译 人 记 录 人 作 虚 假 翻 译 记 录 的 成 立 伪 证 罪 的教 唆 犯 这 显 然 不 协调 如 果 将 指 使 翻 译 人 记 录 人 作 虚 假 翻译 记 录 的行 为 认 定 为 伪 证 罪 的 教 唆 犯 那 么 在 采 取 共 犯 从 属 性说 的 情 况 下 倘 若 翻 译 人 记 录 人 未接 受指 使 则指 使 者 的 行 为并 不 成 立 犯 罪 如 若 将 指 使 翻 译 人 记 录 人 作 虚 假 翻译 记 录 的行 为 认 定 为 妨 害 作 证 罪 即 使 采 取 共 犯 从 属 性 说 对 于 指 使者 也 应认 定 为 犯 罪 至 少 成 立 未遂 显 然 与指 使 证 人 鉴 定 人 作 伪 证 构成 犯 罪 相 比 后 一 种 做 法 认 定 为 妨 害 作 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罪 是 合理 的 协调 的
,
、
。
。
,
本罪
。
共 犯 人 阻 止 同案 犯 作 供 述 或 者 指 使 同 案 犯 作 虚 假 供述 的行 为 是 否 属 于 阻 止 证 人 作证 或 指 使 他 人 作伪 证
主体相 关
。
贿 买 等方 法 指 使作 为 司法 工 作 人 员 的勘 验 人 检 查 人 作 虚假 勘 验 笔 录 虚 假检 查 笔 录 的 如果 司法 工作人 员 因此 而 威胁
、
、
一 般 主体 以 暴力
、
、
这 个 问题 既 与 客 观 要 素 有关 也 与 行 为
,
,
,
抖 年 月 的 一 天 因 涉嫌 盗 窃 例如 骗 犯 罪 被羁 押在 某 县 看 守 所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银 某 诈
, , ,
、
,
询私 枉法
则司法工 作人 员构成拘私枉法罪 一 般 主 体 构 成 询 私 枉 法 罪 的共 犯 教 唆 犯 如果 司 法 工 作人 员 没 有 接 受指 使 宜 对 一 般 主 体 的行 为
,
,
。
,
为 了 推脱 自己 的 主 犯 罪 责 让 同 监 号 的 在 押 人 员 鲁 某 为其 代 写 串供 纸 条 后 利 用 为在 押 人 员 送 开 水 的 在 押人 员 时 某 将纸 条传递 给关 押 在 另 一 监 号 的 同
,
以 妨 害作证 罪论 处
“ ” ,
,
。
一 方 面 指 使 他人 作伪证 中
,
,
、
的 他人 并不 限于 证 人 而 是 包 括一 切 可 能 提 供 证据 的人 而勘 验 人员 检查 人 员 正 是 提供证 另一 方 面 指 使他 人 作伪证 中的 作伪 据 的人 证 当然 包 括 指 使 他 人 制 作 一 切 虚 假 证 据 的 行
。
,
“
”
,
质 言之 指 使勘 验 人 员 检查 人 员 作 虚假 勘
验 检查 的 符合 指 使 他人 作伪证 的构成要 件 一 般 主 体 指 使 翻 译 人 记 录人 作 虚 假 翻译 记 为
、
,
。
,
、
“
”
。
、
、
情形 之 一 一 般 主体 指 使 作 为 司法 工 作 人 员 的 翻 译 人 记 录 人 作 虚 假 翻 译 记 录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因接 受指 使 而 触 犯 拘私 枉 法 罪 的 在 符 合 共 同犯 罪 成 立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一 般
、 、
录 的 应 区 分 为 二 种情 形 考 虑
, ,
。
案犯 罪 嫌疑 人 潘 某 银 某 潘 某 二 人 遂 订 立 攻 守 同 盟 妨 碍 了 本 案 诉 讼 的进 行 在 本 案 中 对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银 某 潘 某 的 串供 行 为 如何 定 性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不 同 意 见 第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银 某 的行 为 构 成 妨 害作证 罪 第 二 种 意 见 认 为 银 某 潘 某 的 串供 行 为均 构 成 妨 害 作 证 罪 第 三 种 意 见 认 为 银 某 潘 某 的 串供 行 为均 不 构 成 妨 害 作 证 罪 笔 者 认 为 同 案 犯 的供 述 对 于 其 他 共 犯 人 而 言 就 是 证 人 证 言 因 此 共 犯 人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等 方 法 阻 止 同案 犯 作 或 供述 犷 者指 使 同案犯 作 虚 假 供述 的 符合 阻 止 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 作证 指 使他 人 作 伪 证 的 条 件 因 而 可 能 构成 妨
、
,
,
,
主 体与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构 成拘 私 枉 法 罪 的共 犯
②乙 的 行 为 成 立 妨 害 公 务 罪 与 询 私 枉 法 罪 的 想 象 竞 合 犯
、
。
情形
,
害作证 罪 但 如 后 所 述 如 果采 取 一 般 的请 求 利 诱 方 法 阻 止 同案 犯 作 供 述 或 者 指 使 同 案 犯 作 虚 假 供
,
,
。
、
。
当然 如 果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为 了 对 明 知 是 无 罪 的 人 追 究 刑 李 责 任 而 进 行 所 谓 的
。
勘 验 检 查 相 关 人 员 以 暴 力 威 胁 等 方 法 予 以 阻 止 的 阻 止 者 的行 为 不 成 立 任 何 犯 罪
,
,
、
男
粼琳
过
・
第
期
述 的行 为 则 因 为缺 乏 期 待 可 能性 而 不 宜 以 犯 罪
, ,
年
,
月
日
。
,
被 害 人 陈某 在 某某 县 警方 做笔
“ ”
论 处 所 以 对 于 同案 犯 之 间的 串供 行 为 如 上 例
,
。
,
录时 向巡 警 揭 发 了其被 某 县 公安 局 一 个大 官 强 奸 的 事 实经 过
,
不 宜 认 定 为妨 害 作 证 罪
,
。
月
日 陈 某某 得 知 有关 部 门准
, ,
阻 止 证 人 作 证 是 指 阻 止 广 义 的证 人 就 其 所 了
解 的 案件 情 况 向 司法 机 关 作 出 口 头 或者 书 面 陈 述 如 阻 止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阻 止 被 害 人 向 司法 机 关 提 交
,
。
书 面 陈述 阻 止 鉴 定 人 作 出鉴 定 结 论 或 者 阻 止 鉴 定
,
指 使他 人 作伪 证 是 指 唆 使 指 示 他 人 作 违
背 事实 的证 言 提 交 违 背 事 实 的 鉴 定 结 论 指 使 翻译 人 记 录 人 作 虚 假 翻译 记 录 如 此 等等
,
,
、
人 向 司法 机 关 提 交 鉴 定 结 论 如 此 等等
,
、
。
备调 查 此 案 为 逃 避 法 律 制 裁 先 是 指 使 驾 驶 员 林 某 作伪 证 让 林某 为 其 顶 罪 并 指 使 某 县 公 安 局 某 民 警 劝 说 被 害 人 陈某 作 虚 假 陈 述 让 陈 某 指 认 作 案 人 是 驾驶 员 林 某 后 陈某 某认 为 由林 某 顶 罪 不 好 过 关 又 指 使求 其 办 事 的 陈 某 乙 为 其 顶 罪 并 让 被 害
,
。
,
。
,
,
,
人 指 认 是 陈某 乙 所 为
,
、
,
。
为安 全起 见 陈 某 某 还 让 县 公 安 局 民 警 林 某 丙 作 伪 证 证 明 案 发 当 天 晚 上 他们 二 人 一 直 在 一 起 以 排 除 作 案 时 间 安 排 好 作伪 证
,
。
,
。
“
以 暴 力 威胁 贿 买 等 方 法 的规 定 既 是 对 阻
, ,
、
、
”
止 证 人 作 证 的 行 为方 式 的 限定 也 是 对 指 使 他 人 作
的 人 员 后 陈某某 惟恐 被 害 人 及 其 母 亲 向有 关 部 门 作 证 出 资将 邵 某 的 偶 像 发 屋 承 租 下 来 并 让 林
,
,
“
”
,
