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 查 记 录
(正 本)
关稽检( ) 号
被稽查人名称: 检查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海关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在 的协助下,对 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
检查结果: 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 稽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 备注:
此件交被稽查人
检 查 记 录
(副 本)
关稽检( ) 号
被稽查人名称: 检查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海关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在 的协助下,对 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
检查结果: 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 稽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 备注:
此件由海关留存
附件
货物检查情况表
检查场所:
备注:如有受托加工、外发加工、借出借入货物、厂外存放、他人货物存
放本企业、在途货物等情形,请于检查当日提供说明。
随附资料共 页。
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
稽查人员签名:
《检查记录》填制规范
一、总体要求:《检查记录》属于海关制作的并对外提供的稽
查法律文书,共有正本、副本两联,内容须同时填写、完全一致,经海关和被稽查人双方签名、盖章确认,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由海关留存。
二、填制规范:
《检查记录》本表的填制规范:
(一)【检查地点】填写被检查的被稽查人生产经营场所或货
物存放场所名称全称。
(二)【“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部
分】填写检查的起止时间。
(三)【“在 的协助下”部分】填写协助进行检查的被
稽查人代表、仓库管理、生产车间管理、财务人员的姓名及其职务。
(四)【“对 进行了检查”部分】填写检查对象。分为
两种,具体格式为:“被稽查人生产经营场所内货物库存情况/账簿单证设置保管情况”。
(五)【检查经过及情况】检查货物的,应填写检查场所名称
(不等同于检查地点,为被稽查人命名的仓库、车间等场所名称)、检查货物性质及名称等。货物名称也可不在此处列明,而在附表中列明。一般表述为:“检查了被稽查人XXX、XXX、XXX仓库及车间存放的货物XXX的情况”。
检查账簿、单证的,一般表述为:“将被稽查人账簿、单证的填
制情况与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了核对”。
(六)【检查结果】检查货物的,填写“详见《货物检查情况
表》及随附资料共XX页。”
检查账簿、单证的,一般表述为“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的设
置、填制、保管等情况符合海关管理要求。详见随附资料共XX页。”或“被稽查人未设置及保存XX账簿、XX单证。详见随附资料共XX页。”
(七)【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检查结束后,由被
稽查人代表签署对检查结果是否认可的意见并签名、签注日期,加盖被稽查人印章。
如有受托加工、外发加工、借出借入货物、厂外存放、他人货
物存放本企业、在途货物等情形,被稽查人代表应在此处做出说明。
被稽查人代表拒不签名、盖章的,由稽查组在此栏内予以注明。
(八)【见证人签字】适用于被稽查人代表拒不签名、盖章的
情形,由稽查组邀请的在场见证人签名。
(九)【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适用于被稽查人代表拒不
签名、盖章的情形,填写稽查组邀请的在场见证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货物检查情况表》的填制规范:
(十)【检查场所】填写被稽查人命名的仓库、车间等名称。
不等同于【检查地点】。
(十一)【货物名称】填写被检查货物的中文商品名称。货物
名称应当规范、具体,一般应与向海关申报名称保持一致;如品名申报不实的,应记录实际货物名称;如两者不一致的,必须另取得证明两者勾稽关系的证据。半成品应如实记录海关检查时的实际状态,不能将半成品直接折算为原材料记入。
《检查记录》应记录检查货物可直接观察的实际状态和数据。
对货物的内在属性、品质、成份、耗用料件数量等情况不能直接记录在《检查记录》内,而应在检查完毕后根据检查结果、相关鉴定结果和单损耗折算公式等进行认定和计算。
对于厂外存放、借出、外发加工未收回、在途货物等无法直
接观察到的情形,不能在《检查记录》上记载,可由被稽查人在《检查记录》上“被稽查人代表意见”栏内作出说明,也可另行提供证据。稽查组应通过提取有关单证、外调取证等方式予以证实。
(十二)【单位】填写被检查货物的法定计量单位。如被检查
货物的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应换算成法定计量单位,被稽查人应提供换算公式及相关证据材料。
