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税法二:企业所得税、外企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重点,其中企业所得税约占45分,外企所得税占40分,个人所得税占20分,其后的各小税种各约占5分。

税法二与税法一的关系:

1、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考虑流转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可在税前扣除。

2、考虑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税种。

3、考虑可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等。

导论作为了解性内容:对所得征税与财产征税各有哪些税法。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核心: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股权投资3、税收优惠

第一节 概述

一、特点:

1、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复杂。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第二节 征税对象与纳税人

二、纳税人

1、 从2000年1月1日起,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其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单选)

3、 特殊行业、企业集团作为纳税人的规定:注意选择题

第三节 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其法定税率为33%。考虑到一些盈利水平较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还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它们是18%和27%。

对设在西部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重点)

一、方法

1、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不同于会计利润。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不同于会计规定的收入总额,比流转税的范围要大,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比会计要小。

2、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报表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基本收入具体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所有权转让填在主表第一行,使用权转让反映在主表第六行。

(6)股息收入;注意企业税率差。

(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上述七项收入是纳税人向总机构上交管理费的依据。

(二)特殊计税收入

(1)对企业返还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企业减税或返还的消费税和营业税,一般情况下都应并入企业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

对返还的增值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指定用途的外,应并入企业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

(2)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选择与计算)

(3)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受赠资产当年计入计税所得,并可以计提折旧、摊销。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时,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计税所得。

(4)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的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按合同约定留归企业的剩余材料也作为收入处理;如把成本8万,市价10万用于本企业,那10万计入销售收入,8万计入销售成本,这样计算交纳所得税。

(5)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的,其收入额参照取得收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6)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7)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8)企业收取的馐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确认收入,计征所得税。这里的逾期1年是指满12个月。

(9)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10)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属于上级部门下拔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可作为住房周转金。作为了解内容。

(11)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的和其他公益性事业等的基金会,因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而取得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的得税的应税收入。

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税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多选掌握。

(12)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也应并入总收入征税,不可冲在建工程成本。注意客观题。

(13)纳税人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并入收到补贴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4)烟草公司收到返还的罚没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15)电信企业营业收入确定:电信企业预收话费收入及电话卡、上网卡等卡类业务收入,计人当期应税收入。寻呼企业预收的服务费,应按照预收期限分月计人应税收入。个别服务项目采取一次性收取服务费的,可分月计人应税收入,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6)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库券及有关收入的确定:作为选择题来掌握。

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数额缴纳所得税,所得是指金融保险企业买卖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17)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的确定:

注意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收入不征或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作为多选题考虑。

(18)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 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客观题掌握。

(19)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收入的确定: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包括已出售职工住房净损益)如为负数,经批准后,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如为正数,也不再计入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而直接作为企业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处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作为客观题掌握。

(20)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收入的确定:作为客观题掌握。

1、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自2002年11

月7 日起,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90天内是权责发生制,90天以后是收付实现制。

2、自2001年1 月1 日起,金融企业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但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坏账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21)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的确定:注意分清并入和不并入应所得的项目。作为客观题掌握。

(2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变卖收入的确定,作为了解。

(23)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中用作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发行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2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其中捐赠要考虑税法进行扣除。注意客观题及计算题。

(25)中移动公司的有价电话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是企业为市场竟争激烈需要采取的正常销售折扣折让,按销售折扣折让冲减收入后的净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6)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作为计算题掌握。

1、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按视同销售和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如企业以成本8万市价10万的产品来抵债务12万,对方免2万计入资本公积作为其他收入,10-8=2万为视同销售的差。

2、重组损失可在税前列支。

3、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7)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收入的确认:与增值税、消费税结合,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注意多选。

1、①以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干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人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确认。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作为单选掌握。

3、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的确认。与增值税、消费税结合考虑,作为多选掌握。

(28)国债利息收入。应予以掌握。注意计算题。

三、扣除项目的确定

(二) 准予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的计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1、成本

存货在采用后进先出法时,实物流程和计价流程一致。

存货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时,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例:商业企业购进商品100,验收入库,零售价120。

借:商品采购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

贷:银行存款 117

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 100

贷:物资采购 100

借:库存商品 20

贷:商品进销差价 20

销售后:

借:商品销售成本120

贷:库存商品 120

借:商品进销差价 20

贷:商品销售成本 20

2、费用

销售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要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费用计入存货成本,就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管理费用: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财务费用:了解

3、税金(掌握)

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

附加(现行征收比例为3%,计征基数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同)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契税进入不动产原值,不予扣除。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在扣除之列。

4、损失

可扣除的损失是净损失。

注意: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四、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重点掌握)

五、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1) 资本性支出

(2)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购买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 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 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5)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部分

(6) 公益、救济性捐赠超标准部分和非公益救济捐赠

(7) 各种赞助支出,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但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以扣除

(8) 担保支出

(9) 回扣支出

(10) 准备金

(11) 已出售或出租房屋的折旧费和维修基金

(12) 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 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 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13) 其他

六、弥补亏损

1、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2、有关联营企业的亏损弥补:

对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投资方不得弥补联贺企业的亏损。

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了解)

八、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掌握基本计算公式。

直接法: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间接法:纳税所得额=利润总辆+纳税调整增加额- 纳税调整减少额

第五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 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计价(了解)

(二)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1、 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2、 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1)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资产;

(3)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8)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人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9)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依据

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统一规定为5%。

2、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

企事业单位购置的软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无形资产的,经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缩短为2年。

3、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中小修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大修理费用可预提或摊销。当年实际发生的可税前扣除,预提部分减去当年实际扣除的,作为纳税调增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 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 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方法及管理

1、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

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度腐蚀的机器设备;

(3)校办公司电子类设备: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二、无形资产税务处理(了解)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理;单独计价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规定进行摊销。

三、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

开办费:指企业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

日的期限)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 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保险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成本计价方法的税务处理及存货计价的管理(了解)

第六节 股权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1、范围: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分配利润中不包括资本公积。

