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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建立婚姻登记实质审查制度的分析 作者:辛汉洲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3期
摘 要 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方可取得合法效力,但是对于登记审查却仅限于形式,导致关于婚姻登记效力的案件层出不穷,个案中结婚的实质要件与登记程序都出现过,各个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态度也大不相同,这既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无疑有悖于我国的法制统一,建立婚姻登记实质审查制度的必要性日益明显。
关键词 婚姻登记 程序瑕疵 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
作者简介:辛汉洲,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045-02
一、婚姻登记的法律性质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理论界还有所争论,但通说认为是行政确认。 因为婚姻从本质上来讲是男女双方的一种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只是通过审查为这种关系予以法律层面的确认,以便确定结婚后夫妻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同时也起到将该关系向社会公示的效果。而行政许可本质上是行政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满足一定的条件,进而允许或禁止其为一定行为的活动,那么假如一个婚姻登记机关作出允许当事人结婚的行政许可后,再为其颁发结婚证,这时申请人就没有为该被许可的行为的必要,相当于该登记机关实行了一个自己向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许可,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所以,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
二、婚姻登记审查的立法缺陷
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与199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对于那些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条件,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对待,但是该条例实施后,一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既凡是没有登记并领取结婚证等的,不管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都不承认其婚姻效力,只能视为同居关系。这就表明,在我国结婚的条件分为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两种,缺一不可。具体来说,实质条件包括结婚必备的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其中必备条件包括:(1)双方自愿; (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3)一夫一妻; 禁止性条件包括:(1)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疾病的人治愈前禁止结婚。程序条件既是指当事人须履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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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建立婚姻登记实质审查制度的分析 作者:辛汉洲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3期
摘 要 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方可取得合法效力,但是对于登记审查却仅限于形式,导致关于婚姻登记效力的案件层出不穷,个案中结婚的实质要件与登记程序都出现过,各个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态度也大不相同,这既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无疑有悖于我国的法制统一,建立婚姻登记实质审查制度的必要性日益明显。
关键词 婚姻登记 程序瑕疵 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
作者简介:辛汉洲,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045-02
一、婚姻登记的法律性质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理论界还有所争论,但通说认为是行政确认。 因为婚姻从本质上来讲是男女双方的一种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只是通过审查为这种关系予以法律层面的确认,以便确定结婚后夫妻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同时也起到将该关系向社会公示的效果。而行政许可本质上是行政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满足一定的条件,进而允许或禁止其为一定行为的活动,那么假如一个婚姻登记机关作出允许当事人结婚的行政许可后,再为其颁发结婚证,这时申请人就没有为该被许可的行为的必要,相当于该登记机关实行了一个自己向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许可,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所以,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
二、婚姻登记审查的立法缺陷
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与199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对于那些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条件,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对待,但是该条例实施后,一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既凡是没有登记并领取结婚证等的,不管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都不承认其婚姻效力,只能视为同居关系。这就表明,在我国结婚的条件分为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两种,缺一不可。具体来说,实质条件包括结婚必备的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其中必备条件包括:(1)双方自愿; (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3)一夫一妻; 禁止性条件包括:(1)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疾病的人治愈前禁止结婚。程序条件既是指当事人须履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