(十三)【贸易性质】可选择填写保税进口、减免税进口、征
税进口、国内购买、受托加工、借入货物、他人货物存放本企业等。如无需区分贸易性质,不需填写。
(十四)【状态】可选择填写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残次
品、边角料、副产品、其他。如无需区分状态,不需填写。
(十五)【备注】对存在明显特征或者特殊情况的货物,以及
根据特定检查需求所得情况,应当在此栏注明。例如货物包装、产地标识等。
(十六)【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由被稽查人各仓库、车间对
相关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责任人员签名,一般与【“在 的协助下”部分】填写的协助检查人员姓名一致。
(十七)注意事项:
1、稽查组在对库存货物检查过程中,应主动询问被稽查人
是否存在保税货物外发加工、受托加工、借出借入货物、厂外存放、他人货物存放本企业、在途货物等情形,并要求被稽查人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2、稽查组必要时应对可直接观察到的被稽查人所有来源(包
括保税进口、减免税进口、征税进口、国内购买、受托加工、借入货物、他人货物存放本企业等)的货物进行检查并记录入《检查记录》内,以免事后争议。
3、检查货物情况的,如被稽查人的原材料、成品等货物存
在同一品名有多种规格、料号等情况,稽查组应按合同、进出口报关单的货物名称进行归总,将汇总数量记入《货物检查情况表》内。并应要求被稽查人提供各仓位库存货物的实际规格、料号存货数量的明细表,作为《货物检查情况表》的随附资料纳入《检查记录》内,随附资料与《检查记录》、《货物检查情况表》之间,应由被稽查人使用其印章加盖骑缝章。
4、检查账簿、单证设置保管情况的,稽查组应取得被检查
账簿、单证的复印件,作为《检查记录》随附资料。账簿、单证过多的,可抽样复印。《检查记录》和随附资料之间应由被稽查人使用其印章加盖骑缝章。
5、随附资料应当一式两份,分别附在《检查记录》正、副
本后。
三、填制范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XX海关
检 查 记 录
(正 本)
X关稽检(2010)XXXXXXXXXXXX
号
被稽查人名称: XX纺织品工业有限公司 检查地点: XX纺织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X市X区X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
规定,海关于2010年9 月 29 日 9 时 12 分至 2010 年 9 月 29日 17 时 48 分,在 你单位仓库主管XXX、生产主管XXX 的协助下,对 你单位主要原材料及产成品等货物 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对资材仓(即原材料仓)、成品仓、车间生产线三处存放的新HIPS胶粒、塑胶五金支架/电视机用、投影机等货物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 详见《 货物检查情况表 》及随附资料共 36 页 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 检查结果属实。 XX 2010年9月29日 稽查人员签字: XXX XXX 2010 年 9 月 29日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 备注: 附件共36页。
此件交被稽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XX海关
检 查 记 录
(副 本)
X关稽检(2010)
XXXXXXXXXXXX号
被稽查人名称: XX纺织品工业有限公司 检查地点: XX纺织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X市X区X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海关于2010年9 月 29 日 9 时 12 分至 2010 年 9 月 29日 17 时 48 分,在 你单位仓库主管XXX、生产主管XXX 的协助下,对 你单位主要原材料及产成品等货物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检查资材仓(即原材料仓)、成品仓、车间生产
线三处存放的保税货物及减免税货物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 详见《货物检查情况表》及随附资料共 36 页 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 检查结果属实。 XX 2010年9月29日 稽查人员签字: XXX XXX 2010 年 9 月 29日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 备注: 附件共36页。
此件由海关留存
附件
货物检查情况表
检查场所:资材仓(即原材料仓)、成品仓、车间生产线
备注:如有受托加工、发外加工、借出借入货物、厂外存放、他人货物存
放本企业、在途货物等情形,请于检查当日提供说明。
随附资料共 34 页(略)。
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XXX、XXX、XXX 2010年9月29日 稽查人员签字:XXX、XXX 2010年9月29日
