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施工管理奖惩制度
×××项目采用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建设,由×××有限公司为水岸莲华项目提供建设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根据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由×××行使与之相关的所有合同中发包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目的
为了强化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规范施工现场,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水岸莲华项目一期一标段施工合同》、《水岸莲华项目一期二标段施工合同》等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现场现阶段管理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项目施工现场全过程管理,对×××项目建设中所有施工工程及其承包人(含与发包人有合同关系的专业分包人)均有约束效力。
2、本制度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关于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奖惩均按本制度执行。
三、违约责任的划分
(一)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警告。每次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 元。
2、限期改正。每次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
3、一般违约责任。每次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 次15000元,3次或以上2 0000元/次。
4、严重违约责任。每次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5、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
6、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
7、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超过承包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情形的认定:
1、书面警告。以下事实,一经发现,由监理工程师每次按“书面警告”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追加处罚:
(1)存在安全隐患经提醒后未立即整改的;
(2)未按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月(周)进度计划的;
(3)承包人公开拒绝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或监理指令的。
2、限期改正。以下事实,一经发现,由监理工程师每次按“限期改正”对承包人追究违约责任,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追加处罚:
(1)未按现场管理制度或相关规范执行,施工程序执行或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2)因现场安全或施工质量问题导致质(安)监部门下发整改通知单的(视情节轻重);
(3)对于未尽到总承包管理责任的或不服从发包人协调的,而影响其他施工队伍施工进度的;
(4)经发包人及监理考评小组考评不合格的(按每项不合格记一次限期改正)。
3、一般违约责任:以下事实,一经发现,由监理工程师每次按“一般违约责任”对承包人追究违约责任,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追加处罚:
(1)材料进场未按要求提供材料及送检,未经监理认可,擅自使用;施工过程中发生偷工减料、不按规范或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2)因现场安全或施工质量问题导致质(安)监部门下发整改通知单的(视情节轻重);
(3)承包人现场人员不到位、不长期在岗、不遵守考勤制度,如:违反施工合同第7.1 款、第7.2 款、第7.4款约定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未参加监理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专题会议的;
(4)承包人承诺的施工机械设备未能按期到场工作的。
4、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四、其他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违约:
(1)因分项工程验收未一次性合格的,每次处以违约金1万元;因分部工程验收未一次性合格的,每次处以违约金3万元;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未一次性合格的,每次处以违约金10万元;经整改仍未合格的将上述双倍金额累加处罚。整体竣工未合格的将对承包人处以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
(2)质量上未获得双方约定的省优奖项,按合同价款的1%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2、安全文明施工违约:
(1)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一经发现对承包人处以50元/人违约金;
(2)施工过程中出现违反文明施工或环境卫生保护的情况,根据监理工程师的处罚通知,按500元—5000元/次处以违约金。
3、工期进度违约:
(1)承包人应于每日工作结束之际将当日施工进展情况和第二天施工计划报监理、工程部进行沟通,不按此规定执行的则每次对承包人按200元/次追究违约责任。
(2)周计划未完成的,将按每个未完成的分项工程(或子分部工程)施工节点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个的违约金,若当月整个月进度计划如期完成,则可免除承包人该月周计划未完成的违约赔偿,跨月不免除。
(3)月计划未完成的,将按月进度延误时间与计划时间对比情况,对承包人处以1万元/天的违约金,若下月度进度按计划按期完成,则可免除本月进度延误违约金,隔月不予免除。
(4)重要节点工期(分部工程)未按计划完成,将按每个未完成的分部工程节点工期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天的违约金,若该单位工程按计划完工,则可免除该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的节点工期违约金;重要节点工期(单位工程)未按计划完成的,将按每个未完成的单位工程节点工期对承包人处以10000元/天的违约金。
(5)总进度计划未完成者,按累加额处罚,从结算尾款中扣除,即:延误1天处罚1万元、延误2天处罚3万元(第一天的1万加第二天的2万元)、延误3天处罚6万元(第一天的1万加第二天的2万元加第三天的3万元),如此类推(因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除外)。
(6)总工期未完成、重要节点工期、月进度未完成、周进度未完成及其他违约均实行累加并行处罚,进度违约处罚不代表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
(7)工期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工程合同价款的3%。如因承包人延误工
