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法制史

中国近代法制观念变迁

摘要:本文叙述了中国自晚清以来发生的法治观念变迁,以及晚清以来中国的各个政权颁布的法制特点。

关键词:近代法制 观念

1840年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提倡“睁眼看世界”,中国人初步认识到了解和学习西方国家科学技术和人文知识的必要性。此后西方传教士到中国传教、洋人兴办学校、出版翻译书籍,进行了以强权为后盾的一系列文化渗透活动,使得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文化进入中国。到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战败之后,一批早期的改良主义者逐渐认识到,西方列强之所以强大,除了科学技术上的领先,还有制度上的领先。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以礼治文化为底蕴、以专制主义体制为支撑的传统中华法系,面临着解体的深重危机。以民主、宪政、法治为特点的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使得以儒学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传统法制的变革已经是呼之欲出。

在这一时期,守旧派不顾时代潮流,拒绝任何改革,洋务派提出中体西用,在保持孔孟圣道与纲常名教的前提下,在练兵、工艺等方面主张“采西法,以应世变”,从对外交涉的需要出发,提出学习“公法学”和制定“交涉刑律”。这种法观念打破了祖宗之法不可改变的束缚,是十九世纪中叶以后中国社会的新思潮。这是国人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的观念的转变。

儒学三纲自汉以来一直是国家立法的指导原则,但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早期改良派开始批评三纲,最为激烈的是谭嗣同,他提出“冲决君主之网罗”、“冲决伦常之网罗”的号召,否定君权神授的观念,批判宗法父权与夫权,力主变法图强。这是国人从维护三纲到批评三纲的观念转变。

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等人提出设立议院、开国会、制定宪法、建立新法制的立宪蓝图,并进行了百日维新,最终以失败告终,但对于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做了广泛宣传。到了二十世纪,资产阶级民主派创建民国的纲领处于主要地位。国人的观念由专制神圣到君主立宪、共和。

严复、梁启超、孙中山都是资产阶级法治的支持者,反对“有治人无治法”的传统观念,认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法治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国人的法观念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

中国自古以来,司法权与行政权都掌握在同一批人手中,从而助长了行政专横。随着西方分权学说的输入,开明的思想家主张实行三权分立,特别是司法独立。清末司法改革,就是在司法独立的新观念的指导下进行的。这是国人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的观念的改变。

以刑为主、重刑轻民事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之一。但在新的形势下,康有为、梁启超提出以刑为主的法律要向着诸法并重的方面改革。这是国人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的法律观念的改变。

在种种新的法观念的指导下,清政府进行了清末修律。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传统法制向近代转型的重要标志,清政府的目的在于抵制不可遏制的革命运动的历史潮流,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以巩固清朝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虽然清政府进行了法制改革,将君主权力的使用写入宪法,但仍旧不能挽回颓势,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人民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我国法制进入了新的章程。

我国有着两千多年历史传统的封建专制制度,并没有因为清政府的统治被推翻而立马烟消云散,在之后不短的时间内依然影响着中国资产阶级的民主法制建设,再者,中国资产阶级在政治经济实力上的软弱和理论上的准备不足,这一时期中国并没有形成完备的近代资产阶级的民主法律制度。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到新中国成立,中华民国的中央政府多次更迭,资产阶级民主法律制度经历了曲折发展的历程。

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初建,国家尚未统一,地方秩序混乱、财政拮据,这一系列原因导致了这一时期未能形成系统的近代法律体系,但人们的法制观念得到了更新。期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主权在民”、“平等、自由”的民主原则,建构了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全面树立了民主共和的法制标准,成为人民反对专制、保护民主的重要法律武器。同时,孙中山颁布了许多法令,旨在保障民权、革除陋习,厉行司法改革。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民主与专制斗争激烈,近代法制有所发展。初时袁世凯一方面援用清末颁行的法律,另一方面对此进行修改,法律近代化事业得以发展。但之后共和民主政制被军阀专制所破坏,军阀肆意妄为,法律不能很好地实施。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共和民主政治发生蜕变,蒋介石在南京建立国民政府,并用军事力量巩固政权,国民政府主要参照大陆法系,兼采英美法律制度,近代化法律体系在形式上大体建构完成。

中华民国各个时期均设立了专门法律起草机关,选派专家起草立法,这是好的一面;但在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时期,立法权主要掌握在独裁者手中,这是消极的方面。在法律技术方面,实现了形式上的法律近代化,实现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除了对清末法律进行修订,民国政府还通过判例和解释例的方式,完善了整个法律体系。在法律实施方面,近代化的法制没有实现法治秩序,近代化的法典成为了政府掩盖专制统治的装饰物,符合专制统治需要的特别法倒是很好地施行了。在国民政府时期大部分时间内,西方的宪政模式变成了专制统治,资产阶级的法治理想落空了。

