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逸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3.2 您可以按照本条款约定选择及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3.1、3.6 您可以按照本条款约定选择及变更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3.7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4.4 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2.3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2.7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2.8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3.3、4.1、7.1、7.4 满期生存保险金会因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相应减少…………………………………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在某些情况下,本主险合同会效力中止……………………………………2.3、2.8、5.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7.8 争议处理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您与我们的合同
8.释义 4.1 保险事故通知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8.1 保单年度 4.2 保险金申请
1.3 犹豫期 8.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4.3 保险金的给付
1.4 保险期间 8.3 有效身份证件 4.4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2.保单账户 8.4 周岁 4.5 未还款项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 4.6 诉讼时效 8.5 结算利率 2.2 保险费的支付 8.6 保证利率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2.3 期交保险费缓交 8.7 危险保额 5.1 宽限期 2.4 保单利息 8.8 实际年化结算利率 5.2 效力中止 2.5 初始费用收取 8.9 实际月化结算利率 5.3 效力恢复 2.6 保障成本 8.10 如果未发生部分领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2.7 部分领取 取本期养老保险金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8 保单贷款 给付当时的保单账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我们提供的保障 户价值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1 保险金额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11 毒品 3.2 保险责任 8.12 酒后驾驶 7.3 投保年龄 3.3 责任免除 8.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7.4 年龄错误 3.4 宣告死亡处理 驾驶 7.5 现金价值 3.5 受益人
8.14 无有效行驶证 7.6 合同内容变更 3.6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8.15 机动车 7.7 联系方式变更 3.7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
险种简称:逸享人生
险种代码:825
平安逸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平保寿发[2010]184号,2010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逸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8.1)、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
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
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见8.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以下两者之较晚者止:
(1)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见8.4)的保单周年日的下一个结算日;
(2)本主险合同生效满40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结算日。
1.2 1.3 犹豫期 1.4 保险期间
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以及保
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养老保险金的领取以及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2.3 期交保险费缓交
2.4 保单利息
保单利息的保证
2.5 初始费用收取
期交保险费的
初始费用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4000元,并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 如果您已经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您未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应付期交保险费在其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其后2年内未予支付,则自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2年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您恢复支付,须按顺序依次支付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所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见8.5)。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8.6)对应的日利率。 自第2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追加保险费的
初始费用
2.6 保障成本
2.7 部分领取
2.8 保单贷款
归属的保单年度 每期期交保险费 第1 第2 第3 第4至5 第6及以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保单年度 各保单年度0~6000元的部分(年交方式) 0~3000元的部分(半年交方式) 50% 25% 15% 10% 5% 0~1500元的部分(季交方式) 0~500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超出6000元的部分(年交方式) 超出3000元的部分(半年交方式) 5% 5% 5% 5% 5% 超出1500元的部分(季交方式) 超出500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5%,具体比例以我们当时的规定为准。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8.7)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1。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自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起,您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需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 您在被保险人年满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申请部分领取,我们不予受理。 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我们提供的保障
3.1 保险金额
3.2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及其后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您可以选择每年或者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后,首个满足如下全部条件的结算日为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 (1)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2)保单账户价值大于零; (3)该结算日为保单周年日后的首个结算日。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开始,每年到达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在该保单年度的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年给付1次“养老保险金” 至保险期满时止。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开始,每月到达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在该月的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月给付1次“养老保险金”至保险期满时止。 首期“养老保险金”按照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及“每万元保单账户价值对应首期养老保险金金额表”(见附表2)确定。 最后一期“养老保险金”为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其余各期“养老保险金”按如下方法确定: 自我们给付上期“养老保险金”之日起至本期“养老保险金”给付之日零时止: (1)如果您未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本期“养老保险金”为上期“养老保险金”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养老保险金领取频次 比例 1+实际年化结算利率(见8.8) 1+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 月领 1+实际月化结算利率(见8.9) 1+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30 (2)如果您曾经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本期“养老保险金”为根据(1)
满期生存保险金
3.3 责任免除
3.4 宣告死亡处理
3.5 受益人
所计算的金额乘以下述比例: 本期养老保险金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如果未发生部分领取本期养老保险金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见8.10) 每期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均不超过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养老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金额等额减少。 如果您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满期生存保险金”为您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其后的60日内支付的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之和,但最高不超过您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的20倍。上述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不包括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缓交期交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每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满期生存保险金”将按照当次部分领取金额与当次部分领取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相应减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11);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4)的机动车(见8.15);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3.6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
