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 公共生活 注重规范
第三框 维护公共秩序需要法律规范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通过学习,使学生明确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重要行为准则;了解维护公共秩序的有关法律规范;懂得对扰乱、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应依法处罚;体会用法律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性。
2.过程与方法:通过情景导入、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多种形式,引导学生多角度分析,提高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让学生知道对扰乱和破坏公共秩序的不同程度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法律处罚,培养学生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的良好习惯。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教学,引导学生增强维护公共秩序的社会责任感,增强遵守相关法律规范的自觉性,并积极落实在自己的实际行动中,努力做一个具有良好社会公德、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教学过程
【情景导入】维护候车秩序,调度员被刺身亡
2004年12月22日下午3时,无业人员严某在上海市780终点站候车,欲不排队直接从一辆刚进站的780路后门直接上车,车队调度员及时发现并上前予以制止。严某不但不服从管理,还与调度员争吵起来并殴打调度员。在争执中,他用携带的雨伞伞尖刺入调度员的左眼,致使其不治身亡。当时,一些市民及时报警,在市民和警方的围捕下,将严某抓捕归案法办。
问:维护公共秩序中,出现这种极端情况,道德规范的约束还有效吗? 师:1.该男子不服从管理打算什么行为?违反了什么?
2.该男子伤人致死是什么行为?违反了什么?
【教师归纳】中年男子的行为既违反了道德规范也违反了法律规范,影响了乘客们的利益,扰乱、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危及了公民的人身安全。所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既要依靠道德规范,也需要法律规范的制约。今天我们就学习第一课第三框的内容。
三、维护公共秩序需要法律规范 (板书)
师:维护公共秩序,除了需要道德规范外,为什么还需要法律规范?
教师归纳:法律规范是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是有国家制定的重要行为准则。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由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权力保证的,它具有强制性。
师:法律和道德有什么区别?
[多媒体显示]:法律和道德的区别
师:那么法律是由谁来制定的?
教师归纳: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我国是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刑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员会制定的。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重要行为准则。(板书)
师:是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由这两个国家机关制定的?例如大家都知道的法律《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
(学生阅读15页“知识窗”,再回答)
教师归纳:地方性法规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条件下,可以根据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上海青少年保护条例》就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的。
师:大家知道,我国有哪些法律呢?维护公共秩序的又有什么法律呢?
教师归纳: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对国家文物的保护——>维护交通安全——>等
2、维护公共秩序的法律规范(板书)
师: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其中主要的是《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师:两部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那他们有什么区别?
教师归纳:《刑法》是制裁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活动的法律武器,《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制裁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的法律武器。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知道违法行为多于犯罪行为,如前面例子中的中年男子想插队上车而刺伤老人、扰乱车站秩序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我们主要
了解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怎样的法律。
师:大家知道吗?《治安管理处罚法》原来的名字叫《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4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首次提请审议。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备受社会关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198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施行以来,社会治安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在6个方面做出修改。那大家知道《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吗?
教师归纳:1.保安搜身也违法 不速之客算“非法侵入”2.雇佣私家侦探可被拘留3.噪音扰民将被罚款4.狗狗乱拉,主人受罚5.家长私拆娃娃信小心罚款6.偷窥偷拍严重者可拘留10天 (具体见附件)
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哪些情况?大家看一下教材17页上的内容,然后我们判断一下,以下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
【案例1】2006年11月中旬,“熊猫烧香”病毒出现在互联网上,烧出了一场席卷全球数百万台电脑中毒的恶性事件,在短短三四个月之间,“烧香”潮波及上千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造成损失过亿元。我公安机关经过全力侦破,终于抓获了计算机高手、病毒制造者李俊。
【案例2】“蜘蛛人”攀爬金茂大厦
2007年5月31日14:30分,法籍男子罗伯特。阿兰菲利浦未通知有关部门及金贸大厦管理人员,身穿“蜘蛛侠”的衣服,徒手攀爬金贸大厦主楼外墙88层,当时周边大量人员围观、车辆拥堵,金贸大厦88层观光厅还因此紧急关闭,对大厦的正常营业造成影响。
教师归纳:他们的行为都扰乱了公共秩序,同学们还有不有其他的案例呢? (学生举例,教师可补充,具体见附件)
师:那么对于上述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3、依法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板书)
师: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 、吊销许可证。他们有什么不同之处?
(学生阅读书18页)
师:那么象前面的例子中的人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教师归纳:李俊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如此,还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他还可能会受到《刑法》的惩处。外国人可行政拘留。
师:通过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达到维护公共秩序、教育违法人员遵守法律的目的。可见,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起到了很重要的保障作用。那么,作为一名小公民,我们能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做些什么呢?