期原因导致发包人延期交房的,则购房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赔偿的,在发包人实际已经完成赔付,且赔付金额超过了本条约定的3%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对超过部分,承包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如因总承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期延误超过节点工序计划工期的50%时,发包人有权采取“紧急切割法”将剩余部分工程或剩余全部工程委托给其他承包人进行施工;承包方应先行退场,如双方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确定。
五、奖励
1、发包人及监理对承包人施工班组进行管理的,如当月整体均按期完工且质量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合格的,对于周进度按计划完成的排名前1-3名的班组奖励1000-5000元。
2、承包人连续3个月按计划提前完工的(整体均明显提前于发包人批准的工程总进度计划表),经发包人研究确认后,将奖励承包人1万元-5万元。
3、承包人总进度(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提前1周以上竣工完成移交的,将对承包人按10万元/周进行奖励。
4、发包人不定期的组织监理对各承包人进行一次质量、安全、进度综合或评比,评比分为三个档次(优良、合格、不合格),对评比整体获达优良标准的承包人奖励5000元。
5、因承包人质量、安全、进度方面管理、执行到位,受到上级领导表扬或石化团购组委会书面好评的,将对承包人奖励5000-10000元。
6、承包人提前发现设计或现场实际的问题,避免了发包人重大经济损失的,或主动提出而经批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措施及方法而有效降低造价,为发包人节约了大量建设资金的,将对承包人奖励1万元-5万元。
五、奖罚程序
1、日常施工管理工程中,一般由监理对承包人施工过程的违约进行日常记录,通过下达《违约处罚通知单》对其违约事项对承包人予以书面通告,按制度对其进行处罚,同时抄报发包人。
2、发包人将按定期(如按月或遇重大事情)对承包人的违约情况进行索赔,通过下达《违约索赔通知书》对其违约事项进行追究违约索赔,并根据情节轻重将此通知书传至承包人总公司。
3、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下一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如在当期工程款不足以抵扣,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此部分金额可用于对承包人的奖励。并可根据承包人整改情况及后续表现,由承包人书面提出申请,提交发包人讨论,视情况部分或者返回承包人。
4、承包人在接到处罚通知书或索赔单后要针对违约事项积极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的将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加倍处罚。
六、本制度之发出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工程奖励通知单》
2、《违约处罚通知单》
3、《违约索赔通知单》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工程奖励通知单
监理单位: 编号:
说明:本表由监理单位填写,一式四份,建设方项目部两份、监理单位一份、受奖惩单位一份。
违约处罚通知单
监理公司: 编号:
说明:本表由监理单位填写,一式四份,建设方项目部两份、监理单位一份、受奖惩单位一份。
违约索赔通知单
××× 编号:
说明:
本表由建设方项目部填写,一式四份,项目部两份、监理单位一份、受奖惩单位一份。
×××项目施工管理奖惩制度
×××项目采用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建设,由×××有限公司为水岸莲华项目提供建设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根据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由×××行使与之相关的所有合同中发包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目的
为了强化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规范施工现场,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水岸莲华项目一期一标段施工合同》、《水岸莲华项目一期二标段施工合同》等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现场现阶段管理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项目施工现场全过程管理,对×××项目建设中所有施工工程及其承包人(含与发包人有合同关系的专业分包人)均有约束效力。
2、本制度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关于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奖惩均按本制度执行。
三、违约责任的划分
(一)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警告。每次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 元。
2、限期改正。每次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
3、一般违约责任。每次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 次15000元,3次或以上2 0000元/次。
4、严重违约责任。每次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5、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
6、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
7、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超过承包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情形的认定:
1、书面警告。以下事实,一经发现,由监理工程师每次按“书面警告”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追加处罚:
(1)存在安全隐患经提醒后未立即整改的;
(2)未按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月(周)进度计划的;
(3)承包人公开拒绝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或监理指令的。
2、限期改正。以下事实,一经发现,由监理工程师每次按“限期改正”对承包人追究违约责任,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追加处罚:
(1)未按现场管理制度或相关规范执行,施工程序执行或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2)因现场安全或施工质量问题导致质(安)监部门下发整改通知单的(视情节轻重);
(3)对于未尽到总承包管理责任的或不服从发包人协调的,而影响其他施工队伍施工进度的;
(4)经发包人及监理考评小组考评不合格的(按每项不合格记一次限期改正)。