伪 证 的行 为方 式 的 限定 换 言 之 妨 害 作 证 罪 的行 为 分 为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等方 法 阻 止 证 人 作证 和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等方 法 指 使 他 人 作 伪证 除 了暴力 威 胁 贿 买 方 法 外 是 否 包 括 唆使 嘱 托 请求 引 诱 等 方 法 本 文 倾 向 于 肯 定 回 答 在 本文 看来 刑法第三 百零七 条第一 款 的规 定 既 使 在 民 事 诉 讼 行 政诉 讼 中 妨 害作 证 的 行 为 犯 罪 化 又 将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五 条 的 伪 证 罪 的教 唆 犯 正 犯 化 即将 伪 证 罪 的 教 唆 犯 作 为 妨 害作 证 罪 的 正 犯 处 理 一 方 面 以 唆 使 嘱 托 请求 引 诱 方 法 指 使 他 人 作 伪 证 与 以 贿 买 方 法 指使 他 人 作 伪 证 并 无 实 质
,
、
、 、 、
。
某 和 陈某 乙 将 母 女 二 人 带 离 此 县 二 审 法 院认 定 陈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区 别 另 一 方 面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七 条 规 定 了 等方
,
“
法 只要 与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方 法 一 样 引起 他 人 作 伪 证 就应 包 含 在 等 方 法 中 ③
, ,
”
、
、
,
某 某 犯 有 强 奸 罪 和 妨 害 作 证 罪 分别 判 处 有 期徒刑 八 年 和六 年 数 罪 并 罚 决 定 执 行 有 期徒刑 十 二 年 本 文 原 则 上 赞 成 当事 人 可 以 构 成 妨 害 作 证 罪 主 体 的 观 点 但 同时 认 为 对 此 也 不 能 绝 对 化 以 刑 事 案件 的 被 告 人 为 例 被 告 人 本 人 作 虚 假 陈 述 的 不 可 能 成 立 伪 证 罪 也 不 可 能成 立 妨 害 作 证 罪 这 是 因 为缺
乏 期 待 可 能 性 即 不 能期 待 被 告 人 不 作 虚 假 陈 述 所 以 如 果 被 告 人 采 取 一 般 的 嘱 托 请求 劝 诱 等行 为 阻 止 他 人 作 证 或 者 指 使 他 人 作伪 证 的 可 以 认 为 缺乏 期 待可 能性 而 不 以妨 害 作证 罪 论 处 但 是 如 果 被 告 人 采 取 暴 力 威胁 贿 买 等 方 法 阻 却 他 人 作 证 或 者 指 使 他 人 作伪 证 的 则 因 为 并 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缺 乏 期 待 可 能性 而 认 定 为 妨 害作 证 罪
主 观 罪过
。 。
,
。
妨 害 作 证 罪 不 限 于 发 生 在 刑事诉 讼 中 在 民 事 经 济 行政 等诉 讼 中实 施 本 罪 行 为 的 也 成 立 本 罪
、
,
、
,
。
行 为主体
。
。
妨 害 作证罪 只 能 由故 意 构成 行 为 人 明知 自己 妨 害作 证 的行 为会 发 生 妨 害 司法 活 动 的 客 观 公 正 性 的
妨 害作 证 罪 的 主 体 为一 般 主体
, ,
,
对此 没有疑
。
问 需 要 讨 论 的是 当事 人 能 否 成 为 本 罪 主 体 我 国 刑 法 理 论 一 般 认 为 当事 人 也 可 以 成 为本 罪 主 体
结 果 并 且 希望 或者 放 任 这 种 结 果 发 生 至 于 行为 人 是 意 图 使 当事 人 受到从 宽 处 理 从 轻 处 理 还 是意 图
、
,
。
,
例如 有 人 指 出
,
满
本 罪 的 主体 为一 般 主 体 任何 年 周 岁 且 具 有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自然 人 都 可 以
,
“
,
成 为 本 罪 的 主 体 在 司法 实践 中 多 是 当 事 人 及 其 , 犯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其他 与 案 件 有 利 害 关 系 的人 罪 主 体 是 一 般 主 体 在 司法 实践 中 主 要 是 与案件 有 利 害关 系 的 人 如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的 亲 戚 朋 友 或 者行 政 案 件 中 的 当 事 人 等 如 果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本 身采 取 非 法 手 段 妨 害 作 证 的 也 构 成
,
。
。
’
“
。
,
、
、
。
、
,
本罪
。
’
,
,
使 当事 人 受 到 从 严 处 理 从 重 处 理 则 不 影 响本 罪 的 成 立 行为 人是 否 认识 到 诉 讼 性 质 也 不 影 响本 罪 成 立 例 如 行 为 人原 本 以 为 自己 只 是指 使 他 人 在 民 事 诉 讼 中作 伪 证 的 但 事 实 上 是指 使 他 人 在 刑事诉 讼 中 作伪 证 的 属 于 同一 构成 要 件 内的 事 实 认 识 错 误 不 影 响妨害 作 证 罪 的成 立 行 为 人 阻止 他 人 作 伪 证 的 当然 不 成 立犯 罪 行 为人 误 以 为他 人 作伪 证 而 阻止 他 人 作证 的 因 为 缺 乏 妨 害 作 证 罪 的 故 意 也 不 成 立 本 罪 行 为 人误 将非 证人 作 为证 人 而阻止 其 作 证 的 属 于不 可 罚 的不 能 犯 而不 能 以 未 遂 犯 论 处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 实 践 中
, ,
一 般 也 将 当事 人 作 为 本 罪 主 体
。
例 如 陈某 某 案 发 前 是 某 县 公 安 局 副 局 长 兼 刑 警 队 岁 的 陈某 长 不 到 一 个 月 内先 后 两 次 强 奸 年 仅
。
三 妨 害作 证 罪 的认 定
、
妨 害作 证 罪 虽 然 是 危 险 犯 但 是 本 文 认 为 并
,
。
,
,
③如 果 刑 法 条 文 仅 规 定
了 使 用 幕 力 威胁 等方 法
“
、
”
则 意味 着 仅 限 于 压 制 他 人 反 抗 的方 法
但 在 刑法 条文 规 定 了 贿 买 方 法 的情 况 下 就
“
”
,
翌竺摆黑翌竺竺耳藏露 一一一一一一
・
第
期
非 只要 行 为人 以 暴力 威 胁 贿 买 等方法 阻 止 他 人
、
、
处罚
,
,
并 不 只 是 因 为 其 具 有 司法 工 作 人 员 这
,
一
身
作证 或 者指 使他 人作伪 证 就构成妨害作证 罪 的既
遂 笔 者 认 为 行 为 人 以 暴力 威 胁 贿 买 等 方 法 阻 止 证 人 作证 或 者指 使他 人 作伪证 但证 人 依然作
, ,
、
份 而 是 因 为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权 实 施 的妨 害 作 更 为严 重 地 妨 害 了 司法 活 动 的 客 观 公 正 性 从 而 使 上 述 犯 罪 的违 法 性 更 为严 重 所 以 第 几
证行为
,
。
、
、
。
,
证 他 人 未作 伪 证 的 应 认 定 为妨 害 作 证 罪 的 未 遂
只 有 客 观 上 阻 止 了 证 人 作 证 或 者使 他 人 作 出 了 伪
,
百 零 七 条 的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并 不 只 是 责任 身 份 而
“
”
,
应 首 先 是 违 法 身 份 其 次 一 般 来 说 刑 法 将 司法 卜
, ,
。
证 才 成 立 妨 害作 证 罪 的 既 遂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辩 护 人 诉 讼 代理 人 威 胁 引 诱
,
、 、
,
。
证 人 违 背 事 实 改 变 证 言或 者作 伪 证 的 成 立 刑 法 第 三 百零 六 条 规 定 的辩 护 人
。
、
,
诉 讼 代理 人 妨 害作证 罪 证 人 因 辩 护 人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威 胁 引诱 而 作 伪
、
、
作人 员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等 规 定 为 犯 罪 主 体 时 就 暗 含 着 其 利用 了 职 务 上 的便 利 或 者滥 用 职 权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的 意思 否 则 刑法 特 别对 主 体 作 出 规 定 就 丧 失 了 意 义 例 如 刑 法 第 三 百 八 十 五 条第 一 款 规