检 查 记 录
(正 本)
关稽检( ) 号
被稽查人名称: 检查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海关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在 的协助下,对 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
检查结果: 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 稽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 备注:
此件交被稽查人
检 查 记 录
(副 本)
关稽检( ) 号
被稽查人名称: 检查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海关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在 的协助下,对 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
检查结果: 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 稽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 备注:
此件由海关留存
附件
货物检查情况表
检查场所:
备注:如有受托加工、外发加工、借出借入货物、厂外存放、他人货物存
放本企业、在途货物等情形,请于检查当日提供说明。
随附资料共 页。
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
稽查人员签名:
《检查记录》填制规范
一、总体要求:《检查记录》属于海关制作的并对外提供的稽
查法律文书,共有正本、副本两联,内容须同时填写、完全一致,经海关和被稽查人双方签名、盖章确认,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由海关留存。
二、填制规范:
《检查记录》本表的填制规范:
(一)【检查地点】填写被检查的被稽查人生产经营场所或货
物存放场所名称全称。
(二)【“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部
分】填写检查的起止时间。
(三)【“在 的协助下”部分】填写协助进行检查的被
稽查人代表、仓库管理、生产车间管理、财务人员的姓名及其职务。
(四)【“对 进行了检查”部分】填写检查对象。分为
两种,具体格式为:“被稽查人生产经营场所内货物库存情况/账簿单证设置保管情况”。
(五)【检查经过及情况】检查货物的,应填写检查场所名称
(不等同于检查地点,为被稽查人命名的仓库、车间等场所名称)、检查货物性质及名称等。货物名称也可不在此处列明,而在附表中列明。一般表述为:“检查了被稽查人XXX、XXX、XXX仓库及车间存放的货物XXX的情况”。
检查账簿、单证的,一般表述为:“将被稽查人账簿、单证的填
制情况与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了核对”。
(六)【检查结果】检查货物的,填写“详见《货物检查情况
表》及随附资料共XX页。”
检查账簿、单证的,一般表述为“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的设
置、填制、保管等情况符合海关管理要求。详见随附资料共XX页。”或“被稽查人未设置及保存XX账簿、XX单证。详见随附资料共XX页。”
(七)【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检查结束后,由被
稽查人代表签署对检查结果是否认可的意见并签名、签注日期,加盖被稽查人印章。
如有受托加工、外发加工、借出借入货物、厂外存放、他人货
物存放本企业、在途货物等情形,被稽查人代表应在此处做出说明。
被稽查人代表拒不签名、盖章的,由稽查组在此栏内予以注明。
(八)【见证人签字】适用于被稽查人代表拒不签名、盖章的
情形,由稽查组邀请的在场见证人签名。
(九)【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适用于被稽查人代表拒不
签名、盖章的情形,填写稽查组邀请的在场见证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货物检查情况表》的填制规范:
(十)【检查场所】填写被稽查人命名的仓库、车间等名称。
不等同于【检查地点】。
(十一)【货物名称】填写被检查货物的中文商品名称。货物
名称应当规范、具体,一般应与向海关申报名称保持一致;如品名申报不实的,应记录实际货物名称;如两者不一致的,必须另取得证明两者勾稽关系的证据。半成品应如实记录海关检查时的实际状态,不能将半成品直接折算为原材料记入。
《检查记录》应记录检查货物可直接观察的实际状态和数据。
对货物的内在属性、品质、成份、耗用料件数量等情况不能直接记录在《检查记录》内,而应在检查完毕后根据检查结果、相关鉴定结果和单损耗折算公式等进行认定和计算。
对于厂外存放、借出、外发加工未收回、在途货物等无法直
接观察到的情形,不能在《检查记录》上记载,可由被稽查人在《检查记录》上“被稽查人代表意见”栏内作出说明,也可另行提供证据。稽查组应通过提取有关单证、外调取证等方式予以证实。
(十二)【单位】填写被检查货物的法定计量单位。如被检查
货物的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应换算成法定计量单位,被稽查人应提供换算公式及相关证据材料。