教师归纳:我们可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劝阻身边不文明、不守法的行为,劝阻不了的就报告公安机关,打110……
[课堂小结]: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做一个具有良好社会公德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课后作业]:比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
附件: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看点
1.保安搜身也违法 不速之客算“非法侵入”
一些超市保安,他们在遇到超市物品失窃,或者觉得顾客可疑后,往往会采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今后如果发生这些问题,那保安将会受到拘留。而在保安发现可疑顾客时,只能通过报警方式,由警察全面调查,否则就是违法。“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不速之客’,就是主人没有邀请你,你突然来到主人家。那你就属于非法入侵。第二种就是主人同意你进来了,但最后让你离开,但你却赖着不走,这也叫非法入侵!”张兰青说,新法规定,
就是警察上门寻找证据,也必须要出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搜查证,警官证是没有用的,是不能进入居民家搜查的。
2.雇佣私家侦探可被拘留
如果私家侦探跟踪别人被对方发现报警,那私家侦探可能要面临被拘留的危险,同时雇佣私家侦探的当事人也将因教唆私家侦探而一起遭到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噪音扰民将被罚款
以前派出所经常会接到群众报警,称小区内有噪音影响他们休息,但民警去了很尴尬,因为按照规定噪音应该由环保部门负责,警察没有处罚依据,如果对方不听警察的也没办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造噪音干扰居民生活的,可作警告和罚款处理。
4.狗狗乱拉,主人受罚
新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家长私拆娃娃信小心罚款
某中学的高二学生果果非常苦恼,只要朋友把信寄到家中,他的妈妈总是在他没有回来之前将信拆开先看。像果果这样的情况,在许多家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按照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冒领、隐匿、毁灭、私自开拆或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将被处以5天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孩子对私拆自己信件的家长动真格,家长也会被拘留。”
6.偷窥偷拍严重者可拘留10天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解读: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认为,由于取证难、偷拍行为界定难等原因,目前
对于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一般是以教育为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此类行为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可操作性较强,能更为有效地遏制此类行为。
二、案例选登
殴打他人案
2006年4月1日晚,王某在某公交站台候车,公交车到站后,王某进入车厢,见一拄拐杖残疾人乘客李某正欲坐到老弱病残人员专座上,便抢在残疾人乘客前面入座,李某见状即对王某进行指责。王某恼羞成怒,口出秽语,脚踢李某用以支撑的拐杖,致使李某站立不稳摔倒在车厢内,李某即拨打“110”报警。 评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很好地填补了上述法律上的空白,无论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查处此类治安案件,还是对于保护被侵害人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污损名胜古迹案
陆某,男,17岁,河北保定人,某中学学生。王某,男,16岁,河北保定人,某中学学生。
陆、王二人于1990年暑假,骑自行车外出旅游,当走上芦沟桥时,二人下车玩耍,陆某灵机一动,说:“咱们出来一趟不容易,咱们出来一趟不容易,咱不如在到过的地方留下咱的大名,纪念咱们这次的活动。”王某高兴的说:“这个主意好,咱们就从这里开始!”于是,两个人就在芦沟桥石狮子上刻上了“陆某到此”的字样,然后骑上自行车直奔北京。从此以后,陆、王二人在八达岭、长城、山海关、老龙头等地,都留下了他们的名字。
评析:陆、王二人在名胜古迹刻名留念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条第六款“污损名胜古迹”的规定,应受到拘留10天以下或经济罚款的处罚。
破坏路灯案
路某,男,14岁,汉族,河北新乐县人。1992年秋冬的一天,路某放学回家,因期中考试成绩不佳,情绪低落,一边走,一边用力用脚踢石子或者土块,
不时拣起石子向远处投掷,走着走着他看见前边的电线杆上的电灯光,于是顺手就把手中的石块朝灯光投了过去,“扑”的一声响,灯泡打碎了,路某若无其事的朝电线杆上望了一眼就走过去了,继续用脚不时地踢着石子儿。
评析:路某用石子打路灯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第四款的“损毁路灯”,妨害公共安全的规定,应受到拘留7天或者罚款处罚。
谎报火警案
徐某闲得无聊,曾先后几次冒名谎报火警,致使消防部门几次出动消防车辆和消防干警。1993年10月7日晚,徐又为了看热闹寻开心,给消防队打电话,谎报说:“某地着火了,请你们快来扑救。”当管区消防人员驾四辆消防车赶到现场,方知又是一起假报火警。经追查,公安局将徐某抓获,依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评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6款规定“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所谓谎报险情,即指故意编造实际并不存在的火警、匪警、地震、洪水等,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以制造混乱,引起群众心理恐慌,社会秩序混乱,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干扰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工作的行为。所以,对徐某这样缺乏社会公德,又无视国家法纪的“害群之马”,公安机关必须依法给予相应的制裁。
第一课 公共生活 注重规范
第三框 维护公共秩序需要法律规范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通过学习,使学生明确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重要行为准则;了解维护公共秩序的有关法律规范;懂得对扰乱、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应依法处罚;体会用法律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性。
2.过程与方法:通过情景导入、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多种形式,引导学生多角度分析,提高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让学生知道对扰乱和破坏公共秩序的不同程度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法律处罚,培养学生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的良好习惯。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教学,引导学生增强维护公共秩序的社会责任感,增强遵守相关法律规范的自觉性,并积极落实在自己的实际行动中,努力做一个具有良好社会公德、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教学过程
【情景导入】维护候车秩序,调度员被刺身亡
2004年12月22日下午3时,无业人员严某在上海市780终点站候车,欲不排队直接从一辆刚进站的780路后门直接上车,车队调度员及时发现并上前予以制止。严某不但不服从管理,还与调度员争吵起来并殴打调度员。在争执中,他用携带的雨伞伞尖刺入调度员的左眼,致使其不治身亡。当时,一些市民及时报警,在市民和警方的围捕下,将严某抓捕归案法办。
问:维护公共秩序中,出现这种极端情况,道德规范的约束还有效吗? 师:1.该男子不服从管理打算什么行为?违反了什么?