与国民政府相对的,共产党在其建立的革命根据地创造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法制。在新民主主义初创阶段,很多法律法规都是仿照苏俄法律的样式制定的,没有很好地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对本国革命经验总结不够。在抗日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法制得到了较为完善的发展,以毛泽东为领导的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形成了毛泽东思想,以此为指导思想,创造性地完善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法制体系。二战结束后,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法制向全国发展,最终其地位确立。新民主主义法制以实现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为目的,符合革命形势需要,保障人民生活,走群众路线,得到了很好地施行。

1949年之后我们国家本应该立即走上科学的民主的法制化的建国之路。开启我们国家法制化进程的重大突破,然而由于领导人对于法制的藐视,以及人民对于领袖的盲目崇拜,导致这个国家在一个时期内,在这个本因大力发展法律的时期内竟然在法律方面毫无建树,这不能不说是国家的一个大损失。当初修订《共同纲领》虽然有众多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的参与,然而由于这些党派在国家建立的过程中几乎毫无建树,这直接导致了他们在决定国家发展方向的会议中毫无发言权。当国体政体以及中国共产党对于这个国家的一些基本问题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时,我们进行了1954年的宪法大会,当然这个大会是由经过人民普选产生的人民代表举手同意的。但这法律缺少一种精神,这一点事中国法律与西方法

系的不同之处。中国的各个方面几乎照搬苏联,而苏联在那个时期正是斯大林模式这种高度集中地经济政治体制的控制之下,社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由于这时候其弊端还没有显现出来,被我们国家大肆复制,后来的文化大革命不能不说与此没有关系。在文化大革命的那十年中,中国的各行各业遭受了巨大的打击,全国的经济几乎陷入了瘫痪的境地。然而这都不算什么,这其中最让人痛心疾首的莫过于法律遭到了毫无尊严的践踏。不过,如果法律没有被践踏,法律起到了它应该起的作用, 那么我们的十年也不会是那样一个十年。

中国建国以来的法制进程,基本可以归纳如下,1949年到1954年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了法律建设,并且给中国的法律标上了明显的中国共产党的印记。在1954到1969年之间法律领域几乎没有任何建树,在接下来的十年是建国以来最为黑暗的十年,法律遭到藐视,司法几乎没有任何权威性。1979年以后我们国家开始重视法律,这期间不乏有些大手笔,但放在历史中来说我们迈出的仅仅是一小步,然而历史的车轮就是这不断的积蓄的力量推动着的。

今天我们在法律体系上有了一定的成绩,我们不断的建立了比较全面的法律体系,但在法律的执行方面还是很有欠缺的。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正确认识当前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成绩,清楚现在我国法治国家走到了那个阶段,同时看到阻碍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因素,有利于我们更好的进行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更好的建设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中国法制史》张晋藩

中国近代法制观念变迁

摘要:本文叙述了中国自晚清以来发生的法治观念变迁,以及晚清以来中国的各个政权颁布的法制特点。

关键词:近代法制 观念

1840年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提倡“睁眼看世界”,中国人初步认识到了解和学习西方国家科学技术和人文知识的必要性。此后西方传教士到中国传教、洋人兴办学校、出版翻译书籍,进行了以强权为后盾的一系列文化渗透活动,使得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文化进入中国。到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战败之后,一批早期的改良主义者逐渐认识到,西方列强之所以强大,除了科学技术上的领先,还有制度上的领先。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以礼治文化为底蕴、以专制主义体制为支撑的传统中华法系,面临着解体的深重危机。以民主、宪政、法治为特点的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使得以儒学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传统法制的变革已经是呼之欲出。

在这一时期,守旧派不顾时代潮流,拒绝任何改革,洋务派提出中体西用,在保持孔孟圣道与纲常名教的前提下,在练兵、工艺等方面主张“采西法,以应世变”,从对外交涉的需要出发,提出学习“公法学”和制定“交涉刑律”。这种法观念打破了祖宗之法不可改变的束缚,是十九世纪中叶以后中国社会的新思潮。这是国人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的观念的转变。

儒学三纲自汉以来一直是国家立法的指导原则,但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早期改良派开始批评三纲,最为激烈的是谭嗣同,他提出“冲决君主之网罗”、“冲决伦常之网罗”的号召,否定君权神授的观念,批判宗法父权与夫权,力主变法图强。这是国人从维护三纲到批评三纲的观念转变。

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等人提出设立议院、开国会、制定宪法、建立新法制的立宪蓝图,并进行了百日维新,最终以失败告终,但对于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做了广泛宣传。到了二十世纪,资产阶级民主派创建民国的纲领处于主要地位。国人的观念由专制神圣到君主立宪、共和。

严复、梁启超、孙中山都是资产阶级法治的支持者,反对“有治人无治法”的传统观念,认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法治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国人的法观念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

中国自古以来,司法权与行政权都掌握在同一批人手中,从而助长了行政专横。随着西方分权学说的输入,开明的思想家主张实行三权分立,特别是司法独立。清末司法改革,就是在司法独立的新观念的指导下进行的。这是国人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的观念的改变。

以刑为主、重刑轻民事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之一。但在新的形势下,康有为、梁启超提出以刑为主的法律要向着诸法并重的方面改革。这是国人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的法律观念的改变。

