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材 销 售 合 同
订立合同双方: 供方: 需方: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合同编号:CCFDG5852 工程名称:
二、 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
1. 天然花岗岩按国家颁布的JC/T204-2001和GB/T18601-2001标准执行;天然大理石按
JC/T202-2001和GB/T79-2001标准执行。
2. 需方所购石材为工程规格板或异型的,需方必须向供方提供现场施工布局图,如因未能提供
布局图而产生的色差,由需方承担。供、需双方按双方确认的尺寸或图纸加工和验收,需方在供方出库单上签字即视为对质量认可。如规格板或异型与确认的图纸的形状、尺寸有变更的,价格可另议。
3. 需方发现质量问题,在供方工厂验货的应立即提出;未在供方工厂验货的应在收到货物3日
内书面提出异议,未在规定的时间提出异议的,视需方对质量表示认可。
4. 需方在供方购大板委托供方加工成品板的,由需方在供方货场选订板材,并支付该批大板的
全部货款后加工,在加工过程中出现的板材质量及出材率问题,一律由需方自行承担,如加工完有剩余板材的总量5%以内整扎的予以办理退货。
三、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1. 货物采用 包装,由供方负担。
1/3
2. 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供方按情况收取包装费用 元/M2。 四、 货物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
4.交货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 需方自提自运,需方在供方出库单上签字即视为货物交付。
(2) 供方送货,供方送到需方指定地点,需方在供方出库单上签字视为货物交付。
(3) 供方代办运输,需方应确定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接货人),供方将货物送抵承运部门即视
为货物交付。 到货地点:
接货单位(接货人): 电话:
五、 运输费用及保险:
1.供方代为运输的,运输费由需方负担,运输按每元,共计元,需方在交
付货款时一并给付。
2. 供方可代需方购买运输保险,保险费由需方另付,该保险受益人为需方。出险由需方自行向保
险公司索赔,必要时,供方可提供协助。
3. 货物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
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供方协助时,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六、 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
1. 合同签定之日付总货款之计元(作为定金),余款元在装货之日全
部付清。
2. 合同签定之日付总货款之计元(作为定金),货款分批结算,定金在最后一批
货款中抵扣。 七、 违约责任:
供方违约责任:
1.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未能交付部分1‰的违约金。
2.供方如未按需方提供的现场施工排版图加工,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供方承担。
3.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而需方仍有需要的,应照数补交,按逾期交货处理。完不成合同任务,不能交货,应承担未能交付部分1‰的违约金。
4.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接货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达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接货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付的运杂费和造成延期交货的责任。 需方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未付款部分1‰的违约金,逾期三十日仍未能付款的,供方有权
2/3
联系人: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如终止合同还应偿付供方合同未履行部分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
2.需方未按规定向供方提供现场施工排版图而造成色差等质量问题,由需方自行承担。 3.中途无故退货,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同意退货的,应偿付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
4.自提产品如未按期提货,超过30天起每天收取10‰的违约金。
5.实行送货或代运的货物无故拒绝验收卸货,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八、 不可抗力:
供、需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延
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九、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合同签订后,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如供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需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的手续,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未办理变更或解除的手续前,仍按原合同履行。 十、 解决办法: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十二、本合同为电脑打印文本,非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修改部分,手写修改一律无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供方一份,需方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之日失效。
供 方: 需 方:
法定代表: 代 理 人: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法定代表: 代 理 人: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3/3
石 材 销 售 合 同
订立合同双方: 供方: 需方: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合同编号:CCFDG5852 工程名称:
二、 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
1. 天然花岗岩按国家颁布的JC/T204-2001和GB/T18601-2001标准执行;天然大理石按
JC/T202-2001和GB/T79-2001标准执行。
2. 需方所购石材为工程规格板或异型的,需方必须向供方提供现场施工布局图,如因未能提供
布局图而产生的色差,由需方承担。供、需双方按双方确认的尺寸或图纸加工和验收,需方在供方出库单上签字即视为对质量认可。如规格板或异型与确认的图纸的形状、尺寸有变更的,价格可另议。
3. 需方发现质量问题,在供方工厂验货的应立即提出;未在供方工厂验货的应在收到货物3日
内书面提出异议,未在规定的时间提出异议的,视需方对质量表示认可。
4. 需方在供方购大板委托供方加工成品板的,由需方在供方货场选订板材,并支付该批大板的
全部货款后加工,在加工过程中出现的板材质量及出材率问题,一律由需方自行承担,如加工完有剩余板材的总量5%以内整扎的予以办理退货。
三、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1. 货物采用 包装,由供方负担。
1/3
2. 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供方按情况收取包装费用 元/M2。 四、 货物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
4.交货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 需方自提自运,需方在供方出库单上签字即视为货物交付。
(2) 供方送货,供方送到需方指定地点,需方在供方出库单上签字视为货物交付。
(3) 供方代办运输,需方应确定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接货人),供方将货物送抵承运部门即视
为货物交付。 到货地点:
接货单位(接货人): 电话:
五、 运输费用及保险:
1.供方代为运输的,运输费由需方负担,运输按每元,共计元,需方在交
付货款时一并给付。
2. 供方可代需方购买运输保险,保险费由需方另付,该保险受益人为需方。出险由需方自行向保
险公司索赔,必要时,供方可提供协助。
3. 货物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
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供方协助时,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六、 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
1. 合同签定之日付总货款之计元(作为定金),余款元在装货之日全
部付清。
2. 合同签定之日付总货款之计元(作为定金),货款分批结算,定金在最后一批
货款中抵扣。 七、 违约责任:
供方违约责任:
1.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未能交付部分1‰的违约金。
2.供方如未按需方提供的现场施工排版图加工,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供方承担。
3.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而需方仍有需要的,应照数补交,按逾期交货处理。完不成合同任务,不能交货,应承担未能交付部分1‰的违约金。
4.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接货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达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接货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付的运杂费和造成延期交货的责任。 需方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未付款部分1‰的违约金,逾期三十日仍未能付款的,供方有权
2/3
联系人: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如终止合同还应偿付供方合同未履行部分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
2.需方未按规定向供方提供现场施工排版图而造成色差等质量问题,由需方自行承担。 3.中途无故退货,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同意退货的,应偿付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
4.自提产品如未按期提货,超过30天起每天收取10‰的违约金。
5.实行送货或代运的货物无故拒绝验收卸货,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八、 不可抗力:
供、需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延
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九、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合同签订后,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如供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需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的手续,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未办理变更或解除的手续前,仍按原合同履行。 十、 解决办法: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十二、本合同为电脑打印文本,非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修改部分,手写修改一律无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供方一份,需方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之日失效。
供 方: 需 方:
法定代表: 代 理 人: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法定代表: 代 理 人: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