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正当程序的特征和价值

  摘要:长期以来,程序法被当作实体法的工具,只注重结果而导致法律过程往往被忽略,把握正当法律程序的特征和价值可以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同时程序正当也可以增强结果的信服力和公信力。  关键词:正当程序、特征、价值  一、正当程序的历史渊源  一般认为正当法律程序最早出现于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自由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其他损害,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1354年,通过的英王爱德华三世公布的《伦敦威斯敏斯特自由法》,第一次使用了正当法律程序这一概念。该法第三章有规定:"不以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对任何人(不论其财产和社会地位如何),加以驱逐出国境或住宅,不得逮捕、监禁、流放或处于死刑。"①后来,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得到迅猛发展,并在联邦宪法修正案中得到了经典表述,1791年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不得用刑事案件而强迫犯罪者自证其罪,也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使其丧失生命、自由或财产。但是,遗憾的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正当法律程序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对权力行使进行制约、限制、规范的作用,直到1856年怀尼哈默诉人民案的判决出现。1856年纽约地方法院受理怀尼哈默诉人民案,使得正当程序向实质意义延伸。至此,正当法律程序开始成为美国宪政一种保护人权的有效工具,并逐渐为世界其他法律文化所认同。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及评判标准  正当法律程序,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或者正当程序条款。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中心含义是: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听审的权利。  就正当法律程序的标准来说,不同学者的见解也不同。比如说,美国学者泰勒认为评价某一程序是否公正的价值标准有:程序和决定的参与性、结果与过程的一致性、执法者的中立性、决定和努力的质量、纠错性、伦理性。萨默斯认为,正当程序除了要产生好结果外,还必须符合:参与性统治、程序正统性、程序和平性、人道性及尊重个人尊严、个人隐私保护、协议性、程序的公平性、程序法治、程序理性、及时性和终结性。我国学者孙笑侠提出了"程序公正的六大要义":从程序法来看,正当法律程序必须是民主的;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看,正当程序必须得制约权力;从有无差别对待来看,正当程序必须做到平等;从正当程序的发展趋势来看,正当程序必须是文明的;从公开程序看,正当程序必须具有公开性;从正当法律程序与客观规律看,正当法律程序必须是科学的。②不管怎样,程序正义大体上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内容:裁判者应该是中立的、全力确保利害人参加、当事人平等对话、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的阐述自己的主张、平等对待当事人、程序能为当事人所理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当事人不至于受到突袭判决。  三、正当程序的特征  有法律程序并不一定有正当程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程序都是正当的,正当程序的特征不同于正当程序的作用,它是正当法律程序所呈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事物的表征。如果把正当程序看做一个系统的话,正当程序的特征应包括系统特征和要素特征。③正当程序的系统特征是指正当法律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特征。正当程序的要素特征是指正当程序的构成要素及其关系的特征。正当程序的系统特征包括:合法性、相对封闭性、公正性、人道性。合法性要求程序主体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过程中必须服从法律,按既定的法律规则办事。相对封闭性是指正当程序通过排除各种偏见、不必要的社会影响等来营造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相对独立的场合。程序公正要求程序公平,没有公平就没有程序的公正性,同时程序公正还要求程序公开,程序的公正是看的见的公正。在正当程序中理论上是没有刑讯逼供的,并且也要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使裁判者不受实体正义的影响,做出公正判决。正当程序的要素特征包括:角色分化、决定者的中立性、当事人的平等性、当事人享有陈述的权利、对立双方意见的交涉。在一个完整的法律事件中会涉及到不同角色的人,正当法律程序通过角色分化,把各个角色正当的、无私的放在一个平等的平台上,排出了感情因素的影响。决定者中立要求裁判者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不能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做出决策。