更
3.7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
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养老保险金及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2)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①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年; - 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 - 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② 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1年后,并且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本主险合同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分为55周岁、60周岁或者65周岁。 投保时,您需要和我们约定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和领取频次,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和领取频次,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变更后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和领取频次需要符合本主险合同的规定。 经我们同意后,我们将按照变更后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和领取频次给付养老保险金。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
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2
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并提供下列证养老保险金及满由养老保险金及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期生存保险金申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请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择权 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
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未还贷款
本金及利息、欠交的保障成本或其他未还清款项的,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
后给付。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4.3 4.4 4.5 4.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宽限期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
我们将按该结算日零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收取保障成本,不足部分记为欠交的
保障成本,同时保单账户价值减少至零。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
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
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障成本。
5.2
5.3 效力中止 效力恢复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结算保单利息。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主险合
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应扣除的保障成本或者降低基本保险金额的,我们
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
龄为18周岁至45周岁。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投保年龄 7.3
7.4 年龄错误
7.5
7.6 现金价值 合同内容变更
7.7 联系方式变更
7.8
争议处理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附加于本主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或者保证续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最高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零时。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并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将无息计入保单账户,但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则多收的保障成本无息随身故保险金退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我们有权按照该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的比例调整当时的危险保额,身故保险金相应调整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和调整后危险保额之和。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8.1
8.2
8.3
8.4
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有效身份证件 周岁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5 结算利率
8.6 保证利率
8.7 危险保额
8.8 实际年化结算利率
8.9 实际月化结算利率
8.10
如果未发生部分领取本期养老保险金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8.11
毒品
8.12
酒后驾驶
8.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14
无有效行驶证
8.15 机动车
我们每月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本主险合同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1.75%,对应的日利率为0.004795%。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危险保额为以下两者之差:
(1)结算日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的较大者; (2)结算日零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如果您选择每年领取养老保险金,我们将根据公布的自上年养老保险金给付之日起至当年养老保险金给付之日零时止各月的结算利率计算实际年化结算利率。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上个保单年度的实际年化结算利率。
如果您选择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我们将根据公布的自上月养老保险金给付之日起至当月养老保险金给付之日零时止的结算利率计算实际月化结算利率。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上个保单年度各月的实际月化结算利率。
若您选择每年领取养老保险金,指:
上年养老保险金给付后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1+上年实际年化结算利率);若您选择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指:
上月养老保险金给付后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1+上月实际月化结算利率)。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表1:
《平安逸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年保障成本表
(每千元危险保额)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初年龄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男性 0.98 1.03 1.05 1.05 1.03 1.00 0.97 0.94 0.92 0.92 0.92 0.93 0.96 1.01 1.06 1.14 1.22 1.32 1.44 1.56 1.71 1.87 2.05 2.25 2.47 2.71 2.98 3.28 3.60 3.96 4.35 4.78 5.26 女性 0.45 0.48 0.50 0.51 0.52 0.52 0.52 0.52 0.52 0.52 0.53 0.55 0.57 0.59 0.63 0.67 0.71 0.77 0.84 0.91 1.00 1.10 1.21 1.33 1.47 1.62 1.79 1.98 2.19 2.42 2.68 2.96 3.28 保单年度初年龄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及以上
男性 5.78 6.36 6.99 7.69 8.45 9.29 10.21 11.22 12.33 13.55 14.89 16.36 17.97 19.74 21.68 23.80 26.13 28.67 31.46 34.50 37.83 41.47 45.45 49.78 54.50 59.64 65.24 71.32 77.92 85.07 92.81 101.18
女性 3.63 4.01 4.44 4.92 5.44 6.02 6.66 7.37 8.15 9.02 9.98 11.04 12.21 13.50 14.93 16.50 18.24 20.16 22.28 24.61 27.18 30.01 33.12 36.55 40.31 44.45 48.98 53.96 59.41 65.36 71.88 78.98
注:(1)保单年度初年龄指保单年度第一日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
(2)计算上表年保障成本所使用的发生率不超过《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非养老金
业务男、女表》的100%;
(3)上表所载年保障成本仅适用于标准体,非标准体的年保障成本将根据其风险程度相应增加。
表2:
每万元保单账户价值对应首期养老保险金金额表
单位:人民币元
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年领方式 413.46 423.87 435.02 446.99 459.86 473.73 488.74 505.01 522.73 542.07 563.28 586.64 612.48 641.22 673.37 709.57 750.63 797.59 851.82 915.12 989.97 1079.85 1189.76 1327.20 1503.98 1739.77 2069.98 2565.42 3391.32 5043.37 10000.00
