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

2007年第6期总第156期

黑龙江对外经贸

ⅢJForei辨EconoIIlicRel撕ons&Trade

No.6。200r7SeriaJNo.156

[知识产权]

论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

韩劲松

[摘要]智力产品的贸易正在成为国际贸易新的增长点,并有取代货物贸易的地位而成为外汇收入主要

来源的趋势,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受到了特别关注。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发达国家不应以自己的标准要

求发展中国家,而应该给他们一个缓冲的时空;不应只考虑程序上的公平,还要顾及实质的公平。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公平[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80(20Cr7)06—0046~02

智力产品的贸易正在成为国际贸易新的增长点,知进行罢了。美国深受英国法律文化的影响,较早地制定了专利法。特别是二战后,大量收罗专业人员,使美国成为人才的聚集地,并为科技专业人员提供了潜心研究的环境,专业人员愈加集中,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自然成为历史的必然。而发展中国家在这些方面是望尘莫及的。

识产权保护受到了特别关注。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

凭借其科技优势,要求扩大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而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经济发展的滞后,国内生产的产品大多为缺乏技术含量的初级产品,即使带有一些技术含量,但由于观念落后,仍然意识不到对知识产权的

《英语900句》、《新概念》等教材在中国大量盗版翻印

的时候,人们所能看到的是对侵权行为否定的评价。然而从另一方面看,英语世界的不断扩张,导致发展中国家对相关智力产品的依赖性需求飞速增长与消费水平相对低下的扭曲现象。完全使用正版图书、正版软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微软公司以自己的优势对全世界的控制使人无可奈何,正是通过微软案,反垄断引起了世界范围的广泛关注。虽然不能由此确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但至少对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产生质疑。美国政府也只有在微软的垄断危及自身社会的情况下才进行干预,而当权衡了对外垄断使本国受益的程度更大之后,又选择了保留这种垄断。其实立法的价

保护。另外,传统的习惯也不可能使人们一下子从人情

社会中走出来去适应新的法律规则。再者,从总体上来

讲,经济落后的国家和地区立法水平亦相应落后,概念往

往产生于需要,缺乏知识经济的环境,人们甚至没有知识产权的概念,更谈不上立法。如果完全满足发达国家的要求,集中全社会的力量来保护知识产权,会使发展中国

家付出沉重的代价,不合理地提高社会成本。资本扩张

的需要驱使发达国家以各种制裁相威胁,迫使发展中国家就范。而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斗争的同时,也应

该借助这种外力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只

不过,这一进程要与自身的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是鼓励人去探索、去创造,其价

值取向不能成为保护某个人对特定知识的绝对控制权,否则会走向其反面。鄙视懒惰,防止不劳而获是一种激励机制,但过分地利用自己的优势进行垄断会阻碍人类智慧成果的发展。因此,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过

值取向就在于使本社会内部秩序不被打乱,增强对外资

源竞争的实力是最根本的目的。国际上统一规则成为趋

势的同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区别对待不可忽视,

、不同国家之间应设定不同的底线。

商业秘密的保护更有利于知识密集型企业,而对于发展中国家中普遍存在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益处不大。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保护的力度要确保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在那些网络产业刚刚起步的国家,域名抢注反到成了侵犯他人权益的合法手段,当然这里主要指的是恶意抢注行为。比如为了商业目的将他人的驰名商标、老字号注册为域名,抢注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

程中,公平竞争与掠夺之间也只有一步之遥。同一竞赛级别的主体之间进行的是竞争,实力相差悬殊的主体之

间进行的即为“屠杀”。级别的划分以实力不悬殊为限,但实力相差悬殊也未必绝对排除竞争,只是需要特殊的

规则来调整。这就是说,不论实力相差到何种程度,都有

参与竞赛的可能,只是取决于在何种游戏规则的框架内

万方数据 

一46一

韩劲松:论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

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他人使用以便将来要高价出租、出售。这种情况在具有一定知识产权法发展历史的发达国家中很少出现,而深受其害的多为发展中国家,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该针对恶意抢注现象加强立法以维护市场的秩序及实体公正。频繁发生的盗版现象,也将在某种程