2、凡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 投资所得应按现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所说的税率差是地区间税率差,如特区15%,浦东24%。

补缴:

税后利润还原为税前利润,分回利润/(1-联营企业实际适用税率)

例:如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8.5万,联营企业税率15%,本企业税率33%。

还原:8.5/(1-15%)=10万

补缴:10*33%-1.5=1.8万

注意:如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10万,联营企业税率15%,但当年实行减半征收。

补缴:10/(1-7.5%)*(33%-15%)

3、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股权转让收益和损失都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当发生投资转让损失时,只可用当年或以后年度的投资收益弥补,不可用生产经营所得弥补。注意投资收益借方余额,如是从联营企业分回损失,则不补,如是股权转让损失,如果有投资收益可弥补。

2、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其来源于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视为股息性质所得,按股息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超过被投资企业

问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的部分,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 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 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教材46页例题。此类计算题重点掌握。

2、被投资企业的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 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了解)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掌握计算)

1、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企业用存货投资,账面值200万,评估价300万。

借: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351

贷:固定资产 200

资本公积 6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1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

四、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接受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 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五、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

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人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第七节 合并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了解)

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合并企业弥补。

2、可以由合并企业弥补的情况:

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事项未终结,亏损带到合并企业。

例:如未弥补亏损前所得100万,净资产比率25%,企业从合并企业带来亏损30万,那合并企业只可弥补25万,5万以后年度弥补。

3、补亏期不可因合并分立等原因从头计算。

二、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分立企业按被分立企业资产占全部资产比例来弥补亏损,但补亏期不可因合并分立等原因从头计算。

第八节 减免税优惠

两项减免税优惠:

一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优惠: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的减税、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优惠有:

第九节 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差异及调整

★本节是今年新增章节,注意客观题和计算综合题,有一定难度。

【例题1】库存商品8万元,同类产品售价10万元。

会计上:

借:营业外支出 9.7

贷:库存商品 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10×17%

税法上:

按照(10-8)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例题2】承【例题1】假设税法规定8万元可以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在税前扣除。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10-8)+9.7-8=3.7万元

3、计算当期应缴纳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这种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不是时间性差异,是永久性差异。

(一)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1、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例题3】接受捐赠现金10万元。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10

贷:待转资产价值 10

借:待转资产价值 10

贷:资本公积 6.7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

2、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例题4】接受全新设备捐赠一台,价值100万元。

借:固定资产 100

贷:待转资产价值 100

借:待转资产价值 100

贷:资本公积 67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

(二)纳税调整及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可以在不超过5 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 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5】承【例题4】假设可以在5年内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借:待转资产价值 20=100÷5

贷:资本公积 13.4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20×33%

2、接受捐赠资产可以按规定弥补税前亏损。

【例题6】接受捐赠资产100万元,企业存在20万元的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

则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100-20=80万元。

【例题7】接受原材料捐赠100万元,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17万元。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

贷:待转资产价值 117

借:待转资产价值 117

贷:资本公积 78.39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8.61(117×33%)

三、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涉及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

1、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

2、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例题8】如果2004年2月(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2003年的销售退回,会计上就应该冲减2003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按照税法规定:

1、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有效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2、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

3、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例题9】承【例题8】2004年2月(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2003年的销售退回:

(1)如果发生在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那么应作为2003年度的纳税调整。

(2)如果发生在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那么应作为2004年度的纳税调整。

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制度及相

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一)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相关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二)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的相关处理

四、企业提取和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会计上:

税法上:

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例题10】利润总额10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10万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100+10=110万元。

(1)如果企业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计提的减值准备应该是5万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100+10-5=105万元。

(2)如果企业因价值恢复而转回减值准备2万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100+10-2=108万元。

(二)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恢复的处理

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原计提减值准备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在价值恢复时,因价值恢复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不计人恢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的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

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转回的准备部分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五、对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主要差别,因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资产账面价值、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异。

如企业损失材料10万,增值税1.7,扣除变价收入、保险等后确认财产损失。

六、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会计: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益与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人损益。

税法: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七、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了解)

对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金额较大,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八、企业对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 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1、初始投资成本不同。

税法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会计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股权投资差额处理不同。

会计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一定期间摊销计人损益。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干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不计入损益:

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人投资企业当期费用,不论长期股权投资支出大于或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

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推销方式分期计人投资企业的费用或收益。

税法规定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同而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分期摊销,抵减投资收益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成本小干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九、其他有关问题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了解)

第十节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一、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掌握公式)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时,允许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额中扣除纳税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但扣除数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所

得税税额。

计算公式: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注意:“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是按33%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这里的税率不得使用任何优惠或照顾税率。

例:教材73页例题

注意:

1、如果是税后利润,不能直接用于公式计算,需还原成税前利润再运用公式,还原方法为:境外分回利润÷(1-来源国公司所得税税率)或者是境外分回利润+境外已纳税款。

2、境外收入在主表13行填列还原后收入。

3、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在主表79行填列。

三、投资方分回税后利润(股息)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四、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1、如果收入可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如果收入不可确认,成本费用可确认,=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2、换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以下,适用18%或27%,在10万以上,适用33%税率。

3、不可继续补亏。

第十一节 申报和缴纳

一、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法与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月或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权限及收入划分

1、 自2002 年1 月1 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 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井各方解放,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因分立而新设点的企业,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3、 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了解)

五、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了解)

六、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填报方法(掌握)

1、 主表43行前,直接法,43行后是间接法,43行+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63行的纳税调整后所得。计算出的应缴所得税-前期已缴、已补税额=应补(退)税额

2、 掌握项目:

第1行销售收入,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础。

第4行收入净额,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础。

第6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是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

第7行投资收益,包括债务性利息及权益性,权益性收益需还原。

第12行补贴收入

第16销售税金及附加

第36行捐赠支出,是在营业外支出中列出的。

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是收入-成本-捐赠支出,是计算捐赠限额的基础。

第51行捐赠支出调整额,全部捐赠支出-允许扣除部分

第61行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

第6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年内

第66行国债利息收入,调减

第67行免税的补贴收入

第78行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

第79行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

第13行其他收入包括:境外投资收益还原数,接受捐赠资产,债务重组收益,应付未付款项,视同销售收入在主表第1行中。

要点:

1、收入总额-流转税-费用税-成本费用=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准予扣除项目+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股权投资处理

4、税收优惠

难点:

1、收入确认

2、资产评估增值处理

3、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

4、股权投资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本章重点:

1、纳税义务人

2、应纳税额计算

3、税收优惠

4、税额扣除

外资企业所得税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异同点:

第一节 概述(了解)

一、概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客观题)

1、纳税人特殊性: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适用于内资企业、单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外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是必须为我国法人实体。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税收处理:

外资企业:总机构在境内设立。

外国企业与外资企业异同点:

外国企业:非居民纳税人

外资企业:居民纳税人

2、根据属人和属地原则确立税收管辖:属地原则管辖权也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即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不论收入取得者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本国政府均可以行使课税权。 属人原则管辖权也称居民管辖权,即本国政府对取得本国居民身份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收入所得具有课税权,不论收入是来自本国还是国外。

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较复杂。

4、注重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税法的适用性。

三、立法精神(了解)

第二节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掌握)

一、征税对象与范围:外资企业所得税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纳税义务(客观题)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负盈亏,按外资企业所得税处理。不共负盈亏,中方按内资所得税,外方按外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3、外国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所得按30%缴纳企业所得税,与生产经营所得有关的利息、股息等也按30%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所说机构场所是指:教材97页1-3项。

营业代理人:教材97页(1)-(3)项。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以取得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为纳税人,按10%预提所得税率纳税。

4、纳税义务:

(1)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抵免税额。

(2)外国企业属于非居民公司,仅就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纳税。

第三节 税率(重点掌握)

一、适用税率规定: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本节是本章核心内容,同内资企业一样,外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的余额,基本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掌握)

一般收入的确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可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而内资企业只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了解)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 ,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了解)

4、从事咨询业务收入的确定,应以其收入的来源地,判断是否应该在我国交税以及应按何种税率纳

税,基本出发点是:来源我国境内所得,在我国交税,境外的,不在我国交税。(掌握)

(1)外商企业、代表机构(属居民纳税人)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包括代表机构以其总机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业务由代表机构履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全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的收入,按3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纳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力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为境内外收入,并就境内收入纳税,一般情况下,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

(3)境外咨询企业若其提供的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外的,在我国不予征税。

(4)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非关联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与客户签订合同,共同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首先应按工作量或合同规定等合理比例,划分境内外企业或机构各自的收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就其收入缴纳30%企业所得税。

凡属境外咨询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或其代表机构共同提供咨询业务,且其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客户的,划为境内企业收入的比例,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并缴纳30%企业所得税,另40%部分作为境外企业的境内收入缴纳10%预提所得税。

(5)如果境外企业派人来华参与客户的咨询业务,应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就该项业务中划为该境外企业的收入部分(即上面提到的40%部分),以不低于50%为标准,再行确定该境外企业在境内业务收入,缴纳30%企业所得税,即60%和20%共80%作为境内企业收入缴纳30%企业所得税,20%为境外企业的境内收入缴纳10%预提所得税。

5、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从中国境内分得的发行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版权所得,应当征收所得税,外商在中国境外发行影视作品所取得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征收所得税。(了解)

6、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内资企业相同。(掌握)

7、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24个月)未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是3年(36个月 )。(掌握)

8、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

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上述收入,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对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退还部分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

对一般收入确定中的1、4、6、7项内容应做重点掌握。其余做了解内容。

特殊收入的确定: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自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一经确定年限,不得变更。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

3、与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 应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

4、企业取得的收入为其他非货币资产或者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同内资企业的规定相同。

6、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的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7、股票转让净收益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并征收所得税。

8、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了解内容

(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及方法:应掌握。具体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关系,税法作明确规定:

(1)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核算需要,建立自己的财务、会计制度,但要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

(2)企业的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善准确,有佥证作为记账依据

(3)企业的财会处理办法与税收法规有抵触的,要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

3、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 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掌握)

4、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该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同内资企业不同,内资企业从联营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如果存在税率差会有补税问题。

5、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1)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2)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 。并按季预征所得税,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 计算应退补税额。

(3)当期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已售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当期预征所得税

(4)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具体可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按以下原则确定:

(5)企业销售房地产所发生相应成本费用的确定,应以收入与支出相匹配为原则,企业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按下列公式确定:

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可售总成本费用/总可售面积

(6)企业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有些是在售后继续发生的,可在销售房地产时进行预提,预提比例可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

(7)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房租收入的,应按当期实际租金收入扣除租赁房屋的固定资产折旧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与当期其他经营利润合并计算企业当期应纳税额

(8)境外企业与企业签订房屋包销协议,其业务应属于境外企业转让我国境内财产的性质,境外企业取得的房屋转让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注意,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我国对佣金支出比例有5%主要是支付给个人,8%主要是支付给机构,10%主要是支付房地产佣金。

(9)凡按合同规定投资各方分配房产的,企业应首先归集房产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后,再根据合同规定的房产分配方法划分双方房产的成本、费用,双方各自销售房产时各自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以上的1、2、3、4、5、8项内容应重点掌握。

6、从事投资业务

(1)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较大的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期转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掌握)

(2)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应分别计算投资收益和经营业务收入,以及各自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对从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取得的除上述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应依法计算纳税。(掌握)

7、转让股票或股权(掌握)

(1)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票或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票取得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30%缴纳所得税,上述股票交易所发生的净损失,也可冲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2)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持有的B股和海外股取得的净收益,暂免缴纳所得税。

(3)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应当按10%缴纳预提所得税。

8、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的各项所得,包括取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 ,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10%缴纳预提所得税。“除另有规定者外”是指对某些条件优惠或技术先进的项目,规定可以从收入全额中扣除一定款额。

