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办法(暂行)

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赞助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赞助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二条 公司对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股东大会负责本公司对外捐赠、赞助事项的决策审批;

本公司预决算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年度预算,制定和完善公司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并对本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赞助事项逐笔审核,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建立对外捐赠、赞助管理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对外捐赠、赞助行为;对对外捐赠、赞助项目进行汇总、评估和总结;按时向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股份”)报告对外捐赠、赞助情况。

第三条 出资企业参照本管理办法,根据企业实际建立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制定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制度及审批程序,拟定捐赠、赞助预算并报本公司审核、备案;按照本办法规范本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赞助权限及规模

第四条 对外捐赠、赞助必须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量力而行、理智而为。经营困难、亏损企业或者捐赠、赞助行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般不得对外捐赠、赞助。

第五条 对外捐赠、赞助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赞助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做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赞助的实施情况及捐赠、赞助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出资企业对外捐赠、赞助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

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赞助支出。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捐赠、赞助实际支出不得超预算额度。

第六条 捐赠、赞助项目价值超过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文件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标准的,公司须报普天股份、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出资企业须报本公司、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对外捐赠、赞助资产

第七条 对外捐赠、赞助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赞助。

第五章 对外捐赠、赞助范围

第八条 公司和出资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赞助;科教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赞助;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它捐赠、赞助。

对外捐赠、赞助范围不含商业合同中与价格相关联的赠送行为。

涉外捐赠、赞助另行规定。

第九条 出资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确定本企业对外捐赠、赞助支出范围。

第十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赞助项目之外,对外捐赠、赞助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赞助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赞助,集团公司及出资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赞助。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赞助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六章 审批、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审核程序

一、公司(包括子分公司及其所属机构)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赞助,包括现金捐赠、赞助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 捐赠、赞助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在0.3%以下的情况:

1、单项捐赠、赞助30万元以下的,捐赠、赞助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2、单项捐赠、赞助达30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提请董事会审批。

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赞助行为,在连续12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赞助并累计计算。

(二)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达到 0.3%以上1%以下的,捐赠、赞助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报监事会备案;

(三)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达到1%以上的,捐赠、赞助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二、预算捐赠、赞助价值超过国资委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文件第五条

第三款规定标准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报普天股份、国资委备案批准后根据上款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对外捐赠、赞助审批流程

1、捐赠、赞助价值在本年度预算范围内的,由出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组织实施。

2、捐赠、赞助价值超出年度预算范围的,由出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本公司提出对外捐赠、赞助申请,提交对外捐赠、赞助方案,说明原因、依据、企业经营状况、捐赠赞助价值等;经公司预决算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出资企业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3、遇有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赞助支出的,不论金额大小,出资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逐笔向本公司及国资委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相悖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证券交易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法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企业、控股企业执行,其他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赞助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赞助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二条 公司对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股东大会负责本公司对外捐赠、赞助事项的决策审批;

本公司预决算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年度预算,制定和完善公司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并对本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赞助事项逐笔审核,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建立对外捐赠、赞助管理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对外捐赠、赞助行为;对对外捐赠、赞助项目进行汇总、评估和总结;按时向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股份”)报告对外捐赠、赞助情况。

第三条 出资企业参照本管理办法,根据企业实际建立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制定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制度及审批程序,拟定捐赠、赞助预算并报本公司审核、备案;按照本办法规范本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赞助权限及规模

第四条 对外捐赠、赞助必须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量力而行、理智而为。经营困难、亏损企业或者捐赠、赞助行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般不得对外捐赠、赞助。

第五条 对外捐赠、赞助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赞助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做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赞助的实施情况及捐赠、赞助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出资企业对外捐赠、赞助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

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赞助支出。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捐赠、赞助实际支出不得超预算额度。

第六条 捐赠、赞助项目价值超过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文件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标准的,公司须报普天股份、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出资企业须报本公司、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对外捐赠、赞助资产

第七条 对外捐赠、赞助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赞助。

第五章 对外捐赠、赞助范围

第八条 公司和出资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赞助;科教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赞助;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它捐赠、赞助。

对外捐赠、赞助范围不含商业合同中与价格相关联的赠送行为。

涉外捐赠、赞助另行规定。

第九条 出资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确定本企业对外捐赠、赞助支出范围。

第十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赞助项目之外,对外捐赠、赞助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赞助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赞助,集团公司及出资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赞助。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赞助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六章 审批、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审核程序

一、公司(包括子分公司及其所属机构)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赞助,包括现金捐赠、赞助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 捐赠、赞助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在0.3%以下的情况:

1、单项捐赠、赞助30万元以下的,捐赠、赞助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2、单项捐赠、赞助达30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提请董事会审批。

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赞助行为,在连续12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赞助并累计计算。

(二)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达到 0.3%以上1%以下的,捐赠、赞助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报监事会备案;

(三)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达到1%以上的,捐赠、赞助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二、预算捐赠、赞助价值超过国资委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文件第五条

第三款规定标准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报普天股份、国资委备案批准后根据上款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对外捐赠、赞助审批流程

1、捐赠、赞助价值在本年度预算范围内的,由出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组织实施。

2、捐赠、赞助价值超出年度预算范围的,由出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本公司提出对外捐赠、赞助申请,提交对外捐赠、赞助方案,说明原因、依据、企业经营状况、捐赠赞助价值等;经公司预决算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出资企业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3、遇有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赞助支出的,不论金额大小,出资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逐笔向本公司及国资委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相悖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证券交易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法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企业、控股企业执行,其他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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