2.该男子伤人致死是什么行为?违反了什么?
【教师归纳】中年男子的行为既违反了道德规范也违反了法律规范,影响了乘客们的利益,扰乱、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危及了公民的人身安全。所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既要依靠道德规范,也需要法律规范的制约。今天我们就学习第一课第三框的内容。
三、维护公共秩序需要法律规范 (板书)
师:维护公共秩序,除了需要道德规范外,为什么还需要法律规范?
教师归纳:法律规范是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是有国家制定的重要行为准则。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由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权力保证的,它具有强制性。
师:法律和道德有什么区别?
[多媒体显示]:法律和道德的区别
师:那么法律是由谁来制定的?
教师归纳: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我国是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刑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员会制定的。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重要行为准则。(板书)
师:是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由这两个国家机关制定的?例如大家都知道的法律《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
(学生阅读15页“知识窗”,再回答)
教师归纳:地方性法规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条件下,可以根据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上海青少年保护条例》就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的。
师:大家知道,我国有哪些法律呢?维护公共秩序的又有什么法律呢?
教师归纳: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对国家文物的保护——>维护交通安全——>等
2、维护公共秩序的法律规范(板书)
师: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其中主要的是《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师:两部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那他们有什么区别?
教师归纳:《刑法》是制裁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活动的法律武器,《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制裁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的法律武器。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知道违法行为多于犯罪行为,如前面例子中的中年男子想插队上车而刺伤老人、扰乱车站秩序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我们主要
了解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怎样的法律。
师:大家知道吗?《治安管理处罚法》原来的名字叫《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4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首次提请审议。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备受社会关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198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施行以来,社会治安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在6个方面做出修改。那大家知道《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吗?
教师归纳:1.保安搜身也违法 不速之客算“非法侵入”2.雇佣私家侦探可被拘留3.噪音扰民将被罚款4.狗狗乱拉,主人受罚5.家长私拆娃娃信小心罚款6.偷窥偷拍严重者可拘留10天 (具体见附件)
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哪些情况?大家看一下教材17页上的内容,然后我们判断一下,以下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
【案例1】2006年11月中旬,“熊猫烧香”病毒出现在互联网上,烧出了一场席卷全球数百万台电脑中毒的恶性事件,在短短三四个月之间,“烧香”潮波及上千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造成损失过亿元。我公安机关经过全力侦破,终于抓获了计算机高手、病毒制造者李俊。
【案例2】“蜘蛛人”攀爬金茂大厦
2007年5月31日14:30分,法籍男子罗伯特。阿兰菲利浦未通知有关部门及金贸大厦管理人员,身穿“蜘蛛侠”的衣服,徒手攀爬金贸大厦主楼外墙88层,当时周边大量人员围观、车辆拥堵,金贸大厦88层观光厅还因此紧急关闭,对大厦的正常营业造成影响。
教师归纳:他们的行为都扰乱了公共秩序,同学们还有不有其他的案例呢? (学生举例,教师可补充,具体见附件)
师:那么对于上述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3、依法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板书)
师: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 、吊销许可证。他们有什么不同之处?
(学生阅读书18页)
师:那么象前面的例子中的人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教师归纳:李俊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如此,还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他还可能会受到《刑法》的惩处。外国人可行政拘留。
师:通过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达到维护公共秩序、教育违法人员遵守法律的目的。可见,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起到了很重要的保障作用。那么,作为一名小公民,我们能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做些什么呢?