在正当的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平等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陈述权利,能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四、正当程序的价值  正当程序的价值在于使当事人有权利进行意见的讨论、辩驳和说服,达到直接参与、充分表达、平等对话,并最终促进理性选择的效果。  正当程序的价值主要体现在:  (一)正当程序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  实体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当今法律实体规则发展的趋势是:在立法、行政及审判中,无固定内容的标准和一般性条款剧增,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扩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密切联系的,实体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程序正义,正当程序是追求实质正义的常规手段。同时,正当程序为实体法的有效运作设置了一系列法律程序,奠定了实体法在现实生活中能够真正实现的制度基础。  (二)正当程序制衡公权力  正当程序不仅是实现权利义务的一种手段和方式,还为公权力的运作设定法律程序,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法治社会的国家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而法律程序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约束机制。如果说权力分立为权力的行使划定了范围,那么正当程序则是权力行使的边界或底线。在社会经济生活要求国家自由裁量权相对扩大的今天,实体法规则的控权功能有所缩减,因此程序控权的功能大大增长。正当程序以其特有的功能补充了实体法控制权力的不足,达到了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效率与自由的协调、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结合。  (三)正当程序保障公民基本人权  首先,现代法治的核心是宪政,宪政将政府机构及其行为纳入法律程序之中,达到相互制约、保障人权的目的。正当程序不仅要求实体上的结果对于当事人公正,而且要求实现实体公正的过程同样具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正当性。其次,正当程序是保证权利平等的前提。现实生活中的具体的人和事与抽象的法律规则之间是存在差异和距离的,这给法律适用带来难度。法律适用是对抽象规则与具体行为的认同过程,其认同过程的程度如何,有赖于法律程序的保障。  (四)正当程序保证解决纠纷的效率  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对纠纷及时、有效、公正、合理地解决是有效的,相反偏私或不合理的法律程序往往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以诉讼为例,如果久拖不决、暗箱操作、偏私,就会增大诉讼成本并有可能导致冲突升级,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等诸多问题。诉讼的拖延,一会造成司法机关各种资源的无端浪费,影响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二会严重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④  (五)正当程序保障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  法律权威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但是这种强制力有可能使法律权威异化为粗暴的武力。如果一部法律是良法并且有正当程序的保障的话,自然易于被人们接受和认可,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正当程序必定会增强人们对法律的好感、敬意和信心;相反,不正当的程序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厌恶、轻蔑和怀疑。人们对公正的理解和对法律权威的体验首先是从"看得见的正义"即程序正义中开始的,符合人们公正理想的法律才有可能真正被民众信仰和遵守。⑤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国家是程序法国家。然而,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老思想依然存在,对程序正义的漠视,加上缺乏完善的程序性裁判制度导致人们感受不到违反程序正义的现实危害性和问题判决的不利后果,忽视正当程序问题就更顺理成章。因此,强调正当程序的价值对扭转司法过程中不重视程序的非法治现象和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李昌道,《美国宪法史稿》[M],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11页,转载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83页.  ②孙笑侠:《两种程序法类型的纵向比较-兼论程序公正的要义》[J],载《法学》1992年第八期。  ③谭志福:《法理学》[M],山东人民出版社,第302-303页。  ④杨中夏:《论正当程序及其价值》[J],载《咸宁学院学报》,2009年12月。  ⑤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88页。  作者简介:秦明月,苏州大学法律硕士。