(十三)【贸易性质】可选择填写保税进口、减免税进口、征
税进口、国内购买、受托加工、借入货物、他人货物存放本企业等。如无需区分贸易性质,不需填写。
(十四)【状态】可选择填写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残次
品、边角料、副产品、其他。如无需区分状态,不需填写。
(十五)【备注】对存在明显特征或者特殊情况的货物,以及
根据特定检查需求所得情况,应当在此栏注明。例如货物包装、产地标识等。
(十六)【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由被稽查人各仓库、车间对
相关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责任人员签名,一般与【“在 的协助下”部分】填写的协助检查人员姓名一致。
(十七)注意事项:
1、稽查组在对库存货物检查过程中,应主动询问被稽查人
是否存在保税货物外发加工、受托加工、借出借入货物、厂外存放、他人货物存放本企业、在途货物等情形,并要求被稽查人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2、稽查组必要时应对可直接观察到的被稽查人所有来源(包
括保税进口、减免税进口、征税进口、国内购买、受托加工、借入货物、他人货物存放本企业等)的货物进行检查并记录入《检查记录》内,以免事后争议。
3、检查货物情况的,如被稽查人的原材料、成品等货物存
在同一品名有多种规格、料号等情况,稽查组应按合同、进出口报关单的货物名称进行归总,将汇总数量记入《货物检查情况表》内。并应要求被稽查人提供各仓位库存货物的实际规格、料号存货数量的明细表,作为《货物检查情况表》的随附资料纳入《检查记录》内,随附资料与《检查记录》、《货物检查情况表》之间,应由被稽查人使用其印章加盖骑缝章。
4、检查账簿、单证设置保管情况的,稽查组应取得被检查
账簿、单证的复印件,作为《检查记录》随附资料。账簿、单证过多的,可抽样复印。《检查记录》和随附资料之间应由被稽查人使用其印章加盖骑缝章。
5、随附资料应当一式两份,分别附在《检查记录》正、副
本后。
三、填制范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XX海关
检 查 记 录
(正 本)
X关稽检(2010)XXXXXXXXXXXX
号
被稽查人名称: XX纺织品工业有限公司 检查地点: XX纺织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X市X区X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
规定,海关于2010年9 月 29 日 9 时 12 分至 2010 年 9 月 29日 17 时 48 分,在 你单位仓库主管XXX、生产主管XXX 的协助下,对 你单位主要原材料及产成品等货物 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对资材仓(即原材料仓)、成品仓、车间生产线三处存放的新HIPS胶粒、塑胶五金支架/电视机用、投影机等货物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 详见《 货物检查情况表 》及随附资料共 36 页 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 检查结果属实。 XX 2010年9月29日 稽查人员签字: XXX XXX 2010 年 9 月 29日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 备注: 附件共36页。
此件交被稽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XX海关
检 查 记 录
(副 本)
X关稽检(2010)
XXXXXXXXXXXX号
被稽查人名称: XX纺织品工业有限公司 检查地点: XX纺织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X市X区X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海关于2010年9 月 29 日 9 时 12 分至 2010 年 9 月 29日 17 时 48 分,在 你单位仓库主管XXX、生产主管XXX 的协助下,对 你单位主要原材料及产成品等货物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检查资材仓(即原材料仓)、成品仓、车间生产
线三处存放的保税货物及减免税货物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 详见《货物检查情况表》及随附资料共 36 页 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 检查结果属实。 XX 2010年9月29日 稽查人员签字: XXX XXX 2010 年 9 月 29日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 备注: 附件共36页。
此件由海关留存
附件
货物检查情况表
检查场所:资材仓(即原材料仓)、成品仓、车间生产线
备注:如有受托加工、发外加工、借出借入货物、厂外存放、他人货物存
放本企业、在途货物等情形,请于检查当日提供说明。
随附资料共 34 页(略)。
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XXX、XXX、XXX 2010年9月29日 稽查人员签字:XXX、XXX 2010年9月29日