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对1997

年登记机关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本企业继续承继。

第三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发电机、微型水轮机组、柴油机组、高低配电柜、照明配电箱、发电站压力管道金属构件的制造、销售、机电维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65万元人民币、由各股东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入资到位。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自然人(表一)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附后)。

股东出资证明一式两联,一联交该股东,一联留公司备案。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 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结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其他利益。

第十二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 投资。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理、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懂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本章程第三条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规定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4名,其中董事长一人,产生办法如下:

董事会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成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除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的董事会授予的基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职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聘任; (六)其他职权。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按时交送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对1997

年登记机关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本企业继续承继。

第三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发电机、微型水轮机组、柴油机组、高低配电柜、照明配电箱、发电站压力管道金属构件的制造、销售、机电维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65万元人民币、由各股东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入资到位。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自然人(表一)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附后)。

股东出资证明一式两联,一联交该股东,一联留公司备案。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 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结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其他利益。

第十二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 投资。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理、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懂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本章程第三条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规定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4名,其中董事长一人,产生办法如下:

董事会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成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除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的董事会授予的基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职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聘任; (六)其他职权。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按时交送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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