三、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和标准

重点掌握,分为允许的项目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允许扣除的项目:

不准予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区别内资企业开发支出不能形成资产时可一次扣除。

3、资本的利息:投资人按规定投入的注册资本不得列支利息,企业注册资金在未投足的情况下,企业经营借款利息也不得列支。

4、各项所得税税款。

5、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属行政性罚款。

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7、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8、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在税前列支,因为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是同一个法人实体,分支机构运用总机构的各项技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企业内

部运用,不存在特许权转让及支付使用费问题。

9、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亏损抵补方法(掌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该项弥补逐年依序连续计算。

例:教材109页例题

应注意:

a) 税法中的“亏损”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按照税法规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亏损额。

b)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以后年度实现利润弥补,首先应弥补第一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弥补第二个年度的亏损额,不能颠倒随意选择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予以弥补。

c) 税法规定“亏损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是指第一个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应当从其下一个年度算起,连续5年作为每一个纳税年度实际亏损的弥补期。

d) 在弥补亏损有效期内,不论其中哪一个年度是否出现亏损,该年度都应作为一个弥补年度计算弥补期,连续5年内仍不足弥补的亏损,自第6年起就不再弥补。

第五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了解)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掌握)

1、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保险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从国外购入的固定资产,还须包括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按合同规定的价款,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3、受赠的固定资产,按资产的新旧程度,参照市场价格,以合理的估定价格为原价,受赠固定资产有发票的,可以按发票金额加使用前所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 费用的有关费

用为原价,无发票的或发票不真空的,可以参照同类固定资产实物的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估定,如系旧的固定资产,还应按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

4、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所发生的有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支出属资本性支出,不可税前一次性扣除。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年限

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三、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采用直线法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少于5年。

四、存货的税务处理(了解)

五、资产重估变值的税务处理(掌握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 对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或增加发行股票,依照有关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重估,其价值变动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企业损益,也不得据此对企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凡企业会计账簿对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已做账面调整,并按账面调整数计提折旧或摊销,或以其他方式计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应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按实逐年调整或进行综合调整。综合调整平均按10年分期调整,区别内资企业最长年限不超过10年。

第六节 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了解)

一、关联企业与避税:关联企业未按公平常规价格进行业务往来,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并据以征税。

二、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

第七节 税收优惠(重点掌握)

一、地区投资的税收优惠

二、生产性投资的税收优惠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 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 至第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注意生产性与非生产性。

2、获利年度规定:

a、如果企业开业当年得利润,实际经营期在半年以上的,当年为开始获利之年。

b、企业如果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限不足6 个月的,可以 从下一年度为获利之年,开始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期限。

c、企业开办初期(开业当年)有亏损的,可按规定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使获 利年度。

3、减半征收的规定:按适用税率减半征收。

(二)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1)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对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如下: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条件之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例:A外企2000年投资A项目2000万美元,当年获利,02年该外企追加投资B项目,计划投资1800万,当年投入800万并获利,03年投资400万,04年投入600万,累计为1800万,B项目优惠期从02年时算起,02和03年免税,04年可减半征收。

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产品出口企业两免三减半以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占产品总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但不得低于10%。

先进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以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但不得低于10%。

四、基础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

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限制。

企业可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

教材117页(一)。

五、特定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

1、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

营期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税,第2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经济特区或经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银行等金融企业,外商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10

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税,第2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

掌握教材118页(四)1、4

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掌握教材119页有关规定:

(一)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二)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

(七)3、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费。

5、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

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7、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如是2000年购买,当年交税20万,99年纳税10万,2000年查补98年所得税5万,则新增20+5-10=15万。如是2000年购买,当年交税20万,99年纳税10万,2000年查补2000年所得税3万,则新增所得税20-10=10万

八、预提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了解)

九、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重点掌握)

1、适用范围

2、15%税率的确定:一是国家鼓励类产业,二是主业占总收入70%以上。

3、5年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十、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股权的税收优惠(选择题)

1、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缴各项税收。

2、前期亏损处理。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 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3、获利年度的确定。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当年度取得经营利润,扣除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仍有利润的,为其获利年度。获利年度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 个月的,可以按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企业选择下一年度为减免税期的起始年度。

第八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地方所得税税率;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计算方法。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33%。

例:教材124页例题。

三、预提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应扣缴税额=支付单位所支付的金额×预提所得税税率

如涉及营业税的应先交营业税,教材125页例题。但是贷款利息是直接计算预提所得税的。

四、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及管理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例:教材126页例题。

五、企业清算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掌握)

外商投资期间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

第九节 申报和缴纳

一、纳税年度(了解)

二、申报缴纳期限和方法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限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合并申报缴纳方法

1、合并申报的必备条件

税法规定,企业可以选定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对其他各营业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设有完整的账册凭证,,能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2、如果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照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亏损数额应当按照为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不论是低税率的亏损冲抵了高税率的利润,还是高税率的亏损冲抵了低税率的利润,都要用补回的办法加以解决。 例:AB两个营业机构,2000年合并纳税,A获利10万,B亏损5万,A税率30%,B税率15%,2000年纳税10-5=5,5*30%。2001年A获利10万,B获利10万,01年纳税10*30%+5*15%+5*30%。

第十节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办法

一、征税对象及范围

二、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1、不能提供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佣金收入的,可按商品成交额的3%核定佣金收入。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采用核定利润率计算的,利润率按10%执行。

三、征收方法(多选)

1、按实际申报收入计算征税

2、按经费支出额换算为收入额计算征税;(计算)

掌握经费支出的内容。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例:教材132页例题。

3、其他方法。

本章应掌握四个问题:

1、纳税人与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3、资产的税务处理

4、税收优惠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共同点: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即收入-可扣除项目。 学习方法:所得税相互联系理解。

分值:25分。本章主要有三个问题:纳税人,计税依据,税收优惠。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客观题)

三、立法原则(了解)