度上说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

可。在北京著名的制假一条街可以仿造“鳄鱼”、“苹果”等各种名牌,质量与真品无二并达到一定规模。虽经一定力度的打击,但未能彻底根除。将制假缩小到较小范围

内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反映出对智力成果一定程度的保

护,尽管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毕竟限制了制假的无限泛滥。它满足该市场的需求,满足一部分人的虚荣,成为名牌市场与“大陆货”市场中间地带的补充。达到名牌产品的品质,仿造得逼真亦需付出成本,并非所有制假者

都能做到。因此合理分配社会力量保护知识产权,限制

仿造侵权行为于一定范围内是发展中国家切实可行的方针。

国民待遇在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其前提条件是双

方实力相当。而发展中国家几乎无智力成果可保护,或

保护需求相对较少,美国就曾向中国提出过超国民待遇的要求,因为此时的国民待遇无异于对发达国家没有保护。但超国民待遇又超出了发展中国家自身的承受力,不适应本国的国情,无法让社会接受。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超国民待遇和适当超前的立法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谈判中的接合点。几年前,非洲某国家艾滋病肆虐,

而治疗艾滋病的专利药品被外资公司所垄断并且价格昂

贵,转让专利的条件苛刻,于是该国家强制许可大量生产该种药物以解燃眉之急。当然,这只是为公共利益而采

取的非常措施,但在类似的情况下已不再可能死板地遵循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如果对被侵害公司按照国际通行的“充分、有效、及时”的原则进行补偿也是落后国家力所不及的。

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传统的智力成果因各种各样的原因不适于当今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而难以得到保护。如

中医药技术属于特定民族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文化成果,因无法考证其权利主体而得不到保护,这也缘于其形成过程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形式要件。加州牛肉面因取得了形式要件而得到保护,而兰州拉面却无法确认权利主体,表面上大家都是权利人,其实没有权利人。

目前特别引起世人关注的是发展中国家缺乏民间文学艺

术的保护意识,容易被发达国家改头换面获得知识产权

甚至不经改变而直接获得知识产权,这完全是一种游戏规则的演绎,有悖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衷。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因缺乏时尚性而遭受冷落。另一方面现有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传统知识保护不够,应该受益者未

受益,而不该受益者受益。与一般作品不同,民间文学艺

术具有未固定化的表达方式,作者不特定,永远不可能完成并自成一个门类等特点,为此,急需呼唤适应这些特点

万 

方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而不能只是跟随着发达国家的指

挥棒,按照适合发达国家的知识产品去制定保护规则。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无传承者,有人提出国家知识产权

的概念。对民间艺人或有关组织搜集、整理、改编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赋予有限的知识产权,或赋予类似职务作品的某些待遇,防止某艺术家“买断民歌”等事件的发生。这些设想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

很好地衔接,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

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样,无论是“郭颂侵权案”,还是不久前由青海等地民歌改编而成的港台流行歌曲都会对权属进行合理的判定,即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成为

权利主体,对派生作品享有相应的权利,而原作品由国家

享有国家著作权。

wID的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报复手段在一定意义上削弱了各国的主权,为发达国家干预他国事务提供了便

利,使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美国无视其现行标准也是随着本国经济发展

的漫长岁月逐步达到目前较高水平这一事实,以制裁相威胁,强加于人;发展中国家为其整体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迫于这种压力做出了种种让步。一对一的谈判必然

使发展中国家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地,因此,发展中国家应

该形成一个共同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做到不卑不亢,在遵守国际公约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本国国情的制度,

并致力于使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相接轨。

发达国家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优惠,放宽对智力产

品的合理使用条件,并采取援助与扶持的方式使发展中国家有步骤地逐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而非杀鸡取卵以获得短期效益。而发展中国家也不能消极地坐等他人赋予的优惠及庇护,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加强自身建

设,适当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使知识产权被侵害的

规模和程度逐年在减小,这反过来也会提高自己的谈判

地位。

总之,加剧对抗不利于双方长足发展,处理知识产权的争端,不应该以某一方的标准为依据,要制定一个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最终寻求利益上的平衡点。

(作者单位: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李正华.中关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研究.比较法研

究,2003,(2).

[2]徐嬉.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中国社会科学,2003,

(4).

[3]张革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探析.知识产

权,2003,(2).