。
,
、
,
。
,
证 的 成 立 伪 证 罪 证 人 与辩 护 人 诉 讼 代 理 人 在 伪 证 罪 的 范 围 内成 立 共 犯 对 共 同 造 成 的结 果 承 担 刑
,
,
、
定 了 受 贿 罪 的 定 义 第 二 款 规 定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在 经 济往 来 中 违 反 国 家规 定 收 受 各 种 名 义 的 回 扣
,
,
、
,
“
事 责 任 诉讼 代 理 人 在 民 事 行政 诉 讼 中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等方 法 阻 止 证 人 作证 或 者指 使 证 人 作 伪 证
的 成 立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七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妨 害
作 证 罪 证 人 不 构 成 伪 证 罪 二 者不 能 在 伪证 罪 的 范 围
,
,
、
。
、
、
既 然法 条表 手续 费 归 个 人 所 有 的 以 受 贿 论 处 述 为 国家工 作 人 员在经 济 活 动 中 就 表 明 国 家 卜
,
,
。
”
“
” ,
内成 立 共 犯 在 妨 害 作 证 罪 的 行 为 同时 构 成 询 私 枉 法 罪 的
共 犯 的情 况 下 应 以 询 私 枉 法 罪 的 共 犯 论 处
法 实 践 中存 在 分 别 定 罪 的 现 象
, ,
,
。
。
但司
。
例如 李某涉嫌 与
,
鞠 某 等 人 轮 奸 吴 某 李 某 的 母 亲 王 某 聘请 律 师周 某
为 其 担 任 辩 护 人 并 和 周 某 多 次 合 谋 为李 某 减 轻 罪
行 最 后 想 到威 逼 利诱 吴 某 翻供 以 处 对 象 为名
, ,
“
”
为李 某 开 脱 罪 责 年
。
。
周 某 承诺 负 责做公 安 局 的 工 作
,
,
。
月
,
日 李 某 的 辩 护 律 师 周 某 带 着吴 某
, ,
来 到公 安 局 找 到 办 案 人 孙 某 炮 制 了一 份 虚 假 的 翻 供 证 词 事 后 周 某 收 下 王 某 的 万 元 钱 并将 其 中 的 万 元 给 了孙 某 孙 某 在 案 件 已 经 移送 检 察 机
。
作人 员 基 于 其 职 务 职 责 而 从 事 经 济 活 动 因 为 冈 家 工 作 人 员 在 商 店 为个 人 购 买 消 费 品 或 者 为 个 人 签 订 经 济合 同 时 其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身 份 不 具 有 任 何 意 义 与 普 通 公 民 为个 人 购 买 消 费 品 或 者 签 孟 经 济 合 同没 有 任 何 区 别 不 能 称 之 为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在 经 济 往 来 中 意 在经 济往 来 中 味 着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基 于 其 职 务在 经 济 往 来 中 从 事 职 务 行 为 这 本 身就 包 含 了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的 含 义 , 基 于 同样 的 理 由 当刑 法 条 款 的 表 述 是 司法 工 作 人 员 犯 前 款罪 时 也 意 味着 司 法 工 作 人 员滥 用 司 法 职 权 或 者 利 用 司法 职 权 的 便 利 犯 前 款 罪 司 法 工 作人 员 滥 用 职 权 利 用 职权 犯 妨 害作 证 罪 时 不 需 要 利 用 具 体 的 职 务 权 限 只要 利 用 抽 象 的 一 般 的 司法 职 务 权 限 即 可 如 果 司法 工 作 人员 利 用 承 办 案件 的具 体 职 务 权 限 为 了追 诉 明 知 是 无 罪 的 人 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关 审查 起 诉 的情 况 下 越权 提 审李 某 和 鞠 某 并篡
,
,
改 提 审 日 期 使 一 起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的轮 奸 案 被 颠 倒 黑 白 某 区 法 院 对 孙 某 与周 某分 别 以 询 私 枉 法 罪 和 妨 害 作证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七 年 和 五 年
。 。
,
、
者 为 了不 追 诉 明知 是 有 罪 的 人 而 阻止 证 人 作 证 或 者 指使他 人 作 伪 证 的 应认 定 为
询 私 枉 法罪
,
,
。
参考文献
马 【 〕 克 昌 刑 法 学【 〕北 京 高 等 教 育 出版 社
, ,
本 文认 为 在 一 般 意 义 上说 完 全存在分别 定 罪 的
可 能性 但 就 本 案 而 言 对 于 周 某 的行 为宜 认 定 为
, ,
,
,
陆 【 」 冬 红 张 庆 安 看 守 所 内 串 供 是 否 构 成 妨 害 作 证 罪【 〕 检察 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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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私 枉 法 罪 的共犯
、
。
日报
,
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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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妨 害作证 罪 的处 罚
周 【 」 道 鸳 张 军 刑 法 罪 名 精 释 【 〕北 京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
根据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七 条 的规 定 犯 妨 害作证 罪
,
的 处三 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 节严重 的 处
,
,
〔
卜
方萍
公 安 副 局 长 强 奸 少 女 案 二 审 宣 判【
日
〕
三 年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期徒刑 司法 工 作人 员 犯 本款 的 从 重处 罚
,
。
〔 」具 茨 山 人
“ ”
、
警 察 律 师 流 靡 一 气 妨 害 司 法 罪 责 难 逃【
时
、
〕
虽 然法 条没有要求 司法工 作人 员 滥 用 职权
“ ” ,
,
,
卜
匕
利用 职权 但 是 如果 司法 工 作人 员 没 有滥 用 职 权 或 者 利用 职 权 便 缺 乏 从 重 处 罚 的理 由 首 先 就 妨 害作证 而 言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七 条 第 三 款之所 以规定 对 司法工作人 员从 重
。
,
,
张 〔 〕 明 楷 商 业 贿 赂 回 扣 及 相 关 条 款 的 法 律 性 质【 〕 法 律
适用
,
,
编辑 张志勇
较
国
翻琳
・
绍
期
论 妨害作证 罪
, ,
张 明楷
一 妨 害 作 证 罪 的 概 念与 法 益
、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七 条 规 定 妨 害作 证 罪 是 指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等 方 法 阻 止 证 人 作 证 或 者指 使 他
, ,
、 、
类 但 是 这 并 不 影 响刑 法 将 妨 害作 证 中 的 证 人 作 广 义 解 释 从 用 语 的 本来 含 义 来 说 证 人 概 念 原 本就 可 以 包 括 狭 义 的 证 人 被 害 人 鉴 定 人 等 将
。
, “
“
”
”
、
、
。
人 作 伪证 的行 为
。
本 罪 的保 护 法 益是 司法 活 动 的 客 观 公 正 性 证 据与案件 事 实 之 间具有某种联 系 从 而 对 案件事实起
,
。