第二节 征税对象(重点掌握)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税法二:企业所得税、外企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重点,其中企业所得税约占45分,外企所得税占40分,个人所得税占20分,其后的各小税种各约占5分。

税法二与税法一的关系:

1、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考虑流转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可在税前扣除。

2、考虑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税种。

3、考虑可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等。

导论作为了解性内容:对所得征税与财产征税各有哪些税法。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核心: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股权投资3、税收优惠

第一节 概述

一、特点:

1、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复杂。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第二节 征税对象与纳税人

二、纳税人

1、 从2000年1月1日起,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其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单选)

3、 特殊行业、企业集团作为纳税人的规定:注意选择题

第三节 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其法定税率为33%。考虑到一些盈利水平较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还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它们是18%和27%。

对设在西部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重点)

一、方法

1、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不同于会计利润。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不同于会计规定的收入总额,比流转税的范围要大,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比会计要小。

2、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报表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基本收入具体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所有权转让填在主表第一行,使用权转让反映在主表第六行。

(6)股息收入;注意企业税率差。

(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上述七项收入是纳税人向总机构上交管理费的依据。

(二)特殊计税收入

(1)对企业返还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企业减税或返还的消费税和营业税,一般情况下都应并入企业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

对返还的增值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指定用途的外,应并入企业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

(2)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选择与计算)

(3)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受赠资产当年计入计税所得,并可以计提折旧、摊销。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时,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计税所得。

(4)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的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按合同约定留归企业的剩余材料也作为收入处理;如把成本8万,市价10万用于本企业,那10万计入销售收入,8万计入销售成本,这样计算交纳所得税。

(5)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的,其收入额参照取得收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6)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7)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8)企业收取的馐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确认收入,计征所得税。这里的逾期1年是指满12个月。

(9)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10)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属于上级部门下拔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可作为住房周转金。作为了解内容。

(11)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的和其他公益性事业等的基金会,因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而取得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的得税的应税收入。

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税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多选掌握。

(12)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也应并入总收入征税,不可冲在建工程成本。注意客观题。

(13)纳税人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并入收到补贴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4)烟草公司收到返还的罚没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15)电信企业营业收入确定:电信企业预收话费收入及电话卡、上网卡等卡类业务收入,计人当期应税收入。寻呼企业预收的服务费,应按照预收期限分月计人应税收入。个别服务项目采取一次性收取服务费的,可分月计人应税收入,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6)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库券及有关收入的确定:作为选择题来掌握。

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数额缴纳所得税,所得是指金融保险企业买卖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17)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的确定:

注意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收入不征或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作为多选题考虑。

(18)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 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客观题掌握。

(19)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收入的确定: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包括已出售职工住房净损益)如为负数,经批准后,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如为正数,也不再计入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而直接作为企业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处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作为客观题掌握。

(20)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收入的确定:作为客观题掌握。

1、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自2002年11

月7 日起,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90天内是权责发生制,90天以后是收付实现制。

2、自2001年1 月1 日起,金融企业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但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坏账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21)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的确定:注意分清并入和不并入应所得的项目。作为客观题掌握。

(2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变卖收入的确定,作为了解。

(23)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中用作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发行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2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其中捐赠要考虑税法进行扣除。注意客观题及计算题。

(25)中移动公司的有价电话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是企业为市场竟争激烈需要采取的正常销售折扣折让,按销售折扣折让冲减收入后的净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6)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作为计算题掌握。

1、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按视同销售和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如企业以成本8万市价10万的产品来抵债务12万,对方免2万计入资本公积作为其他收入,10-8=2万为视同销售的差。

2、重组损失可在税前列支。

3、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7)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收入的确认:与增值税、消费税结合,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注意多选。

1、①以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干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人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确认。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作为单选掌握。

3、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的确认。与增值税、消费税结合考虑,作为多选掌握。

(28)国债利息收入。应予以掌握。注意计算题。

三、扣除项目的确定

(二) 准予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的计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1、成本

存货在采用后进先出法时,实物流程和计价流程一致。

存货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时,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例:商业企业购进商品100,验收入库,零售价120。

借:商品采购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

贷:银行存款 117

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 100

贷:物资采购 100

借:库存商品 20

贷:商品进销差价 20

销售后:

借:商品销售成本120

贷:库存商品 120

借:商品进销差价 20

贷:商品销售成本 20

2、费用

销售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要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费用计入存货成本,就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管理费用: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财务费用:了解

3、税金(掌握)

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

附加(现行征收比例为3%,计征基数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同)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契税进入不动产原值,不予扣除。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在扣除之列。

4、损失

可扣除的损失是净损失。

注意: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四、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重点掌握)

五、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1) 资本性支出

(2)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购买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 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 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5)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部分

(6) 公益、救济性捐赠超标准部分和非公益救济捐赠

(7) 各种赞助支出,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但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以扣除

(8) 担保支出

(9) 回扣支出

(10) 准备金

(11) 已出售或出租房屋的折旧费和维修基金

(12) 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 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 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13) 其他

六、弥补亏损

1、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2、有关联营企业的亏损弥补:

对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投资方不得弥补联贺企业的亏损。

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了解)

八、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掌握基本计算公式。

直接法: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间接法:纳税所得额=利润总辆+纳税调整增加额- 纳税调整减少额

第五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 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计价(了解)

(二)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1、 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2、 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1)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资产;

(3)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8)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人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9)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依据

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统一规定为5%。

2、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

企事业单位购置的软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无形资产的,经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缩短为2年。

3、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中小修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大修理费用可预提或摊销。当年实际发生的可税前扣除,预提部分减去当年实际扣除的,作为纳税调增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 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 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方法及管理

1、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

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度腐蚀的机器设备;

(3)校办公司电子类设备: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二、无形资产税务处理(了解)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理;单独计价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规定进行摊销。

三、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

开办费:指企业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

日的期限)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 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保险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成本计价方法的税务处理及存货计价的管理(了解)

第六节 股权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1、范围: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分配利润中不包括资本公积。

