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我省中小学先行一步,全面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按照有利于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有利于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推进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和重贡献的原则,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逐步建立完善新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以下范围内进行: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教师。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三、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围绕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修改完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完善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关注育人,注重教学,鼓励教研,综合评价,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增强职称工作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评聘工作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核准公布、按岗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鼓励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2年1月至10月)

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班子;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了解情况;研究制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二)实施阶段(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

1.动员部署。印发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2.人员过渡。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3.竞争推荐。学校(单位)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推荐数量,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组织开展竞争推荐工作。通过竞争推荐且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再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4.组织评审。对已通过竞争推荐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5.岗位聘用。根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有关规定,对通过职称评审的,组织按岗聘用,兑现工资。

(三)总结阶段(2013年3月)

按照改革实施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和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改革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

五、组织领导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重要决策,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大力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改革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共同负责,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改革实施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各学校(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职称申报推荐、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等工作。

(三)科学谋划,稳妥推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深入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改革实施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充分调动教师理解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改革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我省中小学先行一步,全面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按照有利于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有利于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推进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和重贡献的原则,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逐步建立完善新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以下范围内进行: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教师。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三、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围绕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修改完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完善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关注育人,注重教学,鼓励教研,综合评价,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增强职称工作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评聘工作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核准公布、按岗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鼓励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2年1月至10月)

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班子;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了解情况;研究制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二)实施阶段(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

1.动员部署。印发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2.人员过渡。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3.竞争推荐。学校(单位)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推荐数量,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组织开展竞争推荐工作。通过竞争推荐且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再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4.组织评审。对已通过竞争推荐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5.岗位聘用。根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有关规定,对通过职称评审的,组织按岗聘用,兑现工资。

(三)总结阶段(2013年3月)

按照改革实施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和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改革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

五、组织领导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重要决策,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大力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改革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共同负责,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改革实施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各学校(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职称申报推荐、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等工作。

(三)科学谋划,稳妥推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深入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改革实施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充分调动教师理解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改革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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