教师归纳:我们可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劝阻身边不文明、不守法的行为,劝阻不了的就报告公安机关,打110……
[课堂小结]: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做一个具有良好社会公德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课后作业]:比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
附件: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看点
1.保安搜身也违法 不速之客算“非法侵入”
一些超市保安,他们在遇到超市物品失窃,或者觉得顾客可疑后,往往会采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今后如果发生这些问题,那保安将会受到拘留。而在保安发现可疑顾客时,只能通过报警方式,由警察全面调查,否则就是违法。“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不速之客’,就是主人没有邀请你,你突然来到主人家。那你就属于非法入侵。第二种就是主人同意你进来了,但最后让你离开,但你却赖着不走,这也叫非法入侵!”张兰青说,新法规定,
就是警察上门寻找证据,也必须要出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搜查证,警官证是没有用的,是不能进入居民家搜查的。
2.雇佣私家侦探可被拘留
如果私家侦探跟踪别人被对方发现报警,那私家侦探可能要面临被拘留的危险,同时雇佣私家侦探的当事人也将因教唆私家侦探而一起遭到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噪音扰民将被罚款
以前派出所经常会接到群众报警,称小区内有噪音影响他们休息,但民警去了很尴尬,因为按照规定噪音应该由环保部门负责,警察没有处罚依据,如果对方不听警察的也没办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造噪音干扰居民生活的,可作警告和罚款处理。
4.狗狗乱拉,主人受罚
新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家长私拆娃娃信小心罚款
某中学的高二学生果果非常苦恼,只要朋友把信寄到家中,他的妈妈总是在他没有回来之前将信拆开先看。像果果这样的情况,在许多家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按照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冒领、隐匿、毁灭、私自开拆或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将被处以5天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孩子对私拆自己信件的家长动真格,家长也会被拘留。”
6.偷窥偷拍严重者可拘留10天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解读: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认为,由于取证难、偷拍行为界定难等原因,目前
对于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一般是以教育为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此类行为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可操作性较强,能更为有效地遏制此类行为。
二、案例选登
殴打他人案
2006年4月1日晚,王某在某公交站台候车,公交车到站后,王某进入车厢,见一拄拐杖残疾人乘客李某正欲坐到老弱病残人员专座上,便抢在残疾人乘客前面入座,李某见状即对王某进行指责。王某恼羞成怒,口出秽语,脚踢李某用以支撑的拐杖,致使李某站立不稳摔倒在车厢内,李某即拨打“110”报警。 评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很好地填补了上述法律上的空白,无论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查处此类治安案件,还是对于保护被侵害人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污损名胜古迹案
陆某,男,17岁,河北保定人,某中学学生。王某,男,16岁,河北保定人,某中学学生。
陆、王二人于1990年暑假,骑自行车外出旅游,当走上芦沟桥时,二人下车玩耍,陆某灵机一动,说:“咱们出来一趟不容易,咱们出来一趟不容易,咱不如在到过的地方留下咱的大名,纪念咱们这次的活动。”王某高兴的说:“这个主意好,咱们就从这里开始!”于是,两个人就在芦沟桥石狮子上刻上了“陆某到此”的字样,然后骑上自行车直奔北京。从此以后,陆、王二人在八达岭、长城、山海关、老龙头等地,都留下了他们的名字。
评析:陆、王二人在名胜古迹刻名留念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条第六款“污损名胜古迹”的规定,应受到拘留10天以下或经济罚款的处罚。
破坏路灯案
路某,男,14岁,汉族,河北新乐县人。1992年秋冬的一天,路某放学回家,因期中考试成绩不佳,情绪低落,一边走,一边用力用脚踢石子或者土块,
不时拣起石子向远处投掷,走着走着他看见前边的电线杆上的电灯光,于是顺手就把手中的石块朝灯光投了过去,“扑”的一声响,灯泡打碎了,路某若无其事的朝电线杆上望了一眼就走过去了,继续用脚不时地踢着石子儿。
评析:路某用石子打路灯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第四款的“损毁路灯”,妨害公共安全的规定,应受到拘留7天或者罚款处罚。
谎报火警案
徐某闲得无聊,曾先后几次冒名谎报火警,致使消防部门几次出动消防车辆和消防干警。1993年10月7日晚,徐又为了看热闹寻开心,给消防队打电话,谎报说:“某地着火了,请你们快来扑救。”当管区消防人员驾四辆消防车赶到现场,方知又是一起假报火警。经追查,公安局将徐某抓获,依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评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6款规定“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所谓谎报险情,即指故意编造实际并不存在的火警、匪警、地震、洪水等,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以制造混乱,引起群众心理恐慌,社会秩序混乱,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干扰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工作的行为。所以,对徐某这样缺乏社会公德,又无视国家法纪的“害群之马”,公安机关必须依法给予相应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