  摘要:长期以来,程序法被当作实体法的工具,只注重结果而导致法律过程往往被忽略,把握正当法律程序的特征和价值可以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同时程序正当也可以增强结果的信服力和公信力。  关键词:正当程序、特征、价值  一、正当程序的历史渊源  一般认为正当法律程序最早出现于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自由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其他损害,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1354年,通过的英王爱德华三世公布的《伦敦威斯敏斯特自由法》,第一次使用了正当法律程序这一概念。该法第三章有规定:"不以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对任何人(不论其财产和社会地位如何),加以驱逐出国境或住宅,不得逮捕、监禁、流放或处于死刑。"①后来,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得到迅猛发展,并在联邦宪法修正案中得到了经典表述,1791年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不得用刑事案件而强迫犯罪者自证其罪,也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使其丧失生命、自由或财产。但是,遗憾的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正当法律程序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对权力行使进行制约、限制、规范的作用,直到1856年怀尼哈默诉人民案的判决出现。1856年纽约地方法院受理怀尼哈默诉人民案,使得正当程序向实质意义延伸。至此,正当法律程序开始成为美国宪政一种保护人权的有效工具,并逐渐为世界其他法律文化所认同。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及评判标准  正当法律程序,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或者正当程序条款。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中心含义是: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听审的权利。  就正当法律程序的标准来说,不同学者的见解也不同。比如说,美国学者泰勒认为评价某一程序是否公正的价值标准有:程序和决定的参与性、结果与过程的一致性、执法者的中立性、决定和努力的质量、纠错性、伦理性。萨默斯认为,正当程序除了要产生好结果外,还必须符合:参与性统治、程序正统性、程序和平性、人道性及尊重个人尊严、个人隐私保护、协议性、程序的公平性、程序法治、程序理性、及时性和终结性。我国学者孙笑侠提出了"程序公正的六大要义":从程序法来看,正当法律程序必须是民主的;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看,正当程序必须得制约权力;从有无差别对待来看,正当程序必须做到平等;从正当程序的发展趋势来看,正当程序必须是文明的;从公开程序看,正当程序必须具有公开性;从正当法律程序与客观规律看,正当法律程序必须是科学的。②不管怎样,程序正义大体上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内容:裁判者应该是中立的、全力确保利害人参加、当事人平等对话、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的阐述自己的主张、平等对待当事人、程序能为当事人所理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当事人不至于受到突袭判决。  三、正当程序的特征  有法律程序并不一定有正当程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程序都是正当的,正当程序的特征不同于正当程序的作用,它是正当法律程序所呈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事物的表征。如果把正当程序看做一个系统的话,正当程序的特征应包括系统特征和要素特征。③正当程序的系统特征是指正当法律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特征。正当程序的要素特征是指正当程序的构成要素及其关系的特征。正当程序的系统特征包括:合法性、相对封闭性、公正性、人道性。合法性要求程序主体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过程中必须服从法律,按既定的法律规则办事。相对封闭性是指正当程序通过排除各种偏见、不必要的社会影响等来营造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相对独立的场合。程序公正要求程序公平,没有公平就没有程序的公正性,同时程序公正还要求程序公开,程序的公正是看的见的公正。在正当程序中理论上是没有刑讯逼供的,并且也要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使裁判者不受实体正义的影响,做出公正判决。正当程序的要素特征包括:角色分化、决定者的中立性、当事人的平等性、当事人享有陈述的权利、对立双方意见的交涉。在一个完整的法律事件中会涉及到不同角色的人,正当法律程序通过角色分化,把各个角色正当的、无私的放在一个平等的平台上,排出了感情因素的影响。决定者中立要求裁判者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不能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做出决策。在正当的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平等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陈述权利,能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四、正当程序的价值  正当程序的价值在于使当事人有权利进行意见的讨论、辩驳和说服,达到直接参与、充分表达、平等对话,并最终促进理性选择的效果。  正当程序的价值主要体现在:  (一)正当程序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  实体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当今法律实体规则发展的趋势是:在立法、行政及审判中,无固定内容的标准和一般性条款剧增,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扩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密切联系的,实体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程序正义,正当程序是追求实质正义的常规手段。同时,正当程序为实体法的有效运作设置了一系列法律程序,奠定了实体法在现实生活中能够真正实现的制度基础。  (二)正当程序制衡公权力  正当程序不仅是实现权利义务的一种手段和方式,还为公权力的运作设定法律程序,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法治社会的国家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而法律程序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约束机制。如果说权力分立为权力的行使划定了范围,那么正当程序则是权力行使的边界或底线。在社会经济生活要求国家自由裁量权相对扩大的今天,实体法规则的控权功能有所缩减,因此程序控权的功能大大增长。正当程序以其特有的功能补充了实体法控制权力的不足,达到了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效率与自由的协调、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结合。  (三)正当程序保障公民基本人权  首先,现代法治的核心是宪政,宪政将政府机构及其行为纳入法律程序之中,达到相互制约、保障人权的目的。正当程序不仅要求实体上的结果对于当事人公正,而且要求实现实体公正的过程同样具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正当性。其次,正当程序是保证权利平等的前提。现实生活中的具体的人和事与抽象的法律规则之间是存在差异和距离的,这给法律适用带来难度。法律适用是对抽象规则与具体行为的认同过程,其认同过程的程度如何,有赖于法律程序的保障。  (四)正当程序保证解决纠纷的效率  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对纠纷及时、有效、公正、合理地解决是有效的,相反偏私或不合理的法律程序往往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以诉讼为例,如果久拖不决、暗箱操作、偏私,就会增大诉讼成本并有可能导致冲突升级,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等诸多问题。诉讼的拖延,一会造成司法机关各种资源的无端浪费,影响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二会严重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④  (五)正当程序保障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  法律权威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但是这种强制力有可能使法律权威异化为粗暴的武力。如果一部法律是良法并且有正当程序的保障的话,自然易于被人们接受和认可,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正当程序必定会增强人们对法律的好感、敬意和信心;相反,不正当的程序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厌恶、轻蔑和怀疑。人们对公正的理解和对法律权威的体验首先是从"看得见的正义"即程序正义中开始的,符合人们公正理想的法律才有可能真正被民众信仰和遵守。⑤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国家是程序法国家。然而,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老思想依然存在,对程序正义的漠视,加上缺乏完善的程序性裁判制度导致人们感受不到违反程序正义的现实危害性和问题判决的不利后果,忽视正当程序问题就更顺理成章。因此,强调正当程序的价值对扭转司法过程中不重视程序的非法治现象和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李昌道,《美国宪法史稿》[M],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11页,转载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83页.  ②孙笑侠:《两种程序法类型的纵向比较-兼论程序公正的要义》[J],载《法学》1992年第八期。  ③谭志福:《法理学》[M],山东人民出版社,第302-303页。  ④杨中夏:《论正当程序及其价值》[J],载《咸宁学院学报》,2009年12月。  ⑤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88页。  作者简介:秦明月,苏州大学法律硕士。