一47—

2007年第6期总第156期

黑龙江对外经贸

ⅢJForei辨EconoIIlicRel撕ons&Trade

No.6。200r7SeriaJNo.156

[知识产权]

论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

韩劲松

[摘要]智力产品的贸易正在成为国际贸易新的增长点,并有取代货物贸易的地位而成为外汇收入主要

来源的趋势,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受到了特别关注。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发达国家不应以自己的标准要

求发展中国家,而应该给他们一个缓冲的时空;不应只考虑程序上的公平,还要顾及实质的公平。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公平[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80(20Cr7)06—0046~02

智力产品的贸易正在成为国际贸易新的增长点,知进行罢了。美国深受英国法律文化的影响,较早地制定了专利法。特别是二战后,大量收罗专业人员,使美国成为人才的聚集地,并为科技专业人员提供了潜心研究的环境,专业人员愈加集中,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自然成为历史的必然。而发展中国家在这些方面是望尘莫及的。

识产权保护受到了特别关注。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

凭借其科技优势,要求扩大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而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经济发展的滞后,国内生产的产品大多为缺乏技术含量的初级产品,即使带有一些技术含量,但由于观念落后,仍然意识不到对知识产权的

《英语900句》、《新概念》等教材在中国大量盗版翻印

的时候,人们所能看到的是对侵权行为否定的评价。然而从另一方面看,英语世界的不断扩张,导致发展中国家对相关智力产品的依赖性需求飞速增长与消费水平相对低下的扭曲现象。完全使用正版图书、正版软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微软公司以自己的优势对全世界的控制使人无可奈何,正是通过微软案,反垄断引起了世界范围的广泛关注。虽然不能由此确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但至少对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产生质疑。美国政府也只有在微软的垄断危及自身社会的情况下才进行干预,而当权衡了对外垄断使本国受益的程度更大之后,又选择了保留这种垄断。其实立法的价

保护。另外,传统的习惯也不可能使人们一下子从人情

社会中走出来去适应新的法律规则。再者,从总体上来

讲,经济落后的国家和地区立法水平亦相应落后,概念往

往产生于需要,缺乏知识经济的环境,人们甚至没有知识产权的概念,更谈不上立法。如果完全满足发达国家的要求,集中全社会的力量来保护知识产权,会使发展中国

家付出沉重的代价,不合理地提高社会成本。资本扩张

的需要驱使发达国家以各种制裁相威胁,迫使发展中国家就范。而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斗争的同时,也应

该借助这种外力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只

不过,这一进程要与自身的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是鼓励人去探索、去创造,其价

值取向不能成为保护某个人对特定知识的绝对控制权,否则会走向其反面。鄙视懒惰,防止不劳而获是一种激励机制,但过分地利用自己的优势进行垄断会阻碍人类智慧成果的发展。因此,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过

值取向就在于使本社会内部秩序不被打乱,增强对外资

源竞争的实力是最根本的目的。国际上统一规则成为趋

势的同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区别对待不可忽视,

、不同国家之间应设定不同的底线。

商业秘密的保护更有利于知识密集型企业,而对于发展中国家中普遍存在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益处不大。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保护的力度要确保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在那些网络产业刚刚起步的国家,域名抢注反到成了侵犯他人权益的合法手段,当然这里主要指的是恶意抢注行为。比如为了商业目的将他人的驰名商标、老字号注册为域名,抢注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

程中,公平竞争与掠夺之间也只有一步之遥。同一竞赛级别的主体之间进行的是竞争,实力相差悬殊的主体之

间进行的即为“屠杀”。级别的划分以实力不悬殊为限,但实力相差悬殊也未必绝对排除竞争,只是需要特殊的

规则来调整。这就是说,不论实力相差到何种程度,都有

参与竞赛的可能,只是取决于在何种游戏规则的框架内

万方数据 

一46一

韩劲松:论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

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他人使用以便将来要高价出租、出售。这种情况在具有一定知识产权法发展历史的发达国家中很少出现,而深受其害的多为发展中国家,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该针对恶意抢注现象加强立法以维护市场的秩序及实体公正。频繁发生的盗版现象,也将在某种程