2、凡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 投资所得应按现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所说的税率差是地区间税率差,如特区15%,浦东24%。

补缴:

税后利润还原为税前利润,分回利润/(1-联营企业实际适用税率)

例:如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8.5万,联营企业税率15%,本企业税率33%。

还原:8.5/(1-15%)=10万

补缴:10*33%-1.5=1.8万

注意:如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10万,联营企业税率15%,但当年实行减半征收。

补缴:10/(1-7.5%)*(33%-15%)

3、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股权转让收益和损失都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当发生投资转让损失时,只可用当年或以后年度的投资收益弥补,不可用生产经营所得弥补。注意投资收益借方余额,如是从联营企业分回损失,则不补,如是股权转让损失,如果有投资收益可弥补。

2、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其来源于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视为股息性质所得,按股息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超过被投资企业

问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的部分,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 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 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教材46页例题。此类计算题重点掌握。

2、被投资企业的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 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了解)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掌握计算)

1、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企业用存货投资,账面值200万,评估价300万。

借: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351

贷:固定资产 200

资本公积 6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1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

四、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接受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 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五、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

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人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第七节 合并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了解)

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合并企业弥补。

2、可以由合并企业弥补的情况:

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事项未终结,亏损带到合并企业。

例:如未弥补亏损前所得100万,净资产比率25%,企业从合并企业带来亏损30万,那合并企业只可弥补25万,5万以后年度弥补。

3、补亏期不可因合并分立等原因从头计算。

二、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分立企业按被分立企业资产占全部资产比例来弥补亏损,但补亏期不可因合并分立等原因从头计算。

第八节 减免税优惠

两项减免税优惠:

一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优惠: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的减税、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优惠有:

第九节 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差异及调整

★本节是今年新增章节,注意客观题和计算综合题,有一定难度。

【例题1】库存商品8万元,同类产品售价10万元。

会计上:

借:营业外支出 9.7

贷:库存商品 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10×17%

税法上:

按照(10-8)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例题2】承【例题1】假设税法规定8万元可以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在税前扣除。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10-8)+9.7-8=3.7万元

3、计算当期应缴纳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这种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不是时间性差异,是永久性差异。

(一)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1、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例题3】接受捐赠现金10万元。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10

贷:待转资产价值 10

借:待转资产价值 10

贷:资本公积 6.7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

2、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例题4】接受全新设备捐赠一台,价值100万元。

借:固定资产 100

贷:待转资产价值 100

借:待转资产价值 100

贷:资本公积 67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

(二)纳税调整及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可以在不超过5 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 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5】承【例题4】假设可以在5年内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借:待转资产价值 20=100÷5

贷:资本公积 13.4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20×33%

2、接受捐赠资产可以按规定弥补税前亏损。

【例题6】接受捐赠资产100万元,企业存在20万元的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

则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100-20=80万元。

【例题7】接受原材料捐赠100万元,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17万元。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

贷:待转资产价值 117

借:待转资产价值 117

贷:资本公积 78.39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8.61(117×33%)

三、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涉及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

1、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

2、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例题8】如果2004年2月(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2003年的销售退回,会计上就应该冲减2003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按照税法规定:

1、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有效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2、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

3、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例题9】承【例题8】2004年2月(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2003年的销售退回:

(1)如果发生在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那么应作为2003年度的纳税调整。

(2)如果发生在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那么应作为2004年度的纳税调整。

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制度及相

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一)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相关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二)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的相关处理

四、企业提取和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会计上:

税法上:

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例题10】利润总额10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10万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100+10=110万元。

(1)如果企业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计提的减值准备应该是5万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100+10-5=105万元。

(2)如果企业因价值恢复而转回减值准备2万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100+10-2=108万元。

(二)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恢复的处理

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原计提减值准备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在价值恢复时,因价值恢复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不计人恢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的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

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转回的准备部分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五、对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主要差别,因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资产账面价值、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异。

如企业损失材料10万,增值税1.7,扣除变价收入、保险等后确认财产损失。

六、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会计: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益与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人损益。

税法: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七、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了解)

对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金额较大,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八、企业对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 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1、初始投资成本不同。

税法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会计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股权投资差额处理不同。

会计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一定期间摊销计人损益。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干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不计入损益:

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人投资企业当期费用,不论长期股权投资支出大于或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

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推销方式分期计人投资企业的费用或收益。

税法规定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同而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分期摊销,抵减投资收益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成本小干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九、其他有关问题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了解)

第十节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一、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掌握公式)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时,允许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额中扣除纳税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但扣除数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所

得税税额。

计算公式: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注意:“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是按33%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这里的税率不得使用任何优惠或照顾税率。

例:教材73页例题

注意:

1、如果是税后利润,不能直接用于公式计算,需还原成税前利润再运用公式,还原方法为:境外分回利润÷(1-来源国公司所得税税率)或者是境外分回利润+境外已纳税款。

2、境外收入在主表13行填列还原后收入。

3、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在主表79行填列。

三、投资方分回税后利润(股息)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四、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1、如果收入可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如果收入不可确认,成本费用可确认,=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2、换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以下,适用18%或27%,在10万以上,适用33%税率。

3、不可继续补亏。

第十一节 申报和缴纳

一、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法与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月或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权限及收入划分

1、 自2002 年1 月1 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 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井各方解放,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因分立而新设点的企业,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3、 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了解)

五、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了解)

六、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填报方法(掌握)

1、 主表43行前,直接法,43行后是间接法,43行+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63行的纳税调整后所得。计算出的应缴所得税-前期已缴、已补税额=应补(退)税额

2、 掌握项目:

第1行销售收入,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础。

第4行收入净额,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础。

第6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是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

