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5-03 11:58 编辑:江西廉政网
一是实行案件线索归口管理制度。委局机关统一由信访室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委局其他职能室、纪工委监察分局接待的群众来信来访、领导的批办件以及通过查办案件、执法检查、纠风整治和年终考核等渠道发现以及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其他途径获得的案件线索,一律转交到信访室受理。信访室受理后,分别建立《案件线索登记簿》和《案件线索台账》,对所有的线索统一登记,然后逐一填写信访呈阅单,交由分管副书记签批,送书记阅处后,再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向相关部门分转线索。
二是实行案件线索分流处置制度。坚持查办案件工作决定权和查案权分离,委局机关成立了由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常委、信访室主任、案管员等组成的案件线索评估小组,定期对违纪案件线索甄别,确定办理方式及承办机构。承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并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交由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调查的案件线索,接收单位要在规定的初核期限内,向市纪委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自办、交办的案件线索,经初查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在案件线索储备库内注明立案时间和立案机关。
三是实行案件线索储备管理制度。对有一定价值但暂时还不具备初查条件的线索,有可查性但条件尚不成熟的线索,以及举报内容过于抽象的案件线索予以储备,视情况作存查、缓查处理。储备的线索由信访室派专人负责管理,每半年清理一次存查线索,进行分析研究,深入挖掘存查线索中隐含的信息,结合新情况查找有无可查点,再根据情况作不同方式处理,杜绝“存而不查”的现象。
四是实行案件线索定期报送制度。各种案件线索必须于每月5日前向信访室报送。报送内容包括,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上月受理的人民来信来访,群众举报中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的案件线索;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市纪委机关各室、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线索;各单位(辖区)内发生的责任事故等。对于重大案件、时效性较强的案件及责任事故则随时报送。
五是实行案件线索相互交流制度。纪委、监察局、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等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于每年定期集中交流案件线索,各参加单位对集中的线索进行评估,然后决定线索的查处单位、查处方式。受理查处的单位在初查结束后,向反腐败协调小组报告结果。
六是实行案件线索督促督办制度。上级批办交办案件重点督办。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批办、交办的案件逐件登记,根据领导批办时限由案管室重点督办,进展情况向纪委书记一天一汇报。自办案件跟踪督办。建立了自办案件管理台帐,随时掌握案件来源、去向和进展情况,根据案件检查各个阶段时限规定和领导批办时限要求,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督办,确保按时按期结案。基层案件包案督办。各室、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分管常委的领导下负责联系单位的案件督办工作,对基层的案件查办进展情况坚持经常过问、随时指导,深入乡镇纪委,进行面对面督促,帮助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七是实行案件线索责任追究制度。对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分管书记批准,向其他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因移交不及时致使案件线索漏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钟俊锋)
发布日期:2013-05-03 11:58 编辑:江西廉政网
一是实行案件线索归口管理制度。委局机关统一由信访室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委局其他职能室、纪工委监察分局接待的群众来信来访、领导的批办件以及通过查办案件、执法检查、纠风整治和年终考核等渠道发现以及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其他途径获得的案件线索,一律转交到信访室受理。信访室受理后,分别建立《案件线索登记簿》和《案件线索台账》,对所有的线索统一登记,然后逐一填写信访呈阅单,交由分管副书记签批,送书记阅处后,再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向相关部门分转线索。
二是实行案件线索分流处置制度。坚持查办案件工作决定权和查案权分离,委局机关成立了由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常委、信访室主任、案管员等组成的案件线索评估小组,定期对违纪案件线索甄别,确定办理方式及承办机构。承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并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交由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调查的案件线索,接收单位要在规定的初核期限内,向市纪委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自办、交办的案件线索,经初查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在案件线索储备库内注明立案时间和立案机关。
三是实行案件线索储备管理制度。对有一定价值但暂时还不具备初查条件的线索,有可查性但条件尚不成熟的线索,以及举报内容过于抽象的案件线索予以储备,视情况作存查、缓查处理。储备的线索由信访室派专人负责管理,每半年清理一次存查线索,进行分析研究,深入挖掘存查线索中隐含的信息,结合新情况查找有无可查点,再根据情况作不同方式处理,杜绝“存而不查”的现象。
四是实行案件线索定期报送制度。各种案件线索必须于每月5日前向信访室报送。报送内容包括,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上月受理的人民来信来访,群众举报中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的案件线索;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市纪委机关各室、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线索;各单位(辖区)内发生的责任事故等。对于重大案件、时效性较强的案件及责任事故则随时报送。
五是实行案件线索相互交流制度。纪委、监察局、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等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于每年定期集中交流案件线索,各参加单位对集中的线索进行评估,然后决定线索的查处单位、查处方式。受理查处的单位在初查结束后,向反腐败协调小组报告结果。
六是实行案件线索督促督办制度。上级批办交办案件重点督办。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批办、交办的案件逐件登记,根据领导批办时限由案管室重点督办,进展情况向纪委书记一天一汇报。自办案件跟踪督办。建立了自办案件管理台帐,随时掌握案件来源、去向和进展情况,根据案件检查各个阶段时限规定和领导批办时限要求,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督办,确保按时按期结案。基层案件包案督办。各室、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分管常委的领导下负责联系单位的案件督办工作,对基层的案件查办进展情况坚持经常过问、随时指导,深入乡镇纪委,进行面对面督促,帮助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七是实行案件线索责任追究制度。对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分管书记批准,向其他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因移交不及时致使案件线索漏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钟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