度上说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

可。在北京著名的制假一条街可以仿造“鳄鱼”、“苹果”等各种名牌,质量与真品无二并达到一定规模。虽经一定力度的打击,但未能彻底根除。将制假缩小到较小范围

内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反映出对智力成果一定程度的保

护,尽管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毕竟限制了制假的无限泛滥。它满足该市场的需求,满足一部分人的虚荣,成为名牌市场与“大陆货”市场中间地带的补充。达到名牌产品的品质,仿造得逼真亦需付出成本,并非所有制假者

都能做到。因此合理分配社会力量保护知识产权,限制

仿造侵权行为于一定范围内是发展中国家切实可行的方针。

国民待遇在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其前提条件是双

方实力相当。而发展中国家几乎无智力成果可保护,或

保护需求相对较少,美国就曾向中国提出过超国民待遇的要求,因为此时的国民待遇无异于对发达国家没有保护。但超国民待遇又超出了发展中国家自身的承受力,不适应本国的国情,无法让社会接受。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超国民待遇和适当超前的立法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谈判中的接合点。几年前,非洲某国家艾滋病肆虐,

而治疗艾滋病的专利药品被外资公司所垄断并且价格昂

贵,转让专利的条件苛刻,于是该国家强制许可大量生产该种药物以解燃眉之急。当然,这只是为公共利益而采

取的非常措施,但在类似的情况下已不再可能死板地遵循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如果对被侵害公司按照国际通行的“充分、有效、及时”的原则进行补偿也是落后国家力所不及的。

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传统的智力成果因各种各样的原因不适于当今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而难以得到保护。如

中医药技术属于特定民族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文化成果,因无法考证其权利主体而得不到保护,这也缘于其形成过程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形式要件。加州牛肉面因取得了形式要件而得到保护,而兰州拉面却无法确认权利主体,表面上大家都是权利人,其实没有权利人。

目前特别引起世人关注的是发展中国家缺乏民间文学艺

术的保护意识,容易被发达国家改头换面获得知识产权

甚至不经改变而直接获得知识产权,这完全是一种游戏规则的演绎,有悖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衷。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因缺乏时尚性而遭受冷落。另一方面现有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传统知识保护不够,应该受益者未

受益,而不该受益者受益。与一般作品不同,民间文学艺

术具有未固定化的表达方式,作者不特定,永远不可能完成并自成一个门类等特点,为此,急需呼唤适应这些特点

万 

方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而不能只是跟随着发达国家的指

挥棒,按照适合发达国家的知识产品去制定保护规则。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无传承者,有人提出国家知识产权

的概念。对民间艺人或有关组织搜集、整理、改编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赋予有限的知识产权,或赋予类似职务作品的某些待遇,防止某艺术家“买断民歌”等事件的发生。这些设想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

很好地衔接,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

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样,无论是“郭颂侵权案”,还是不久前由青海等地民歌改编而成的港台流行歌曲都会对权属进行合理的判定,即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成为

权利主体,对派生作品享有相应的权利,而原作品由国家

享有国家著作权。

wID的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报复手段在一定意义上削弱了各国的主权,为发达国家干预他国事务提供了便

利,使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美国无视其现行标准也是随着本国经济发展

的漫长岁月逐步达到目前较高水平这一事实,以制裁相威胁,强加于人;发展中国家为其整体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迫于这种压力做出了种种让步。一对一的谈判必然

使发展中国家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地,因此,发展中国家应

该形成一个共同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做到不卑不亢,在遵守国际公约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本国国情的制度,

并致力于使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相接轨。

发达国家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优惠,放宽对智力产

品的合理使用条件,并采取援助与扶持的方式使发展中国家有步骤地逐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而非杀鸡取卵以获得短期效益。而发展中国家也不能消极地坐等他人赋予的优惠及庇护,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加强自身建

设,适当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使知识产权被侵害的

规模和程度逐年在减小,这反过来也会提高自己的谈判

地位。

总之,加剧对抗不利于双方长足发展,处理知识产权的争端,不应该以某一方的标准为依据,要制定一个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最终寻求利益上的平衡点。

(作者单位: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李正华.中关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研究.比较法研

究,2003,(2).

[2]徐嬉.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中国社会科学,2003,

(4).

[3]张革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探析.知识产

权,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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