第7行投资收益,包括债务性利息及权益性,权益性收益需还原。

第12行补贴收入

第16销售税金及附加

第36行捐赠支出,是在营业外支出中列出的。

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是收入-成本-捐赠支出,是计算捐赠限额的基础。

第51行捐赠支出调整额,全部捐赠支出-允许扣除部分

第61行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

第6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年内

第66行国债利息收入,调减

第67行免税的补贴收入

第78行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

第79行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

第13行其他收入包括:境外投资收益还原数,接受捐赠资产,债务重组收益,应付未付款项,视同销售收入在主表第1行中。

要点:

1、收入总额-流转税-费用税-成本费用=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准予扣除项目+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股权投资处理

4、税收优惠

难点:

1、收入确认

2、资产评估增值处理

3、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

4、股权投资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本章重点:

1、纳税义务人

2、应纳税额计算

3、税收优惠

4、税额扣除

外资企业所得税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异同点:

第一节 概述(了解)

一、概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客观题)

1、纳税人特殊性: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适用于内资企业、单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外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是必须为我国法人实体。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税收处理:

外资企业:总机构在境内设立。

外国企业与外资企业异同点:

外国企业:非居民纳税人

外资企业:居民纳税人

2、根据属人和属地原则确立税收管辖:属地原则管辖权也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即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不论收入取得者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本国政府均可以行使课税权。 属人原则管辖权也称居民管辖权,即本国政府对取得本国居民身份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收入所得具有课税权,不论收入是来自本国还是国外。

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较复杂。

4、注重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税法的适用性。

三、立法精神(了解)

第二节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掌握)

一、征税对象与范围:外资企业所得税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纳税义务(客观题)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负盈亏,按外资企业所得税处理。不共负盈亏,中方按内资所得税,外方按外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3、外国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所得按30%缴纳企业所得税,与生产经营所得有关的利息、股息等也按30%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所说机构场所是指:教材97页1-3项。

营业代理人:教材97页(1)-(3)项。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以取得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为纳税人,按10%预提所得税率纳税。

4、纳税义务:

(1)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抵免税额。

(2)外国企业属于非居民公司,仅就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纳税。

第三节 税率(重点掌握)

一、适用税率规定: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本节是本章核心内容,同内资企业一样,外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的余额,基本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掌握)

一般收入的确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可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而内资企业只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了解)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 ,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了解)

4、从事咨询业务收入的确定,应以其收入的来源地,判断是否应该在我国交税以及应按何种税率纳

税,基本出发点是:来源我国境内所得,在我国交税,境外的,不在我国交税。(掌握)

(1)外商企业、代表机构(属居民纳税人)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包括代表机构以其总机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业务由代表机构履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全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的收入,按3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纳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力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为境内外收入,并就境内收入纳税,一般情况下,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

(3)境外咨询企业若其提供的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外的,在我国不予征税。

(4)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非关联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与客户签订合同,共同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首先应按工作量或合同规定等合理比例,划分境内外企业或机构各自的收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就其收入缴纳30%企业所得税。

凡属境外咨询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或其代表机构共同提供咨询业务,且其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客户的,划为境内企业收入的比例,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并缴纳30%企业所得税,另40%部分作为境外企业的境内收入缴纳10%预提所得税。

(5)如果境外企业派人来华参与客户的咨询业务,应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就该项业务中划为该境外企业的收入部分(即上面提到的40%部分),以不低于50%为标准,再行确定该境外企业在境内业务收入,缴纳30%企业所得税,即60%和20%共80%作为境内企业收入缴纳30%企业所得税,20%为境外企业的境内收入缴纳10%预提所得税。

5、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从中国境内分得的发行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版权所得,应当征收所得税,外商在中国境外发行影视作品所取得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征收所得税。(了解)

6、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内资企业相同。(掌握)

7、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24个月)未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是3年(36个月 )。(掌握)

8、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

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上述收入,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对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退还部分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

对一般收入确定中的1、4、6、7项内容应做重点掌握。其余做了解内容。

特殊收入的确定: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自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一经确定年限,不得变更。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

3、与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 应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

4、企业取得的收入为其他非货币资产或者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同内资企业的规定相同。

6、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的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7、股票转让净收益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并征收所得税。

8、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了解内容

(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及方法:应掌握。具体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关系,税法作明确规定:

(1)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核算需要,建立自己的财务、会计制度,但要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

(2)企业的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善准确,有佥证作为记账依据

(3)企业的财会处理办法与税收法规有抵触的,要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

3、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 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掌握)

4、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该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同内资企业不同,内资企业从联营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如果存在税率差会有补税问题。

5、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1)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2)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 。并按季预征所得税,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 计算应退补税额。

(3)当期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已售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当期预征所得税

(4)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具体可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按以下原则确定:

(5)企业销售房地产所发生相应成本费用的确定,应以收入与支出相匹配为原则,企业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按下列公式确定:

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可售总成本费用/总可售面积

(6)企业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有些是在售后继续发生的,可在销售房地产时进行预提,预提比例可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

(7)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房租收入的,应按当期实际租金收入扣除租赁房屋的固定资产折旧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与当期其他经营利润合并计算企业当期应纳税额

(8)境外企业与企业签订房屋包销协议,其业务应属于境外企业转让我国境内财产的性质,境外企业取得的房屋转让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注意,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我国对佣金支出比例有5%主要是支付给个人,8%主要是支付给机构,10%主要是支付房地产佣金。

(9)凡按合同规定投资各方分配房产的,企业应首先归集房产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后,再根据合同规定的房产分配方法划分双方房产的成本、费用,双方各自销售房产时各自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以上的1、2、3、4、5、8项内容应重点掌握。

6、从事投资业务

(1)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较大的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期转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掌握)

(2)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应分别计算投资收益和经营业务收入,以及各自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对从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取得的除上述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应依法计算纳税。(掌握)

7、转让股票或股权(掌握)

(1)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票或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票取得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30%缴纳所得税,上述股票交易所发生的净损失,也可冲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2)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持有的B股和海外股取得的净收益,暂免缴纳所得税。

(3)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应当按10%缴纳预提所得税。

8、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的各项所得,包括取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 ,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10%缴纳预提所得税。“除另有规定者外”是指对某些条件优惠或技术先进的项目,规定可以从收入全额中扣除一定款额。