被 害人 鉴 定 人 等 称 为证 人 不 会 侵 犯 国 民 的 预 测 可 能性 从 实 质 意 义 而 言 行 为人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等方 法 阻 止 被 害 人 作 出陈述 阻 止 鉴 定 人 作 出 鉴
,
、
。
,
、
、
、
诉讼过程 实 际上 是 运 用证 据 证 明犯 罪 的 过程 就刑 事诉 讼 而 言 立 案 侦查 起 诉 审 判 以 及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被告 人 采 取 强 制措 施 都 需 要 以 证 据 为 基 础 在 民事 行政 诉讼 中 各项 诉 讼 活 动也 离不 开证 据 在某种意 义上 说 证 据 是 司法 活 动 的依据 是 司法 活动客 观 公 正 性 的 保障 而 证 人 证 言 被 害 人 陈述 鉴 定结 论 等 则 是证 据 中 的重要 类 型 因 为证 人 证 言 可 以 帮助 司法 机 关 发现 和收 集其 他 证 据 可 以 用 于鉴 别其 他 证 据 的 真 伪 因而 成 为认 定 案件 事实 的根 据 如 果 证人 不 能 作 证 或者证 人 作伪 证 就 必 然 影 响 诉
,
证 明作 用
。
。
定 结 论 与行 为 人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等 方 法 阻 止 狭 义 的 证 人 作证 对 司 法 活 动 客 观 公 正 性 的 妨 害 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讼进程 进 而 妨 害 司法活动 的客观公 正 性
, ,
。
有 人 认 为 本 罪 的 法 益 还 包 括 公 民依 法 作证 的权 利 这 一 观 点 值 得 商榷 诚 然 在 行 为 人 以 暴 力 威 胁 方法 阻 止 证 人 作证 时 或 许 侵犯 了 证 人 的 作 证 权 利 可 是 在行 为 人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等方
。 。
,
、
,
。
,
、
、
法 指 使他 人 作伪证 时
。
,
,
未 必 侵犯 了公 民依 法 作证
, ,
的权 利 相 反 被 指 使 者 如 果 作 伪 证 便 构 成 伪 证 罪 或 者其 他 犯 罪 例 如 杀 人 罪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亲 属
。
乙 贿 买 证 人 甲 让 甲 将 目击 杀 人 的时 间提 前 一 小
, ,
事 实 上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五 条所 规 定 的伪证 罪 包 括 了故 意 作 虚 假 证 明 鉴 定 记 录 翻 译 的 行 为 这 也 说 明虚 假 鉴 定 结 论 与 虚 假 证 人 证 言 具 有 相 同的 法 益
侵 害 性 据 此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等方 法 阻 止 狭 义 的证 人 作证 阻 止 被 害人 作证 陈述 阻 止 鉴 定 人 鉴 定 的 成 立 妨 害 作证 罪 或许 有人 认 为 对 于指 使 鉴 定 人 作虚 假 鉴 定 的 应 认 定 为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五 条 的 伪 证 罪 的 教 唆 犯 但 是 按 照 这 种 观 点 的逻 辑 对 于 阻 止 鉴 定 人 作 鉴 定 的 要 么 认 定 为 无 罪 要 么 认 定 为 妨 害作 证 罪 因 为 鉴 定 人 并 没 有 作 鉴 定 不 能 认 定 阻 止 者 构成伪 证 罪 的教 唆 犯 可 是 根 据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七 条第 一 款 的规 定 阻 止 证 人 作 证 与 指 使 证 人 作 伪 证 是 性 质 相 同 的 犯 罪 行 为 因此 将 阻 止 鉴 定 人 作 鉴 定 的 行 为 认 定 为 为 无 罪 或 者 妨 害作 证 罪 将 指 使 鉴 定 人 作 虚 假 鉴 定 的 行 为 认 定 伪 证 罪 的 教 唆犯 便 有 损 刑 法 条 文 之 间 的协 调 性 只 有 将 阻 止 鉴 定 人 作 鉴 定 与 指 使 鉴 定 人 作 虚 假 鉴 定 的行 为 均 以 妨 害作 证 罪 论
有 任 何 实质 区 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时 以 便 杀 人 犯 有 不 在 场 的证 明
, ,
。
甲按 照 乙 的指 使
作伪 证 的 成 立 伪 证 罪 如 果 将 公 民 依 法 作 证 的权 利 作 为本 罪 的 法 益 那 么 由 于 乙 的行 为 没 有 侵 犯 甲 的作证 权 利 因 而 不 构 成 犯 罪 这 显 然 不 合 适
, , , ,
。
处 才能 克服这 种缺 陷 但 是 对 于 行 为 人 以 暴力 威胁 贿 买 等 方 法 阻
,
、
,
。
、
。
二 妨 害 作 证 罪 的构 成 要 件
行 为 内容
。
、
检 查 人 依 法进 行 勘 验 检 查 的 不 宜 认 定 为 本 罪 因 为 刑事 诉 讼 中 的勘 验 人 检查 人 都是 办 案 人 员 属 于 司法 工 作 人 员 难 以 解 释为 证人 行 为 人 以 暴 力 威 胁 方 法 阻 止 司法 工 作 人 员 进 行勘 验 检 查 的 应 成 立 妨 害 公 务 罪 行 为
,
止 刑事 诉 讼 中 的勘 验 人
,
、
、
。
、
,
“
” 。
、
、
,
。
妨 害作证 罪 的行 为 表现 为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
、
、
人 以 贿 买 方法 阻止 司法 工 作人 员进 行 勘验
, ,
、
检查
买 等方 法 阻 止 证 人 作证 或 者指 使 他 人 作 伪证 这里的 证人 括 被 害人 鉴 定人
、
。
“
” ,
不 应 限 于 狭 义 的证 人 而 应 包
,
,
的 成 立 行 贿 罪 司法 工 作 人 员 接受 贿 赂 的 成 立 受 贿 罪 ①如 果行 为 人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等 方 法 阻 止
。
、
、
证言
、
诚然 我 国刑事诉 讼 法 将 证 人 被 害 人 陈述 鉴 定 结 论 分 为 不 同 的 证 据 种
、 。
。
司 法 工 作人 员 从 事 勘 验 检 查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因询 私 而 不 从 事勘 验 检 查 导 致 有 罪 证 据 流 失 符合 询 私 枉 法 罪 构 成 要 件 的 对 司法 工 作 人 员 当 然 应 以 拘
,
、
、
,
,
,
清 华 大 学 法 学院 教授
①如 果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同 时 触 犯 刑 法 第 三
百 九 十九 条 第一 款 第 二 款 则根 据 刑法 的规 定 从 一 重罪处 罚
,
、
勿
剔琳
、
第
期
私枉法罪论处
,
如 果 阻 止 者符 合询 私 枉 法 罪 的 教 唆 犯 成 立 条 件 的 应 以 询 私 枉 法 罪 的 教 唆犯 论 处 例 如 犯 罪 嫌 疑 人 亲 属 乙 明 知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甲要
,
。
。
之 二 当翻译 人 记 录 人 不 是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时 对 指 指 使他 人 使 者 应 以 妨 害作 证 罪 论 处 理 由 如 下
。
、
,
对 杀 人 现 场进 行 勘 验 检 查 但 为 了使犯 罪 人 逃 避 刑 事 责任 以 威 胁 方 法 阻 止 甲 进 行 勘 验 检 查 甲
, ,
、
、
。
检 查 会 导 致 不 能追 究 犯 罪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而 不 及 时 进 行 勘 验 检 查 甲 的 行 为构 成 询 私 枉 法 罪 乙 的 行 为 则 构成 拘 私 枉 法 罪 的 共 犯 对 乙 的 行 为 不 能仅 以 妨 害公 务 罪 论 处 ②
,
、
明 知 不 及 时勘 验
,
、
。