月领方式 35.48 36.41 37.41 38.48 39.64 40.89 42.25 43.73 45.34 47.11 49.05 51.21 53.60 56.27 59.29 62.70 66.60 71.10 76.34 82.54 89.97 99.04 110.36 124.89 144.19 171.10 211.20 277.32 406.93 775.88 10000.00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逸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3.2 您可以按照本条款约定选择及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3.1、3.6 您可以按照本条款约定选择及变更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3.7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4.4 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2.3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2.7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2.8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3.3、4.1、7.1、7.4 满期生存保险金会因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相应减少…………………………………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在某些情况下,本主险合同会效力中止……………………………………2.3、2.8、5.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7.8 争议处理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您与我们的合同
8.释义 4.1 保险事故通知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8.1 保单年度 4.2 保险金申请
1.3 犹豫期 8.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4.3 保险金的给付
1.4 保险期间 8.3 有效身份证件 4.4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2.保单账户 8.4 周岁 4.5 未还款项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 4.6 诉讼时效 8.5 结算利率 2.2 保险费的支付 8.6 保证利率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2.3 期交保险费缓交 8.7 危险保额 5.1 宽限期 2.4 保单利息 8.8 实际年化结算利率 5.2 效力中止 2.5 初始费用收取 8.9 实际月化结算利率 5.3 效力恢复 2.6 保障成本 8.10 如果未发生部分领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2.7 部分领取 取本期养老保险金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8 保单贷款 给付当时的保单账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我们提供的保障 户价值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1 保险金额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11 毒品 3.2 保险责任 8.12 酒后驾驶 7.3 投保年龄 3.3 责任免除 8.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7.4 年龄错误 3.4 宣告死亡处理 驾驶 7.5 现金价值 3.5 受益人
8.14 无有效行驶证 7.6 合同内容变更 3.6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8.15 机动车 7.7 联系方式变更 3.7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
险种简称:逸享人生
险种代码:825
平安逸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平保寿发[2010]184号,2010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逸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8.1)、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
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
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见8.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以下两者之较晚者止:
(1)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见8.4)的保单周年日的下一个结算日;
(2)本主险合同生效满40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结算日。
1.2 1.3 犹豫期 1.4 保险期间
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以及保
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养老保险金的领取以及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2.3 期交保险费缓交
2.4 保单利息
保单利息的保证
2.5 初始费用收取
期交保险费的
初始费用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4000元,并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 如果您已经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您未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应付期交保险费在其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其后2年内未予支付,则自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2年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您恢复支付,须按顺序依次支付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所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见8.5)。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8.6)对应的日利率。 自第2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追加保险费的
初始费用
2.6 保障成本
2.7 部分领取
2.8 保单贷款
归属的保单年度 每期期交保险费 第1 第2 第3 第4至5 第6及以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保单年度 各保单年度0~6000元的部分(年交方式) 0~3000元的部分(半年交方式) 50% 25% 15% 10% 5% 0~1500元的部分(季交方式) 0~500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超出6000元的部分(年交方式) 超出3000元的部分(半年交方式) 5% 5% 5% 5% 5% 超出1500元的部分(季交方式) 超出500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5%,具体比例以我们当时的规定为准。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8.7)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1。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自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起,您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需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 您在被保险人年满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申请部分领取,我们不予受理。 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我们提供的保障
3.1 保险金额
3.2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及其后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您可以选择每年或者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后,首个满足如下全部条件的结算日为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 (1)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2)保单账户价值大于零; (3)该结算日为保单周年日后的首个结算日。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开始,每年到达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在该保单年度的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年给付1次“养老保险金” 至保险期满时止。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开始,每月到达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在该月的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月给付1次“养老保险金”至保险期满时止。 首期“养老保险金”按照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及“每万元保单账户价值对应首期养老保险金金额表”(见附表2)确定。 最后一期“养老保险金”为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其余各期“养老保险金”按如下方法确定: 自我们给付上期“养老保险金”之日起至本期“养老保险金”给付之日零时止: (1)如果您未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本期“养老保险金”为上期“养老保险金”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养老保险金领取频次 比例 1+实际年化结算利率(见8.8) 1+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 月领 1+实际月化结算利率(见8.9) 1+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30 (2)如果您曾经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本期“养老保险金”为根据(1)
满期生存保险金
3.3 责任免除
3.4 宣告死亡处理
3.5 受益人
所计算的金额乘以下述比例: 本期养老保险金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如果未发生部分领取本期养老保险金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见8.10) 每期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均不超过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养老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金额等额减少。 如果您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满期生存保险金”为您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其后的60日内支付的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之和,但最高不超过您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的20倍。上述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不包括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缓交期交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每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满期生存保险金”将按照当次部分领取金额与当次部分领取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相应减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11);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4)的机动车(见8.15);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3.6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