相关内容

  • 从定罪概念及原则角度浅析刑事一体化
  • 从定罪概念及原则角度浅析刑事一体化 从定罪概念及原则角度浅析刑事一体化 摘 要: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将定罪作为动态的司法活动来考察,定罪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定程序与证据,根据刑法,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活动.定罪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定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 ...

  • 经济法硕士论文选题
  • 1. 股东衍生诉讼的效率及其规范 2. 构建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初探 3.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4.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5. 论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 6.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7. 试论构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 8. <公司法> ...

  • 浅析我国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指导手段的具体应用
  • 浅析我国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指导手段 的具体应用 二十世纪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基本上是围绕着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斗争展开的.在国家干预主义与经济自由主义的起落中,随着福利国家和社会国家观念的确立,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导应运而生,它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行政管理方式,以更为民主,宽松的手 ...

  • 法律论文题目(仅供参考)
  • 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 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 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论董事的义务 试论一人公司 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 试论我国上市 ...

  • 2018届法律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 法律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一.论文选题说明 该选题表是某重点大学多名在校教师多年指导毕业论文的总结,为了更好地引导学生写作论文. 另外,在论文写作.格式规范以及论文答辩等等方面有困难的同学,请仔细看这些题目,看几个后你就会有所收获.这些题目写作以及答辩都比较容易!!二.论文参考题目 ★我国社会主义市 ...

  • 法理学毕业论文选题
  • 法理学毕业论文选题 1. 法治是推动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2. 略论我国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3. 法社会学视野下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4. 完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5. 在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6. 和谐社会与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7. 培养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积极 ...

  • 浅析城市交通拥堵治理政策的法律
  • 浅析城市交通拥堵治理政策的法律 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是世界范围内诸多大型城市共同面对的一个城市治理难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城市治理经验相对欠缺,加之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划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等原因,北京等一线城市的交通拥堵问题已经非常严重.以北京为例,据统计仅2011年,北京城市交通拥堵造成的经 ...

  • 浅析防卫过当
  • 摘 要 防卫过当不同于一般的犯罪行为,虽然防卫过当主观上存在罪过,客观上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构成了犯罪,但其出发点是制止犯罪.防卫过当由于其制止犯罪的初衷,决定了其主客观恶性要远远小于其他犯罪.但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其刑事违法性.因此笔者以客观.理性的立场分析社会对犯罪防卫的态度和性质,从防卫过 ...

  • 论征收过程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试 卷 (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 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课程名称 物权法 完成时间 2013/6/3 专业年级 民商12级 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摘要:公共利益被作为公权介入私权的正当性理由,也即征收的依据,而征收是公权介入私权最严重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