作伪 证 并 不 限 于 指 使 证 人 作 伪 证 翻 译 人 记 录 人 翻译 人 记 录 人 从 事 翻 当然属 于 其 中的 他 人 译 记 录 时 实 际 上 是 和 证 人 被 害 人 等 一 起 共 同形 成某 种 证 据 资 料 这 种 证 据 资 料 当 然 影 响 司法 活 动 的客 观 公 正 性 故 可 以 将 翻 译 人 记 录 人 作 虚 假 翻
,
。
、
“
” 。
、
、
,
、
,
,
、
,
。
以 暴力 威 胁 贿买 等方法 阻 止 翻译 人 记 录
、
、
、
八
姑且 不 讨 论 能 否 将 翻 译 人 记 录 人 评 价 为证 人 的 问题 单
,
、
人 翻译 记 录 的 不 属 于 阻 止 证 人 作证
、
、
“
” 。
译 记 录 的行 为 评 价 为 作 伪 证 刑法 第 三 百 零 互 条 的规 定 也 说 明 了 这 一 点 进 而 可 以 将 指 使 者 的 行 如 果将指 使 翻译 为评 价 为 指 使 他 人 作伪 证 人 作虚 假 翻 译 记 录 的 行 为 认 定 为 伪 证 罪 人 记录
, ,
、
“
”
“
” 。
、
、
,
,
的 教 唆 犯 则会 形 成 如 下 局 面 指 使 证 人 鉴 定 人 作
,
、
纯 阻 止 翻译 人 记 录人 从 事 翻译 记 录 的行 为 并
,
、
没 有 改 变 证 据 的 内容 也 没 有 使 证 据 灭 失 只 是 延
, ,
误 了司法程 序 因而 并没有妨 害 司法 活 动 的 客观 公 正 性 不 宜 认 定 为妨 害作 证 罪 但 是 当 翻 译 人
, ,
。
,
、
记 录 人 为 国 家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时 以 暴 力 威 胁 方 法
,
、
阻 止 其 翻 译 记 录 的 可 以 认 定 为 妨 害公 务 罪
,
、
、
。
如
、
果 翻译
人 记 录人 不 是 国家 机 关工 作 人 员 暴 力 威 胁 等 行 为不 构 成 其他 犯 罪 的 则 不 能 以 犯 罪 论
,
,
。
指 使 他 人 作 伪 证 中 的 他 人 同样 不 限 于 狭 义 的 证 人 指 使 狭 义 的 证 人 作 伪 证 指 使 被 害人 作 虚 假 陈述 指 使 鉴 定 人 作 虚 假 鉴 定 的 都 成 立 妨 害 作 证 罪 指 使 根 本 不 了 解 案情 的 人 作 伪证 的 也 成 立
,
、
、
“
” ,
伪 证 的 成 立 妨 害 作证 罪 而 指 使 翻 译 人 记 录 人 作 虚 假 翻 译 记 录 的 成 立 伪 证 罪 的教 唆 犯 这 显 然 不 协调 如 果 将 指 使 翻 译 人 记 录 人 作 虚 假 翻译 记 录 的行 为 认 定 为 伪 证 罪 的 教 唆 犯 那 么 在 采 取 共 犯 从 属 性说 的 情 况 下 倘 若 翻 译 人 记 录 人 未接 受指 使 则指 使 者 的 行 为并 不 成 立 犯 罪 如 若 将 指 使 翻 译 人 记 录 人 作 虚 假 翻译 记 录 的行 为 认 定 为 妨 害 作 证 罪 即 使 采 取 共 犯 从 属 性 说 对 于 指 使者 也 应认 定 为 犯 罪 至 少 成 立 未遂 显 然 与指 使 证 人 鉴 定 人 作 伪 证 构成 犯 罪 相 比 后 一 种 做 法 认 定 为 妨 害 作 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罪 是 合理 的 协调 的
,
、
。
。
,
本罪
。
共 犯 人 阻 止 同案 犯 作 供 述 或 者 指 使 同 案 犯 作 虚 假 供述 的行 为 是 否 属 于 阻 止 证 人 作证 或 指 使 他 人 作伪 证
主体相 关
。
贿 买 等方 法 指 使作 为 司法 工 作 人 员 的勘 验 人 检 查 人 作 虚假 勘 验 笔 录 虚 假检 查 笔 录 的 如果 司法 工作人 员 因此 而 威胁
、
、
一 般 主体 以 暴力
、
、
这 个 问题 既 与 客 观 要 素 有关 也 与 行 为
,
,
,
抖 年 月 的 一 天 因 涉嫌 盗 窃 例如 骗 犯 罪 被羁 押在 某 县 看 守 所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银 某 诈
, , ,
、
,
询私 枉法
则司法工 作人 员构成拘私枉法罪 一 般 主 体 构 成 询 私 枉 法 罪 的共 犯 教 唆 犯 如果 司 法 工 作人 员 没 有 接 受指 使 宜 对 一 般 主 体 的行 为
,
,
。
,
为 了 推脱 自己 的 主 犯 罪 责 让 同 监 号 的 在 押 人 员 鲁 某 为其 代 写 串供 纸 条 后 利 用 为在 押 人 员 送 开 水 的 在 押人 员 时 某 将纸 条传递 给关 押 在 另 一 监 号 的 同
,
以 妨 害作证 罪论 处
“ ” ,
,
。
一 方 面 指 使 他人 作伪证 中
,
,
、
的 他人 并不 限于 证 人 而 是 包 括一 切 可 能 提 供 证据 的人 而勘 验 人员 检查 人 员 正 是 提供证 另一 方 面 指 使他 人 作伪证 中的 作伪 据 的人 证 当然 包 括 指 使 他 人 制 作 一 切 虚 假 证 据 的 行
。
,
“
”
,
质 言之 指 使勘 验 人 员 检查 人 员 作 虚假 勘
验 检查 的 符合 指 使 他人 作伪证 的构成要 件 一 般 主 体 指 使 翻 译 人 记 录人 作 虚 假 翻译 记 为
、
,
。
,
、
“
”
。
、
、
情形 之 一 一 般 主体 指 使 作 为 司法 工 作 人 员 的 翻 译 人 记 录 人 作 虚 假 翻 译 记 录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因接 受指 使 而 触 犯 拘私 枉 法 罪 的 在 符 合 共 同犯 罪 成 立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一 般
、 、
录 的 应 区 分 为 二 种情 形 考 虑
, ,
。
案犯 罪 嫌疑 人 潘 某 银 某 潘 某 二 人 遂 订 立 攻 守 同 盟 妨 碍 了 本 案 诉 讼 的进 行 在 本 案 中 对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银 某 潘 某 的 串供 行 为 如何 定 性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不 同 意 见 第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银 某 的行 为 构 成 妨 害作证 罪 第 二 种 意 见 认 为 银 某 潘 某 的 串供 行 为均 构 成 妨 害 作 证 罪 第 三 种 意 见 认 为 银 某 潘 某 的 串供 行 为均 不 构 成 妨 害 作 证 罪 笔 者 认 为 同 案 犯 的供 述 对 于 其 他 共 犯 人 而 言 就 是 证 人 证 言 因 此 共 犯 人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等 方 法 阻 止 同案 犯 作 或 供述 犷 者指 使 同案犯 作 虚 假 供述 的 符合 阻 止 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 作证 指 使他 人 作 伪 证 的 条 件 因 而 可 能 构成 妨
、
,
,
,
主 体与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构 成拘 私 枉 法 罪 的共 犯
②乙 的 行 为 成 立 妨 害 公 务 罪 与 询 私 枉 法 罪 的 想 象 竞 合 犯
、
。
情形
,
害作证 罪 但 如 后 所 述 如 果采 取 一 般 的请 求 利 诱 方 法 阻 止 同案 犯 作 供 述 或 者 指 使 同 案 犯 作 虚 假 供
,
,
。
、
。
当然 如 果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为 了 对 明 知 是 无 罪 的 人 追 究 刑 李 责 任 而 进 行 所 谓 的
。
勘 验 检 查 相 关 人 员 以 暴 力 威 胁 等 方 法 予 以 阻 止 的 阻 止 者 的行 为 不 成 立 任 何 犯 罪
,
,
、
男
粼琳
过
・
第
期
述 的行 为 则 因 为缺 乏 期 待 可 能性 而 不 宜 以 犯 罪
, ,
年
,
月
日
。
,
被 害 人 陈某 在 某某 县 警方 做笔
“ ”
论 处 所 以 对 于 同案 犯 之 间的 串供 行 为 如 上 例
,
。
,
录时 向巡 警 揭 发 了其被 某 县 公安 局 一 个大 官 强 奸 的 事 实经 过
,
不 宜 认 定 为妨 害 作 证 罪
,
。
月
日 陈 某某 得 知 有关 部 门准
, ,