三、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和标准

重点掌握,分为允许的项目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允许扣除的项目:

不准予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区别内资企业开发支出不能形成资产时可一次扣除。

3、资本的利息:投资人按规定投入的注册资本不得列支利息,企业注册资金在未投足的情况下,企业经营借款利息也不得列支。

4、各项所得税税款。

5、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属行政性罚款。

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7、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8、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在税前列支,因为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是同一个法人实体,分支机构运用总机构的各项技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企业内

部运用,不存在特许权转让及支付使用费问题。

9、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亏损抵补方法(掌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该项弥补逐年依序连续计算。

例:教材109页例题

应注意:

a) 税法中的“亏损”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按照税法规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亏损额。

b)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以后年度实现利润弥补,首先应弥补第一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弥补第二个年度的亏损额,不能颠倒随意选择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予以弥补。

c) 税法规定“亏损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是指第一个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应当从其下一个年度算起,连续5年作为每一个纳税年度实际亏损的弥补期。

d) 在弥补亏损有效期内,不论其中哪一个年度是否出现亏损,该年度都应作为一个弥补年度计算弥补期,连续5年内仍不足弥补的亏损,自第6年起就不再弥补。

第五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了解)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掌握)

1、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保险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从国外购入的固定资产,还须包括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按合同规定的价款,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3、受赠的固定资产,按资产的新旧程度,参照市场价格,以合理的估定价格为原价,受赠固定资产有发票的,可以按发票金额加使用前所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 费用的有关费

用为原价,无发票的或发票不真空的,可以参照同类固定资产实物的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估定,如系旧的固定资产,还应按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

4、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所发生的有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支出属资本性支出,不可税前一次性扣除。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年限

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三、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采用直线法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少于5年。

四、存货的税务处理(了解)

五、资产重估变值的税务处理(掌握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 对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或增加发行股票,依照有关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重估,其价值变动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企业损益,也不得据此对企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凡企业会计账簿对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已做账面调整,并按账面调整数计提折旧或摊销,或以其他方式计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应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按实逐年调整或进行综合调整。综合调整平均按10年分期调整,区别内资企业最长年限不超过10年。

第六节 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了解)

一、关联企业与避税:关联企业未按公平常规价格进行业务往来,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并据以征税。

二、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

第七节 税收优惠(重点掌握)

一、地区投资的税收优惠

二、生产性投资的税收优惠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 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 至第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注意生产性与非生产性。

2、获利年度规定:

a、如果企业开业当年得利润,实际经营期在半年以上的,当年为开始获利之年。

b、企业如果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限不足6 个月的,可以 从下一年度为获利之年,开始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期限。

c、企业开办初期(开业当年)有亏损的,可按规定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使获 利年度。

3、减半征收的规定:按适用税率减半征收。

(二)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1)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对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如下: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条件之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例:A外企2000年投资A项目2000万美元,当年获利,02年该外企追加投资B项目,计划投资1800万,当年投入800万并获利,03年投资400万,04年投入600万,累计为1800万,B项目优惠期从02年时算起,02和03年免税,04年可减半征收。

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产品出口企业两免三减半以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占产品总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但不得低于10%。

先进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以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但不得低于10%。

四、基础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

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限制。

企业可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

教材117页(一)。

五、特定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

1、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

营期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税,第2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经济特区或经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银行等金融企业,外商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10

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税,第2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

掌握教材118页(四)1、4

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掌握教材119页有关规定:

(一)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二)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

(七)3、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费。

5、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

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7、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如是2000年购买,当年交税20万,99年纳税10万,2000年查补98年所得税5万,则新增20+5-10=15万。如是2000年购买,当年交税20万,99年纳税10万,2000年查补2000年所得税3万,则新增所得税20-10=10万

八、预提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了解)

九、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重点掌握)

1、适用范围

2、15%税率的确定:一是国家鼓励类产业,二是主业占总收入70%以上。

3、5年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十、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股权的税收优惠(选择题)

1、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缴各项税收。

2、前期亏损处理。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 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3、获利年度的确定。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当年度取得经营利润,扣除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仍有利润的,为其获利年度。获利年度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 个月的,可以按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企业选择下一年度为减免税期的起始年度。

第八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地方所得税税率;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计算方法。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33%。

例:教材124页例题。

三、预提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应扣缴税额=支付单位所支付的金额×预提所得税税率

如涉及营业税的应先交营业税,教材125页例题。但是贷款利息是直接计算预提所得税的。

四、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及管理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例:教材126页例题。

五、企业清算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掌握)

外商投资期间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

第九节 申报和缴纳

一、纳税年度(了解)

二、申报缴纳期限和方法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限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合并申报缴纳方法

1、合并申报的必备条件

税法规定,企业可以选定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对其他各营业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设有完整的账册凭证,,能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2、如果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照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亏损数额应当按照为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不论是低税率的亏损冲抵了高税率的利润,还是高税率的亏损冲抵了低税率的利润,都要用补回的办法加以解决。 例:AB两个营业机构,2000年合并纳税,A获利10万,B亏损5万,A税率30%,B税率15%,2000年纳税10-5=5,5*30%。2001年A获利10万,B获利10万,01年纳税10*30%+5*15%+5*30%。

第十节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办法

一、征税对象及范围

二、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1、不能提供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佣金收入的,可按商品成交额的3%核定佣金收入。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采用核定利润率计算的,利润率按10%执行。

三、征收方法(多选)

1、按实际申报收入计算征税

2、按经费支出额换算为收入额计算征税;(计算)

掌握经费支出的内容。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例:教材132页例题。

3、其他方法。

本章应掌握四个问题:

1、纳税人与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3、资产的税务处理

4、税收优惠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共同点: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即收入-可扣除项目。 学习方法:所得税相互联系理解。

分值:25分。本章主要有三个问题:纳税人,计税依据,税收优惠。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客观题)

三、立法原则(了解)

第二节 征税对象(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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