在种种新的法观念的指导下,清政府进行了清末修律。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传统法制向近代转型的重要标志,清政府的目的在于抵制不可遏制的革命运动的历史潮流,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以巩固清朝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虽然清政府进行了法制改革,将君主权力的使用写入宪法,但仍旧不能挽回颓势,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人民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我国法制进入了新的章程。

我国有着两千多年历史传统的封建专制制度,并没有因为清政府的统治被推翻而立马烟消云散,在之后不短的时间内依然影响着中国资产阶级的民主法制建设,再者,中国资产阶级在政治经济实力上的软弱和理论上的准备不足,这一时期中国并没有形成完备的近代资产阶级的民主法律制度。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到新中国成立,中华民国的中央政府多次更迭,资产阶级民主法律制度经历了曲折发展的历程。

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初建,国家尚未统一,地方秩序混乱、财政拮据,这一系列原因导致了这一时期未能形成系统的近代法律体系,但人们的法制观念得到了更新。期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主权在民”、“平等、自由”的民主原则,建构了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全面树立了民主共和的法制标准,成为人民反对专制、保护民主的重要法律武器。同时,孙中山颁布了许多法令,旨在保障民权、革除陋习,厉行司法改革。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民主与专制斗争激烈,近代法制有所发展。初时袁世凯一方面援用清末颁行的法律,另一方面对此进行修改,法律近代化事业得以发展。但之后共和民主政制被军阀专制所破坏,军阀肆意妄为,法律不能很好地实施。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共和民主政治发生蜕变,蒋介石在南京建立国民政府,并用军事力量巩固政权,国民政府主要参照大陆法系,兼采英美法律制度,近代化法律体系在形式上大体建构完成。

中华民国各个时期均设立了专门法律起草机关,选派专家起草立法,这是好的一面;但在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时期,立法权主要掌握在独裁者手中,这是消极的方面。在法律技术方面,实现了形式上的法律近代化,实现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除了对清末法律进行修订,民国政府还通过判例和解释例的方式,完善了整个法律体系。在法律实施方面,近代化的法制没有实现法治秩序,近代化的法典成为了政府掩盖专制统治的装饰物,符合专制统治需要的特别法倒是很好地施行了。在国民政府时期大部分时间内,西方的宪政模式变成了专制统治,资产阶级的法治理想落空了。

与国民政府相对的,共产党在其建立的革命根据地创造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法制。在新民主主义初创阶段,很多法律法规都是仿照苏俄法律的样式制定的,没有很好地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对本国革命经验总结不够。在抗日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法制得到了较为完善的发展,以毛泽东为领导的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形成了毛泽东思想,以此为指导思想,创造性地完善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法制体系。二战结束后,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法制向全国发展,最终其地位确立。新民主主义法制以实现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为目的,符合革命形势需要,保障人民生活,走群众路线,得到了很好地施行。

1949年之后我们国家本应该立即走上科学的民主的法制化的建国之路。开启我们国家法制化进程的重大突破,然而由于领导人对于法制的藐视,以及人民对于领袖的盲目崇拜,导致这个国家在一个时期内,在这个本因大力发展法律的时期内竟然在法律方面毫无建树,这不能不说是国家的一个大损失。当初修订《共同纲领》虽然有众多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的参与,然而由于这些党派在国家建立的过程中几乎毫无建树,这直接导致了他们在决定国家发展方向的会议中毫无发言权。当国体政体以及中国共产党对于这个国家的一些基本问题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时,我们进行了1954年的宪法大会,当然这个大会是由经过人民普选产生的人民代表举手同意的。但这法律缺少一种精神,这一点事中国法律与西方法

系的不同之处。中国的各个方面几乎照搬苏联,而苏联在那个时期正是斯大林模式这种高度集中地经济政治体制的控制之下,社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由于这时候其弊端还没有显现出来,被我们国家大肆复制,后来的文化大革命不能不说与此没有关系。在文化大革命的那十年中,中国的各行各业遭受了巨大的打击,全国的经济几乎陷入了瘫痪的境地。然而这都不算什么,这其中最让人痛心疾首的莫过于法律遭到了毫无尊严的践踏。不过,如果法律没有被践踏,法律起到了它应该起的作用, 那么我们的十年也不会是那样一个十年。

中国建国以来的法制进程,基本可以归纳如下,1949年到1954年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了法律建设,并且给中国的法律标上了明显的中国共产党的印记。在1954到1969年之间法律领域几乎没有任何建树,在接下来的十年是建国以来最为黑暗的十年,法律遭到藐视,司法几乎没有任何权威性。1979年以后我们国家开始重视法律,这期间不乏有些大手笔,但放在历史中来说我们迈出的仅仅是一小步,然而历史的车轮就是这不断的积蓄的力量推动着的。

今天我们在法律体系上有了一定的成绩,我们不断的建立了比较全面的法律体系,但在法律的执行方面还是很有欠缺的。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正确认识当前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成绩,清楚现在我国法治国家走到了那个阶段,同时看到阻碍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因素,有利于我们更好的进行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更好的建设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中国法制史》张晋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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