阻 止 证 人 作 证 是 指 阻 止 广 义 的证 人 就 其 所 了
解 的 案件 情 况 向 司法 机 关 作 出 口 头 或者 书 面 陈 述 如 阻 止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阻 止 被 害 人 向 司法 机 关 提 交
,
。
书 面 陈述 阻 止 鉴 定 人 作 出鉴 定 结 论 或 者 阻 止 鉴 定
,
指 使他 人 作伪 证 是 指 唆 使 指 示 他 人 作 违
背 事实 的证 言 提 交 违 背 事 实 的 鉴 定 结 论 指 使 翻译 人 记 录 人 作 虚 假 翻译 记 录 如 此 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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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向 司法 机 关 提 交 鉴 定 结 论 如 此 等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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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调 查 此 案 为 逃 避 法 律 制 裁 先 是 指 使 驾 驶 员 林 某 作伪 证 让 林某 为 其 顶 罪 并 指 使 某 县 公 安 局 某 民 警 劝 说 被 害 人 陈某 作 虚 假 陈 述 让 陈 某 指 认 作 案 人 是 驾驶 员 林 某 后 陈某 某认 为 由林 某 顶 罪 不 好 过 关 又 指 使求 其 办 事 的 陈 某 乙 为 其 顶 罪 并 让 被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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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指 认 是 陈某 乙 所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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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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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 全起 见 陈 某 某 还 让 县 公 安 局 民 警 林 某 丙 作 伪 证 证 明 案 发 当 天 晚 上 他们 二 人 一 直 在 一 起 以 排 除 作 案 时 间 安 排 好 作伪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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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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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暴 力 威胁 贿 买 等 方 法 的规 定 既 是 对 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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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止 证 人 作 证 的 行 为方 式 的 限定 也 是 对 指 使 他 人 作
的 人 员 后 陈某某 惟恐 被 害 人 及 其 母 亲 向有 关 部 门 作 证 出 资将 邵 某 的 偶 像 发 屋 承 租 下 来 并 让 林
,
,
“
”
,
伪 证 的行 为方 式 的 限定 换 言 之 妨 害 作 证 罪 的行 为 分 为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等方 法 阻 止 证 人 作证 和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等方 法 指 使 他 人 作 伪证 除 了暴力 威 胁 贿 买 方 法 外 是 否 包 括 唆使 嘱 托 请求 引 诱 等 方 法 本 文 倾 向 于 肯 定 回 答 在 本文 看来 刑法第三 百零七 条第一 款 的规 定 既 使 在 民 事 诉 讼 行 政诉 讼 中 妨 害作 证 的 行 为 犯 罪 化 又 将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五 条 的 伪 证 罪 的教 唆 犯 正 犯 化 即将 伪 证 罪 的 教 唆 犯 作 为 妨 害作 证 罪 的 正 犯 处 理 一 方 面 以 唆 使 嘱 托 请求 引 诱 方 法 指 使 他 人 作 伪 证 与 以 贿 买 方 法 指使 他 人 作 伪 证 并 无 实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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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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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 和 陈某 乙 将 母 女 二 人 带 离 此 县 二 审 法 院认 定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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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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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别 另 一 方 面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七 条 规 定 了 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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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只要 与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方 法 一 样 引起 他 人 作 伪 证 就应 包 含 在 等 方 法 中 ③
, ,
”
、
、
,
某 某 犯 有 强 奸 罪 和 妨 害 作 证 罪 分别 判 处 有 期徒刑 八 年 和六 年 数 罪 并 罚 决 定 执 行 有 期徒刑 十 二 年 本 文 原 则 上 赞 成 当事 人 可 以 构 成 妨 害 作 证 罪 主 体 的 观 点 但 同时 认 为 对 此 也 不 能 绝 对 化 以 刑 事 案件 的 被 告 人 为 例 被 告 人 本 人 作 虚 假 陈 述 的 不 可 能 成 立 伪 证 罪 也 不 可 能成 立 妨 害 作 证 罪 这 是 因 为缺
乏 期 待 可 能 性 即 不 能期 待 被 告 人 不 作 虚 假 陈 述 所 以 如 果 被 告 人 采 取 一 般 的 嘱 托 请求 劝 诱 等行 为 阻 止 他 人 作 证 或 者 指 使 他 人 作伪 证 的 可 以 认 为 缺乏 期 待可 能性 而 不 以妨 害 作证 罪 论 处 但 是 如 果 被 告 人 采 取 暴 力 威胁 贿 买 等 方 法 阻 却 他 人 作 证 或 者 指 使 他 人 作伪 证 的 则 因 为 并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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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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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缺 乏 期 待 可 能性 而 认 定 为 妨 害作 证 罪