更
3.7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
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养老保险金及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2)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①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年; - 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 - 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② 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1年后,并且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本主险合同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分为55周岁、60周岁或者65周岁。 投保时,您需要和我们约定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和领取频次,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和领取频次,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变更后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和领取频次需要符合本主险合同的规定。 经我们同意后,我们将按照变更后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和领取频次给付养老保险金。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
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2
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并提供下列证养老保险金及满由养老保险金及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期生存保险金申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请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择权 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
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未还贷款
本金及利息、欠交的保障成本或其他未还清款项的,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
后给付。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4.3 4.4 4.5 4.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宽限期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
我们将按该结算日零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收取保障成本,不足部分记为欠交的
保障成本,同时保单账户价值减少至零。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
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
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障成本。
5.2
5.3 效力中止 效力恢复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结算保单利息。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主险合
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应扣除的保障成本或者降低基本保险金额的,我们
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
龄为18周岁至45周岁。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投保年龄 7.3
7.4 年龄错误
7.5
7.6 现金价值 合同内容变更
7.7 联系方式变更
7.8
争议处理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附加于本主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或者保证续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最高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零时。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并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将无息计入保单账户,但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则多收的保障成本无息随身故保险金退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我们有权按照该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的比例调整当时的危险保额,身故保险金相应调整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和调整后危险保额之和。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8.1
8.2
8.3
8.4
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有效身份证件 周岁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5 结算利率
8.6 保证利率
8.7 危险保额
8.8 实际年化结算利率
8.9 实际月化结算利率
8.10
如果未发生部分领取本期养老保险金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8.11
毒品
8.12
酒后驾驶
8.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14
无有效行驶证
8.15 机动车
我们每月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本主险合同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1.75%,对应的日利率为0.004795%。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危险保额为以下两者之差:
(1)结算日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的较大者; (2)结算日零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如果您选择每年领取养老保险金,我们将根据公布的自上年养老保险金给付之日起至当年养老保险金给付之日零时止各月的结算利率计算实际年化结算利率。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上个保单年度的实际年化结算利率。
如果您选择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我们将根据公布的自上月养老保险金给付之日起至当月养老保险金给付之日零时止的结算利率计算实际月化结算利率。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上个保单年度各月的实际月化结算利率。
若您选择每年领取养老保险金,指:
上年养老保险金给付后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1+上年实际年化结算利率);若您选择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指:
上月养老保险金给付后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1+上月实际月化结算利率)。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表1:
《平安逸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年保障成本表
(每千元危险保额)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初年龄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男性 0.98 1.03 1.05 1.05 1.03 1.00 0.97 0.94 0.92 0.92 0.92 0.93 0.96 1.01 1.06 1.14 1.22 1.32 1.44 1.56 1.71 1.87 2.05 2.25 2.47 2.71 2.98 3.28 3.60 3.96 4.35 4.78 5.26 女性 0.45 0.48 0.50 0.51 0.52 0.52 0.52 0.52 0.52 0.52 0.53 0.55 0.57 0.59 0.63 0.67 0.71 0.77 0.84 0.91 1.00 1.10 1.21 1.33 1.47 1.62 1.79 1.98 2.19 2.42 2.68 2.96 3.28 保单年度初年龄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及以上
男性 5.78 6.36 6.99 7.69 8.45 9.29 10.21 11.22 12.33 13.55 14.89 16.36 17.97 19.74 21.68 23.80 26.13 28.67 31.46 34.50 37.83 41.47 45.45 49.78 54.50 59.64 65.24 71.32 77.92 85.07 92.81 101.18
女性 3.63 4.01 4.44 4.92 5.44 6.02 6.66 7.37 8.15 9.02 9.98 11.04 12.21 13.50 14.93 16.50 18.24 20.16 22.28 24.61 27.18 30.01 33.12 36.55 40.31 44.45 48.98 53.96 59.41 65.36 71.88 78.98
注:(1)保单年度初年龄指保单年度第一日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
(2)计算上表年保障成本所使用的发生率不超过《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非养老金
业务男、女表》的100%;
(3)上表所载年保障成本仅适用于标准体,非标准体的年保障成本将根据其风险程度相应增加。
表2:
每万元保单账户价值对应首期养老保险金金额表
单位:人民币元
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年领方式 413.46 423.87 435.02 446.99 459.86 473.73 488.74 505.01 522.73 542.07 563.28 586.64 612.48 641.22 673.37 709.57 750.63 797.59 851.82 915.12 989.97 1079.85 1189.76 1327.20 1503.98 1739.77 2069.98 2565.42 3391.32 5043.37 10000.00
月领方式 35.48 36.41 37.41 38.48 39.64 40.89 42.25 43.73 45.34 47.11 49.05 51.21 53.60 56.27 59.29 62.70 66.60 71.10 76.34 82.54 89.97 99.04 110.36 124.89 144.19 171.10 211.20 277.32 406.93 775.88 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