3、一般违约责任:以下事实,一经发现,由监理工程师每次按“一般违约责任”对承包人追究违约责任,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追加处罚:
(1)材料进场未按要求提供材料及送检,未经监理认可,擅自使用;施工过程中发生偷工减料、不按规范或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2)因现场安全或施工质量问题导致质(安)监部门下发整改通知单的(视情节轻重);
(3)承包人现场人员不到位、不长期在岗、不遵守考勤制度,如:违反施工合同第7.1 款、第7.2 款、第7.4款约定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未参加监理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专题会议的;
(4)承包人承诺的施工机械设备未能按期到场工作的。
4、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四、其他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违约:
(1)因分项工程验收未一次性合格的,每次处以违约金1万元;因分部工程验收未一次性合格的,每次处以违约金3万元;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未一次性合格的,每次处以违约金10万元;经整改仍未合格的将上述双倍金额累加处罚。整体竣工未合格的将对承包人处以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
(2)质量上未获得双方约定的省优奖项,按合同价款的1%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2、安全文明施工违约:
(1)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一经发现对承包人处以50元/人违约金;
(2)施工过程中出现违反文明施工或环境卫生保护的情况,根据监理工程师的处罚通知,按500元—5000元/次处以违约金。
3、工期进度违约:
(1)承包人应于每日工作结束之际将当日施工进展情况和第二天施工计划报监理、工程部进行沟通,不按此规定执行的则每次对承包人按200元/次追究违约责任。
(2)周计划未完成的,将按每个未完成的分项工程(或子分部工程)施工节点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个的违约金,若当月整个月进度计划如期完成,则可免除承包人该月周计划未完成的违约赔偿,跨月不免除。
(3)月计划未完成的,将按月进度延误时间与计划时间对比情况,对承包人处以1万元/天的违约金,若下月度进度按计划按期完成,则可免除本月进度延误违约金,隔月不予免除。
(4)重要节点工期(分部工程)未按计划完成,将按每个未完成的分部工程节点工期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天的违约金,若该单位工程按计划完工,则可免除该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的节点工期违约金;重要节点工期(单位工程)未按计划完成的,将按每个未完成的单位工程节点工期对承包人处以10000元/天的违约金。
(5)总进度计划未完成者,按累加额处罚,从结算尾款中扣除,即:延误1天处罚1万元、延误2天处罚3万元(第一天的1万加第二天的2万元)、延误3天处罚6万元(第一天的1万加第二天的2万元加第三天的3万元),如此类推(因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除外)。
(6)总工期未完成、重要节点工期、月进度未完成、周进度未完成及其他违约均实行累加并行处罚,进度违约处罚不代表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
(7)工期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工程合同价款的3%。如因承包人延误工
期原因导致发包人延期交房的,则购房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赔偿的,在发包人实际已经完成赔付,且赔付金额超过了本条约定的3%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对超过部分,承包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如因总承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期延误超过节点工序计划工期的50%时,发包人有权采取“紧急切割法”将剩余部分工程或剩余全部工程委托给其他承包人进行施工;承包方应先行退场,如双方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确定。
五、奖励
1、发包人及监理对承包人施工班组进行管理的,如当月整体均按期完工且质量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合格的,对于周进度按计划完成的排名前1-3名的班组奖励1000-5000元。
2、承包人连续3个月按计划提前完工的(整体均明显提前于发包人批准的工程总进度计划表),经发包人研究确认后,将奖励承包人1万元-5万元。
3、承包人总进度(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提前1周以上竣工完成移交的,将对承包人按10万元/周进行奖励。
4、发包人不定期的组织监理对各承包人进行一次质量、安全、进度综合或评比,评比分为三个档次(优良、合格、不合格),对评比整体获达优良标准的承包人奖励5000元。
5、因承包人质量、安全、进度方面管理、执行到位,受到上级领导表扬或石化团购组委会书面好评的,将对承包人奖励5000-10000元。
6、承包人提前发现设计或现场实际的问题,避免了发包人重大经济损失的,或主动提出而经批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措施及方法而有效降低造价,为发包人节约了大量建设资金的,将对承包人奖励1万元-5万元。
五、奖罚程序
1、日常施工管理工程中,一般由监理对承包人施工过程的违约进行日常记录,通过下达《违约处罚通知单》对其违约事项对承包人予以书面通告,按制度对其进行处罚,同时抄报发包人。
2、发包人将按定期(如按月或遇重大事情)对承包人的违约情况进行索赔,通过下达《违约索赔通知书》对其违约事项进行追究违约索赔,并根据情节轻重将此通知书传至承包人总公司。
3、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下一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如在当期工程款不足以抵扣,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此部分金额可用于对承包人的奖励。并可根据承包人整改情况及后续表现,由承包人书面提出申请,提交发包人讨论,视情况部分或者返回承包人。
4、承包人在接到处罚通知书或索赔单后要针对违约事项积极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的将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加倍处罚。
六、本制度之发出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工程奖励通知单》
2、《违约处罚通知单》
3、《违约索赔通知单》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工程奖励通知单
监理单位: 编号:
说明:本表由监理单位填写,一式四份,建设方项目部两份、监理单位一份、受奖惩单位一份。
违约处罚通知单
监理公司: 编号:
说明:本表由监理单位填写,一式四份,建设方项目部两份、监理单位一份、受奖惩单位一份。
违约索赔通知单
××× 编号:
说明:
本表由建设方项目部填写,一式四份,项目部两份、监理单位一份、受奖惩单位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