主 观 罪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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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 害 作 证 罪 不 限 于 发 生 在 刑事诉 讼 中 在 民 事 经 济 行政 等诉 讼 中实 施 本 罪 行 为 的 也 成 立 本 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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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为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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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 害 作证罪 只 能 由故 意 构成 行 为 人 明知 自己 妨 害作 证 的行 为会 发 生 妨 害 司法 活 动 的 客 观 公 正 性 的
妨 害作 证 罪 的 主 体 为一 般 主体
, ,
,
对此 没有疑
。
问 需 要 讨 论 的是 当事 人 能 否 成 为 本 罪 主 体 我 国 刑 法 理 论 一 般 认 为 当事 人 也 可 以 成 为本 罪 主 体
结 果 并 且 希望 或者 放 任 这 种 结 果 发 生 至 于 行为 人 是 意 图 使 当事 人 受到从 宽 处 理 从 轻 处 理 还 是意 图
、
,
。
,
例如 有 人 指 出
,
满
本 罪 的 主体 为一 般 主 体 任何 年 周 岁 且 具 有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自然 人 都 可 以
,
“
,
成 为 本 罪 的 主 体 在 司法 实践 中 多 是 当 事 人 及 其 , 犯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其他 与 案 件 有 利 害 关 系 的人 罪 主 体 是 一 般 主 体 在 司法 实践 中 主 要 是 与案件 有 利 害关 系 的 人 如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的 亲 戚 朋 友 或 者行 政 案 件 中 的 当 事 人 等 如 果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本 身采 取 非 法 手 段 妨 害 作 证 的 也 构 成
,
。
。
’
“
。
,
、
、
。
、
,
本罪
。
’
,
,
使 当事 人 受 到 从 严 处 理 从 重 处 理 则 不 影 响本 罪 的 成 立 行为 人是 否 认识 到 诉 讼 性 质 也 不 影 响本 罪 成 立 例 如 行 为 人原 本 以 为 自己 只 是指 使 他 人 在 民 事 诉 讼 中作 伪 证 的 但 事 实 上 是指 使 他 人 在 刑事诉 讼 中 作伪 证 的 属 于 同一 构成 要 件 内的 事 实 认 识 错 误 不 影 响妨害 作 证 罪 的成 立 行 为 人 阻止 他 人 作 伪 证 的 当然 不 成 立犯 罪 行 为人 误 以 为他 人 作伪 证 而 阻止 他 人 作证 的 因 为 缺 乏 妨 害 作 证 罪 的 故 意 也 不 成 立 本 罪 行 为 人误 将非 证人 作 为证 人 而阻止 其 作 证 的 属 于不 可 罚 的不 能 犯 而不 能 以 未 遂 犯 论 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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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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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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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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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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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司法 实 践 中
, ,
一 般 也 将 当事 人 作 为 本 罪 主 体
。
例 如 陈某 某 案 发 前 是 某 县 公 安 局 副 局 长 兼 刑 警 队 岁 的 陈某 长 不 到 一 个 月 内先 后 两 次 强 奸 年 仅
。
三 妨 害作 证 罪 的认 定
、
妨 害作 证 罪 虽 然 是 危 险 犯 但 是 本 文 认 为 并
,
。
,
,
③如 果 刑 法 条 文 仅 规 定
了 使 用 幕 力 威胁 等方 法
“
、
”
则 意味 着 仅 限 于 压 制 他 人 反 抗 的方 法
但 在 刑法 条文 规 定 了 贿 买 方 法 的情 况 下 就
“
”
,
翌竺摆黑翌竺竺耳藏露 一一一一一一
・
第
期
非 只要 行 为人 以 暴力 威 胁 贿 买 等方法 阻 止 他 人
、
、
处罚
,
,
并 不 只 是 因 为 其 具 有 司法 工 作 人 员 这
,
一
身
作证 或 者指 使他 人作伪 证 就构成妨害作证 罪 的既
遂 笔 者 认 为 行 为 人 以 暴力 威 胁 贿 买 等 方 法 阻 止 证 人 作证 或 者指 使他 人 作伪证 但证 人 依然作
, ,
、
份 而 是 因 为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权 实 施 的妨 害 作 更 为严 重 地 妨 害 了 司法 活 动 的 客 观 公 正 性 从 而 使 上 述 犯 罪 的违 法 性 更 为严 重 所 以 第 几
证行为
,
。
、
、
。
,
证 他 人 未作 伪 证 的 应 认 定 为妨 害 作 证 罪 的 未 遂
只 有 客 观 上 阻 止 了 证 人 作 证 或 者使 他 人 作 出 了 伪
,
百 零 七 条 的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并 不 只 是 责任 身 份 而
“
”
,
应 首 先 是 违 法 身 份 其 次 一 般 来 说 刑 法 将 司法 卜
, ,
。
证 才 成 立 妨 害作 证 罪 的 既 遂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辩 护 人 诉 讼 代理 人 威 胁 引 诱
,
、 、
,
。
证 人 违 背 事 实 改 变 证 言或 者作 伪 证 的 成 立 刑 法 第 三 百零 六 条 规 定 的辩 护 人
。
、
,
诉 讼 代理 人 妨 害作证 罪 证 人 因 辩 护 人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威 胁 引诱 而 作 伪
、
、
作人 员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等 规 定 为 犯 罪 主 体 时 就 暗 含 着 其 利用 了 职 务 上 的便 利 或 者滥 用 职 权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的 意思 否 则 刑法 特 别对 主 体 作 出 规 定 就 丧 失 了 意 义 例 如 刑 法 第 三 百 八 十 五 条第 一 款 规
。
,
、
,
。
,
证 的 成 立 伪 证 罪 证 人 与辩 护 人 诉 讼 代 理 人 在 伪 证 罪 的 范 围 内成 立 共 犯 对 共 同 造 成 的结 果 承 担 刑
,
,
、
定 了 受 贿 罪 的 定 义 第 二 款 规 定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在 经 济往 来 中 违 反 国 家规 定 收 受 各 种 名 义 的 回 扣
,
,
、
,
“
事 责 任 诉讼 代 理 人 在 民 事 行政 诉 讼 中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等方 法 阻 止 证 人 作证 或 者指 使 证 人 作 伪 证
的 成 立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七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妨 害
作 证 罪 证 人 不 构 成 伪 证 罪 二 者不 能 在 伪证 罪 的 范 围
,
,
、
。
、
、
既 然法 条表 手续 费 归 个 人 所 有 的 以 受 贿 论 处 述 为 国家工 作 人 员在经 济 活 动 中 就 表 明 国 家 卜
,
,
。
”
“
” ,
内成 立 共 犯 在 妨 害 作 证 罪 的 行 为 同时 构 成 询 私 枉 法 罪 的
共 犯 的情 况 下 应 以 询 私 枉 法 罪 的 共 犯 论 处
法 实 践 中存 在 分 别 定 罪 的 现 象
, ,
,
。
。
但司
。
例如 李某涉嫌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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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 某 等 人 轮 奸 吴 某 李 某 的 母 亲 王 某 聘请 律 师周 某
为 其 担 任 辩 护 人 并 和 周 某 多 次 合 谋 为李 某 减 轻 罪
行 最 后 想 到威 逼 利诱 吴 某 翻供 以 处 对 象 为名
, ,
“
”
为李 某 开 脱 罪 责 年
。
。
周 某 承诺 负 责做公 安 局 的 工 作
,
,
。
月
,
日 李 某 的 辩 护 律 师 周 某 带 着吴 某
, ,
来 到公 安 局 找 到 办 案 人 孙 某 炮 制 了一 份 虚 假 的 翻 供 证 词 事 后 周 某 收 下 王 某 的 万 元 钱 并将 其 中 的 万 元 给 了孙 某 孙 某 在 案 件 已 经 移送 检 察 机
。
作人 员 基 于 其 职 务 职 责 而 从 事 经 济 活 动 因 为 冈 家 工 作 人 员 在 商 店 为个 人 购 买 消 费 品 或 者 为 个 人 签 订 经 济合 同 时 其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身 份 不 具 有 任 何 意 义 与 普 通 公 民 为个 人 购 买 消 费 品 或 者 签 孟 经 济 合 同没 有 任 何 区 别 不 能 称 之 为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在 经 济 往 来 中 意 在经 济往 来 中 味 着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基 于 其 职 务在 经 济 往 来 中 从 事 职 务 行 为 这 本 身就 包 含 了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的 含 义 , 基 于 同样 的 理 由 当刑 法 条 款 的 表 述 是 司法 工 作 人 员 犯 前 款罪 时 也 意 味着 司 法 工 作 人 员滥 用 司 法 职 权 或 者 利 用 司法 职 权 的 便 利 犯 前 款 罪 司 法 工 作人 员 滥 用 职 权 利 用 职权 犯 妨 害作 证 罪 时 不 需 要 利 用 具 体 的 职 务 权 限 只要 利 用 抽 象 的 一 般 的 司法 职 务 权 限 即 可 如 果 司法 工 作 人员 利 用 承 办 案件 的具 体 职 务 权 限 为 了追 诉 明 知 是 无 罪 的 人 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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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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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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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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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关 审查 起 诉 的情 况 下 越权 提 审李 某 和 鞠 某 并篡
,
,
改 提 审 日 期 使 一 起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的轮 奸 案 被 颠 倒 黑 白 某 区 法 院 对 孙 某 与周 某分 别 以 询 私 枉 法 罪 和 妨 害 作证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七 年 和 五 年
。 。
,
、
者 为 了不 追 诉 明知 是 有 罪 的 人 而 阻止 证 人 作 证 或 者 指使他 人 作 伪 证 的 应认 定 为
询 私 枉 法罪
,
,
。
参考文献
马 【 〕 克 昌 刑 法 学【 〕北 京 高 等 教 育 出版 社
, ,
本 文认 为 在 一 般 意 义 上说 完 全存在分别 定 罪 的
可 能性 但 就 本 案 而 言 对 于 周 某 的行 为宜 认 定 为
, ,
,
,
陆 【 」 冬 红 张 庆 安 看 守 所 内 串 供 是 否 构 成 妨 害 作 证 罪【 〕 检察 版社
,
询私 枉 法 罪 的共犯
、
。
日报
,
一
一
【 」 李希 慧 妨 害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罪 新 论【 〕武 汉 武 汉 大 学 出
四 妨 害作证 罪 的处 罚
周 【 」 道 鸳 张 军 刑 法 罪 名 精 释 【 〕北 京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
根据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七 条 的规 定 犯 妨 害作证 罪
,
的 处三 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 节严重 的 处
,
,
〔
卜
方萍
公 安 副 局 长 强 奸 少 女 案 二 审 宣 判【
日
〕
三 年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期徒刑 司法 工 作人 员 犯 本款 的 从 重处 罚
,
。
〔 」具 茨 山 人
“ ”
、
警 察 律 师 流 靡 一 气 妨 害 司 法 罪 责 难 逃【
时
、
〕
虽 然法 条没有要求 司法工 作人 员 滥 用 职权
“ ” ,
,
,
卜
匕
利用 职权 但 是 如果 司法 工 作人 员 没 有滥 用 职 权 或 者 利用 职 权 便 缺 乏 从 重 处 罚 的理 由 首 先 就 妨 害作证 而 言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七 条 第 三 款之所 以规定 对 司法工作人 员从 重
。
,
,
张 〔 〕 明 楷 商 业 贿 赂 回 扣 及 相 关 条 款 的 法 律 性 质【 〕 法 律
适用
,
,
编辑 张志勇
较
国
翻琳
・
绍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